铁离子的符号怎么写:开局之年:保险业面对的现实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22:02:42
发布时间:2011-02-11 09:48:08   作者:郝演苏 来源:中保网·中国保险报

2011年是我国“十二五”计划的开局之年,保险业在谋划发展大计的同时,也面临诸多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其中,营销体制、经营主体、承保盈利、银行保险和行政处罚引发的思考,则是全行业在“十二五”开局之年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
营销体制
保险营销岗位很难吸引高素质人才,保险营销行业成为低端劳动人口的职业避风港,每年高达70%的流失率也使保险营销成为最不稳定的职业。同时,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背后所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也造成保险营销员与所代理的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频发。我国保险监管机关已经着手启动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但整个行业的动作过于迟缓。
2010年,中国保监会出台《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宣告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开始启动。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由境外舶来,与我国现行的社会结构和人文环境不相适应,造成保险营销员与大多数普通城镇劳动者相比较而形成社会地位和个人发展的不平等。
社会地位的不平等表现在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将营销员定位于与保险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的独立个体。在当前的社会结构下,大多数游离于企事业团体之外的普通个体劳动者事实上处于社会底层。他们不能如同大多数拥有固定劳动合同的普通劳动者一样获得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也游离于可以保障基本权益的工会团体,谋求政治上的地位或融入行业主流群体更是障碍重重。在当下的中国社会,城镇普通劳动者是否享有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建立的社会保险待遇,是判断其最基本社会地位的现实标准。个人发展的不平等表现在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将营销员的个人发展空间锁定为终身制,大多数人失去在行业内不同岗位多元发展的机会,而目前的人文环境又造成我国的保险营销员的全面发展几乎没有可能。
正是由于存在严重的社会地位和个人发展的不平等,大多数保险营销员的职业荣誉感与幸福感与保险业务收入的高速增长成反比。这导致保险营销岗位很难吸引高素质人才,保险营销行业成为低端劳动人口的职业避风港,每年高达70%的流失率也使保险营销成为最不稳定的职业。同时,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背后所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也造成保险营销员与所代理的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频发。据测算,我国有接近三千万人曾经从事过保险营销工作,2010年在册的保险营销员接近330万人,占我国保险从业人员总数的85%以上。
保险业作为金融领域从业人员平均教育程度最低的行业,没有基本保障的保险营销现状,加上“大跃进”式的增长模式形成的误导和“乱”、“假”现象,导致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严重受损。全国高校保险专业本科生第一志愿录取率不足30%就是明显的例证。我们如果只是以改良的心态、以行业局部利益为由应付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重塑保险行业社会形象将成为一句空话。
在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境外保险业的管理与运行模式哪些可以直接引进,哪些需要结合我国国情进行修正,我们并没有进行认真的分析与思考,很大程度上采取了直接的拿来主义。这导致需要社会整体环境配合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遭遇很多尴尬,全行业并为此付出了社会形象、健康发展的沉重代价。一般而言,技术性质的或者只是在企业内部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模式的引进通常不会产生社会或行业问题,而涉及社会结构及人文环境的管理制度和模式的引进则要充分考虑适配性问题。在我国,保险行业事实上不可能要求社会结构和人文环境应对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而做出变革或调整,境外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只能局部或小范围借鉴而不能全行业照搬,必须立足我国国情进行改革和完善。
我国保险监管机关已经着手启动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但整个行业的动作过于迟缓。我国很多大中型保险公司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方面不遗余力,加快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解决保险营销员面临的社会地位与个人发展的不平等问题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如何下决心、下狠心、下恒心解决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认识这种体制对于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和可持续发展的负面影响,顺应我国现有的社会结构和人文环境,是保险业在“十二五”开局之年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
经营主体
保险业成为我国金融领域准入门槛较低的行业,几乎没有任何创意和能力去撼动大公司的新主体不断进入市场,“挖墙脚”、“火线提干”和恶性竞争成为保险市场运行的常态。大多数中小保险公司面临严峻的“资源”困境,加上近年来进入市场的经营主体缺乏细分市场的战略智慧,导致部分小型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缺乏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根据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的2010年12月我国原保险保费收入情况表披露的数据,我国国内市场已经拥有直保公司114家,其中约35%是近五年组建的,这些公司占全行业保险业务收入的比重不足5%,占全行业总资产的规模不足10%。由于历史原因,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人保、中国太平洋、中国太平五大直保业务集团和新华人寿、泰康人寿所具有的专业人才优势、业务资源优势、销售渠道优势和分支机构优势,使其业务收入占2010年保险市场份额的82%。(见下图)


面对人才资源、业务资源和渠道资源的高度集中,大多数中小保险公司面临严峻的“资源”困境,加上近年来进入市场的经营主体大多以全国性保险公司为发展目标,缺乏细分市场的战略智慧,盲目地以“小而全”应对大公司的“大而全”,导致部分小型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缺乏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尽管中小保险公司生存与发展面临诸多困难,在以经营主体数量和保险业务收入为衡量市场发展状况指标的环境下,仍然有众多投资者排队等待成为保险市场的经营主体。
面对资源高度集中在大公司的现状,我们以简单的加减法思维寄希望于通过增加经营主体数量分割大公司已经掌控的保险市场资源,于是保险业成为我国金融领域准入门槛较低的行业,几乎没有任何创意和能力去撼动大公司的新主体不断进入市场,“挖墙脚”、“火线提干”和恶性竞争成为保险市场运行的常态。由于获取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牌照几乎没有可能,部分“投机”性资本通过各种行政资源谋求保险公司的经营牌照,通过保险公司这个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平台实现迂回进入金融运营系统或“借船出海”谋求上市套利的双重投资目标。同时,部分地方政府受盲目的政绩观驱使,追求所谓金融总部概念,将地方商业银行作为范例,在不了解保险经营的风险分散原则的状态下,组建股东与市场高度集中的保险公司,一旦发生区域性灾害,其股东和客户共同成为受灾户,地方性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受到严重挑战。
那么,目前正处于成长过程中的中国保险市场不需要增加新的经营主体吗?不是。我国目前需要的是具有国际视野、可以为中国经济的“走出去”提供“保驾护航”的大型保险集团或者是对于国内经济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具有相当资源优势的保险公司。
保险在中国是舶来品。两百多年前,保险是作为英国殖民者“保驾护航”的经济工具进入中国市场的。当时的《泰晤士报》曾经在评论英国向中国的资本输出时说到“中国帆船正在迅速从商业航线上消失,中国商人不再雇佣帆船了,海上保险的原则消灭了中国帆船。”今天,无论从经济规模、经济竞争力,还是从全球经济的影响力而言,中国已成为全球经济大国。中国的制造业和采掘业等实体经济已经走出去了,但是为实体经济提供风险管理和保险服务的保险业并没有真正走出去。目前,我国的四大国有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已经遍及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已经开始进行海外机构设置的实质性工作,民生银行和光大银行也在着手研究海外布局工作。我国的保险业除了中国太平保险集团由于历史原因在海外设有规模较小的分支机构外,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人保和中国太平洋的海外机构仅限于港澳地区。
作为国家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金融保险竞争力与经济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称,构建具有强大的国际化资源配置功能的现代金融保险体系,是中国保险业面临的战略使命。从世界主要国家的经济发展史来看,金融保险业的兴起都相应促成了国家竞争力的提升,意大利和荷兰等国的崛起,无不受益于其跨国金融保险集团的发展。欧美各大保险机构正是通过不断的海外拓展,确立了统领国际保险业格局的地位。目前,许多跨国保险集团已经在我国完成了抢滩布局,并且在财产保险领域为本国产业资本在中国市场的发展提供风险管理和保险服务。
全球金融危机带来了国际金融保险市场的大分化、大调整,为中国的金融服务业跨国发展提供了机遇,我国的实体经济“走出去”和“产能输出”的战略为包括保险业在内的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推动力。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公报确立的“走出去”战略,表明我国正处在由资本输入走向资本输入与资本输出并行的转变期,部分中国企业正由跨国经营向跨国公司转变,保险业国际化的目的在于为国内企业“走出去”提供从国内市场到国际市场的延续性保险服务。
因此,保险业必须立足于国家经济发展的总体战略和国内经济政策及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评估保险经营主体的规模和数量,摒弃数量就是政绩的简单思维,在支持已经具有一定规模的保险集团、大型保险公司和具有发展潜力的专业或区域保险公司做大做强的基础上,鼓励以提升国际竞争力为目标定位的保险集团及保险公司之间的购并、重组及采取多层级的法人组织结构,这是保险行业在“十二五”开局之年不得不面对的涉及经营主体布局与规划的现实问题。
承保盈利
去年,全国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339.9亿元,是近20年来仅次于2008年的第二个重灾年份。在这样的困难形势之下,我国财产保险业的盈利水平却创出新高。过度追求经营利润的结果导致真正需要获得保险保障、风险相对较高的保险业务受到冷落,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和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受到严重影响。
2010年,我国财产保险业的盈利水平创新高。截至2010年11月份,财产保险业实现盈利180.5亿元,同比增加166亿元。其中,承保直接盈利89.6亿元,同比增加188.3亿元。同时,财产保险公司的综合成本率明显下降,连续多年亏损的车险开始盈利。根据监管部门的分析,2010年我国财产保险业的盈利,其中有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影响,但该影响所占比重不到30%,主要还是得益于加强监管、规范市场和保险公司加强内控带来的。
今年年初,民政部会同保监会等部门对2010年全国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进行了全面会商和核定。经核定,去年全国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339.9亿元,是近20年来仅次于2008年的第二个重灾年份。

2010年我国的自然灾害有如下特点:灾害频繁、重大自然灾害连发;灾害种类多、极端天气事件频发;洪水、旱灾、地震和地质灾害影响突出;点多面广、重复受灾区域大;人员伤亡多、灾害损失重;城市受灾严重、经济社会影响程度深;贫困地区受灾面广、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难度大;居民住房和公共设施大量损毁、安置重建任务繁重。从各灾种的影响情况看,洪涝(含山体滑坡及泥石流)造成的损失最为严重,旱灾次之。
从2010年底到2011年1月上旬,澳大利亚东部地区遭遇1918年以来的最大的洪涝灾害,澳大利亚有关部门认为这场洪涝灾害可能导致60亿美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很有可能引起澳洲保险史上最大的保险赔款支出,赔款数额预计将达到几十亿澳元。花旗集团的分析报告认为,澳大利亚最大的两家保险公司Suncorp以及澳大利亚保险集团(IAG)将面临超过5亿澳元的亏损,澳大利亚财产保险业的亏损将超过40亿人民币。尽管澳大利亚财产保险业将因为这场百年灾害遭受财务亏损,但是当地政府和遭受财产损失的民众仍然对于保险业严格的理赔政策表示不满,澳大利亚政府已经敦促保险业调整理赔政策,否则政府将干预保险业的运作。
同样是两个国土面积辽阔并同样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国家,中国财产保险业面对严重的自然灾害实现了承保盈利创新高,澳大利亚财产保险业面对严重的自然灾害不仅要面临经营亏损,而且还要面对来自政府和民众的指责。从表面上看,在商言商,追求利润最大化,为股东创造价值,无可厚非。但是,从保险业存在的客观性和必要性来看,大灾之年,保险业盈利水平不仅创新高,而且还出现承保利润,于民众、于政府显然说不通,甚至有些尴尬。
2010年,在全部自然灾害的成因中,洪涝(含山体滑坡及泥石流)造成的损失最为严重,旱灾次之;在全部受灾标的中,全国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计20条高速公路、39条国道及220余条省道受到自然灾害影响,城市受灾也比较严重。应当说,洪涝(含山体滑坡及泥石流)在绝大多数的财产保险条款中属于保险责任的范畴,旱灾在大多数的生长期农作物保险中也属于保险责任,城市受灾标的所有者大多具有投保能力,我国高速公路在普遍实行收费制度的条件下也完全具有投保能力,国道和省道也应当具有一定的投保能力。但是,这些具有投保能力的受灾标的投保情况如何,保险公司是否在相应的保险宣传及展业工作中做到位,尽管很难获得相关资讯,但仅从财产保险行业当年承保利润的情况分析,应当不容乐观。
另外,从我国2010年财产保险业务收入的结构分析,车险业务收入超过总保费的75%,企业财产保险业务收入占总保费的比重不足15%,承保需求量较大的农业保险的业务收入占3.3%,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保险业务收入不足全部财产保险业务收入的1%。财产保险业务结构的严重失衡表明我国财产保险业的经营思想存在严重误区,过度追求经营利润的结果导致真正需要获得保险保障、风险相对较高的保险业务受到冷落,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和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受到严重影响。
因此,要辩证看待我国财产保险业2010年的承保盈利,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寻求平衡,全行业要真正认识对于国家和社会应当承担的责任,加大保险业务结构的调整,这是我国保险业者在“十二五”开局之年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
银行保险
目前,部分基层银行仍然默认保险公司派驻银行的售后服务专员在其营业区域内推销银保产品,最终遭受损失的仍然是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近年来新组建的一些中小寿险公司将其产品销售渠道主要定位于银行窗口,部分公司超过90%的业务来源依赖于银行保险,银行保险市场仍然存在着间接或隐形的恶性竞争的风险。
2010年,中国保监会对于规范银行保险业务加大了监管力度。但是,作为金融行业的组成部分,保险业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必然影响到其他金融领域。中国银监会2010年11月1日以银监发〔2010〕90号文的形式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在更加明确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则的同时,特别强调“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并且规定“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销售合作公司的保险产品。”
银监会的此项通知表面上是为了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业务,实际上是为了维护商业银行的市场形象,是对于近年来保险业通过银行渠道销售保险产品出现的诸多问题进行深刻反思之后的“救火”动作。通过“驱逐”保险公司派驻银行网点的银保业务专员,设置相应的防火墙,防止保险行业的问题蔓延到商业银行系统。银监会的这种“自救”安排无可厚非,保险业需要认真从自身查根源、找问题。在银保合作过程中,不惜以“借高利贷”的方式实现银行保险费的增长,为了争夺银行渠道直接或间接地开展手续费竞争,派驻银行的保险理财专员存在的销售误导,导致银行在获取可观的中间业务收入的同时也感受到了来自保险行业的对于银行商誉的负面影响。银行保险合作是双赢发展的共同需要,保险业必须正确看待银行保险合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自身查找形成问题的根源,从行业发展的大局出发调整银行业与保险业的合作策略,努力提高保险行业在银保业务合作过程中的话语权,使银保业务真正有利于双方的业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目前,在部分地区已经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有些保险公司将银保业务专员更名为售后服务专员继续派驻定点银行,部分基层银行因中间业务收入指标压力及缺乏专业银保产品销售员工,仍然默认保险公司派驻银行的售后服务专员在其营业区域内推销银保产品。面对这种阳奉阴违的现象,最终遭受损失的仍然是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同时,由于保险营销体制存在的制度性缺陷,导致近年来新组建的一些中小寿险公司将其产品销售渠道主要定位于银行窗口,部分公司超过90%的业务来源依赖于银行保险,银行保险市场仍然存在着间接或隐形的恶性竞争的风险。因此,监管机关和行业组织如何立足于银行与保险业务合作的可持续性,继续完善和规范银行保险合作的制度,建立健全银行保险销售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在引导中小寿险公司开拓多元销售渠道的同时,扩大利用银行柜台销售包括车险、家财险、农业险、意外险在内的各类个人业务,努力实现保险业务和银行业务的双赢,是保险业在“十二五”开局之年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
行政处罚
保监会及其各地派驻机构对于行业存在的问题不护短不手软,在2010年签发了超过1500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即每9.8亿元的保险业务收入对应1张罚单。对比监管部门在2009年签发的不足1000份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年比上年增长了51%,高于2010年30%的保险业务收入增长速度。
2010年,中央纪委转发了《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通知》,对于保险行业存在的商业贿赂现象提出警示。国家审计机关在对于我国主要保险公司进行审计后,指出保险行业存在着严重的“三乱五假”现象,即“保险业务乱、中介代理乱、营销秩序乱”和“虚假承保、虚假批退、虚假费用、虚假理赔、虚假挂单”。同时,中国保监会及其各地派驻机构对于行业存在的问题不护短不手软,在2010年签发了超过1500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即每9.8亿元的保险业务收入对应1张罚单。
对比中国股市总市值超过26万亿元的证券市场和总资产超过保险业19倍的银行市场,监管着资产总量仅为5万亿元的中国保监会系统签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数量不仅大比例领先于其他金融监管机关,而且在国务院所属部委中也处于前列。从保险监管机关签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构成分析,涉及保险中介的约占50%,涉及财产保险公司的约占30%,涉及人身保险公司的约占20%,其中约90%的保费收入超过10亿元的保险公司有被处罚的记录,在保费收入10亿元以下保险公司中被处罚的数量约占15%,处罚记录与保费收入成正比。
从保险监管机关签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内容分析,不实列支营业费用位居榜首,然后依次是委托非法机构和个人从事营销活动、虚假业务、财务管理混乱、数据报表失真、不严格执行交强险费率、不严格执行其他险种费率、交强险拒保、不如实告知和虚假宣传等。同时,根据保监会披露的信息,保险业高管人员中有1545人次的高管人员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占全国2.94万保险行业高管人员总数的5%。保监会在开展保险公司案件清理过程中,累计问责机构1251家次、个人4777人次。对比监管部门在2009年签发的不足1000份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年比上年增长了51%,高于2010年30%的保险业务收入增长速度。


保险业作为以最大诚信和品质形象为生存根基的行业,面对超过业务增长速度的罚单数量,以及较高比例的不良记录高管名单、被问责的机构和个人,实在令人汗颜。保险监管机关严格执法、惩处违规行为是完全正确和必要的。但是,面对如此大比例的违规违纪行为,全行业应当认真反省,这种以违规手段实现的保险业务收入如同乱砍滥伐一样严重破坏了行业的生态环境,任何高速增长的数字面对行业生态环境的恶化都没有正面意义。同样,我们也没有理由以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为由,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开脱。因此,在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建设的同时,应当借助现代技术手段对于市场运行过程实行硬约束或实时监控,通过技术措施建立“防火墙”和“防护网”,努力从源头抓起,查找形成问题的根源及其主客观原因,以防为主、以治为辅、防治结合,完善制度和技术的双重预防措施。同时,避免或防止直接或间接将行政处罚和问责数量的多少作为评价各级监管机关政绩的现象,努力发挥行业自律和企业自律的作用,认真评价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是否存在与有效防控行业系统性风险、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和促进保险市场可持续发展的相悖内容,通过控制或减少违规行为发生的概率降低监管成本,是监管机关和全行业在“十二五”开局之年应思考的现实问题。
本版图表 徐霄/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