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视野大学英语视听说:《关于调整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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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7日 信息来源:市局税政处 字 体:【大中小】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秩序,推进依法治税,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我局拟定了《关于调整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社会各界人士对通知内容提出宝贵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的时间为5月27日至6月3日。
联系方式如下:
传真:88301308
电子邮箱:szc309@sina.com
通讯地址: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税政处(迎宾北路69号)
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调整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及盐都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各分局: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10]3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征管实际,现将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预征率
(一)普通住宅(不含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4%;
(二)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及其他非普通住宅等,预征率调整为6%;
(三)其他类(指除以上列举外的项目),预征率调整为4%。
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房屋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按6%的预征率实行预征。
二、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住宅(含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调整为6%;
(二)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及其他非普通住宅等,核定征收率调整为8%;
(三)其他类(指除以上列举外的项目),核定征收率调整为6%。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其收入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适用8%的核定征收率。
对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情形,核定征收率不低于10%。
三、本通知自2011年  月  日起执行。各县(市)及盐都地税局可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