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吉温泉怎么样:关于贯彻《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的经办试行意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2 00:57:09

关于贯彻《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的经办试行意见

津社保[2005]128号

机关各处室、各分中心、医疗保险结算中心:

为贯彻落实《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71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结合我市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经办意见:

一、准确核定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参保险种、综合费率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准确核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参保险种、综合费率。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雇用的各种临时用工,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综合费率为393%至46.5%。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参加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综合费率为37.8%至43.5%。

机关单位中合同制工人,应参加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综合费率为34.1%至38.8%。

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综合费率为38.1%至43.8%。

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综合费率为10.1%至14.1%。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综合费率为7.1%至11.8%。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综合费率为22.5%至24%。

具有城镇户口的社会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综合费率为28.3%。

客运出租行业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综合费率为323%。

劳务派遣组织、公益性公司与服务型企业,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综合费率为393%至40.8%。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享受养老、失业社会保险补贴,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综合费率为31%。

交通协管员与小额贷款协管员享受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社会保险补贴,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综合费率为373%。

劳动保障协管员及托管中心"4050"工作人员,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险补贴,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综合费率为37.3%。

托管中心托管的缴费人员(大病统筹),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综合费率为34.3%。托管中心托管的缴费人员(基本医疗),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综合费率为40%。

托管中心托管的缴费人员(基本医疗趸缴),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缴费人员距退休年龄的时间、每年递增10%的缴费基数及5.7%缴费比例,一次性歪缴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每月缴纳的综合费率为34.3%。

托管中心托管的退休人员,应参加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

困难企业职工未参加医疗保险,其退休人员可参加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

2003年6月30日以前,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在街道、职业介绍机构或分中心个人缴费窗口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2003年6月30日以前裁定破产,破产时企业未按规定为其预留社会保险费的退休人员,应参加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

民政管理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以及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分别参加征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和征地养老人员社会保障基金统筹。

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按照2%缴纳失业保险费。

后附《天津市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险种及费率一览表》。

二、社会保险登记属地管理

根据《关于企事业单位实行属地注册登记管理的通知》(津政发[2003]99号)规定,应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对《规定》实施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件,但由一级法人或总公司统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的用人单位,应责成各法人单位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分别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对在市开发区、保税区和新技术产业园区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其注册地社保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对外地驻津企事业单位,由其生产经营地社保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

对市政府确定的统一纳税用人单位,由市中心指定分中心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

三、缴费基数核定与缴费结算

(一)缴费基数统一核定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及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按同一缴费基数征缴。审核用人单位填报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津社保征字5号表)及《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津社保登字4号表)资料齐全、数量关系一致的,按照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同步核定其全部职工应参保险种的缴费基数。

2006年1月1日起,在个人缴费窗口和职介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应同时核定基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在缴费上、下限之间选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

2.缴费工资复核与缴费基数签字确认。在缴费单位申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后,进行缴费基数复核工作。对各类企业单位,严格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复核申报的缴费工资,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关于核定行政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津劳局[2002]8号)规定,复核职工的缴费工资。组织缴费单位开展职工缴费基数签字确认工作。困难企业、跨省市流动作业及较大规模缴费单位,提出怯人签字承诺申请的,分中心主任批准后,可实行怯人签字承诺制度。

3.对于以前年度中用人单位申报缴费基数低于当年缴费基数最低标准的,应要求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调整基数补缴费,补至当年缴费基数最低标准。

(二)同步办理缴费结算

1.在办理缴费结算时,应核定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人员全部应参保险种及缴费金额。

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大龄下岗职工、各类协管员、公益性岗位等人员,可按补贴险种核定缴费申报;对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先行核定工伤保险缴费申报。

2.社会保险个人缴费

与用人单位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后,实现灵活就业、自谋职业的人员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人员,应在90日(三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天津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曾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还应持"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卡")等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个人缴费窗口"、各级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或符合代办社会保险规定的各行业主管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接续缴费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006年1月1日,同时受理社会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的缴费申报与缴费结算。对持《天津市城镇劳动者就??失业证》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人员,同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登记与核定缴费基数,录入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单独受理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申报与缴费结算。

3.统一办理补缴费

缴费人员补缴2005年10月及以后月份社会保险费时,其全部应参保险种采用同一缴费基数,在相同月份补缴费事个别险种向前连续补缴时间超过2005年10月时,其他应参保险种应至少补缴至2005年10月,补缴2005年10月及以后月份调整基数补缴费时,各应参保险种同时按同一缴费基数的原则办理g调整基数补缴费补缴月份向前超过2005年10月时,当月有缴费记录的各险种,应同时核定办理。

经财政部门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困难企业中的缴费人员,补缴2005年10月及以后月份社会保险费时,可填报《天津市困难企业申报补缴费审核表》(表样附后),经征缴部门审核,分中心主任批准后,核定办理应补缴险种中部分险种的社会保险费(补缴费期间养老保险必须缴费)。

对曾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补缴2005年10月及以后月份社会保险费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只核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4.核准缴费单位当月缴费数额(包括补缴费)后,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通知缴费单位按规定时限缴费。对延期缴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并严格执行劳动行政部门加收滞纳金的决定,对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做中断缴费处理z补缴费按规定核定补缴费利息。

四、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的记载

(一)养老保险年限的记载

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视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依据《工龄审定表》,准确记载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及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二)失业保险年限的记载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劳局[2000]428号)规定,1998年10月1日的工龄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城镇事业单位1999年10月1日的工龄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准确记载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及2005年10月1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

(三)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缴费的记载

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2号)与《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津政发[2005]69号),准确记载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实际缴费情况。

(四)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记载

1.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津劳局[2001]331号)规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

用人单位须到参保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手续。依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表》,准确记载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及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2.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管理

(1)用人单位职工

2006年11月1日前办理退休的,其实际应缴费年限应为2001年11月至其退休时间。2006年11月1日前应当缴费而未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可以按照历年核定的缴费基数办理医疗保险补缴费。对办理退休时,不足实际应缴费年限的,按照退休时缴费基数及所差实际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齐实际应缴费年限。

2006年11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应当缴费而未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可以按照历年核定的缴费基数办理医疗保险补缴费。对办理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按照退休时缴费基数及所差实际缴费年限」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齐5年实际缴费年限。

用人单位中职工在办理退休时,其实际缴费年限符合以上规定,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及其实际缴费年限,合计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按照退休时缴费基数及所差年限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以后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个人缴纳医疗保险人员

2006年11月1日前办理退休的,其实际应缴费年限应为2001年11月至其退休时间。2003年7月1日后有养老保险缴费而医疗保险中断缴费的,可以按照历年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办理补缴费。对办理退休时,不足实际应缴费年限的,按照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所差实际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补齐实际应缴费年限。

2006年11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2003年7月1日后有养老保险缴费而医疗保险中断缴费的,可以按照历年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办理补缴费。对办理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按照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所差实际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补齐5年实际缴费年限。

个人缴费人员在办理退休时,其实际缴费年限符合以上规定,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及其实际缴费年限,合计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按照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所差年限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补缴以后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五、社会保险费率优惠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费率优惠

1.于2005年8月18日后成立,并在30日内持新领取的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不包括分户、合并、兼并、重组、改制、跨省市整体转入等用人单位);

2.按规定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3.为全部职工申报缴费基数,并在60日内核定申报全部职工应参保险种社会保险费。

(二)审核手续及费率优惠

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填报《天津市享受(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优惠审核表》(表样附后)。经登记部门审核,分中心主任批准后,可享受3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率优惠。第一年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比例降低三个百分点,分中心在操作系统中选择养老保险优惠缴费比例,操作系统在第二年自动调整为降低两个百分点,第三年自动调整为降低一个百分点,自第四年起按照本市统一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对于生产筹备期间未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的生产经营型企业,可自其生产经营并缴费后,开始享受3年社会保险费率优惠政策。

(三)终止费率优惠依据稽核部门或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瞒报、漏报缴费工资,不为全部职工办理缴费结算的凭据,或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中断缴费的,由征缴部门填制《天津市享受(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优惠审核表》,分中心主任批准后,终止其享受社会保险费率优惠政策。

六、提请稽核检查、劳动监察内容及程序

(一)提请稽核检查内容

遇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复核检查或安排兼职稽核人员稽核检查,对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提请市中心稽核检查。

1.发现没有为全部应参保人员办理全部应参保险种申报缴费的;

2.在缴费基数复核中,查阅相关资料发现用人单位申报缴费工资与实际不符的;

3.在缴费基数复核中,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关资料的;

4.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后,未按规定办理申报缴费或中断缴费的;

5.对欠缴费用人单位,下达《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后,未按期补缴欠费的。

(二)提请劳动监察内容

遇有下列情况,其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应提请区、县劳动监察。

1.对用人单位下达《参加社会保险通知书》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2.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

3.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证核验换证的。

(三)提请稽核检查、劳动监察程序

1.按照《关于印发〈审计稽核处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和〈审计稽核处与有关单位、部门工作衔接事项〉的通知》(津社保[2005]48号)规定,分中心填写《申请稽核提交单》报市中心审计稽核处进行稽核。

2.市中心稽核部门受理或授权分中心兼职稽核人员对用人单位进行稽核检查后,应向用人单位下达《稽核整改意见书》或《稽核告知书》。对拒不执行稽核整改意见的,应提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

3.依据《稽核结果处理单》,分中心督促用人单位落实稽核意见,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市中心稽核处。

4.应严格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市、区(县)劳动监察决定。

5.对在规定时限内拒不执行稽核整改意见和劳动监察决定的用人单位,依据稽核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意见,由分中心登记部门或征缴部门填制《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处理单》(表样附后),经分中心主任批准后,封锁怯定代表人及行政高级管理人员的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并告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及行政高级管理人员。对法定代表人及行政高级管理人员未在用人单位所属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的,分中心将《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处理单》及相关资料上报市中心征缴处,查询其参保所属分中心。市中心将相关资料转至其参保所属分中心,分中心封锁其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并告知法定代表人及行政高级管理人员。

七、建立信息交换与通报制度,据实出具缴费证明

(一)市中心每日从五局联网服务器下载当日地税局发布的新信息,及定期接收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提供的批准成立单位信息。对信息进行归纳整理,并与结算数据库进行比对,屏蔽掉已参保缴费单位信息,将未参保单位信息导人参保资源数据库中。分中心根据参保资源数据库中数据,对参保资源信息进行排查,确定扩面目标单位,并开展扩面工作。

(二)市中心每月定期将纳税登记与实际不符的用人单位情况,通过五局联网服务器传递给工商、税务部门,每月10日前将参保资源数据库中,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情况、中断缴费单位情况,反馈给市税务部门,并通报给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分中心每月10日前,将参保资源数据库中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情况和中断缴费单位情况,通报给区、县地方税务局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四)市中心根据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和各委、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考核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情况、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情况及社会保险计划指标完成情况。

(五)缴费单位申请出具缴费证明的,经分中心主任审批后,征缴部门应核实缴费单位应参保险种的参保缴费时间、截止上月各险种的核定缴费人数、结算缴费人数及缴费状态,指派专人据实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样式附后)。

八、要求

《规定》为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维护广大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武器,是我们做好社会保险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经办,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同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加强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全心全意为参保职工服务。

 

附件:

1、《天津市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险种及费率一览表》

2、《天津市困难企业申报补缴费审核表》(从略)

3、《天津市享受(终止)社会保险费率优惠审核表》(从略)

4、《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从略)

5、《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处理单》(从略)

6、《关于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中断缴费用人单位的通报》(从略)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