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说密码长度错误: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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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1-04-20  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察厅   阅读次数:274  【字体:大 中 小】 

  2007年,市委办公室转发了《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关于对市直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市直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这是在新形势下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举措,对于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作用,更好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断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纪检监察派出机构体制改革是事业发展的需要,是经过反复实践论证的结果,是一种必然趋势。统一管理后如何有效的履行纪检监督职能是我们纪检监督干部十分关心的问题。在此作了一些浅显的探讨。

  一、实行统一管理 有利于整体效能的发挥

  改革领导体制,强化了监督职能。解决了监督效能不强问题,有利于整体效能的发挥。由市纪委对派驻纪检监察实行统一管理,是加强党内监督的必然要求。实践证明,派驻机构不仅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得力载体,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前哨阵地,也只有统管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纪检监察统一整体和强大合力。实行统一管理使派驻机构履行职责时拥有相对的、更大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对纪检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具有推动性,有利于整体效能的发挥、监督职能的行使,以便有效开展工作。这是对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必然选择。

  加强了所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确保了工作成效。实行统一管理后,一方面明确了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是部门和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加强了驻在部门抓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责任,促使部门领导把反腐倡廉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履行职责,做好工作。另一方面,派驻机构能够集中精力研究和处理重大问题,抓好查案、监督等重要工作,同时积极协助驻在部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各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进一步形成反腐倡廉工作合力。

  二、实行统一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派驻机构的职责虽已明确,但角色定位仍有一定偏差。一是有的驻在部门“穿新鞋走老路”。部分驻在部门领导没有改变双重领导的思维模式,仍把派驻机构视同内设机构,凡是市纪委、监察局牵头或参与的工作都交由派驻机构负责,派驻机构承担了大量的该由驻在部门承担的工作事项,组织协调变成了“包办”。如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政风行风建设主要应由驻在部门负责,“纠风”才是派驻机构本职工作。然而大部分单位的政风行风评议工作交派驻机构承办,形成了自己评自己的现象。二是派驻机构的角色转变不到位。有的派驻机构不能适应体制改革要求,在受谁领导、为谁负责的问题上认识不到位,受双重领导的影响未完全消除,遇到情况向驻在部门领导请示汇报多,主动向派出机关报告请示工作不够。
  (二)派驻统管的制度建设虽已启动但不够完善。一是派驻统管法规未出台。中央和省市对派驻机构统管工作都是以文件形式指导的,没有出台相关条例,派驻工作权威性和规范性都有待于加强。二是派驻统管制度不完备。如何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加强对派驻机构领导缺乏具体办法,干部考核、后勤保障等配套制度都有待于尽快出台。三是派驻机构与派出机关联系不规范。派出机关与派驻机构是一种联系、指导、协作的关系,这种关系如何在工作中体现应当进一步明确。派驻干部同派出机关的机关干部同是纪检监察干部,应当一视同仁,但在工作中如何做到一视同仁值得研究。
  (三)派驻机构受方方面面的制约,监督职能未能充分发挥。监督与被监督是此消彼长的矛盾关系,只有监督者的力量大于被监督者的力量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当前派驻机构在这方面还存在缺陷。一是依附关系的制约。对派驻机构统管采取了“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策略,即管干部管工作不管后勤,派驻机构干部退休后交驻在部门管理,形成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有共同利益的关系,对加强监督形成了掣肘。二是对派驻机构的支持力度不够。派出机关如何支持派驻机构大胆履行监督职责,遇到阻力如何为派驻机构排忧解难等需要具体支持。
  (四)派驻干部队伍建设应当引起上级纪委重视。一是对派驻干部的考核评价标准不科学。多年来,对派驻干部的评先及提职推荐都是由驻在部门干部无记名投票进行的,派驻干部得票少,受到表彰的机会较小。二是派驻干部交流不畅。监察室主任等统管前可在驻在部门轮岗交流,派驻统管后这一渠道基本封死,交流可能会局限于纪委内部,派驻干部交流已成为派驻干部管理的瓶颈。三是派驻干部提职难。尽管有关文件规定派驻干部可参加派出机关和驻在部门组织的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但这两条路对派驻干部而言都有边缘化的倾向。

  二、思考与对策

  (一)辩证思维,科学把握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关系。处理好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关系是一个事关派驻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大问题。一是科学把握监督与参与的关系。派驻纪检组长如果不参与驻在部门业务分工,可以集中精力加强监督,但也容易被边缘化,形成两张皮。如分工过多,便于了解情况,但容易过多分散精力,甚至于由裁判员变成运动员,形成角色错位。处理好这个问题的实质是着眼于加强监督、有利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关键是要把握尺度,区分好监督与参与、参与和承担的界限。总的说应当是适度分工、大胆参与、全面监督。适度参与和纪检监察业务相近的工作分工。要根据监督需要介入相关业务活动,在参与中了解驻在部门相关工作的程序和环节,密切同驻在部门党员干部的接触,把握监督重点,有针对性地预防不公不廉问题。二是正确把握监督与协助的关系。派驻机构既不能沿用双重领导的模式依附于驻在部门,也不能只强调独立性而忽视同一性。派驻机构应与驻在部门党组建立一种“和而不同”的关系,既有监督又有合作,牢记监督职责,在尊重理解、沟通协调和参与服务中强化监督。要找准位置,既当主角又当配角。派驻机构要增强监督意识,创新监督方式,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全过程监督。三是正确处理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派驻机构加强监督和协助都是手段,而目的是确保实行统管后,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得到加强,这是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合作共事的政治基础,也是共同的目标。所以,派驻机构各项工作都要从这一目标出发,工作手段上与驻在部门“和而不同”,工作目标上双方始终统一。

  (二)健全制度,形成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监督与协助机制。监督与协助是派驻机构的两个重要职责,虽有主次又不可偏废。一要建立健全派驻机构加强监督的配套制度,落实相关监督权力。根据责权一致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派驻机构“六权”。既要落实知情权,建立驻在部门与派驻机构工作相互沟通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要落实参与权,通过参与驻在部门重要工作和专项检查等,履行对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检查的职责。要落实建议权,对驻在部门重大决策、干部任免调动和奖惩等提出建议。要落实查处权,按规定对驻在部门干部违纪直接查处。要落实报告权,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情况直接向市纪委报告。要落实否决权,在涉及重大问题上,派驻机构要严格把关并可就反腐倡廉问题行使一票否决权。二是合理划分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各类责任主体。派驻统管后,对哪些工作应由驻在部门完成,哪些工作应由派驻机构协助完成,哪些工作应当由派驻机构单独完成,都要进一步明确规范。在工作关系上,要重点理顺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工作关系。鉴于派驻机构不再是驻在部门反腐倡廉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由驻在部门承担本部门反腐倡廉具体工作机制,派驻机构履行督促检查职能。
  (三)抓好派驻干部队伍建设。建立过硬的派驻干部队伍,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是抓好派驻干部队伍建设的核心。为此,要建立健全派驻干部的评价、考核、任用、晋升、待遇、交流等各项制度,为派驻干部积极、大胆开展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四)加大力度,实施完全意义上的统管,“一统到底”。鉴于公务员新的工资制度已经实行,津补贴标准已经统一,建议加快改革步伐,缩短“分步实施”的过程,将派驻干部的后勤保障也要统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