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pccbcom建设银行:建安企业虚假不实成本的发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1:11:26

 

建安企业虚假不实成本的发现
一、案件背景情况
   1、企业基本情况及纳税申报情况
   XX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成立,法人代表:陈某某,经营地址:XX市鼓楼区工业路,主营建筑安装。
2006年度申报收入4261万元,应纳税所得额94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31万元;2007年度申报收入6543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32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43万元。
    2、案件来源
    根据计算该公司06年、0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负率仅为0.7%和0.6%,明显偏低,因此作为今年专项检查重点企业进行选案检查。
    二、检查过程及方法
   根据检查计划,检查人员通过对该企业的两年来所承建的工程进行全面核查,从该公司工程用料入手,通过原始凭证的核对,分析该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列支的合理性,经过协查比对等措施,发现该公司存在的问题具体如下:
    1、检查人员在对该公司所购进的材料原始凭证中发现,部分工程所使用的钢材、水泥和砂、石等材料是向贸易公司或舍近求远的公司去购买,或发票开具的金额为整数,不符合生产经营的原则,怀疑这些取得的材料发票有假,提取该公司所入帐的发票通过相应管辖的税务机关的协查核对,发现发票上注明的开票企业要么不存在,要么企业已注销或不是该企业购买的发票等因素,基本上都是假企业或假发票,2006年和2007年发现该公司已假发票入帐材料记入成本372万元。
    2、检查人员在检查该公司的原始凭证时发现,该公司承接的宁德市的工程却向福州某贸易公司购买钢材、水泥,且在企业帐上未发现运费的支出,宁德的工程在福州买水泥,这不符合常理,因此调取福州某贸易公司所开具的发票在CTAIS2.0系统进行查询,发现发票确是福州某贸易公司开具的,且是在税务机关所购买的发票,但查询这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发现其经营的产品为电子产品,没有经营钢材、水泥等项目,同时查询其在06、07年度所申报的销售收入,却只有其开发票的零头,通过管辖税务机关的协查取证,证实这家贸易公司所开具的发票是大头小尾的阴阳票,并通过对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资金往来情况的核实,证实市政建设公司与这家贸易公司实际上没有货物往来,只是购买发票入帐成本的行为,虽然账面上已现金付款但实际未付款,只是支付购买发票的费用。根据提取的相应证据,对该公司购买发票金额507万元记入成本的行为,给予调增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3、在检查该公司所扣除管理费用中发现,该公司实际管理人员不多却扣除的工资总额较大,核对申报表发现对该项目未进行过纳税调整,经过计算发现该公司多扣除管理费用22万元。
    三、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
    该公司违法取得虚假材料发票金额372万元,违法购买材料发票507万元,记入材料成本中在税前扣除和多记工资费用在税前列支,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取得虚假发票记入成本给予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查补企业所得税297万元,并处相应的滞纳金及罚款。
    四、案件分析与建议
    针对该公司所发现的问题及对承建工程过程的了解发现,相当多的建安企业存在工程分包的行为,且对所分包的项目缺乏监督管理,只是要求分包项目的负责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人工费及其他费用按一定的比例提供发票进行报账,这就造成承包负责人可能提供假发票或去购买发票进行报账处理;另施工中所使用的砂石等材料购买时可能存在无法取得发票,促使承包负责人为了报账去购买发票进行入帐,以便套取现金。这样的行为造成成本的扣除不真实,造成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的流失,偷漏国家税款。
    因此,管理部门在日常管征中,应该加强对建安企业材料成本扣除的核实工作,不定期对这些企业所取得的材料发票抽取发函协查,并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核实是否存在虚假不实的成本,及时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规定取得发票入帐,以真实发生的成本进行扣除,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提高企业依法纳税的意识,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