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需要开通网银:河南省水利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8 23:34:48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征求《河南省水资源管理责任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初稿)意见的函
豫水政资函[2011]58号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征求《河南省水资源
管理责任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初稿)意见的函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水利(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豫发〔2011〕1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公平公正地考核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人民政府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目标情况,根据水利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南省水资源管理责任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初稿),现印发你
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1年9月30日前反馈我厅。
联 系 人:李  轲
联系电话:0371―65571272
电子邮箱:like@hnsl.gov.cn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附件:
河南省水资源管理责任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初稿)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客观公正地考核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人民政府执行水资源管理责任目标情况,落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负总责的规定,依据水利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对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完成水资源管理责任目标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内容)水资源管理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包括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和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落实情况,共4大类16项。其中: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幅度、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和主要河流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4项为约束性指标,其它12项为预期性指标。
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控制指标包括用水总量、分水源供水量和分行业用水指标3项内容。
用水效率红线控制指标包括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幅度、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和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3项内容。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指标包括主要河流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2项内容。
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落实情况主要考核水资源论证管理、取水许可与计划用水管理、节约用水管理、水功能区管理、地下水管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水资源监测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和水资源基础工作8项内容。
第四条  (考核指标的制定)年度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由省水利厅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国家下达的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公报及相关规划,以区域水资源可利用量、省政府批准的跨流域或区域引水量分配指标为上限,综合考虑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现状、用水效率、产业结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分解确定,省政府审定下达。
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落实情况作为考核等级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省水利厅制定。
第五条  (考核对象的职责)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人民政府是水资源管理责任目标实施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负总责。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人民政府应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水资源管理责任目标制定实施方案,报省水利厅备案。
自2012年起,每年1月31日前,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人民政府应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水利厅。
第六条  (考核的组织)水资源管理责任目标考核由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考核等次评定标准)考核采用评分制。依据有关监测、评估结果,综合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完成情况、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落实情况,考核结果划分为完成、基本完成和未完成三个等次。
完成“三条红线”控制指标8项内容,考核结果为“完成”等次。
完成“三条红线”控制指标中的6项内容,约束性指标考核得分不低于80%,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落实情况较好的,考核结果为“基本完成”等次。
“三条红线”控制指标中有两条或以上未完成,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落实情况较差的,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
第八条  (否决年度考核目标的条件)约束性指标完成责任目标低于80%的,否决其年度水资源管理责任目标。
第九条  (目标责任奖惩)对完成水资源管理责任目标较好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省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未完成年度水资源管理责任目标和约束性指标的,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参加当年评先、评奖资格,并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审批相关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连续两年未完成水资源管理责任目标和约束性指标的,通过省财政直接扣款方式,予以经济处罚。
第十条  (违规处罚)对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监察部门合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同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解释与修订)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考核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变化进行适时修订,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
第十二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水政水资源处(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时间:2011-09-09  浏览 333 人次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