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农业银行总行:刘万永:不敢赢的官司(中国青年报 2009-2-25)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6 07:13:18
    接到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吴传收感到很震惊,临汾中院怎么能立案再审已经生效4年的《调解书》?

    作为这起企业承包合同纠纷案的原审原告,他不希望输掉官司,但更害怕赢了官司:“就算我赢了,也等于掉进了陷阱,对方肯定上诉,三五年下不来,我们会被拖死,最终什么也得不到。”

    生效4年的调解书被裁定重审

    2003年9月,山西省蒲县兴盛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兴盛公司)因合同纠纷向临汾中院起诉蒲县石堆煤矿。

    2004年6月26日,临汾中院下达《民事调解书》(2003)临民初字第331号称“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石堆煤矿每年补偿兴盛公司2000吨2#原煤,每个季度拉500吨,直至煤矿枯竭或政策性关闭为止。

    《民事调解书》最后注明:“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调解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2004年年底,石堆煤矿给付兴盛公司100吨煤后不再履行法律义务。兴盛公司向临汾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6年11月28日,在临汾中院的主持下,双方同意:“石堆煤矿先付原煤300吨,其余2007年3月份再行协商。”

    但是,石堆煤矿并未按此协议执行,临汾中院的强制执行也没有实际效果。

    2008年7月12日,石堆煤矿向临汾中院提起申诉,要求撤销第331号民事调解书,再审本案。

    2008年9月23日,临汾中院下达《民事裁定书》称:第3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石堆煤矿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同时本院院长对该案也提起了监督。复查认为该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和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裁定书》落款为“院长:张远光”。

    合法还是违法

    实际上,早在2008年上半年,兴盛公司代理人郜钰琦已经听到石堆煤矿要将《调解书》作废的风声。

    当时,煤炭价格不断上涨,从2004年的每吨180元涨到每吨1380元。吴传收以及代理人郜钰琦多次找石堆煤矿商谈。郜钰琦对记者说,石堆煤矿答复“少给你点煤就算满面子了,否则就花大价钱把《调解书》推翻”。

    听到石堆煤矿要将《调解书》作废的风声后,郜钰琦急忙找到兴盛公司委托代理人许江律师。

    许江非常肯定地回答:“这根本不可能!生效4年的《调解书》作废重审,除非法官不懂法。”

    许江的判断有充足而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但是,对业已生效的《调解书》提出再审是有时间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4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在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提出。

    那么,石堆煤矿是在什么时间向临汾中院提起申诉的呢?石堆煤矿的《申诉书》上标明具状时间为2008年7月12日。此时,距《调解书》生效已经过去了4年。

    那么,临汾中院院长是否有权对《调解书》进行监督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根据这一规定,法院院长可以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进行监督,但不包括“调解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4号可以提供佐证。《批复》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只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对调解书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然而,明确的法律规定没有阻止住临汾中院作出《裁定》的步伐:案件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你去找高院要个批示,我们才能纠正”

    从2008年9月接到临汾中院《裁定书》开始,吴传收就开始了漫长的申诉。他曾向临汾中院、临汾市委、临汾市人大等部门反映问题,但均没回音。

    2008年11月,张远光调任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关中翔接任临汾中院院长。吴传收感觉解决问题的希望来了。

    但是,关于本案越来越多的权钱交易的传闻让他和代理人郜钰琦感到震惊。前不久,临汾中院纪检部门工作人员约谈时请他出示法官受贿的证据,郜钰琦说:“如果有人拿着这份明显严重违法的《裁定书》去举报院长张远光和审监厅负责人强志坚受贿,我不知道他们怎么解释!”

    2月10日上午,记者来到临汾中院。在一楼大厅,记者电话联系上研究室主任王维民,希望采访审监厅负责人强志坚或院长。约半小时后,王维民回电说:“案件正在审理期间,不接受任何采访!”

    2月10日下午,记者赶到吕梁中院。吕梁中院研究室负责人转述张远光院长的话说:“这是临汾中院审理的案子,应该去找临汾中院了解情况;我已经不是临汾中院院长了,你应该去采访新院长。”

    此后,记者给离任院长张远光发送手机短信,提出采访希望,但没有得到任何回复。

    变化还是有的。原定2月13日开庭的重审没有进行。

    记者采访后的第三天,临汾中院审监庭负责人给郜钰琦打电话:“新院长批评我了。当时立案是老院长批下来的,我们现在找不到撤销裁定的依据,你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找一份批复,我们才能纠正!”

    律师的话让郜钰琦燃起的希望又破灭了:“高院只能对中院,从来就不会针对个人下批复!”

    “看来临汾中院审监庭还是在团我(方言,指欺骗)。”郜钰琦说,“咱自己看这个案子比天还大,但在高院眼里,根本算不上什么事。可是,中央天天说群众利益无小事,在临汾中院怎么就变了味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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