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华天科技 招聘: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7:17:32

                               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1-05-27 23:48:06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行为,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中小学校财务管理若干规定》、《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苏教基[2006]33号)、《张家港市中小学食堂管理暂行规定》(张教[2002]11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直属单位财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张教[2005]98号、张财综[2005]19号),结合我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  学校举办食堂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中小学校的食堂原则上由学校自办自管,规模较大的高中、职中食堂如需实行承租承包方式,必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并实行公开招标。学校食堂必须坚持“服务为主,质量为本,安全卫生,自负盈亏”的宗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财会人员

第3条  学校食堂实行学校法定代表人总负责制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需设立由行政人员、教职工代表、学生或家长代表组成的伙食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审核、监督食堂经费收支等有关事项。

第4条  学校食堂必须单独建账、核算,并通过学校行政账户的往来科目进行收入核算。学校食堂经财政部门同意可在银行开设账户,该账户除用于收取从财政收付中心学校行政帐上转入的食堂资金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资金。各学校食堂应明确财务负责人(可由学校后勤负责人兼管),按规定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并指派具有一定财会业务知识的人员为财务主管,负责学校食堂财务工作。

第5条  学校食堂的财务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除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向学校伙食管理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征求意见。

第三章  内部管理制度

第6条  建立食堂财会岗位职责制度。学校食堂要明确会计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和权限。要建立会计岗位考核制度。

第7条  建立食堂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处理程序制度。食堂财务机构内部分工要做到钱帐分管,分工明确、责任清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银行预留印鉴由出纳、总帐会计分别保管或财务专用章由食堂司务长(总务主任)等管理人员保管。食堂司务长(总务主任)或会计主管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出纳会计的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出纳要按规定做好银行存款余额的调节,并报会计主管审核。

第8条  建立食堂财务审批和账目稽核制度。明确食堂财务审批人员审批的权限、程序、责任;建立内部稽核小组,明确稽核人员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学校内审小组定期(至少一学期一次)抽查审计食堂会计账目。

第四章  收费票据管理

第9条  学校食堂收取的伙食费必须使用《张家港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市管学校和教育局直属学校由学校财务人员统一到财政局综合科领取,乡镇学校由学校财务人员统一到所在镇财政所领取。学校食堂票据应由学校财务人员统一管理,要建立健全伙食收费收据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购领、保管、缴验、发放票据。要建立票据台帐和收费档案,做到票款一致。票据存根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保管。学校食堂收费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办、买卖,更不得利用收费票据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和违纪违规活动。

第五章  物资采购与管理

第10条  食堂物资采购应坚持“勤进快销,以销定进”原则。所购物资必须做到质优价廉,安全卫生,营养合理,经济实惠。

第11条  食堂物资采购必须实行内部牵制制度。一般学校必须实行双人采购,且采购人员必须做到定期轮换;规模较大的学校可实行多人参与采购,也可实行招标采购,还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实行团体采购加配送的方式。

第12条  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制度。物资采购回来后由食堂保管员验收过秤入库。采购人员、证明(复核)人员、保管人员和审批人员在市局统一印制的“食堂材料入库单”上均签字认可后据以登记入账。

第13条  建立食堂仓库保管制度和进出库材料明细账。食堂仓库有专人负责,非现购现用的物资要按实际采购时的数量、价格填制“入库单”,向仓库领取物资时,必须填制“出库单”,物资出库时以加权平均法或先进先出法计价作伙食成本支出。

第14条  建立食谱和物资采购公示制度。根据食谱安排,每天由采购人员将采购的品种、数量、价格等填制“食堂采购日报表”,经证明(复核)人员、保管人员和审批人员签字后在学校醒目位置予以张贴公示。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15条  收入是指学校食堂开展经营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食堂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指食堂为师生和其他单位提供伙食活动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指利息收入、食堂残值收入、业务折扣收入、工本差价收入等)。学校食堂使用《张家港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取得的收入须全额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市财政根据学校财政专户余额情况及时将食堂收入划入学校在财政收付中心的行政账支出户,再由财政收付中心通过学校行政账支出户将食堂收入拨付给学校食堂账户。

第16条  食堂向师生收取伙食费,应以伙食成本为依据,实行期初预收(或按月预收),月末结转确认伙食收入,期末结算公布,多退少补的办法。使用“金龙卡”或校园“一卡通”的食堂,将师生个人充入卡内的收入记作暂存款(应付款),师生在食堂用餐打卡消费的金额作伙食收入。

第17条  凡属学校非税收入范围的项目及学校代收性项目均不得计入食堂收入。如:学校小卖部(商店)收入、代办学生生活用品收入等。学校更不得将一些擅自立项的违规收入计入伙食收入。

第七章  支出管理

第18条  学校食堂支出要以师生服务为中心,要根据“量入为出”原则安排各项支出。要严格支出管理,提高伙食资金的使用效益。学校食堂不得列支教职工奖金、补贴等各项福利,不得列支招待费。食堂支出主要包括:粮食、副食品、调味品、食堂聘用职工工资、食堂耗用的水、电、燃料、零星维修、食堂生活用品等其他支出。各项支出必须凭有效单据,由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和校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报支。

第八章  食堂收益及资产管理

第19条  伙食收益(利润)是指学校食堂因伙食经营而发生的当期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学校食堂应严格成本核算,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力求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20条  食堂净收益或实行承包食堂的上缴收入应全部纳入学校行政账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21条  学校食堂应对各种往来账款及进库存货进行按月定期清查盘点,学期结束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表、帐帐、帐实相符。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应按规定进行帐务调整。

第22条  学校食堂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内容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章  财务报告及财务分析

第23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食堂在一定时期内财务状况的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库存物资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24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食堂应当按照学校行政部门要求,根据食堂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第25条  学校食堂财务机构每月要向学校行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报告食堂经营状况及与经营相关的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26条  市教育局计划财务科负责对直属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同时对各乡镇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学校伙食管理委员会(学校伙食管理领导小组)直接负责对本校食堂经营业务开展实时检查监督。各级教育内审机构负责开展对各级各类学校伙食的审计工作。

第27条  学校食堂经营应以服务为目的,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伙食费,不得损害学生利益;任何一级主管部门或行政部门不得以统管为名挤占、平调、截留学生伙食费。严格禁止以下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⑴收入不入帐,私设“小金库”。

⑵弄虚作假,虚列支出。

⑶克扣、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

⑷其它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28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成人学校、幼儿园等各级各类教育单位参照执行。实行承包经营管理的食堂仍按《张家港市中小学食堂管理暂行规定》(张教[2002]113号)执行,学校伙食管理委员会应不定期对承包食堂伙食质量、成本、价格、服务承诺以及履行合同等情况进行督查,做好督查记录并抓好整改落实。

第29条  各学校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30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试行。

 

附件:1.中小学食堂资产负债表(样表)

2.中小学食堂收入支出明细表(样表)

3.中小学食堂材料入库单(样表)

4.中小学食堂材料出库单(样表)

5.学校食堂没有单独开设银行账户,而借用学校行政账户的有关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