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来战瓶邪百度云:常州纪检监察网---常州市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系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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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系列制度
更新时间:2008-11-3 14:29:51 阅读232次  [字体:大中小]
常办发〔2008〕51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农村
党风廉政建设系列制度》的通知
各辖市、区委,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系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常州市委办公室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23日
常州市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系列制度
常州市村级民主决策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规范和完善村级民主决策行为,推进农村经济社会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和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级事务的民主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村级民主决策的内容包括:
(一)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推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二)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三)村年度财务预算和重大财务收支;
(四)村公益事业事项的决定、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
(五)村集体的土地承包、租赁、调整,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标以及有关资金的筹集;
(六)村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
(七)村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
(八)宅基地使用方案;
(九)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十)旧村改造中由村民决定的事项及拆迁补偿方案;
(十一)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十二)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四条 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要依法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建立健全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确保村民代表真正代表民意。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代表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二次,在特殊情况下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也可临时决定召开。每次会议参加人数必须达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主持。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会议议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党组织提出,也可由1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于会议召开前3日向村民代表发出告知通知。举行村民代表会议时,一般应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出本次会议要讨论解决的议题及设想、方案,供代表讨论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在行使决定权和否决权时,应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村级民主决策的程序。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要遵循以下决策程序:
(一)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二)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三)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
(四)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
(五)对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应遵循以下议事规则:
(一)一般村务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
(二)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特别是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要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集体讨论,提出决策的初步方案,然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联席会议由村党组织召集,书记或副书记主持,须有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
第七条  村级民主决策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要充分发扬民主。未经民主决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集体资产。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各辖市、区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村务公开、党务公开
和民主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把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好“三农”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务公开、党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党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村务公开的内容:
(一)财务收支;
(二)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情况;
(三)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和宅基地使用情况;
(四)村集体债权债务;
(五)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六)新型农村社会保险;
(七)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退耕还林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等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
(八)农业产业规划和农业结构调整;
(九)水、电费收缴情况;
(十)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情况;
(十一)集体经济承包、经营情况;
(十二)村干部工作责任目标;
(十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
(十四)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制度;
(十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及其成员应当热爱集体,公道正派,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成员。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
第五条 村务公开的时间。根据公开的不同内容,分别规定相应的公开时间,要做到:固定性内容长期公开,常年性工作定期公开,季度性工作按时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要推进村务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
第六条 村务公开的形式:
(一)设立村务公开栏。在村中心或易于群众集中观看的醒目位置,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公开栏要有防雨设施、有意见箱、有人管理,栏内应设有综合公开和专项公开等栏目;
(二)召开会议;
(三)发放公开簿或监督卡;
(四)村有线广播、网站等其他有效的公开形式。
第七条 村务公开的程序。村务公开要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和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召开会议等形式及时公布。
第八条 听取和处理群众意见。群众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询问,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给予解释和答复。村民委员会要对村务公开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九条 加强村民民主理财。村民民主理财由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进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帐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帐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对群众反映财务问题较多的村,上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帮助其搞好财务清理整顿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民主理财制度。制定和完善集体资产监管办法,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确保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条 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帐。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村级党务公开的内容:
(一)党组织研究制定的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三)党组织的议事决策规则、决定的重大事项与执行情况;
(四)发展党员工作、党费的收缴管理使用、困难党员救济情况;
(五)党内选举、评选先进、民主评议党员的结果、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的处理情况以及群众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村级党务公开的程序:
(一)先党内后党外,由村党组织确定一名委员负责党务公开工作;
(二)按规定需要公开的内容,经过村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或党委会集体研究审议,由党组织书记审定签发后,向党员群众公开;
(三)负责党务公开的委员认真收集整理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提交党组织集体讨论研究,并及时反馈。
第十三条 村级党务公开的时间:
(一)村党组织中长期发展规划、议事规则、评先创优标准等固定性内容要长期公开;
(二)阶段性工作任务、党费缴纳情况、处理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等常规性工作在每季度首月15日前定期公开;
(三)选举、评议、审计结果等临时性工作及时公开。
村党组织在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时,在作出决定或办理前3日,将方案进行公布,充分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形成决议后2日内,要及时公开。
第十四条 村级党务公开的形式:
(一)设立公告栏;
(二)结合各村特点,采取有线广播、召开党员(村民)会议、印发简报、告村民书等其他辅助形式。
第十五条 镇(街道)党组织负责对所辖村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村党组织建立党务公开监督小组,聘请3-5名党员、群众担任党务公开监督员,对村党组织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等进行监督,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六条  各辖市、区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村干部任前廉政谈话
和诫勉谈话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农村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本市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基层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任前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任前廉政谈话是指对新任职或当选的村干部在到任前,进行廉政教育和提醒,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促使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谈话。
诫勉谈话是指发现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时,对其进行的警诫和督改的谈话。
第四条  实行村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内容,教育、提醒和保护干部,促进干部勤政廉政。
第五条  村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由镇(街道)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实施,镇(街道)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具体进行。镇(街道)组织部门协助配合,及时提供需要进行谈话的干部人员名单。
第六条  村干部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在党员干部任职报到之前进行,如有特殊情况也可在其到任后30日内进行。谈话的方式既可采取个别谈话,也可采取集体谈话。
第七条  村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对村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出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
(二)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有关要求;
(三)勉励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第八条  村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了解、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等渠道,反映或者暴露出在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尚不构成党纪立案或者给予党纪处分的;
(二)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三)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村正常工作开展的;
(四)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决策失误、处置突发事件不力,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五)工作作风浮夸,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民主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与民争利,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
(九)年度绩廉考评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
(十)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九条  诫勉谈话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
(二)要求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四)谈话对象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第十条  对村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填报《常州市村干部诫勉谈话情况呈报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在有关部门发现存在问题或纪检监察机关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后,由镇(街道)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诫勉意见。对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的诫勉谈话意见报镇(街道)党组织讨论决定,由镇(街道)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必要时也可由镇(街道)党组织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其他成员的诫勉谈话意见,由镇(街道)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讨论决定,由镇(街道)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教育,也可委托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教育。
第十一条  村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前,谈话人要认真准备,增强谈话的针对性、有效性。要事先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要主动配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第十二条 对村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不得泄漏反映人或举报人的情况。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谈话对象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村干部的诫勉谈话,应当有记录人书面记录,经谈话对象本人核实签名后,由镇(街道)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统一留存。
第十四条  诫勉谈话结束后,镇(街道)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镇(街道)党组织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对村民委员会成员采取组织处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村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社区党的基层组织、居民委员会成员任前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辖市、区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常州市村干部诫勉谈话情况呈报表》。
附件
常州市村干部诫勉谈话情况呈报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政治
面貌
单位职务
诫勉事由
镇(街道)
纪检监察
机关或
组织部门
意  见
年   月   日(公章)
镇(街道)
党组织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年   月   日(公章)
主要问题改正情况
备    注
常州市村干部勤廉双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切实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村干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勤廉双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勤廉双述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群众公认的原则。
第四条  村干部勤廉双述工作由镇(街道)党组织和纪委负责组织实施。每个村要有一名镇(街道)党政领导负责定点联系指导、督促并参加村干部的勤廉双述活动。
第五条  勤廉双述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村级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情况;
(二)镇(街道)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村级集体资产管理情况;
(五)村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情况;
(六)各类支农惠农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七)党的建设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情况;
(八)村务、党务公开情况;
(九)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和个人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
(十)村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处理和为民办实事、办好事情况。
第六条  勤廉双述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形式和程序:
(一)公开征求群众意见。村领导班子要通过召开村民座谈会、个别走访等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为撰写述职述廉报告作好准备。勤廉双述的对象、时间、形式以及参加人员等,要于会议召开5日前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二)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勤廉双述对象要按照总结成绩实事求是、分析问题不遮不掩的总体要求,撰写年度述职述廉报告。报告要用事实说话,全面总结一年来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和自身廉洁自律情况;
(三)召开述职述廉会议。村干部述职述廉会议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镇(街道)党组织、纪委和组织部门派员参加。参加会议人员为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党员代表(或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和部分企业负责人。会议由镇(街道)领导主持。村干部述职述廉报告要在会前张贴在村公告栏内进行公示,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要在会上作述职述廉报告;
(四)答复询问和质询。与会人员发表意见,提出询问或质询,村干部要按照职责当场予以答复。具体询问质询的程序和方法,按照《常州市农村村民询问质询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与会人员对勤廉双述对象在勤廉方面的表现和评价,以书面无记名方式进行民主测评和评议。村干部勤廉双述民主测评可结合村干部绩廉考评一并进行。民主测评的内容和表式,由各镇(街道)结合自身实际自行设定,《村干部勤廉双述民主测评表》与《村干部绩廉考评表》可共用一张表,也可区别情况分别设制。民主测评情况由镇(街道)纪委负责统计、汇总和反馈。
第七条  各村每季度要开展一次村干部勤廉情况报告,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将本季度勤廉方面的情况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监督。每年要开展一次全面述职述廉活动,一般安排在年底进行。
第八条  各辖市、区纪委、组织部门每年应派人参加部分村村干部述职述廉会议,及时总结勤廉双述工作中好的做法,发现存在的问题,从而督促村干部勤廉双述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九条  勤廉双述中的民主测评和评议结果作为村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与村干部的奖惩和提拔使用相挂钩。对测评情况差、群众反映大的村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督促其整改,或者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村干部述职述廉报告、民主测评和评议情况、整改情况等有关资料记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十条  各辖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村干部勤廉双述民主测评表》(参考表式)
附件
村干部勤廉双述民主测评表(参考表式)
姓  名
职  务
对其勤政情况的总体评价
对其廉政情况的总体评价

较好
一般


较好
一般

对测评对象的具体评议意见
注:填写民主测评表时,请在“总体评价”的相应格次内打“√”。
常州市农村村民询问质询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村民询问质询工作,充分发挥村民在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村干部勤政廉政意识,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农村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对所在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以及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村级管理事务中有关决策事项,对村干部履职行为和勤政廉政情况以及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在上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受理本村村民提出的询问和质询,并公布经办人员和联系方式。各辖市、区、镇(街道)纪律检查机关负责所辖区域内农村村民询问质询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农村村民询问和质询的对象是其所在村的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领导成员。
第五条  农村村民的询问和质询可以在有关会议上口头提出,也可在平时以书面形式提出。
提出质询,应当以提出过询问为前提。
第六条  农村村民口头提出的询问和质询,由镇(街道)纪委牵头协调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每年组织1—2次。在村干部勤廉双述和绩廉考评活动中,应当接受村民的现场口头询问和质询,并将其列为一项重要内容。
村党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当场解答和说明,确实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0日内通过村务公开栏或其他简便可行的形式进行公开答复。对询问和质询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
第七条  农村村民提出书面询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明确的询问对象;
(二)询问的事项是询问对象在处理有关事务或执行有关决议决定中产生的;
(三)询问人必须署真实姓名。
第八条  农村村民提出书面询问,应当填写《常州市农村村民询问书》,送村党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第九条  询问对象应当自收到村民提出的询问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存在询问书所涉及问题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况和整改措施;不存在询问书所涉及问题的,应当作出说明解释。
书面答复一式二份,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由村党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署名后送交询问人并留存备案。
第十条  询问人对询问对象所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满意或者询问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询问答复或者答复期满之日起填写《常州市农村村民质询书》,提出质询,送村党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提出书面质询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针对询问对象提出;
(二)针对询问提出的同一问题提出;
(三)有对询问对象所作答复不满意的理由或者询问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四)质询人必须署真实姓名。
第十二条  质询对象应当自收到村民提出的《常州市农村村民质询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答复一式二份,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答复由村党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署名后送交质询人并留存备案。
第十三条  质询对象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到期之日前报请主管领导延长答复期限,并将理由书面告知质询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十四条  质询对象在作出答复前,可以征求质询人对答复内容的意见。
第十五条  质询人对质询对象作出的答复仍不满意,或者质询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质询人可以书面形式向镇(街道)党组织、纪委反映。
第十六条  对质询人提出或者反映的问题,镇(街道)党组织、纪委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必要时,可以成立调查组,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  询问和质询对象不办理或者不按期办理,或者不如实答复询问、质询事项的,由镇(街道)党组织或纪委负责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询问或质询对象打击报复或有其他侵犯村民询问、质询权的,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询问或质询人不按规定进行询问或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或者传播在询问或质询中获悉的保密事项及其他不宜扩散事项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辖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常州市农村村民询问书》
2. 《常州市农村村民质询书》
附件1
常州市农村村民询问书
(       年  月  日)
提出询问
村民情况
姓  名
所在村组
及 职 务
联系方式
询问对象
询问问题
提出询问
村民签字
受理部门
意    见
备注:1. 表格填写不下可另附材料;
2. 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受理部门留存,一份送交询问对象。
附件2
常州市农村村民质询书
(       年  月  日)
提出质询
村民情况
姓  名
所在村组
及 职 务
联系方式
质询对象
质询问题
质询理由
提出质询
村民签字
受理部门
意    见
备注:1. 表格填写不下可另附材料;
2. 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受理部门留存,一份送交质询对象。
常州市村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本市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实施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村党组织对本村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村民委员会对职责范围内可能影响全村党风廉政建设的业务工作,负有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直接领导责任。
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村民委员会主任以及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二)组织处理。包括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对领导班子成员责令辞职、免职等。对村民委员会成员采取组织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三)党纪处分。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中央和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问题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一)对上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落实,对本村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实施不力的;
(二)对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洁自律情况管理监督不力,致使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解决,班子内违法违纪案件频繁发生的;
(三)不认真执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违反农村基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各项制度要求,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认真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不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以及影响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措施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加重农民负担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不良后果的;
(五)不按规定召开、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对配偶、子女等有关人员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知情不管,纵容、包庇的;
(六)对本村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和明令禁止的黄、赌、毒等不良风气不制止、不查处或者隐瞒不报,致使不良风气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七)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违反规定,需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评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应责令整顿,限期改进。班子成员经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差,经民主评议认定为不合格的,应免去现任职务,是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启动罢免程序。
第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受干部的职务变化和任职期限的限制。
第十一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对需要作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对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镇(街道)组织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处理;对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镇(街道)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镇(街道)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应该追究责任故意不追究的,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同时送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实施责任追究的有关材料,按规定归入干部档案。
第十四条  各辖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村干部绩廉考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村干部的绩廉考评工作,扩大村民对村干部考评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把村民自治、民主监督落到实处,促进乡村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干部的绩廉考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村干部实施绩廉考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民主公开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权限、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村干部绩廉考评工作由镇(街道)党组织统一负责,由村干部绩廉考评领导小组具体实施,考评领导小组下设组织考评组和群众考评组。
考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制定村干部绩廉考评工作实施方案;
(二)组织、指导、实施村干部绩廉考评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二章  考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对村干部的绩廉考评,以村干部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重点考评村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廉洁自律两个方面。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评年度半年的村干部,不参与考评。
第六条  村干部年度的绩廉考评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条  工作业绩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服务村民,为民办实事情况;
(二)业务工作能力情况;
(三)履岗尽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
(四)开拓创新情况;
(五)组织协调能力情况;
(六)处理突发性事件能力情况;
(七)维护民利,关注民生情况;
(八)社会稳定,百姓安全情况;
(九)其他情况。
第八条  廉洁自律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思想政治素质情况;
(二)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执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情况;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四)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情况;
(五)勤俭节约,克已奉公情况;
(六)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
(七)按制度、政策办事情况;
(八)其他情况。
第九条  对村干部的绩廉考评实行百分制量化考评。其中工作业绩所占分值为60分,廉洁自律所占分值为40分。
绩廉综合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得分75分至89分的为合格;得分60分至74分的为基本合格;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当年度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年度绩廉考评不得定为合格等次。
第三章  考评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村干部的绩廉考评,采取群众考评与组织考评相结合、平时考评与定期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原则上每年组织1-2次,结合半年和年度考核工作进行,也可与村干部勤廉双述工作一并进行。
第十一条  群众考评由群众考评组负责,群众考评组成员中应有村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参加对村干部群众考评的人员为村民小组长、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和部分企业负责人等。
第十二条  群众考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推选参加群众考评的党员代表和村民代表。党员代表由各党小组民主推选产生,每个党小组推选的代表人数不少于3人;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组民主推选产生,每个村民小组推选人数不少于3人;
(二)设定村干部绩廉考评表。由考评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评内容和考评分值设置考评项目,结合各村实际,设定《村干部绩廉考评表》,明确考评的具体内容和详细分值;
(三)开展述职述廉。按照《常州市村干部勤廉双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开展村民询问质询。按照《常州市农村村民询问质询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现场考评。参加群众考评的人员以无记名方式,当场填写《村干部绩廉考评表》,对考评对象进行量化评价。参加群众考评人员所打分值的平均值为考评对象的群众考评分。
第十三条  组织考评由组织考评组负责,组织考评组成员一般由镇(街道)党政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领导组成。参加对村干部组织考评的人员为村干部所在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机关部门及站所主要负责人等。
第十四条  组织考评的方法和程序为:
(一)召开组织考评专门会议;
(二)参加组织考评的人员以无记名方式,当场填写《村干部绩廉考评表》,对考评对象进行量化评价。参加组织考评人员所打分值的平均值为考评对象的组织考评分。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酌情给予增加相应的奖励分:
(一)在年度工作中,考评对象所分管的工作在全国、省、市、区、镇(街道)受表彰或个人受嘉奖的;
(二)工作创新,成绩特别突出,得到上级和村民肯定的;
(三)年度考勤为全勤的。
第十六条  综合确定绩廉考评等次。结合群众考评和组织考评情况,将群众考评得分与组织考评得分加权平均后,再加上奖励分即为考评对象的综合绩廉考评分。考评领导小组根据综合绩廉考评得分,对照考评等次标准,提出考评对象的绩廉考评等次建议,报镇(街道)党组织审定。
第十七条  村干部的绩廉考评结果要在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党员代表、村民代表中进行公开,并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八条  村民对村干部的绩廉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或口头向考评领导小组提出。考评领导小组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九条   村干部绩廉考评工作结束后,应将考评情况材料分类整理,报送镇(街道)纪委及组织部门归档保存、备查。
第四章  考评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条   村干部年度绩廉考评结果,作为村干部职务调整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村干部的绩廉考评奖应在年终奖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村干部年度绩廉考评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且符合其他任职资格条件规定的,在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年度绩廉考评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由镇(街道)给予诫勉谈话,督促其整改或视情给予组织处理。其他村干部年度绩廉考评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由村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二十四条  镇(街道)主管部门应根据村干部的绩廉考评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培训。对在绩廉考评中反映较差的村领导班子,要进行重点跟踪考察监督。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绩廉考评的村干部,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绩廉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六条  在绩廉考评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村党组织成员和村民委会成员以外的其他村干部的绩廉考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辖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村干部绩廉考评表》(参考表式)
附件
村 干 部 绩 廉 考 评 表(参考表式)
考评单位:                       村                                              年     月    日
项目
编号
内   容
分值
考 评 对 象




(60分)
1
服务村民,为民办实事情况
0-8
2
业务工作能力情况
0-8
3
履岗尽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
0-9
4
开拓创新情况
0-7
5
组织协调能力情况
0-7
6
处理突发性事件能力情况
0-7
7
维护民利,关注民生情况
0-7
8
社会稳定,百姓安全情况
0-7




(40分)
9
思想政治素质情况
0-7
10
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执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情况
0-8
11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0-6
12
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情况
0-5
13
勤俭节约,克己奉公情况
0-4
14
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
0-4
15
按制度、政策办事情况
0-6
合  计
注:请针对表中所列的考评对象,在对应的考评栏目内进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量化评价,打出你认为合适的具体分值。
常州市村党组织领导班子选举
“两推一选”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方式,加快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步伐,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和选举产生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两推一选”是指通过党内推荐和群众推荐,产生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经上级党组织考察后,再经过党内选举,产生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  实施“两推一选”选举产生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发扬民主、依法选举的原则。
第五条 “两推一选”工作由各辖市、区委统一领导,在镇(街道)党组织的具体负责下,由村党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党内推荐。村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或以党小组为单位进行民主推荐,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百分之二十的要求,对新一届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民主推荐。
第七条  群众推荐。召开由非中共党员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和部分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有条件的村应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百分之二十的要求,对新一届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民主推荐。
第八条  在党内推荐和群众推荐过程中,可以安排竞职演说或述职。
第九条  对党内推荐和群众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按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百分之二十的要求,以得票多少为序,确定新一届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第十条  镇(街道)党组织对村新一届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组织考察和集体讨论,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
第十一条  党内选举。村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酝酿讨论候选人预备人选,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二条  要严明“两推一选”工作纪律,形成和谐稳定、风清气正的环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严肃查处贿选、拉票、恶意干扰破坏选举以及阻碍他人正常行使推荐权、选举权的行为。对于选举中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届中村党组织书记和委员出缺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各辖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村账镇(街道)代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管理,促进农村财务电算化工作的全面开展和完善提高,引导农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管理步入正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根据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核算,开展“村账镇(街道)代理”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接受其委托的镇(街道)的有关财务与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村账镇(街道)代理”应遵循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在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的基础上,由代理服务机构依法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协议。
“村账镇(街道)代理”坚持村级财会核算体制不变和村会计职能不变原则。村集体各项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
第四条  各辖市、区农经部门负责“村账镇(街道)代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各镇(街道)农村会计服务站和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具体业务操作。
第五条  “村账镇(街道)代理”服务主要采取自愿委托管理的形式,实行村级财务与村级资金的“双委托”管理。代理服务机构原则上由镇(街道)依托农经站建立农村会计服务站。
第二章   人员的配置及职责范围
第六条  设立村账代理会计。选择有一定实践经验、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上岗证的在编农经人员兼任村账代理会计。
村账代理会计具体职责是:
(一)审核村级财务收支和编制记账凭证;
(二)登记村总账、有关明细分类账;
(三)编制财务报表;
(四)装订和保管凭证;
(五)监控村级现金流量;
(六)协助制定和监督村级财务收支计划;
(七)组织民主理财活动和财务公开。
第七条  设立村级报账员。村级报账员由村会计担任。
村级报账员的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村级现金收付管理,并负责记载现金日记账;
(二)归集、整理符合财务核算要求的收、付单据和发票,并协助编制记账凭证;
(三)登记农户往来明细账;
(四)村级财务业务管理和监督;
(五)村级合同结算和管理;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会计工作。
第三章  运作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按照下列规定规范帐簿、凭证记载:
(一)规范账簿管理范围。农村会计服务站应管理好总账、有关科目明细账、债权债务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和销账留户登记簿、固定资产备查登记簿,村会计应管理好现金日记账、内部往来明细账;
(二)规范记账要求。镇(街道)和村在业务上要相互配合,必须做到结账、报账、记账、订账“四及时”,账账、账据、账款、账表“四相符”;
(三)规范记账操作程序。发生现金收付的业务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初审后由村会计登记现金日记账——月末(或季末)结账——整理记账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向镇(街道)农村会计服务站报账——由镇(街道)农村会计服务站审核单据——登记总账、明细账——在三级科目(内部往来由村整理)过账——编制会计报表、装订单据——财务活动情况反馈各村公布,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规范账、据管理责任和归档时间。按账、据管理范围,平时由责任人管理,年终将账簿、凭证、单据按顺序编号,填制移交清单,镇(街道)、村签字后交服务站统一归档。使用时履行借用手续。
第九条  按照下列规定统一票据使用:
(一)统一收入票据。村各项收入一律使用省统一监制的收入票据,其他凭证一律作为无效凭证;
(二)统一收入票据管理。镇(街道)农村会计服务站要根据自身实际,对村收入票据月末存量作出规定,实行上限控制。要加强票据管理,按村设立票据领用、销号登记薄。领用时填制领用单,一式三联,按月稽查销号;
(三)统一收入票据结算。对收入票据一律实行一月一结、一季一清,并由专人负责监督检查,达到据、钱、账“三相符”;
(四)统一支出票据使用。由镇(街道)代理会计指导,村会计负责审查和归集村支出票据,确保支出凭证的规范化。原始发票要有税务(财政)部门的监制章,自制凭证必须依法统一格式,统一印制,严禁使用白纸凭证。
第十条  按照下列规定加强现金收、付管理:
(一)加强现金归口管理责任。现金收支一律由村会计负责处理,严禁非会计人员管理现金,镇(街道)农村会计服务站要按村设立现金收入台账,并核查年初各项收入项目,严禁收入不入账或少入账;
(二)严格现金解送及盘库。对当月收入的现金及时开出收入票据,将收入票据存根联连同现金解款单回单及时解送镇(街道)农村会计服务站。填制收入传票,注明收入种类。大额现金当日解送,严禁现金坐支行为;
(三)强化现金收入审核。镇(街道)代理会计在审核村现金时,根据当月现金量与村账进行核对,结合票据销号审核是否账、款、据一致。严禁交款不交据,交据不交款;
(四)规范现金领用审批。使用现金一律按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严格审批,先批后领,由村会计填制“现金支付审批表”。
第十一条  按照下列规定严把村级支出审核关:
(一)把好审批手续关。凡报支的发票、单据都要有“三批核”,即村财务负责人审批、村会计审核、村民主理财小组审定,无“三批核”的支出单据一律不准入账;
(二)把好票据审查关。凡报支的发票必须由村会计负责,做到“六看”,即看支出凭证是否规范、日期是否准确、用途是否真实、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经手人是否签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三)把好以收定支关。村级财务年初要编制当年收支预算,并报镇审批。每月要编制收支计划,坚持做到“定支看收入、必支凭计划、特殊先审批”,坚决制止“超前支出、借款支出、赤字支出”;
(四)把好审核关。由镇(街道)农村会计服务站分管财务的领导牵头负责,各代理会计按村包干。代理会计依据财务管理规定对各村支出单据逐笔审核把关。对符合规定的支出据,加盖审核章后,方可入账。
第十二条  按照下列规定规范财务公开和监督:
(一)提高理财人员素质。要选出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公平、公正,能代表群众意愿的人员组成村民主理财小组,其中群众代表不少于60%,并实行回避制度。每季要举办一次理财组长会议,以会代培,增强其财务监督水平;
(二)按月(季)民主理财。根据“先批后理,不批不理,不理不审,不理不支”的要求,每月(季)定期开展民主理财,由镇(街道)代理会计参加,充分听取理财人员的意见;
(三)财务公开。每年公开不少于四次,各项收入支出逐笔公开,公开内容要全面准确。具体操作由代理会计指导,村会计按照要求认真实施;
(四)信访回复。及时处理好“理财”、“公开”中群众提出的财务问题,认真处理来信来访,不拖不避,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群众公布。
第十三条  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
(一)建立健全电算化操作岗位职责。明确电算主管、软件操作、审核记账、电脑维护、电算审查、数据分析等岗位和工作的职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切实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职责、办事有要求、工作有检查;
(二)建立健全电算化操作规程。电算化操作的主要步骤是:审核原始凭证→录入记账凭证→审核电脑凭证→登入电子账簿→生成电子报表→打印输出凭证、账簿、报表→采用光盘等介质保存会计资料→财务状况公开→会计资料归档等。要形成固定的规程,规范对每一步骤的操作,并不断在实际操作中使其更科学、更合理;
(三)建立健全电算化内部制约机制。明确规定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内容和权限,加强操作密码管理。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操作会计软件。电脑记账和审核必须分别由专人单独负责,不得兼任。记账员录入后的凭证未经审核员审核不得登入账簿。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做好机房日志;
(四)建立健全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对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存储在光盘等介质中的会计数据、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形式的会计数据(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电算化会计档案,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由专人负责加强管理。强化电算化档案的保管,定期检查,定期复制(或刻录),以防会计档案丢失。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妨碍、阻挠镇(街道)农村会计服务站、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以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镇(街道)农村会计服务站、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以及民主理财小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辖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村镇(街道)公有资金投资
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村镇(街道)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规范村镇(街道)工程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由镇(街道)、镇(街道)所属企事业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建设主体的公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有资金投资工程是指国家资金、村镇(街道)集体资金及国家、集体和私人共同投资而国家、集体资金投资比例超过50%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各辖市、区监察、建设、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村镇(街道)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镇(街道)成立村镇(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建设的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工程项目管理组和监督组。工程项目管理组由镇(街道)建设管理部门组建,负责所属村镇(街道)两级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组由镇(街道)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人或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监督建设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施工、工程量变更、工程结算、资金使用等过程中有关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情况。
第五条  严格村镇(街道)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年度计划中村级项目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未列入年度计划,但确需实施的项目必须由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报村镇(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备案;镇(街道)项目的确定必须经村镇(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镇(街道)党政办公会讨论决定,明确项目实施的时间、地点、责任人、建设方案、投资额等,并在政务、村务公开栏中公开。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选择邀请招标方式的,必须由村镇(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报辖市、区监察局备案。
第七条  严格招标投标管理。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镇政府(街道)对招标发包过程实施监督,交易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到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招标单位、中标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签订廉政责任书,由监督组进行全过程廉政监督。
第十条  监督组要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按照程序对招标信息的公开、评委的产生、中标结果的运用、合同的履行、工程量的变更、资金支付等重点环节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村自行监理的工程项目,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由村民代表会议推荐3名以上村民与部分监督组成员组成监理小组,实施对工程项目的监督。
第十二条  公有资金投资的各种房屋建筑和各类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工程施工图依法应当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报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禁止无证设计和无设计施工。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图纸和工程量的变更必须由监理人员、原设计人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字。变更数额2万元以上的,要提交村镇(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公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独立烟囱、水塔、水池等构筑物,由村镇(街道)统筹安排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给排水、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任务,禁止无证和越级施工。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以审计报告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各辖市、区审计部门负责对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和审计质量进行抽查监督。所有项目的资金运行情况要真实、及时在政务或村务公开栏中公布,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镇(街道)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村镇(街道)建设档案管理制度。新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镇(街道)建设管理部门报送工程资料。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放任、纵容、隐瞒违法违规建设,造成质量安全重特大事故和资金损失的党政领导干部,将依党纪政纪给予其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村镇(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辖市、区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村干部任期和离任
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完善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和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使村集体及村民委员会财务审批权和参与村级经济活动决策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村干部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由镇(街道)统一领导,镇(街道)审计、监察、农经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村干部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实行三年一轮审。对当年即将进行换届的村要进行离任审计,对已完成换届选举的村要开展年度经济责任专项审计。
第六条  专项审计的重点包括农村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财经法纪执行情况和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七条  农村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任期内农村经济总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等经济指标增长情况;
(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三)村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村级集体不良债务控减情况;
(五)村级集体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民主理财等制度建设情况等。
第八条  财经法纪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帐,有无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金和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等问题;
(二)是否加强货币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资金开支审批制度;
(三)实行财务“双代理”的地方是否严格按“双代理”制度执行;
(四)是否规范使用收支票据;
(五)有无滥用职权侵占、挪用、平调集体资产和长期占用集体资金等问题。
第九条  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村集体企业改制、“撤村建居”和并村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情况,有无非法转让、转卖和侵吞集体资产的行为等;
(二)债权、债务管理。村里举债是否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是否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是否存在以兴办公益事业为由擅自高息借款另作他用,是否擅自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抵押导致新增不良债务,有无借债进行达标升级活动等;
(三)土地发包、承包。“四荒”等资源性资产的发包是否采取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是否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村级基建工程建设是否公开招标,有无“人情”承包和“以权”承包等;
(四)专项资金管理。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一事一议”筹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惠农综合直补资金的发放情况等;
(五)财务公开。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程序、资金收取标准、范围、使用是否公开,其他财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等;
(六)农民群众关注的其他热点问题。
第十条  专项审计结束后,应将审计结果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开。
第十一条  镇(街道)要为村干部专项审计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安排必要的经费,配备必要的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  对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中查出的问题,纪检、监察、农经等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辖市、区纪检、监察、农经、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确保本办法执行到位。
第十四条  各辖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