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若昀胸肌是假的:系统论在案件检查工作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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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论在案件检查工作中的运用 【发布时间】 2011年10月24日 14:15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系统论是指导案件检查工作最基本、最有效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将系统论的原理应用到案件检查工作中,能使工作化繁琐为条理、变复杂为简单、转疑难为容易。根据系统的特点,把所要研究和处理的事物看成一个整体,从系统和要素、要素和要素、系统和环境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中,综合考察事物,选择可能的优化方案,这就是系统方法的思路。
        案件查处是一项系统工程。系统论的观点和唯物辩证的方法,是指导案件检查工作最有效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任何系统都有以下特点:系统由两个以上的要素组合而成,该系统同时又是它所从属的更大系统的一个要素;系统的各个要素之间都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其中任何要素的变化都会影响其他要素乃至整个系统的变化;系统总是存在于一定的环境之中,需要适应环境。根据系统的特点,把所要研究和处理的事物看成一个整体,从系统和要素、要素和要素、系统和环境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中,综合考察事物,选择可能的优化方案,这就是系统方法的思路。
        将系统论的原理应用到案件检查工作中,同样能使我们的工作化繁琐为条理、变复杂为简单、转疑难为容易。总结从事案件检查工作十年来的经验,体会最深的一点是:系统论是指导案件检查工作最基本、最有效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笔者认为,应充分运用系统论原理,指导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合理组织办案力量。办案人员是突破案件的决定性因素。如果把我们所能组织协调和调动的办案力量,或是一起案件的办案组看成一个整体,那么,每一名办案人员就是这个系统中的一个要素。由于每一名办案人员的工作经历不同、知识结构不同、个性心理特征不同,他们在工作中均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作为指挥者,就应当使他们在案件检查中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善于指挥者,总能善于量才用人,合理搭配,充分挖掘每一名同志的工作潜能,使整个办案组的整体效能大于各办案人员的个人效能之和。懂财会的,账面凭证上查漏洞;学法律的,违纪构成上补遗缺;气质刚烈者,唱黑脸;性格随和者,攻其心;老者用其智,少者用其力。同时,办案指挥者要善于从宏观上把握办案进程,及时协调各成员之间的工作情况,使全体办案人员既分工负责,又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二是明确案件检查工作的着力点。当我们接受一个案件时,面对的往往是许多条似是而非的线索、一个陌生而复杂的环境、一堆成袋成捆的陈年旧账。对此应如何下手?系统论会帮助我们找到工作的着力点。系统论告诉我们:不管被调查对象怎样“大”——大规模、大范围、大尺度,也不论被调查对象怎样“多”——多因素、多形式、多变量,只将其看做“1”。从一个整体出发,分析其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要素对整体的作用程度,即从整体出发,先综合、后分析,最后又回到综合的方法。通过这种方法,就可以找到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管理痼疾,找到群众意见的集中指向,找到整个财会体系中的漏洞,找到被调查人违纪违法的蛛丝马迹,从而确立我们整个案件检查工作的着力点。
        三是完善固定证据体系。腐败分子的违纪违法事实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历史过程。从法理上讲,构成违纪违法,必须同时具备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个要件。调查取证工作必须紧紧围绕这四个要件,深挖细查,形成完整严密、无懈可击的证据体系。运用系统论原理,把腐败分子的一项违纪违法事实看成一个系统,那么,这四个构成要件就是支撑这个系统的四大要素。缺乏任何一个要素,这个系统就会发生质变。如果把其一项违纪事实看成一个系统,并把这个系统看成是腐败分子所有违纪违法事实这个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那么,这些子系统之间又存在着错综复杂的联系。有的前后相承,有的此因彼果,有的环环相扣……而即便是这个大系统,它也是开放的。运用这一原理,我们便可以抓住违纪违法分子的一项违纪事实,巧妙利用各种办案手段,深挖细查扩大战果,查处小案背后的大案,以及由一起案件牵出的窝案、串案,并使所有证据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印证,形成牢不可破、一网打尽的证据体系,从而办成铁案。
        四是提出处理违纪人员的恰当建议。在提出对违纪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意见时,一定要从系统的观点出发,从宏观上把握党纪政纪条规的基本精神,善于从各项具体条规的联系中,找准处理依据,做到量纪恰当,不枉不纵。要从系统的观点出发,联系违纪人员的平时表现、违纪情节、交代问题的态度和社会效果,依照党纪政纪中有关加重、从重、从轻、减轻和免予处分的规定,在办案人员可自由裁量的范围内,恰当提出对违纪人员的处理建议,切实做到既坚持原则、严肃执纪,又区别对待、体现政策,防止孤立、片面地看问题。(作者 范立山 山东省济南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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