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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5:24:49
财经时报记者状告出版局

08-11-05 20:53  发表于:《角落》 分类:未分类

10月29日,原财经时报记者崔帆以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关于对〈财经时报〉社违规问题的处理决定》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代理律师周泽告诉本网记者,原告崔帆以该违法具体化行政行为对“事实”的认定损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被告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所作的《关于对〈财经时报〉社违规问题的处理决定》;判令被告就其《关于对〈财经时报〉社违规问题的处理决定》对原告名誉权造成的损害,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人民币1元。



对于原告崔帆的起诉,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向代理律师周泽表示,还需要进一步审查,才能决定是否受理。



9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局以财经时报发表的一篇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分行剥离不良资产存在违规的批评报道,“违反了‘媒体不得异地监督’,‘新闻采访需要履行正规采访手续’,‘重大、敏感新闻稿件刊登前需与被报道方进一步核实、交换意见’等新闻宣传纪律,导致所刊登报道失当,造成不良影响”为由,对财经时报作了“停业整顿三个月。时间从2008年9月8日至12月8日。停业整顿期间不得印制、发行报纸”的处罚。



在《关于对〈财经时报〉社违规问题的处理决定》中,被告称,《财经时报》“于2008年8月11日所刊登的《农行常德分行40亿巨额不良资产剥离真相》一文,违反了‘媒体不得异地监督’,‘新闻采访需要履行正规采访手续’,‘重大、敏感新闻稿件刊登前需与被报道方进一步核实、交换意见’等新闻宣传纪律,导致所刊登报道失当,造成不良影响。”这也是《财经时报》社被处罚的“违规事实”。处理决定所附《警示通知书》载明的“处理依据”是“《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处理意见”是“停业整顿三个月。时间从2008年9月8日至12月8日。停业整顿期间不得印刷、发行报纸”。



原告则认为,被告对《财经时报》社的处罚是违法的行政行为,该违法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