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y is not in things: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要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1:5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要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    
    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点

第四十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一)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

  (二)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三)贩运、窝藏假发票;

  (四)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

  (五)盗取(用)发票;

(六)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一)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三)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四)自行填开发票入账;

(五)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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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对于取得发票单位和个人的要求:

  (1)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但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2)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九、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是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有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