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沌神魔兽:北海律师团开始全面收网揭示真相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7:03:38
北海律师团开始全面收网揭示真相2011-10-28 1:13:18

北海律师团开始全面收网揭示假案真相

李金星律师28日凌晨提前公布杨炳琪辩护词

陈有西学术网\陈光武律师网\杨金柱律师网同时发布

杨金柱隔空喊话要求北海公安抓捕真凶

七天非法证据调查公安刑讯假证口供被揭露

检察违法延长审判时限,帮助侦查取证漏洞百出

尸检科学依据证明本案被告无作案时间全案虚假

律师审查被告手机通话记录排除可能作案时间

律师抽丝剥茧真正嫌疑人开始浮出水面

北海公安机关可能面临故意包庇真凶

以刑讯手段制造冤案指控

律师辩论前提前公布辩词

一为让北海公检法猛醒撤诉早日结束庭审

二为保护律师防止有关势力铤而走险伤害律师

【陈光武按】通过12天的庭审,假案已经被逐渐揭露。今天发表李金星律师的辩护词,这是对北海假案第一篇揭露文章。李金星律师通过对被告人及证人手机通话时间及时长的分析,锁定了被告人当晚的行为轨迹、活动路径及时间坐标,清晰地揭示了杨柄琪等各被告人根本没有水产码头的作案时间。从而排除了本案被告人当夜去水产码头作案的可能。

同时,通过细密的阅卷,李律师发现了真凶的线索。从另一角度进一步揭示了案件的真相,是难能可贵的。他的推断,在不久的将来,很可能成为现实。只要北海警方愿意抓获真凶。

假案已经现形,请立即辑拿真凶

——为杨炳棋故意伤害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诸位法官:

感谢法庭组织对于本案的充分调查。

但本案是一起假案。

我发表的辩护词题目就是:假案已经现形,请立即辑拿真凶。

我的辩护观点是:本案大量严重程序违法问题姑且不论,仅就实体问题而言,裴金德根本没有作案时间,他虚构了“北海水产码头故意伤害案”的所有情节,除被害人不幸死亡是真实的外,本案指控我当事人的一切证据,都是伪造。

一、从裴金德自己供述和相关证据看,裴金德完全没有作案时间。

(一)时间的论证与分析

1、关于被告人裴金德有关供述和通话记录问题2011年8月30日对被告人裴金德讯问笔录第3页第14行记载如下:“我又继续走过贵州路到皇都大厦下面一个网吧门口站了一下,这时我接到宋啓玲一个电话,她问我在哪,我说我在皇都大酒店楼下网吧门口,并叫他在明都酒店那里等我,我过去找他。但是因为我的手机当时没有电了,我就连续打几次电话给她。几次都接通后没得讲话就断了,他也打过来给我,也都无法接得电话。然后我就转回头沿北部湾西路走向明都大酒店那边。我关机过了几分钟,又再开机,又有一点点电,在途中我接到杨业勇打给我的电话说:包子见到我被三个人追打,他就到洪记大排档叫人来,现在我们抓到两三个人,你过来认人。我说,“他们没有打我,你们把他们放了。”本次笔录的第6页第17-20行也有记载如下:“问:杨业勇打电话给你的时候你在什么地方?答:那时候我在玛莉亚医院和明都大酒店的中间位置,因为我是从皇都大厦那边走到对面玛莉亚医院附近,再从那里转向明都大酒店这边的,是在走向明都的过程中杨业勇就打电话给我。本次讯问第27-29行记载讯问如下:我被对方的人追后,先是从移动公司这边跑过贵州路到皇都大厦,在皇都大厦下面的网吧我蹲了几分钟,中途还和宋啓玲通了几次电话,但是由于我手机没电了,所以刚一接通讲不到两句就断了,后来我又跨过北部湾路到玛莉亚医院这边,再从玛莉亚医院这边沿着北部湾路走向明都大酒店方向……。另外,在本次讯问笔录第11页第2-6行被告人裴金德也做了同样的表述:“(杨业勇)他打电话给我的时候,我还在玛莉亚医院和明都酒店之间,正在向明都大酒店方向走的过程中,这个情节我在今天的供述中已经如实供述。”

被告人的上述供述,与其之前下述多次供述是一致的: 2011620945份接受的讯问笔录第21-32011813讯问笔录第46-14行,第620-22行,第73-132011816925讯问笔录第319-26201182012询问笔录第22-520118281130讯问笔录第313-21行,第517-30行,第728-302011年5月24日10时讯问笔录第2页1-4行;

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裴金德上述供述能够确定以下事实:

(1)被告人裴金德在离开洪记大排档遇到别人对其殴打逃跑后,曾经与宋啓玲连续多次通电话,并多次因为手机没电接通后挂断;其接到宋的电话,后断线,裴金德又给宋啓玲打过去。如此几次反复;

(2)被告人裴金德与宋啓玲通话连续多次因手机没电后,其手机关机几分钟后,又有电后,其接到杨业勇打来电话。

(3)、杨业勇给被告人打电话的目的是告诉已经抓住殴打裴金德的人,请他去辨认;

(4)、被告人裴金德接到杨业勇的电话正从玛莉亚医院往明都大酒店走的路程中;

(5)、从杨业勇给裴金德电话内容看,杨业勇给裴金德打电话的时间还没有发生水产码头杀人案。

2、裴金德手机13807792990、宋啓玲手机15240779212通话记录可以显示如下信息:

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33分50秒,裴金德接到宋啓玲手机15240779212第一次来电,通话时长为71秒;

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36分13秒,裴金德第一次打宋啓玲手机15240779212,通话时长为3秒;

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37分18秒,裴金德第二次打宋啓玲手机15240779212,通话时长为1秒;

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38分37秒,裴金德第三次打宋啓玲手机15240779212,通话时长为1秒;

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39分28秒,裴金德接到宋啓玲手机15240779212第二次来电,通话时长为44秒;

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41分34秒,裴金德第四次打宋啓玲手机15240779212,通话时长为37秒;

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49分30秒,裴金德接到杨业勇手机13877904320来电,通话时长为164秒,经计算,其与杨业勇的通话持续到凌晨2点52分14秒。

20091114凌晨25559秒,宋啓玲的手机15240779212打给李警和(沙角四)手机15107798291,通话时长为163秒,经计算,该通话持续到凌晨25842秒。

2009年11月14日凌晨3点25分06秒,裴金德打给李警和(沙角四)手机15107798291,通话时长为25秒;

宋啓玲、杨业勇、李警和的手机通话记录、裴金德的供述完全印证了上述通话记录。

上述裴金德的手机通话记录与裴金德多次关于其与宋啓玲、杨业勇的通话记录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其该部分供述的真实性。

上述通话记录的分析,与以下的讯问笔录对应,完全可以揭示出裴金德编造的所谓“水产码头故意伤害案”时间起止点。

12011813对裴金德讯问笔录第91-4有如下讯问:问:你当时用几个电话?答:我只有一个手机,用一个号码。问:你当晚作案后,还有谁联系过?答:我打过一个电话给“沙角四”,问他开到房没有,他说开到了

220118281130分对裴金德讯问笔录第926-28行有如下讯问:问:案发当时你是否用宋玲的电话打过给其他人?答:我没有用她的手机打电话给别人,我只是开房的是时候借用过她的手机,用我自己的卡打给“沙角四”。

320118301030分对裴金德讯问笔录第154-7行有如下讯问:问:你与同案人在水产码头作案抛尸后,与其他人有电话联系吗?答:去到幸福街开了房,因我的手机没有电了。我就用宋玲的电话插上我的电话卡,打了一个电话给“沙角四”(注:李警和),我问他是否已经吃完宵夜了,他说已经睡觉了

42011611630分,对裴金德询问笔录第36-9行讯问内容:问:后来还和谁通过电话?答:去幸福街开房后,我的手机没有电了,就用“三妹”的手机插上我的手机卡,打给和我一起在船上做工的阿四问他在哪里,他对我说,已经开房睡觉了,我听到后,就睡觉了

520119161800分,对裴金德询问笔录第14-8行,第26-8行讯问内容如下:今天将监控录像给你看,请你指出你是什么时候从贵州路皇都大厦回到前进路口?经我辨认,我觉得录像中2:47:30这个时间段出现的人比较像我,我记得当时我一边走一边打电话,是杨业勇打电话给我,我听到杨业勇他们抓住对方的人在移动大厅前面,叫我过去认人,我还往那边看了一下,后来我就说不用了,叫他放人问:你在作案后,是什么时候又回到明都大酒店找宋玲的根据我观看监控录像,我觉得在3:12:20这个时间段跑过的那个人像我,但我也不敢完全肯定。

(6)2011年2月2日0时10分对“犯罪嫌疑人”宋啓玲的讯问笔录第3页第11-19行如下记载:“打得过程中……,我那老乡就叫我打电话给裴金德,让他过来认人,我就马上打电话给裴金德,但一直打都没有打得通,裴金德的电话一直在通话中,过了大概不超过一个小时左右,裴金德就打电话给我,让我去皇都红绿灯旁边那里找他。我听了就走过去找到裴金德。找到他以后,就见他打电话,但他的手机没有电了,就用我的电话打,也不知道他打给谁,只听见他说打伤,不要打死,然后就挂电话了,然后我就和裴金德到幸福街的一间旅社开房睡觉了。”

(7)宋啓玲在下列讯问中,也作了与上述内容一致的陈述;2011年2月2日11时30分,对宋啓玲的讯问笔录第3页第3-10行;2011年8月31日11时0分,对宋啓玲的讯问笔录第2页20-22行,第3页1-4行。

通过上述的手机通话记录、供述,我们完全可以进一步得出如下的结论:

(1)、 裴金德在案发前最后一次使用自己的手机通电话,就是宋啓玲见到他正在打的电话,而这个电话恰恰是杨业勇打给裴金德,要求裴金德去辨认殴打他的人的那个电话。根据通话记录显示,裴金德与杨业勇的通话持续到凌晨25214秒。

(2)、宋啓玲多次供述:(裴金德)他的手机没有电了,就用我的电话打,也 不知道他打给谁。宋啓玲通话记录可以看出,是裴金德用宋啓玲的手机15240779212打给李警和(沙角四)的手机15107798291,通话时长为163秒,经计算,该通话持续到凌晨25842秒。

那么,根据上诉资料,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如果按照被告人裴金德所说真正实施了所谓“水产码头杀人案”,该案只能从第一时刻2009年11月14日凌晨25842秒之后的时间开始发生,而根据被告人裴金德的供述,其必然应当在第二时刻凌晨31220秒前的时间结束,最迟应当在第三时刻凌晨32506前的时间结束。

() 为什么会是这样?

按照被告人裴金德供述,他亲自参加了所谓“水产码头杀人案”,但以下事实我们无法忽视:

第一时刻,即2009年11月14日凌晨25842秒,裴金德正在明都酒店前与宋啓玲汇合,其刚刚在6分钟前接到杨业勇电话,让其去辨认殴打他的人,因此,第一时刻,“水产码头杀人案”绝对尚未发生。第一时刻是客观真实的,通话记录、被告人裴金德供述、宋啓玲、杨业勇供述相互印证。

第二时刻凌晨31220秒,根据裴金德供述,其作案后,即“水产码头杀人案”已经做完,“凶手”之一裴金德已在第二时刻回到明都大酒店找宋。本辩护人认为,第二时刻是严重存疑的,因为其仅仅有被告人裴金德的供述,而其参考的监控录像图像,完全看不清楚!当然,还有更为重要的是,第二时刻第一时刻仅仅13分钟38秒的时间,裴金德等是不可能完成“水产码头故意伤害案”。

第三时刻凌晨32506秒,是裴金德与宋啓玲到幸福街开房后,裴金德用宋啓玲的手机,自己的手机卡打给李警和(沙角四)手机15107798291,通话时长为25秒;第三时刻是客观真实的,通话记录、被告人裴金德供述、李警和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但是,第三时刻第一时刻也是仅仅由26分钟24秒的时间,裴金德等也是不可能完成“水产码头杀人案”。

换言之,被告人裴金德13分钟38秒的时间内,能否离开明都大酒店到水产码头作案,并从水产码头回到明都大酒店?或者在26分钟24秒的时间内,裴金德能否离开明都大酒店到水产码头作案,并从水产码头回到明都大酒店,并且从明都大酒店步行到到北部湾广场,之后到幸福街开房睡觉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按照被告人裴金德的2011830日的“供述”从第一时刻的顺序开始推演裴金德是如何与裴日红等人共同完成水产码头杀人案过程的(括号内时间为辩护人反复往返验证的参照时间数据)。

根据裴金德供述,其离开明都大酒店到水产码头作案,并从水产码头回到明都大酒店,并且从明都大酒店步行到到北部湾广场,之后到幸福街开房睡觉的整个行程,可以分解为以下几个过程:

第一个过程:裴金德从明都酒店这边,跨过北部湾路的栏杆,向石化大厦方向走去。在距离前进路口十米、八米远的地方,裴金德看见裴贵、杨炳棋、黄子富、裴日红四人追一个男子,已经追进了前进路十几米,裴金德顺着跟到三中路附近。

300米步行3分钟)

第二个过程。在三中路,裴金德看见裴贵、杨炳棋、黄子富三人拉一个人上出租车后座,裴金德走到出租车跟前问裴日红去哪里。当得知是要到水产码头时,其答应了一声:“是喂”;

30秒)

第三个过程:裴金德看到上述出租车往海边走了,其沿前进路“半行半跑”左拐进入三中路到了贵州路与三中路口。

350米半跑步状态,至少3分钟)

第四个过程:裴金德在贵州路与三中路口搭上一辆摩托车;

第五个过程:裴金德坐摩托车沿贵州路往北走,到海角路往西,一直到海角路与云南路交叉口西北角的水产码头大门口。

1.5公里3分钟)

第六个过程:在水产码头大门口停车,给摩托车司机3元钱。

第七个过程:从水产码头大门口走到码头里面冰架旁。

200米,130秒)

第八个过程:进入水产码头后,看见四人围着被害人,裴金德上前辨认,开始踢,打了“三几分钟”,那个人不动了;

第九个过程:黄子富摸死者鼻子,抛尸。

10分钟)

第十个过程:后来大家商量:这件事以后谁都不能讲出来;

1分钟)

第十一个过程:从水产码头冰架走到大门口;

200130秒)

第十二个过程:从大门口到路南面夜宵处搭摩托车;

50米,30秒钟)

第十三个过程:搭摩托车到明都大酒店见宋啓玲;

2.2公里4分钟)

第十四个过程:到了明都大酒店附近,停车,给摩托车司机3元钱。

(30秒钟)

第十五个过程:在明都大酒店附近找宋啓玲,在靠近夜市附近的路口那里找到宋啓玲;

(1分钟)

第十六个过程,与宋啓玲沿北部湾路向北部湾广场方向走去,到了北部湾广场;

700米,10分钟)

第十七个过程:在北部湾广场与杨炳燕、潘凤和汇合后,又见到包子、包子的朋友、一个女的;

第十八个过程:等待包子和包子的朋友送那个女的回去后,在幸福街对面的路口裴金德、宋啓玲、杨炳燕、潘凤和、包子、包子朋友共六人重新汇合;

10分钟)

第十九个过程:六人从幸福街对面的路口一起去幸福街找旅社开房睡觉。

200米,5分钟)

第二十个过程:裴金德和宋啓玲在湘江旅馆办理入住手续,

两人住一个标间,裴金德用自己的手机卡用宋啓玲的手机,给李警和打手机。

2分钟)

那么,我们的分析按照裴金德所供述的步行、乘坐摩托车完成上述过程,至少需要1。也就是说,从凌晨25842开始,在凌晨32506,任何人都无法完成从明都大酒店横跨北部湾路、穿越前进路、三中路,贵州路,海角路、水产码头内巷道、辨认被害人、殴打被害人、查验并确认被害人是否死亡、抛尸、制定攻守同盟、走出水产码头巷道、从水产码头回到明都酒店、再从明珠酒店步行到北部湾广场、汇合、等人、到幸福街开房、换手机卡全部过程。

那么,结论只能是:无可质疑的,被告人裴金德自己虚构了“北海水产码头故意伤害案”的所有情节,裴金德根本不可能有时间按照他所说的过程实施水产码头的杀人抛尸行为。

那么,结论也只能是:在20091114日凌晨25842,裴金德给李警和打完了一个长达163秒的电话之后,确如宋啓玲所说,裴金德与宋啓玲沿北部湾路向东走向北部湾广场,并与杨炳燕、潘凤和、包子、包子等人会合,继而到幸福街开房休息,继而裴金德于当日凌晨32506秒利用宋啓玲的手机自己的手机卡给李警和打了一个相当重要的电话!

二、本案最合理的解释,真凶必须查清,李警和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谁是真凶?

我们注意到案卷中如下细节:

1、2011年2月2日0时10分对“犯罪嫌疑人”宋啓玲的讯问笔录第3页第11-19行如下记载:“打得过程中……,我那老乡就叫我打电话给裴金德,让他过来认人,我就马上打电话给裴金德,但一直打都没有打得通,裴金德的电话一直在通话中,过了大概不超过一个小时左右,裴金德就打电话给我,让我去皇都红绿灯旁边那里找他。我听了就走过去找到裴金德。找到他以后,就见他打电话,但他的手机没有电了,就用我的电话打,也 不知道他打给谁,只听见他说打伤,不要打死,然后就挂电话了,然后我就和裴金德到幸福街的一间旅社开房睡觉了。”

2、宋啓玲在下列讯问中,也作了与上述内容一致的陈述;2011年2月2日11时30分,对宋啓玲的讯问笔录第3页第3-10行;2011年8月31日11时0分,对宋啓玲的讯问笔录2页20-22行,第3页1-4行。

问题一:裴金德使用宋啓玲手机给谁打的电话,他所指的“打伤,不要打死”会和本案有重大关联吗?

3、20091114凌晨25559秒,用宋啓玲的手机15240779212打李警和(沙角四)手机15107798291的,是被告人裴金德!通话时长为163秒,经计算,该通话持续到凌晨25842秒。

问题二:裴金德163秒钟对李警和谈了什么?他让李警和打伤谁?不要打死谁?

问题三:在警方对李警和后来4次讯问中,李警和为何都对此次通话有意隐瞒,讳莫如深?

4、裴金德电话记录显示,从11月14日凌晨2点11分35秒开始到早晨9点48分25秒,裴金德与李警和通电话竟然7次之多,这还不包括裴金德用宋啓玲手机于凌晨25559秒时长为163秒的一次通话!

问题四:裴金德与李警和的上述8次通话非常反常,他们究竟说了什么?会和黄焕海之死有关吗?

5、裴金德与宋啓玲在幸福街住宿,作为各有家室的男女青年,必然发生什么?但为什么裴金进入房间后的第一件事情偏偏是要给李警和打电话,而内容竟然是关心李警和是否吃完夜宵!(裴金德2011年8月30日讯问笔录15页5-7行)。

问题五:对裴金德而言,李警和,难道比宋啓玲还更值得裴金德关注吗?这不寻常的关心背后,意味着什么?裴金德究竟要关心什么?

6、2011年3月25日,公安机关对李警和讯问案发当晚的情况,李警和对公安机关撒谎,称当晚居住在航标宾馆。

问题六:李警和为何撒谎?有何目的?他需要隐瞒什么吗?

7、2011年3月26日,公安机关继续对李警和讯问案发当晚的情况,李警和讯问笔录是如下记载的:

思想教育10分钟后,答:紧张、四处张望、深呼吸、沉默不语10分钟;问:你有啥什么思想顾虑?没有什么顾虑的,只是有点紧张,你们让我调整一下(继续深呼吸并颤抖……);问:继续思想教育:答:继续深呼吸并颤抖。问:(裴金德)是什么时候(给李警和)打得(电话)?说了些什么内容?答:有所顾虑,四处张望,深呼吸,沉默不语约10分钟。

问题七:李警和为何如此紧张?正常吗?难道裴金德打电话安排李警和殴打了黄焕海?

8、杨炳燕在前进路口遇到的两个人,没有形影相随,而是先后相距10分钟时间(见20116190时潘凤和讯问笔录第913行)。但其中,必定有一个是黄焕海。而黄焕海行进的方向,是沿着前进路往北跑。恰恰,李警和、潘玉宇在前进路的洪记吃夜宵,李警和如果接到裴金德的电话,“将黄焕海打伤,不要打死”,黄焕海,将无法跑掉。

问题八:对于李警和当晚行踪,警方为何没有深入全面调查?

综上,辩护人认为:不能排除裴金德指示李警和打死黄焕海的重大嫌疑。也许,有人已经知道本案的真凶,但为了掩盖一个巨大错误,而不惜放纵真正的凶手!正如,北部湾广场摄像头如此之多,却都不予调取;正如,涉案车辆有出租车、摩托车3辆之多,却都无法查证。非不能也,实根本为凭空捏造!

综上,辩护人认为,裴金德根本没有直接作案时间,他虚构了“北海水产码头故意伤害案”的所有情节,除被害人已经死亡为客观真实外,本案指控我的当事人以及其他被告人的一切证据,显系伪造。本案,是一起人为炮制的冤假错案。我的当事人杨炳棋以及裴日红、裴贵、黄子富必须立即当庭予以释放,炮制假案的有关人员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将来敢于继续制造假证据的人员,必将受到更严厉的追究!而真凶,亦必须立即缉拿归案!必须如此,唯有如此,黄焕海在天之灵才可以得到稍微安慰,死者家属可以得到稍微慰藉,

开释蒙冤者,让他们享受阳光与自由!

正义,必在当下,我们无需等待!

杨炳棋辩护人:李金星律师

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杨金柱:27日庭审揭示法医参与出具虚假鉴定意见

10月27日北海庭审:彻底揭露北海公安检察和法医联手制造假案是出庭辩护律师的使命!

今天是北海案庭审第14日。自昨日开始,北海案庭审的控、辩(不包含裴金德的指定辩护人石律师)双方进入了真正的决战阶段。

鉴于昨日下午公诉人、裴金德的指定辩护人石律师以及控方聘请的“砖家”在法庭上胡说八道、颠倒黑白、指鹿为马,确认北海案受害人黄焕海的三份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和一份黄焕海死亡时间推断意见书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妄图以此给无罪的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定罪,北海律师团出庭辩护律师决定改变原定28日结束庭审的诉讼方案,在举国瞩目之下彻底揭露北海公安检察和法医联手制造假案的真实面目!

北海律师团出庭辩护律师自今日起,执行以下诉讼方案:

一、对公诉人出示的公安机关所作的被告人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的有罪供述,一律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要求办案警察出庭作证(裴日红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已经出庭作证的警察除外),查清办案警察对被告人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进行刑讯逼供的客观事实。

二、对公诉人出示的指控被告人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构成犯罪的证人证言,一律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三、对公诉人出示的指控被告人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构成犯罪的所有言辞证据,一律对该言辞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发表具体质证意见。

四、北海律师团出庭辩护律师一律将案卷中能够证明被告人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无罪的证据,在辩护人举证阶段向法庭举证,彻底揭露北海公安检察和法医联手制造假案的真实面目!

北海律师团出庭辩护律师一致表示:即使再用半个月时间开庭,也一定要完成彻底揭露北海公安检察和法医联手制造假案的真实面目的历史使命!

杨金柱隔空喊话:

北海公安如果让杀害黄焕海的真凶潜逃将难辞其咎!

黄焕海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和他人共同吃宵夜并且醉酒,凌晨3时前被他人在水产码头殴打致死并且被抛尸入海,尸体解剖所见:黄焕海胃内容物和十二指肠内容物全部排空。

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11]044号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09.11.19”黄焕海死亡时间推断意见书认为:“尸解检验时见死者胃、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全排空。因尸体已高度腐败,胃和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受腐败气体的挤压,影响到胃和十二指肠的自然排空状况,因此该尸体的胃和十二指肠内容物的排空状况,不能作为死者死亡时距其最后进餐的时间推断。”这是最荒唐的法医鉴定结论!

杨金柱请问北海法医:

1、黄焕海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进餐后一小时左右即被他人打死并抛尸入海停止消化功能,其胃内没有被消化的米饭(或面食)、海鲜和其它肉制品以及蔬菜到哪里去了?

2、你们所说的“因尸体已高度腐败,胃和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受腐败气体的挤压,影响到胃和十二指肠的自然排空状况”,是属于“死后呕吐”还是“死后排便”?

如果黄焕海的尸体因为“死后呕吐”而将胃内没有被消化的米饭(或面食)、海鲜和其它肉制品以及蔬菜“排空”,你们是否发现黄焕海的口腔和食道内有呕吐物?

如果黄焕海的尸体因为“死后排便”而将胃内没有被消化的米饭(或面食)、海鲜和其它肉制品以及蔬菜“排空”,你们是否发现黄焕海的大肠和直肠内有残留物?

无论是北海公安的法医还是广西公安厅的法医,你们今天看了杨金柱所提的两个问题,你们是否会出一身透汗!你们竟敢欺负天下无人!你们丧失了一个法医应该持有的起码的职业道德成为北海公安检察联手制造假案的帮凶!

黄焕海死亡时距其最后进餐的时间成为破解黄焕海命案的唯一关键!根据黄焕海“尸解检验时见死者胃、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全排空“的客观事实,黄焕海的最早死亡时间应该在2009年11月14日7时左右。这一客观事实岂容几个北海公安法医和广西公安厅法医颠倒黑白、指鹿为马!

杨金柱和北海律师团的律师们最痛恨的是:案卷材料显示,北海公安和检察在2011年6月--8月补充侦查期间,已经接触到或者已经发现了另有真凶杀死黄焕海,但为了掩盖以前北海公安检察联手制造假案的错误,竟然没有深入追查!

杨金柱特别提示:

北海公安和检察应该知道涉嫌杀死黄焕海的真凶是谁,如果你们今天不去立即抓捕涉嫌杀死黄焕海的真凶而让其潜逃,你们将难辞其咎!

公权造案之神奇的风衣

作者:冀字九十九号

一、物证来兮

在北海公安早期的法律文书(呈请破案报告书、提请逮捕批准书、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中,均没有出现物证。

而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物证时有时无。2010年2月10日,公安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于3月24日、6月4日分别补充侦查两次,于2010年8月19日起诉(北海检察院第一份起诉书,起诉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首次出现了物证;2011年6月23日的第二份起诉书(单诉裴日红)中,也有物证,到2011年7月13日变更起诉(第三份起诉书,对第一份起诉书进行变更),物证却消失了。此后再没有变更起诉过,不免令人对曾经一度出现尔后又神秘消失了的物证感到好奇,为物证的消失不免感到遗憾。

2011年10月27日,控方举证,终于让人见识到了物证。尽管此物证未必是彼物证,但终归也是物证。

二、风衣现世

据房立刚律师说:9:40分,公诉人出示物证,2009年11月14日死者事发当晚所穿的外衣,公诉方证据显示,此物证于2011年8月24日在水产码头打捞出海。在法庭上,我看到此件外衣上背后有金属光泽的铭牌,在灯光下熠熠生辉,整件衣服外观完好,让人慨叹:真是一件好衣服。

10:35分,警方侦查试验录像(试穿这件外衣)开始播放,我看到警方人员神灵活现的穿上这件衣服展示,禁不住笑出声,这衣服质地真好,在海中浸泡近两年之久,不朽不烂!

谭永沛说:"特大喜讯 " ,北海公安、检察机关今天又打破了一项世界纪录!今早的庭审,北海中院和我们北海律师团的辩护律师被北海检方胡弄了一个上午,他们所展示的所谓物证,竟然是北海公安为了把北海案办成铁案,于案发后的2011年8月24日近两年后,才花费了高达几万元的打捞费,从离水产码头五、六米远的地方,打捞到的一件所谓死者黄涣海在水产码头被被告人抛进海里浸泡了长达2年的衣服。并且,北海检方还找来了五、六个证人,都指认“这件衣服”就是黄涣海被打死那天身上的!哗,表演的全套道具都用上了,北海公安果然利害!

面对如此的“铁证”,我们辩护人还能做什么呢,还好,这件物证在法庭上也给我们每个辩护律师看了,并且我们都看明白了。幸运呀,我们有幸看到了一项世界奇迹:这件衣服上的金属标记在水产码头的海水中浸泡了2年,今天看起了居然还闪闪发光呀!这个世界纪录,非中国北海莫属!

网友“存在即反思”留言说,“北海公检又一个“四”:偷听朱、杨律师的谈话,认为拿到风衣可以反诘律师团,是一蠢;去抛尸现场打捞死者风衣,是二蠢;在现场打捞出风衣是三蠢;把风衣呈上法庭是四蠢。北海公检如此智商,说他们能破命案,猪都不信”。

二、不解之谜

这件风衣本身,以及与风衣有关的一切,都那么地神奇!

第一,为什么非得需要这个风衣?没有这件风衣,也没影响案件“告破”,没影响起诉、审判,当2010年时,已经走完了整个一审程序却被称“陷入了僵局”时并非因为缺少这个风衣。2011年恢复审理莫非指望这件风衣打破“僵局”?

据说,杨金柱曾在公开场合当着律师团之外的众人的面,突然很没有城府地显摆,你们知道黄焕海死前穿的什么衣服吗?朱明勇立即毫不客气在加以制止,杨金柱虽然没有再继续说下去,但是心情非常不爽,本想显摆一下,却讨了个没趣儿。不知道这件事儿怎么传到了公安的耳朵里,于是跑到大海里捞风衣,竟然还真的就捞上来了。有人说杨金柱口无遮拦而失言,也有人说杨金柱与朱明勇设了个套儿,想让公安往里钻——竟然还就真的钻进去了。

第二,风衣来自哪里?是真的从海里捞出来的,还是另有来路。如果是从海里捞出来的,为什么几天时间里黄焕海的尸体就漂移了六公里,而一年零九个月之后,风衣依然在抛弃的原地?假如不是从海里捞出来的,北海公安又是从哪里得到的这件风衣?

第三,风衣不烂之谜。在海水中浸泡了将近两年,“此件外衣上背后有金属光泽的铭牌,在灯光下熠熠生辉”,究竟是衣服好,还是水好,或者水和衣服都好!既然泡了六天的尸体在解剖时头颅能够血淋淋,我想,就应当允许泡了近两年的衣服光灿灿!

第四,证人之谜。“北海检方还找来了五、六个证人,都指认“这件衣服”就是黄涣海被打死那天身上的!”。不得不让人佩服这几个证人的记性。不知道他们还记不记得当晚裴日红等被告人们都穿的什么衣服?还记不记得跟死者黄焕海在一起的黄祖润、陈溢瑞穿的什么衣服?

第五,风衣在海底孤独不孤独?有没有“同伴儿”。当时捞黄焕海的风衣时,只捞起了这一件呢还是捞起了许多件,然后再由五六个证人从捞起的许多件衣服中准确地辨认出这一件。假如只捞起这一件,有没有准备许多件与之类似的衣服掺杂在一起然后再让证人辨认?有打捞的过程中,有没有发现其它与之相似的衣服而均置之不理,径直准确地捞起了这一件?

第六,衣服上有无红色防锈漆?

第七,“脱衣之谜”。按控方指控,被告人曾经“拳打脚踢”黄焕海致死然后抛尸,那么究竟先脱下衣服再“拳打脚踢”,还是“拳打脚踢”致死后、抛尸前把衣服扒下来,然后抛一次尸体、再扔一次衣服,并且抛弃在同一地点?不管打之前脱还是打死后脱,为什么只脱这件外衣而没有脱其它的衣服呢?

第八,鞋之谜。黄焕海的一双鞋,也被脱掉了扔在海里了么?在公安打捞风衣之时 ,有没有把鞋也作为打捞对象,或者捞鞋了但却没有捞到?衣服不漂不移、原地不动,莫非鞋自己“走”了?鞋啊,还在不在世。在的话,又在哪里?

第九,风衣作为物证使用的未来命运之谜。它将坚挺地被控方作为物证使用吗?会不会被“撤回”而不作为证据使用?

2011.10.28

北海案辩护律师27日微博集锦和博文

@王兴律师 #北海案#明天控方证人将出庭作证。而且可能将采取在另外房间隔离保护的方式通过视频作证,可能又是开先河之作。只是,这形式上的进步完全不能掩盖这两名“被嫌疑人”的证人出庭说谎的现实可能性。还有比牢狱之灾的威胁更有效的吗?

@王兴律师 #北海案#今天虽然上午和审判长吵了半天,下午挨了警告。但最大的收获恐怕是被告人的进步。他们已经能仔细查看录像和笔录,找出其中的问题,说出自己的想法,有的说的还很到位。当我要求法庭向被告人出示未宣读的证据后,甚至连认罪的裴金德都查看证人证言的全文。

@王兴律师 上午质证通话记录,我拉开了架势,做好了铺垫,正要开始讲这证据证明本案被告没有作案时间,审判长说只发表质证意见,具体理由辩论时再说。于是乎……

@王兴律师 #北海案#下午质证,公诉人仅快速宣读每组证据中的一部分。我只能向法庭提议:鉴于未宣读的证据也是指控有罪的证据,应当全部向被告人出示,以便他们质证。审判长也只好同意。说实话,提这要求时,我也深知这会耽误更长时间。但职业道德要求我,只能这么做。庭后交流,法官虽无奈,却理解。

@王兴律师 刑事冤案,你静悄悄的办,有司不以为然;你费力发动舆论,引起关注,却可能招致公权力更大的反扑,要将错误一错到底,用新的更大的错误掩盖旧的错误。甚至要想方设法消灭你反抗的能力和资源。贵阳黎庆洪案如此,南阳杨金德案,可能也要如此。

@王兴律师 出现的事件,本应在法医进行鉴定,科学地确认死亡性质是他伤(杀)还是自杀之后,再决定启动刑事立案程序。让鉴定引导侦查。但本案中,鉴定尚未作出,公安已经抓获“嫌疑人”并获取了用刀致死被害人的口供。之后出来的鉴定,“结合案情分析”,只能是他杀了。幸好没把刀伤再给编上。

@深圳律师徐天明:【北海案世纪审判的意义】1、展示侦查机关的侦查思路、方法依然落后,依然停留在依赖口供的阶段;2、展示法院不独立情势下的审判,将无法达成公平正义的结果;3、窥见司法公权在没有真正监督的情况下,对社会造成的巨大损害;4、政府怎样对待民众,在司法运作的各个环节,均得体现;5、人权的不堪现状

@深圳律师徐天明:【北海案堪称世纪审判】把北海中院审理的裴日红等人故意伤害案称为世纪审判,基于以下几点:1、庭审完结后再多次变更起诉书,每隔一段时间就补充新证据;2、会见遇阻、被监视、被围攻;3、在广西首次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4、各地律师自愿组团、公益代理;5、传数名警察出庭;6、庭审时间也将创记录。

伍雷对亲人最好的祭奠方式,就是让北海案蒙冤的被告人立即释放回家。让那些没有底线的作恶者,颤抖吧!伍雷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博文片段来自只向真理低头之伍雷:写在北海案即将结束之前的话 http://t.cn/ShfewH

伍雷今天,可以告诉这位老人的是,他应当打扫好庭院,让儿媳洗干净儿子的衣服,等待自己蒙冤2年的儿子即将回家!是因为,前天,光武前辈两位家人不幸去世促使我下定决心。那天……——博文片段来自只向真理低头之伍雷:写在北海案即将结束之前的话 http://t.cn/ShfewH

伍雷:2011年6月29日16:00,我曾经发了这样一条微博:北海,一位受害人父亲来找到我们,朴实的的老人,忐忑不安的问,说你们呆几天就走了,让我们家属不要听你们的。……——博文片段来自只向真理低头之伍雷:写在北海案即将结束之前的话 http://t.cn/ShfewH

陈光武律师微博发表了博文 《10月27日庭审消息》 - 10月27日庭审消息 @律师张颖:今天上午庭审中,周泽律师咆哮公堂:法庭不应该害怕辨护人发表质证意见!王兴律师正言抗议:法庭不应该限制辨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http://t.cn/ShMsh7

@周泽谈案说法 #北海案#开庭进入第14天,这些辩护律师和围观律师仍然在场。期间@陈光武律师 回家奔丧,@律坛怪侠杨金柱 @杨学林律师 @伍雷 @深圳律师徐天明 告假。@朱明勇律师 被“不用”后流窜作案。@陈有西律师 @迟夙生律师 来北海观摩后离去。为大家服务半个多月的最美女律师@律师张颖 今天也要回成都了。有点伤感

北海中院审理裴日红伤害案26-27日庭审日记

许同书律师

(2011-10-28 04:58:26)

许同书律师按:我曾推测,公安已经调取了与本案有关人员当时的通话详单和周围的监控录相而未作为证据提交。这些通话详单和监控相是本案当事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如果裴金德指示他人行凶,事前事后应当有频繁的通讯联系。北海守护者称在27日的庭审中,公诉人向法庭举证了上述材料。李金星律师通过对上述材料的分析,的确揭示了本案被告人有罪或无罪,还提示了真凶所在。
  谁在出汗?
原文地址:北海中院审理裴日红伤害案26-27日庭审日记----律师团出汗了!!作者:北海守护者

前几天,律师团希望裴金德会在庭上翻供的梦想破灭后,不得不进入了步步为牢的守势。这两天(26-27)公诉方乘胜追击,律师团终于招架不住,看来真的出汗了!!

26日,公诉举出现场勘查笔录、各被告人辨认现场笔录及同步录像。逐个播放各被告人到第一现场(前进路)和第二现场(水产码头)指认现场的录像。从录像上看,是公安人员开车逐个带被告人,在车上询问被告人行走路线并由被告人指路的情况下,先后到两个现场,由被告人指出了打架地点、乘出租车地点、路上转变地点、水产码头、冰架、抛尸地点、丢衣物手机地点。各被告人在车上或到现场下车后先后指出具体作案地点特征,有时是被告人在前面步行带着办案人员的。有个情节更真实,就是在一个交叉路口车走错了方向,这时被告人自己指出走错了,让车子倒回来开向另一个路口中。在水产码头被告人自己在前面指路,用手指认殴打地点和抛尸地点。从各被告人指认的地点来看,基本吻合,相互印证,让人确信无疑。对同步录像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辩护人和被告人都认可,这次没有提出是刑讯逼供(从录像看不可能逼供)(其实他们可以说在录像照不到的后面有一支枪在时刻指着他们,所以不敢不指认),律师只能说证据没有关联性。

27日,公诉方举出尸体检验鉴定方面的证据如鉴定书、照片及鉴定结论通知书。并申请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对市公安局和区公安厅的鉴定意见书,各方进行了激烈的争辩。但基本上是门外汉(不懂医学的律师)在跟门内汉(懂医学的鉴定人)之间的一场没有裁判标准的争吵,就象病人跟医生争论自己得的是XX病而不是XX病,律师只赢场面不赢技术。律师依据的是所谓最高检的法医王雪梅(此人得了精神病而被单位辞退)的什么专家意见。

公诉方还举出打捞死者外衣的现场同步录像,此次打捞是根据被告人关于现场处理被害人外套和手机的供述而请专业打捞队现场打捞的。打捞上来的外套经证人黄祖艺(是其本人衣物,当晚借给裴金德穿的)、黄祖宁辨认和被告人辩认(均有录像)确认系死者当晚所穿衣服。但在质证时,被告人称当时辩认时是受公安指使的。

公诉方还举出各被告人与各证人手机通话清单,证明他(她)们之间有联系等情况。

公诉方还举出北部湾路与前进路交叉路口监控录像。在录像中2:30分时杨炳燕、潘凤和、宋启玲三个女的拿出手机打电话。2:33分时有两个男的跨过马路,据裴贵的供说是其和裴日红去找裴金德。2:34分时有人被推倒,后宋启玲横过马路。2:47分时裴金德一个人过马路。2:58分时杨炳燕、潘凤和横跨马路离开北部湾路。2:59分时有一辆警车经过。3:12分20秒裴金德一个人快速从明都酒店前路过。3:53分裴贵、杨炳棋、黄子富三个人横跨马路。这段录像对于各被告人的作案时间及去向很有说服力。作案可能就是在2:59分---3:53分之间,相差一个小时左右。

此外,还举出了很多证人的证言,具体记不清谁的啦。总之,对被告人是非常不利的,也证明被告人庭审以来的说谎。要么就是证人说谎。

这两天的证据都是客观证据,容不得被告人和律师狡辩的,其辩解也苍白无力。看来出汗的是律师团了!!

律师团急了,开始攻击指定辩护人和法官了,企图转移视线了。

还说“为了尽快抓捕杀人真凶,防止其潜逃,杨金柱决定向公安部直接举报”。说谎也不懂说得好听,既然“为了尽快抓捕杀人真凶,防止其潜逃

”,为何早就在“掌握”证据的情况下不报告,而是转移物证,直到现在才说什么向公安部报告呢?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吧!

"特大喜讯 " 北海公安、检察机关今天又打破了一项世界纪录!

----覃永沛律师27日博客文章

今早的庭审,北海中院和我们北海律师团的辩护律师一齐被北海检方胡弄了一个上午,他们所展示的所谓物证,竟然是北海公安为了把北海案办成铁案,于案发后的2011年8月24日近两年后,才花费了高达几万元的打捞费,从离水产码头五、六米远的地方,打捞到的一件所谓死者黄涣海在水产码头被被告人抛进海里浸泡了长达2年的衣服。并且,北海检方还找来了五、六个证人,都指认“这件衣服”就是黄涣海被打死那天身上的!哗,表演的全套道具都用上了,北海公安果然利害!

面对如此的“铁证”,我们辩护人还能做什么呢,还好,这件物证在法庭上也给我们每个辩护律师看了,并且我们都看明白了。 幸运呀,我们有幸看到了一项世界奇迹:这件衣服上的金属标记在水产码头的海水中浸泡了2年,今天看起了居然还闪闪发光呀!

这个世界纪录,非中国北海莫属!

北海案三份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一份黄焕海死亡时间推断意见书和最高检法医王雪梅的个人意见

金柱按语:北海中院昨日下午3时--7时对北海案受害人黄焕海的三份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和一份黄焕海死亡时间推断意见书进行了举证质证,现将该证据予以公布。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已经委托国内最权威的法医学专家对北海案受害人黄焕海的三份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和一份黄焕海死亡时间推断意见书进行专家论证。主要论证以下两个问题:

一、拳打脚踢能否产生受害人“黄焕海头部受到巨大作用力作用致颅底骨折、脑干周围出血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的结果?

二、根据受害人黄焕海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吃宵夜(醉酒)后于凌晨3时前被人打死后抛尸入海,其胃内容物和十二指肠内容物全部排空的情况,死者死亡时距其最后进餐的时间进行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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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140

一、绪论

(一)委托单位:北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城北责任区大队。

(二)委托时间: 2009年11月19日。

(三)检验对象:黄焕海,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家住北海市合清县西场镇卸江村委会下卸江村十四队13号。

(四)简要案情:2009年11月19日上午10时许,有群众在北海市渔轮厂码头海面发现一具男性尸体(经家属辩论该死者为黄焕海,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家住北海市合浦县西场镇卸江村委会下卸村十四队13号。)。

(五)鉴定要求:死因鉴定并对案件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六)检验时间:尸体解剖于2009年11月19日14时至18时进行。

(七)检验地点:北海市公安局尸体解剖室。

二、检验

1、死者衣着情况

死者上身穿(由外向内)蓝灰色短袖衫,肩背部表面附有红色油漆痕;下身穿(由外向内)灰色牛仔裤,后侧表面附有红色油漆痕,白色内裤;赤足。

2、尸表检验

尸长161cm,发育正常,营养中等,体型中等。尸体高度腐烂呈巨人观,双手双脚皮肤膨胀、皱缩、变白。

头面部:左面部见条状擦伤痕,无出血征象,右面部表皮剥脱,右额顶部、鼻部见片状擦挫伤痕,鼻周存留点片状凝血块。余未检见损伤异常。

颈项部:未检见损伤异常。

胸腹部:胸腹部见多处片状表皮剥脱痕,皮内皮下及各肌群未见出血,余未检见损伤异常。

躯干背部:未检见损伤异常。

四肢及会阴部:未检见损伤异常。

3、解剖检验

头部解剖:冠状切开头皮见右额片状头皮内出血,枕部见3x4 cm头皮下血肿;锯开颅骨见右侧大脑顶叶散在点片状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沿左侧颅后窝经斜坡至右侧颅中窝骨缝分离,枕骨大孔脑干周围血肿形成。余检查未见损伤异常。

颈项部解剖:纵向切开气管未见泥沙、泡沫和其他吸入性异物,肺组织未出现水性气肿征象。

胸腹部解剖:左右胸腔见大量水性液,心肺被膜未见出血点,余未检见损伤异常。

三、分析说明

(一)死亡原因:根据尸检所见,死者颅底骨折(颅底沿左侧颅后窝经斜坡至右侧颅中窝骨缝分离),右侧大脑顶叶散在点.片状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干周围血肿形成,余全身各重要器官无明显损伤异常,由此分析死者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二)死亡方式分析: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损伤主要分布在头部,颅底骨缝分离,脑干周围血肿形成,鼻周存留点片状血块,气管内未见泥沙、泡沫和其他吸入性异物,心肺被膜无出血点,肺组织未出现水性气肿征象,由此判定死者黄焕海系头部受到巨大作用力作用致颅底骨折、脑干周围出血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尸体为死后入水。左面部及胸部皮内皮下无出血,该处擦伤痕推断为死后形成。

(三)死亡性质分析:根据检查所见损伤的部位、程度,结合案情分析,损伤符合他伤(即他杀)o

四、鉴定结论:

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鉴定人:北海市公安局 主检法医师 韦义辉

法医师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黄焕海尸体检验照片1份29张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物证检定所法医学尸体补充检验意见书

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11044

一、绪

(一)委托单位:北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城北责任区大队

(二)委托时间: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三)检验对象:姓名:黄焕海,男,汉族,1992年8月16日生,家住合浦县西场卸江村委会下卸村十四队13号。

(四)简要案情:2009年11月19日10时许,有群众在北海市渔轮厂码头海面发现一具男尸(经家属辨认死者为黄焕海,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家住北海市合浦县西场镇卸江村委会下卸江村十四队13号)。第一次尸体检验时间:2009年11月19日;为审案需要,局领导决定对死者黄焕海进行复检。复检时,北海市公安局派出法医韦义辉、王攀、罗镇,痕检照相技术员李立新、文道堽,会同广西公安厅刑侦总队法医专家朱少健(主任法医师)、北海市检察院技术科科长邓安红、法医陈忠善(主检法医师)一起进行。

(五)鉴定要求:在原检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弄清死者黄焕海的躯干和四肢是否存在骨折或被击打等问题。

(六)检验时间:复检时间2011年04月16日10时到2011年04月16日12时30分。

(七)检验地点:北海市公安局尸体解剖室。

二、检 验:

1、衣着情况:

全身衣着均未见锐器损伤。

2、解剖检验

胸腹部解剖:沿胸部剪开缝线暴露胸腹腔见胸腹腔器高度腐败,剪开胃组织见胃内容排空,十二指肠内排空,余检查未见损伤异常。

躯干背部:纵向逐层分离皮肤、肌肉组织,见腰骶部肌肉组织出血,余检查未见异常。

四肢及会阴部:纵向逐层分离皮肤、肌肉组织,见右肩部深层肌肉组织出血,右膝部、右腘窝皮下见片状出血,余检查未见异常。

三、分析说明

根据尸体复查所见,死者躯干、四肢未检见骨折损伤异常,仅有腰骶部肌肉、右肩部肌肉组织出血、右膝部和右腘窝皮下出血,可以确认死者的腰骶部、右肩部、和右腘部生前有钝性暴力损伤史,但上述的损伤,均不属致命伤。死者全身衣着及尸体检验均未检见锐器损伤创口,可排除死者有锐器伤。

四、补充检验意见

死者黄焕海的腰骶部、右肩部、右膝部和右腘窝生前有钝性暴力损伤史。

法医学鉴定人:北海市公安局

主检法医师:韦义辉

主检法医师王 师:罗

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附黄焕海的尸体复查检验照片1份

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11]044号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

“2009.11.19”黄焕海死亡时间推断意见书

2009年11月19日上午10时,有一群众在北海市渔轮厂码头海面发现一具尸体(经家辨认死者为黄焕海,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家住北海市合浦县西场镇卸江村委会下卸江村十四队13号)。办案单位为审案需要,要求法医根据法医学知识对死者的死亡时间作出推断。根据案发当时北海地区季节的气温、浅海环境中的尸体自行浮出海面的时间,再结合死者尸体的腐败程度,特作出以下推断:

1、死者黄焕海的尸体被发现时,尸体已经浮出海面,根据案发当时北海地区季节温度(2009年11月14日的气温:多云转阴,温度:21℃;傍晚有强冷空气。北海地区气温急速下降。15日:小雨,温度:13℃—17℃;16日:小雨,温度:11℃—13℃;17日:多云间阴,温度:8℃—11℃;18日:多云,温度:7℃—14℃;19日:多云,温度:9℃—15℃),浅海环境中的尸体自行浮出海面的时间一般为死后3天;当尸体开始浮出海面时,其皮肤与活体批复的色质相近,但在对黄焕海进行第一次尸检时,裸露部分的肢体皮肤已经开始发黑,腹部已出现腐败静脉网,整个尸体呈高度腐败,双手双足皮肤膨胀、皱缩、变白。说明该尸体浮出海面后,暴露在空气中已有2至3天时间。由此推断死者黄换海的死亡时间距第一次尸检时间(2009年11月19日上午10时)为6天左右。

2、尸解检验时见死者胃、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全排空。因尸体已高度腐败,胃和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受腐败气体的挤压,影响到胃和十二指肠的自然排空状况,因此该尸体的胃和十二指肠内容物的排空状况,不能作为死者死亡时距其最后进餐的时间推断。

北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技术大队

主检法医师:韦义辉、王攀

2011年05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关于黄焕海尸体的重新鉴定意见书

一、绪论

1、委托单位: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

2、送检人:董剑飞,韦超强

3、受理日期:2011年8月29日

4、案情摘要:2009年11月19日上午10时许,有群众在北海市海城区渔轮厂码头海面发现一具男性尸体。经家属辨认和DNA鉴定,确定该死者为黄焕海(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生前家住北海市合浦区西场镇卸江村委会下卸江村十四队13号)。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于2009年11月23日发出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8月21日向办案单位发出北检刑诉提证[2011]5号《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认为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对被害人的死亡分析不够明确,致伤工具没有分析,影响本案事实认定。要求对黄焕海尸体进行重新鉴定。

5、送检材料:

(1)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相关尸检照片。

(2)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11]44号《法医学尸体补充检验鉴定书》及相关尸检照片。

6、鉴定要求:对黄焕海的死因进行重新鉴定。

7、检验开始日期:2011年8月30日。

8、检验地点:北海市公安局尸体解剖室、本中心法医室。

二、检验

(一)据北海市公安局物证检定所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记载及审查相关尸检照片可见:

死者黄焕海尸体长161cm,发育正常,体型中等。尸体高度腐败,呈巨人观,头面部及躯

干大部分表皮脱落,双手、双足皮肤膨胀、皱缩、变白。左侧耳前及太阳穴部见数处条状擦伤,范围为10.0cm×4.2cm。右额顶部有片状挫擦伤,右面部表皮脱落,鼻子右侧有片状挫擦伤。鼻周存留点片状凝血块。

冠状切开头皮,见右额颞部有片状头皮内出血,枕部右侧4.0cm×3.0cm帽状腱膜血肿。锯开颅骨见右侧大脑顶叶散在点片状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沿左侧颅后窝经斜坡至右侧颅中窝骨缝分离,枕骨大孔延髓周围血肿形成。纵向切开气管未见泥沙、泡沫和其他吸入性异物。左右胸腔见大量水性液,心、肺被膜未见出血点。

(二)据北海市公安局物证检定所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11]044号《法医学尸体补充检验意见书》记载及审查相关尸检照片可见:

沿胸部剪开缝线暴露胸腹腔见胸腹腔脏器高度腐败,剪开胃组织见胃内容排空,十二指肠内排空。沿后正中线纵向逐层分离躯干皮肤、肌肉组织、见腰骶部皮下肌肉组织出血。纵向逐层分离四肢的皮肤、肌肉组织,见右肩部深层肌肉组织出血,右膝部、右腘窝皮下见片状出血。余检查未见损伤异常。

(三)2011年8月30日复检尸体所见:尸体冰库保存,已严重霉变,内脏及软组织严重腐败。观察颅骨骨折情况,见自左顶骨下缘线状骨折经左侧颅后窝、岩枕裂、斜坡骨缝向右侧延伸至右颅中窝,其中斜坡骨缝处分离最宽,宽约1.5mm,骨折线两端逐渐变细闭合。

三、分析说明

(一)根据检验所见,死者颅底有横跨左右两侧的明显骨折,脑干周围血肿形成,右侧大脑顶叶散在点片状蛛网膜下腔出血等颅脑损伤改变,死者黄焕海符合因严重颅脑外伤而死亡。

(二)根据检验所见,颅骨骨折以颅底斜坡骨缝分离最大处为中心向左、右两侧延伸,两端逐渐变细闭合。这一形态特点符合死者头颅一侧受硬质五体衬垫固定,另一侧受动态外力作用,造成颅骨的左右两侧受压发生整体变形、颅底的横径缩断而矢径增长,使颅底中部受到较大的矢状方向的拉应力作用而发生横行的骨折线。结合尸表检见左侧耳前及太阳穴部有数处条状擦伤,右额顶部有片状挫擦伤,右面部表皮脱落,鼻子右侧有片状挫擦伤等情况分析,不排除该颅底骨折系死者头颅右侧受硬质地面衬垫、左侧耳前及太阳穴部位被他人反复踢踏作用而形成。

(三)死者腰骶部皮下肌肉出血,右肩部深层肌肉组织出血,右膝部、右腘窝皮下出血等符合徒手打击形成。

四、鉴定意见

黄焕海符合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 李发贵

主任法医师 朱少建

授权签字人:主任法医师 朱少建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最高检察院法医王雪梅致北海黄焕海案主审法官的公开信

敬的北海黄焕海案主审法官:日前我收到黄焕海案律师发给我的四份法医鉴定书,阅后深感问题严重,在我看来,此案涉及的法医学问题非常明确并非属于疑难案件,但是,发案两年来,历经四次法医鉴定,虽出现明显漏洞和错误,却无人从法医学的角度对这些漏洞和错误进行合理的批评。面对这样的现象,法医王雪梅以个人名义,强烈要求当面向黄焕海案主审法官展示枕部着地形成头颅减速运动伤的成伤机制。在此,我郑重宣誓:法医王雪梅虽是检察院的法医,但更是人民的法医,在涉及人命关天的大是大非面前,誓与真相站在一起,誓与真理站在一起,即使被组织被单位开除,即使被判刑被暗杀,我也绝不会保持沉默!!!

我对黄焕海案先后四份法医鉴定书发表的个人意见:

根据四份法医鉴定书的相关记载,不难认定,黄焕海死于重度颅脑损伤。

但是,我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中关于黄焕海死亡性质符合他杀的分析,不够慎重;此外,我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关于黄焕海尸体的重新鉴定意见书》中的分析说明部分,严重缺乏科学性。

在北海的海面上发现了死于重度颅脑损伤的黄焕海的尸体,这个基本事实,可以肯定地告诉我们,黄焕海是死亡之后被人抛尸入海的,但是,死后抛尸的犯罪事实并不意味着必然存在他杀的犯罪事实,致命性颅脑损伤的成伤方式,除了他伤外,并不能排除酒后意外摔伤或是酒后斗殴中摔伤的可能性,因此,对黄焕海死亡性质的推断,必须通过对头部损伤的着力点、作用于头部的钝性物体以及头部在损伤瞬间的运动状态进行科学的分析与论证,否则,没有科学依据地断言他杀,不仅会局限侦查视野和范围,还极有可能误导侦查方向,后果不堪设想!

我个人认为,黄焕海头部损伤的着力点,绝不能排除头枕部、对黄焕海头部产生巨大钝性外力的钝性物体,绝不能排除地面、黄焕海头部在损伤瞬间的运动状态,绝不能排除能够产生巨大暴力的减速运动,换句话说,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没有理由排除导致黄焕海死亡的那个致命性颅脑损伤是仰面摔倒时枕部着地形成的。尸体的证据是:法医解剖所见的“枕部右侧4.0cm×3.0cm帽状腱膜血肿”以及明显的外轻内重的损伤特点。

我特别不能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关于《黄焕海尸体的重新鉴定意见书》中“根据检验所见,颅骨骨折以颅底斜坡骨缝分离最大处为中心向左、右两侧延伸,两端逐渐变细闭合。这一形态特点符合死者头颅一侧受硬质物体衬垫固定,另一侧受动态外力作用,造成颅骨的左右两侧受压发生整体变形、颅底的横径缩断而矢径增长,使颅底中部受到较大的矢状方向的拉应力作用而发生横行的骨折线。结合尸表检见左侧耳前及太阳穴部有数处条状擦伤,右额顶部有片状挫擦伤,右面部表皮脱落,鼻子右侧有片状挫擦伤等情况分析,不排除该颅底骨折系死者头颅右侧受硬质地面衬垫、左侧耳前及太阳穴部位被他人反复踢踏作用而形成”的分析意见。

我提请我的同行们注意,导致颅骨整体变形的力量是巨大的暴力,试问,你们所说的造成颅骨左右两侧同时受压而发生整体变形的头颅右侧和左侧耳前及太阳穴,除了表皮擦伤和片状挫擦伤外,还有其他受力的证据吗?试问,你们所说的那个受硬质地面衬垫的头颅右侧,除了仅见的“右额颞部有片状头皮内出血”和“片状挫擦伤”外,连头皮下出血都不曾发生,又怎么可能因此处的受压而形成颅骨整体变形呢?
更何况,死者颅内的损伤极其严重,巨大外力产生的冲击波在颅内的传导深达脑干,而太阳穴所处的颞部又是颅骨最薄弱最易骨折的部位,此处一旦受到巨大钝性外力的反复击打,不仅势必会出现颞骨骨折,还势必会出现颞部的皮下出血及颞肌出血,试问,你们所说的那个“从左侧耳前及太阳穴部位被人反复踢踏的外力”,怎么可能完成深达脑干的力的传导却又不破坏踢踏局部的组织而形成相应的皮下出血、肌肉出血和骨折呢?

关于黄焕海的头颅骨折情况,法医的记载一是“颅底沿左侧颅后窝经斜坡至右侧颅中窝骨缝分离”,一是“自左顶骨下缘线状骨折经左侧颅后窝、岩枕裂、斜坡骨缝向右侧延伸至右颅中窝”。这先后两次的记载是不矛盾的,从这两处记载中,我们可以知道两个基本事实,一是死者的颅骨骨折是连接骨与骨之间的自然骨缝因外力作用而形成的分离,一是骨缝分离的的两个断端分别是“左顶骨下缘”和“右侧颅中窝。从上述骨折的特征,不难分析形成骨缝分离的直接外力,来自于右枕部,而骨缝的分离是与直接外力冲击波轴线成直角的间接外力形成的,是颅骨整体变形的结果。具体分析如下:右枕部受力,作用力冲击波的轴线是右枕部至左额部的连线,在受力的瞬间,犹如一个具有弹性半球体的颅骨沿作用力冲击波的轴线缩短,因此与此轴垂直的直径相应地延长,该直径两极的颅骨即左枕部与右额部所受牵张力最大,导致枕骨整体后移,形成法医解剖所见的“自左顶骨下缘线状骨折经左侧颅后窝、岩枕裂、斜坡骨缝向右侧延伸至右颅中窝”的骨缝分离。

法医鉴定,必须立足尸体。此案,尸体上最显著的特征是,除一处绝对致命伤和几处轻微的体表损伤外,未见其他构成伤害的损伤。对于一个17岁的具有旺盛生命力和反抗力的青年来说,这样的尸体征象,很难用殴打致死进行诠释。广西公安厅法医作出的死者致命性颅脑损伤“系死者头颅右侧受硬质地面衬垫、左侧耳前及太阳穴部位被他人反复踢踏作用而形成”的分析,除严重违背科学规律外,从常识上讲,也很难令人信服:一个大活人,即使被人活活踢死,也应该在尸体上留下垂死挣扎或人为束缚的痕迹,这是一个常识,如果缺乏相应的尸体证据,无论案件调查情况如何,在“立足尸体、重视现场、参考案情,彼此印证”的鉴定原则下,也必须服从尸体证据,听死人说话而不是听活人说话!

此外,黄焕海尸体上唯一的一处致命伤发生在头枕部,此处损伤又呈现出明显的头部减速运动伤的特征,即外轻内重,有鉴于此,我们完全有理由排除导致黄焕海死亡的致命性颅脑损伤是徒手伤。

一般而言,一个意识清醒的人,不会仰面冲天枕部着地摔死的,但是,酒后摔死并非罕见,且酒后摔死多见枕部着地,这是因为醉酒状态下人体的运动功能严重失调,导致醉酒者失去自我保护意识的仰面跌倒,因致命性颅脑减速运动伤而死亡。

此案,死者胃容物和十二指肠的完全排空及单一头枕部巨大钝性暴力导致的致命性颅脑损伤的尸体特征,高度提示我们,死者死于醉酒状态下的一次性仰卧位跌倒,否则,团伙他杀案,无论是激情犯罪还是预谋犯罪,都很难解释死者除头枕部一次性减速运动形成的损伤外,未见其它严重损伤的法医学尸体剖验所见。根据法医记载的身体其他部位轻微的徒手伤,不排除酒后打架中摔倒形成致命性颅脑损伤的可能性。此外,法医记载的“腰骶部皮下肌肉组织出血”及“右肩部深层肌肉组织出血”亦不能排除系摔倒在地所致。

一般而言,致命性颅脑损伤发生后,并非立即死亡,伤者会立即出现深度昏迷或植物人状态,无论是深度昏迷,还是植物人状态,只要伤者的心跳呼吸尚存,消化系统就会继续工作,胃和十二指肠的排空就会继续进行直到完全排空。一般而言,尸体解剖所见胃内容排空,提示死者死亡距最后一餐的时间为4——6小时,十二指肠排空时间应在6小时以上。

谈到这里,我还要谈一个问题,关于根据胃容物推断死者死亡距最后一餐时间的问题,我对《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09.11.19”黄焕海死亡时间推断意见书》中“尸解检验时见死者胃肠道、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完全排空。因尸体已高度腐败,胃和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受腐败气体的挤压,影响到胃和十二指肠的自然排空状况,因此该尸体的胃和十二指肠内容物的排空状况,不能作为死者死亡时距其最后进餐的时间推断”的说法很不赞同,我个人认为,这样的分析很不负责任,至少在鉴定人并没有通过解剖检验证实死者的膀胱、直肠等器官是否也由于腐败气体的挤压而完全排空的情况下,就轻易做出胃和十二指肠内容物的完全排空是由于腐败气体挤压的明显暗示,非常不职业。事实上,尸体高度腐败后,不仅有可能出现死后呕吐现象,更有可能出现死后排便、死后排尿现象,死后排尿会导致膀胱的完全排空,而死后呕吐和死后排便则很难导致胃及肠道的完全排空。有鉴于此,黄焕海胃和十二指肠完全排空的尸体征象,依然值得我们重视和参考,依然可以提醒我们注意和警惕:黄焕海死亡距最后一餐的时间有可能在六小时以上。

一般而言,朋友聚餐或是酒后斗殴出现突发意外死亡事件,一是送医院,二是通知家人,但假如涉及难以解决的高额医疗费用和经济赔偿甚至刑事犯罪,当事人有可能产生藏匿尸体的犯罪心理,在北海,投尸入海应该是罪犯可以想到的一个毁灭尸体证据的方案,但犯罪心理的产生,犯罪方案的计划与实施,会与死亡的发生有一个时间差,这个时间差不会太长,一般而言,超不过三天。


酒后涉案,很多醉酒者会出现记忆恍惚,有些甚至出现病理性遗忘,因此,这类案件很难避免完全背离事实的假供,特别是相互感应的群体性假供,诱供的成功率也特别高。

我个人认为,此案需要补充侦查的,一是黄焕海事发当天是否饮酒?二是黄焕海失踪当天从餐馆出来后至少六小时之内,身在何处?

2011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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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梅,女,1956年生于朝鲜。
  1970年入伍;1973年复员分配到西安市儿童医院工作,曾任病区护士长;1978年考入西安医科大学医疗系,1983年获医学学士学位;1983年考入西安医科大学法医系,1986年获法医学硕士学位;1986年10月分配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从事法医专业技术工作,1995年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现为中国法医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副主任、主任法医师。   作为全国检察机关法医队伍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曾组织并承担了数百例省级检察机关送检的重特大疑难案件的法医学检验鉴定工作;代表检察机关,参加了近百例国家级重特大疑难案件的法医学检验鉴定工作。   在国家级报刊发表学术论文、科普文章百余篇曾任国家级科刊物《法医天地》杂志社社长兼主编,著有《女法医手记》《错位的情爱》《法医探案》《死亡档案》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