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网三赚钱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3 05:36:20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3月17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评价证书”),并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三条 评价证书分甲级、乙级两个等级,并根据持证单位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按行业和环境要素划定业务范围。
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四条 持有甲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一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持有乙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二章 申请评价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申请甲级评价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二)能够独立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主要污染因子的调查分析和主要环境要素的影响预测,开展生态现状调查和预测,对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有分析、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专职技术人员中应有四名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和六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其中有不少于六人具备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三年以上的工作业绩。上述所有人员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持证上岗要求,熟悉和遵守国家与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四)具备专职从事工程、环境、生态、社会经济等专项工作的技术人员;
(五)配备有与业务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绘图设备。
 

第六条 申请乙级评价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二)能够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主要污染因子的调查分析和主要环境要素的影响预测,开展生态现状调查和预测,对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有分析、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专职技术人员中,应有六名以上的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上述人员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持证上岗要求,熟悉和遵守国家与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四)具备专职从事工程、环境、生态、社会经济等专项工作的技术人员;
(五)配备有与业务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绘图设备。
 

第七条 申请甲级评价证书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领取并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征求申请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甲级评价证书。
 

第八条 申请乙级评价证书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领取并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送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局审查并签署意见,有行业主管部门的报送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二)申请单位将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局或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申请表》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核;
(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乙级评价证书。
 

第九条 人员配置不完全具备乙级评价证书资格要求的申请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局核准,可申请只开展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业务的乙级证书,申请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证书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定期将已颁发评价证书的评价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评价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由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机构承担,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评价单位签订评价合同时,必须标明评价证书的级别和编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附有评价证书缩印件(按原样缩印至三分之一)、工作人员姓名及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持证上岗证书编号。
 

第十二条 评价单位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组织对评价单位业务开展情况的考核。考核分定期考核和日常检查,定期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日常检查不定期进行。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可以委托省级环境保护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评价单位进行日常检查。
接受委托的省级环保局应当将检查结果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十四条 评价单位每年必须按规定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工作业绩记录表”,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局和本行业主管部门。评价单位在机构或人员发生调整或变化时,必须及时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
 

第十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考核结果,对甲级评价证书可以分别予以确认、限期整改、降级或吊销,对乙级评价证书可以分别予以确认、限期整改或吊销。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持证单位,可以酌情分别予以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评价单位暂停使用其评价证书,不得承担任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予以评价证书降级或吊销评价证书的处罚。
(一)机构、人员发生变化已不适应评价工作的;
(二)评价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评价合同的;
(三)变相转包评价工作或承接项目与评价证书业务范围不一致的;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在审查过程中质量较差的;
(五)无故不参加定期考核或拒绝接受日常监督检查,或不按规定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工作业绩记录表》的。
 

第十七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价单位,予以吊销评价证书的处罚:
(一)在领取评价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转借评价证书的;
(三)环境影响评价中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
(四)因评价结论错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和经济损失的;
(五)超过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国外机构在我国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其评价资格须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可。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环保局1989年9月2日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89]环监字第281号)即行废止。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编制说明

 

一、修改原《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1989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89]环监字第281号)规范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应该看到,原《管理办法》颁布已经十年了,在持证单位的资质、人员及仪器设备配置等要求内容与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难以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与新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也存在冲突之处,在实践中也发现了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1. 各环评单位都必须是国务院部委或省的事业单位。随着改革开放的变化,这类事业单位越来越少,且都走向企业化管理。这样,原《管理办法》中的要求难以适应现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
2. 在原《管理办法》中未划分评价单位的业务范围,评价单位可以承接任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既不利于发挥各单位的专业特长,又造成评价单位的无序竞争,影响了环评工作质量;
3. 对评价单位要求过多的大型监测仪器,却无监测任务,使评价单位投入资金过大又不能发挥作用,造成资金浪费,设备闲置;
4. 未明确要求评价单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目前评价市场收费混乱,协议收费、超标准收费或压价收费等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形象,影响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水平,也损害了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5. 现有的环境影响评价队伍仍然过大,一些持证单位无事可做。有些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的能力和水平,不以科学态度对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甚至弄虚作假。因此,通过颁布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来提高对评价队伍的要求,重而整顿评价队伍;
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明确要求评价证书的权限在总局,而原《管理办法》中评价证书的管理权限是分两级管理的,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冲突。
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在讨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整顿环境影响评价队伍、规范证书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第十三条中也明确要求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为此,在认真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了《办法》。
 

二、《办法》的编制过程
1998年11月底,由监督司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了编写小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进行修订,12月初形成了《办法》初稿。经司内及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多次讨论,形成了讨论稿。从98年12月中旬到99年1月,先后在广州、北京和武汉召开征求意见会,听取了北京、广东、四川、新疆、黑龙江等25个省、市环保局,交通部、铁道部等国务院8个部委和12个评价单位的意见。与此同时,于12月24日以环监函[33]号文书面征求了省环保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总局有关司的书面意见。
根据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讨论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提交于1999年1月22~24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会议》讨论。
编写组根据所提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又经监督司与法规司的多次讨论和修改,形成了目前的送审稿。
 

三、对《办法》中新增条款和主要修改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证书证书管理权限和评价工作范围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将证书管理权限上收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并要求持证单位根据所划定的业务范围开展评价工作,以利于发挥各单位的专业特长。此外,还规定了证书的有效期限。为有利于市场竞争,乙级证书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关于甲、乙级评价证书的申领条件和程序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要求评价单位是具有法人资格并设置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而不再要求其必须是事业单位、具备大型监测仪器等。但是,加强了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人员的资质要求,并对甲级单位的人员提出了工作业绩要求。同时,将工作业绩好的乙级证书申请甲级证书也列入到甲级证书的申请条件中。
甲、乙级证书的申领程序是根据其工作范围确定的,如甲级证书主要承担国家负责审批的项目,因此直接向总局直接提出申请,由总局征求地方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核发;乙级证书主要承担地方审批的项目,因此,应先由省级环保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再报总局审批。
此外,为照顾无持证单位的边远地区,对只有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资格的乙级证书适当放开。
(三)关于证书的管理与考核
明确要求总局应定期公布甲、乙级证书单位名单,持证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等。增加了评价单位每年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工作业绩记录表”的内容,以了解其工作情况。
(四)关于罚则
增加了“对两年内没主持完成由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甲级持证单位,将对其进行降级处理;对两年内没主持完成任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将收回评价证书”的内容。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