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运石之门铃羽图:嘘,请认真听我宣读你的权利 - 何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2:43:21
长假漫漫,做一道逻辑推理题打发时间吧。题目是这样的:
   “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可能成为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在回答我们的问题前,先与律师进行交谈。如果你无资力雇请律师,我们将免费为你指定一个。和我们谈话期间,你有权在任何时候行使上述任何权利。”根据这句话,下面哪项不是你的权利?
   A、警察问你任何问题,你都可以缄口不言
   B、你有权等律师来了再回答问题
   C、警察问你问题时,你可以让律师在场
   D、上述三项都是你的权利
   其实,这不是一道测试题,而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2010年2月23日通过佛罗里达州诉鲍威尔(Floridav.Powell)一案的判决回应的问题。
   事情得从7年前说起。2004年8月10日,佛罗里达州坦帕市警方在侦办一起抢劫案时,逮捕了嫌犯凯文·德维恩·鲍威尔(KevinDewaynePowell),并从他的住处搜到一把9毫米自动手枪。
   警察将鲍威尔带至警局后,循例宣读了他的权利:“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可能成为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在回答我们的问题前,先与律师进行交谈。如果你无资力雇请律师,我们将免费为你指定一个。和我们谈话期间,你有权在任何时候行使上述任何权利。”上述宣告,一般被称为“米兰达宣告”,由最高法院在1966年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中确立。
   但是,细心的读者可能发现,坦帕警方宣读的权利,与传统表述不太一样。其他地区警方在宣读“米兰达权利”时,会告诉嫌犯“有权聘请律师在场”,意思是,在整个讯问过程中,律师都可以在场。但坦帕版的“米兰达宣告”,却没有明示这一点。
   鲍威尔刚被警察从热被窝拎到警局,正昏头昏脑,当然没机会辨识上述差异。他表示,听明白了本人权利,不打算请律师帮忙,然后在相关表格上签了字。随后,警察讯问了鲍威尔。鲍威尔承认自己有前科,也知道持有██是违法行为,但辩称持枪纯粹是为了自卫。
   根据鲍威尔的供词,检察官控告他非法持枪。庭审前,律师发现警察宣读权利的方式存在问题,向法庭提出抗辩。律师认为,警察只说鲍威尔有权见律师,这会让后者以为,自己只是在被讯问之前,有权与律师谈谈。他可能觉得这样的“事前”谈谈意义不大,白白浪费律师费而已。如果警察表述清楚了,鲍威尔未必会拒绝聘请律师。而且,一旦律师在场,鲍威尔可能就不会承认那把枪是自己的了。然而,一审法官还是认为,警察提醒得已足够明白,律师完全是没事找事,判定鲍威尔罪名成立。
   鲍威尔上诉后,情况果然峰回路转。佛州上诉法院及最高法院的法官一致认为,坦帕警方宣告的内容不够准确,“过度技术化(hypertechnical)”,无法让鲍威尔意识到对自己的讯问应当有律师在场,侵犯了他的“米兰达权利”。因此,警方通过讯问获取有罪供述无效。佛州政府不服判决,申请联邦最高法院调卷审理。2009年6月22日,最高法院受理此案。
   其实,案情推进到这里,确实有点儿像一道托福逻辑题。当一个正常人被告知自己“被讯问前有权见律师”,又被告知本人“有权在任何时候行使上述任何权利”后,他能不能据此推导出,本人有权只在律师在场情况下回答警察提问呢?如果答案是Yes,坦帕警方的行为就不违宪,反之,鲍威尔无罪。
   2010年2月23日,联邦最高法院以7-2票,在这起名为佛罗里达州诉鲍威尔案(Floridav.Powell)的判决中,给出了上述问题的答案:Yes。金斯伯格大法官起草了本案的判决意见。她提出,米兰达案的判决要求,一个人在被警察讯问前,必须被“清楚告知(clearlyinformed)他有权聘请律师,且讯问时律师有权在场”。但是,米兰达案并未要求警察在宣读这些权利时,必须严格照搬判决原文,他们只需完整向嫌犯传达类似信息就可以了。
   而在金斯伯格与另外6位大法官看来,坦帕警方的宣告内容,满足米兰达案的要求。因为警察事先申明,鲍威尔有权在接受讯问前与律师交谈,后面又说:“和我们谈话期间,你有权在任何时候行使上述任何权利。”“任何时候”当然包括“被讯问时”,“任何权利”当然包含“与律师交谈”,也即“律师在场”的权利。两句话结合起来,完全可以得出“被讯问时要求律师在场”的内容。
   金斯伯格在判决中,极力赞扬了联邦调查局宣读“米兰达权利”时的精确性,后者向来注重执法规范,FBI探员在讯问嫌犯前,一般都会说:“……你有权在我们问你任何问题前征求律师意见。讯问期间,你有权令律师一直在场”,而且语速必须平稳,不能像打机关枪式迅速读完。但是,金斯伯格进一步指出,精确、清楚地宣告被告权利当然重要。但是,在宣读权利时,没必要搞教条主义,逼着警察生搬硬套或照本宣科,只要他们完整、准确地表达出“米兰达权利”的内容,就算依法执法了。
   7位大法官的说法当然没错,可是,宣读被告权利又不是做托福逻辑题,总归是越明晰越好。而且,在鲍威尔案里,嫌犯还未从刚刚被捕的惊恐中恢复过来,怎么能指望他冷静推理出自己的权利,并做出明智判断呢?多数方大法官显然只考虑了语义,但没有顾忌语境。如若不信,请闭上眼睛想象一下,你若是鲍威尔,在当时的情绪下,能从警方的宣告中,迅速推导出自己应有的权利么?
   写于201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