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雪浪山: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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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民間對胚胎幹細胞快速研究發展所引起的倫理爭議越形擴大,行政院衛生署在91年2月29日和同年6月27日發布同一則新聞稿,並做出以下的決議。

◆內容:「衛生署醫學倫理委員會」新聞稿 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近來胚胎幹細胞之研究快速發展,但因涉及倫理爭議,行政院衛生署曾於九十年十一月及十二月間,分別於台北、台中及高雄等地舉辦公聽會,邀集醫學、社會學、倫理學、哲學專家及宗教界與病人團體表達意見。並於九十一年二月七日召開「醫學倫理委員會」,就有關胚胎幹細胞研究的倫理規範,做出如下決議:
一、 研究使用的胚胎幹細胞來源限於:
1. 自然流產的胚胎組織、
2. 符合優生保健法規定之人工流產的胚胎組織、
3 施行人工生殖後,所剩餘得銷毀的胚胎,但以受精後未逾十四天的胚胎為限。
二、 不得以捐贈之精卵,透過人工受精方式製造胚胎供研究使用。
三、 以「細胞核轉植術」製造胚胎供研究使用,因牽涉層面較廣,需再作進一步之審慎研議。
四、 供研究使用的胚胎幹細胞及其來源,應為無償提供,不得有商業營利行為,且應經當事人同意,並遵守「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
五、 胚胎幹細胞之研究,不得以複製人為研究目的。
六、
胚胎幹細胞若使用於人體試驗之研究,應以治療疾病和改善病情為目的,但應遵守醫療法規定,由教學醫院提出人體試驗計畫經核准後方可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