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政协:李伟民律师 : 无权请求法院处死咬伤自己的宠物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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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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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民律师
无权请求法院处死咬伤自己的宠物狗
(2011-10-26 16:57:03)
标签:宠物伤人
法院诉讼
处死动物
民事主体
诉讼请求
侵权责任法
杂谈
分类: 以案说法主持人:
据张老太起诉称,今年7月,她邻居杨某家的两只狗一路追逐她家的狗,来到张老太家门口,她急忙关门,在关门之时杨某家的两只狗将她左腿抓伤出血。后张老太找邻居杨某理论,杨某最初态度不错,承认他家的狗抓伤张老太,让张老太先去看病,会把看病的钱付给张老太。张老太于是先到医院打了狂犬疫苗等,谁知张老太打完针后要求杨某赔偿损失时,杨某却态度大变,不再承认张老太的伤是他家的狗所为,拒绝赔偿任何损失。
张老太觉得杨某实在是可恨,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除此之外,她居然还提出了一项之前基本没有见到过的一项诉讼请求,要求处死杨某所养的肇事狗,杨某认为张老太家也养了狗,到底是谁家的狗抓伤了张老太现在说不清楚,即使是自家养的狗抓伤了张老太,也并非是他指使,因此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里面关系到张老太的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追究肇事狗的责任,处死咬伤其的狗,这个请求很奇怪,张老太也有自己的想法,究竟这个请求合不合理,下面请到来自北京伟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李伟民律师来解释这个问题。
主持人:暂不谈论在这起事件中谁承担责任的问题,因为这起案件法院刚刚立案,还未开庭审理,现在就张老太关于处死肇事狗这一奇怪的诉讼请求来谈,要求处死肇事狗,这一诉讼请求有无道理?
李伟民律师:目前来看,依据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包括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看,这个请求是不能获得法律支持的。
主持人:为什么?
李律师:因为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这个条款来看,宠物对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承提侵权责任后果的主体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且结合我国民法通则原理和物权法相关原理来看,动物在本案中只是一个物,不是一个活生生的民事主体,它只能作为民事活动中一个物来看待。不能承担让这个物消失这样的责任。
主持人:让这个物消失,可是张老太伤的很重,她觉得很生气,觉得这个狗是个恶狗,处死它说不定是给村里人除恶呢?
李律师:这个要求可能让人看起来合乎情理,但从另外一面来说,也有问题。假如法律支持她的请求,那由那个机关来执行,不可能有机关对来执行造成损害的饲养动物。
根据古代的规定,当物或者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可能对物判处承担责任,但那是法律相对落后,还未达到文明的情况下才会出现这样的法律,但我们现在处于高度发达、高度文明,动物也有生命,如果造成侵权,由管理人或者饲养人尽量对受害人进行安抚或者补偿,但让这个物的价值仍然存在,如果要求把动物即这个物处死,这等于就是复仇、是报复,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是报复的心态,不符合现代文明的要求。
主持人:对。
李律师: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原理来看,侵权造成后果后是填补性赔偿的原则,弥补造成的损失。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的承担形式来看,也没有张老太所提出的这种形式。一般像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这样的承担责任的形式。
主持人:对,那对于本案法院如何处理,我们将拭目以待。通过您的解释,我们知道在我国法律中,是将动物是作为物来看待,而不是作为民事主体来看待。
李律师:对,这还是法律中的难题,在个别国家有突破,虽然把动物归在物的范畴,但是作为特殊的物来对待,是有生命的物。现在在国际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应赋予动物民事主体资格,如果是这样,那判定动物承担民事责任就没有问题,符合法律规定,但目前我国是不承认动物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李律师:将动物赋予民事主体资格后,地位就会提高,滥杀动物、虐待动物都会构成违法甚至是犯罪,这就会出现新的问题,所以目前国际上对赋予动物民事主体资格的呼声还未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