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副市长罗锡平判决:[转贴]江平再论“钉子户”:我只坐在法律一边 【猫眼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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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江平再论“钉子户”:我只坐在法律一边13968 次点击328 个回复0 次转到微评 笔落惊风雨 于 2007/4/1 23:01:37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著名法学家江平:我只坐在法律一边

2007年04月01日 10:53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马国川 北京报道

  一个国家既要有自由,又要有秩序

  经济观察报:关于重庆“钉子户”问题,您接受《东方早报》采访后,社会上意见不一,尤其是网上炒得一塌糊涂。坦白地说,不同意、甚至骂您的声音特别多。一位以反对物权法草案著称的人士还对我们说,“江平的狐狸尾巴露出来了吧!”

  江平:(笑)怎么说露出尾巴来了呢?是不是他认为我是在为政府说话呢?

  经济观察报:对,他的意思就是说:你江平不是说要保护私人利益吗,不是说要保护私人产权吗?怎么现在不保护了呢?

  江平:这话就是胡说,私人产权就是这么保护的啊?私人财产保护也不是民粹主义啊,中国现在不能搞民粹主义。我们是保护私人财产,不是保护民粹主义。这种说法跟我们的观点根本不一样。

  感谢《经济观察报》给我机会,今天我全面谈谈所谓“重庆钉子户”的问题。我认为它涉及到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他的产权是不是属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依照他本人的说法,现在盖的是商业中心,是出于商业利益的需要,没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因此不能征收我的财产、不能拆我的房子。这里恐怕首先要弄清,到底什么叫社会公共利益?

  《物权法》规定,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私人财产,但是并没有具体列举哪些叫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也没有对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判定规定明确的程序。为什么没有具体列举呢?道理应该说还是很清楚的。因为公共利益需要还是商业利益需要,很难以非常条文化的形式区分。比如说,学校可能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那么小区有个电影院是不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啊?小区有个理发馆是不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我们不能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解释得那么狭窄。盖个医院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但现在医院也可能是营利性的医院啊,学校可能还有民办收费高的学校。市场经济条件下,哪个属于商业,哪个不属于商业,非常难以区分。现在对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一般是采取了比较宽泛的解释。

  美国最近有一个案例。康提涅格州有个小镇,美国最大的制药厂辉瑞药厂要在那儿设一个药厂,当地居民反对。这样究竟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还是商业利益需要?当地居民认为,这是商业需要。盖药厂肯定是商业利益需要,可是镇政府认为,这不仅是商业利益需要。这种问题发生争议,有时候最高法院就说话了。美国有九个大法官,其中一个叫奥康纳的大法官说,这个镇失业现象比较严重,财政困难,设立药厂可以使很多人就业,增加镇财政收入,这也是为了当地居民的利益,所以也可以说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我再举美国一个例子。上世纪20年代美国要修帝国大厦,需要拆迁二三百户当地商户,遭到强烈反对。我是小商小贩,是商业利益需要,帝国大厦是商业大楼,也是商业利益需要啊。可是最后确定纽约盖一个帝国大厦,这是因为政府要把它当成纽约标志性的建筑,有国际影响,有社会影响。

  所以一个城市搞拆迁,原来的棚子、小房子要拆掉,也可以说这是美化城市、发展城市的要求。一个城市不能都是原来这种破房子,也要从商业利益考虑。当然把所有的商业利益都叫社会公共利益是不对的,但是把商业利益理解得很窄也不行。比如说北京三环以内要建一个超市,这是商业利益需要,超市已经很多了。可是现在六环新盖了一个居民区,那地方没有商业点,在那儿建一个超市,可能就是便民措施,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我一再说这个问题非常复杂,不能够仅仅因为他盖了一个商业用处的楼,这个东西就是商业利益的需要,还要谨慎来对待。

  是不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如何判定,需要一定的程序。三峡百万人要搬迁,要全国人大来讨论,一旦决定就只好搬。重庆的这个案例,是不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肯定不是一个人自己决定的,它要符合法律的程序。假如已经经过了合法的程序,这个“钉子户”仍然坚持说这不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继续拒绝搬迁,就不妥了。

  经济观察报:那么,第二个问题是什么?

  江平:第二个问题就是搬迁怎么给予补偿。

  《物权法》规定,征收农民的土地,除了要给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面青苗或者果树的赔偿外,还特别要加上被征收土地人的社会保障费用。这对保护老百姓利益是非常重要的。农民本来就是靠土地为生的。过去农民没有社会保障,就靠土地作为社会保障,最后什么也没有了,他有一块地还能够生活。你现在把土地征收了,就要给他社会保障费。

  至于城市居民搬迁,《物权法》第42条规定,拆迁的房子一个要给予拆迁的补偿,一个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个怎么来理解?第一,拆迁补偿当然是补偿费用,绝对不是实物的,过去我们拆迁还有实物。我把这儿的房子拆了,我给你那儿的房子。现在都没有了,现在是货币补偿了。法律并没有规定把房子拆了以后,一定在原地给你同样的房子,现在重庆的拆迁户说了,你把我拆走了可以,你要在原来的地方给我同样平米的房子,这就不合理了,因为并没有说必须在原地给你,而是说给你拆迁补偿。第二,补偿费用多少才合理呢?法律规定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就是说原来有的面积要保障,原来的位置也应该大概差不多,这个保障的位置不是说在同一位置,而是说补偿的钱可以在相似的地方买套同样质量、同样面积的房子。这个费用不能使原来的居住条件降低,但也不是必须在原地给你,只是保障居住条件。所以任何人在补偿的时候,要求必须是在原来的地方、原来的朝向,再给同样的面积,这是不可能的。如果这个地方搞一个很高的现代建筑,派给你一层,这合理吗?

  经济观察报:可拆迁户就是认为补偿太少了,怎么办?

  江平:这就是我要说的第三个问题:如何救济。

  对于被拆迁的人,权利需不需要救济?当然应该救济。如果补偿你的不足以买同样的居住条件,或者被拆迁人的权利确确实实受到了侵犯,当然应该获得救济。拆迁人可以到法院去提起诉讼。如果政府决定错误了,也可以要求撤销这个决定。但是我们现在的《物权法》并没有规定。原因这并不是《物权法》的内容,这是《行政诉讼法》的内容,其他法律的内容。

  经济观察报:问题可能恰恰出在这里。

  江平:对。现行《行政诉讼法》只允许老百姓对于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如果按照重庆市政府补偿的办法,该补100万,只补了60万,你可以向法院提出来。但如果重庆市政府规定的补偿办法就是60万,你认为60万不合理,这就没法告了。因为这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所有人的,老百姓不能对于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这是最大的问题,这个“钉子户”的关键问题是怎么能够得到救济,现在的法律上还没有现实的救济渠道。

  许多地方的开发商在拆迁时,依照的标准往往是政府制定的标准,当然开发商有自己的余地。既然有这样的余地,开发商为了解决尽快开发——否则损失更多——越到最后的“钉子户”就越多给钱,实践中就形成了“谁早搬,谁拿得少,谁后搬,谁拿得多”。这不是因为政府补偿标准不一样,而是开发商操作的时候造成的,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是鼓励大家都不搬。按道理政府补偿多少就是多少。所以我们将来《行政诉讼法》可能还要修改。现在很多学者建议,《行政诉讼法》应该对这种抽象行政行为能够给予补偿,将来可用这种条款解决问题。

  所以“钉子户”第三个问题就是,他应当有什么样的救济自己的权利、怎么来保护权利?认为补偿不够怎么办?他认为补偿太少了,如果真的少,现在法律没有救济手段,对他也不合理。当然,如果他要求满足他原来四个条件,我认为是无理的。

  经济观察报:第四个问题呢?

  江平:如果救济手段已经穷尽了,该保护的也保护了,该申诉也申诉了,最后终究还要有一个公权力的行使。如果现在法院已经做了裁决,法院要来执行,还是要尊重法院的,除非法院撤销裁决。任何一个国家,法院的最后判决和裁决都是不可动摇的,这是最高权威,任何事情到了最后只有靠法院,如果说连法院也不理睬,法院裁决了我也不动,这是民粹主义,而不是以民为本。我们所讲的保护个人利益,也不是说任何人认为我要怎么办就怎么办。这也是我在接受《东方早报》采访时说的意思。

  应该说,这个事件让全世界看了笑话。一种笑话是:这是政府逼老百姓非法搬迁,逼得人家只好这样了。另一种笑话是:你们政府是个软弱的政府,法院都决定要搬迁了,人家就是不搬,你们也毫无办法。这两种笑话对我们来说,都不是光彩的。

  如果政府确实侵犯了公民权利,该怎么保护就怎么保护。如果政府决定拆迁,公民无理地拒绝拆迁,一旦法院做了决定,该怎么执行就怎么执行。不然的话,中国叫什么法治国家?侵犯老百姓利益是不对的,无政府主义也不对,民粹主义也不行。一个国家既要有自由,又要有秩序。给你的自由如果保障了,那你要尊重秩序;给你的自由没有保障,你也要依照法律的程序来要求保护。只能这样。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法治国家要完善,应该体现出这个精神。

  我们究竟要民本主义,还是要民粹主义?

  经济观察报:近两年有这样一种现象:只要有专家说话,往往被大众指责,而且是蜂拥而上。例如吴敬琏先生的一些发言就是这样。

  江平:大家觉得我们的话侵犯了弱者,现在一看是弱者,大家就都同情他,而且形成了这样一条“规律”:只问是否弱者,不问是非与否。

  经济观察报:现在有人说,江平在为利益集团说话,说江平的屁股坐到了奸商和腐败官员的板凳上。

  江平:(笑)他们爱怎么说怎么说吧。面对社会不公,应该鼓励大家去抗争,但是抗争还有正当手段和不正当手段。我们是法治国家,应该在法治的轨道里解决问题,包括抗争也应该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

  经济观察报:现在这么多人群起攻击您,而支持您的很少——有网站调查,支持您的只有6.8%,您对此作何感想?

  江平:(笑)我很喜欢龚自珍的诗句:“世事沧桑心事定,胸中海岳梦中飞。”

  我想提醒人们,民本主义并不等于民粹主义。民本主义是考虑到人民最大的利益,民粹主义就是只要老百姓提的意见你就要考虑,人民的意见最纯粹,民意是至高无上的。不能这样。我们作为学者,还是从社会的角度出发,发表自己深思熟虑的意见。如果补偿合理,应该搬迁,你仍然拒绝,那这个社会会成什么样子呢?

  市场经济又要有自由,又要有秩序。我过去一直呼吁的都是自由,但是总有个限度吧。《东方早报》电话采访就问一个问题,他说法院已经判决了,您觉得怎么样?我说法院判决了,该执行还是要尊重法律,要执行。这个问题我应该怎么回答?我说法院你也得抗拒,我不能这么说吧?我不能说法院判决咱们也抵抗,法院判决也坚决不执行,我还搞什么法律?!

  经济观察报:如果问您一句话,您到底是坐在弱势群体一边,还是坐在强势群体这边,您如何回答?

  江平:我只坐在法律一边。

  强势群体错了,强势不对;弱势群体不对了,也是弱势不对。法律不能说任何情况下都保护弱势群体,这要看弱势一方对不对。如果只笼统问一句你是强势还是弱势的,如果我是弱势你就得什么情况都要保护我,这就麻烦了,这就是典型的民粹主义语言,典型的民粹主义思想。我们究竟要民本主义,还是要民粹主义?

  法律本身代表了整个人民的利益,大多数人的最大的利益。《物权法》必然要引起各种利益集团的冲突,所以《物权法》对各方面的利益都要考虑。我们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劳动合同法》草案提出来了,到现在社会上有10多万条意见。如果说《劳动合同法》应该保护劳动者没问题,如果胆敢说《劳动合同法》要保护企业家利益,就会有人怒气冲冲地责问:你屁股坐在哪儿啊?你是站在强势集团的利益上,还是保护劳动人民的利益?谁都知道要保护劳动人民的利益。可是你要冷静下来想一想,法律如果过分保护了劳动者利益,最后结果是什么呀?最后企业家也不干了,关门了,这样工人还是要失业,最终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本身要考虑各种不同的利益,富人也要保护,穷人也要保护,强势弱势都要保护。我们《劳动合同法》既要保护企业主的利益,也要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这是很清楚的。在中国现在的阶段里,劳动者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多农民工利益受到损害,当然我们要保护,但是不能因为我强调了一下保护企业家的利益,就说我的屁股坐到企业家的板凳上去了,是不是?如果保护劳动者利益过头了,最后社会恐怕就要倒退了。

  所以利益制衡不是只考虑一方,哪怕你是弱势阶层。这是从整个社会的发展角度来看的。在中国现在这样一个发展阶段,你要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吴敬琏教授的许多观点也是这个意思。我自己认为是理智的,我是从整个国家法制建设的要求来说。我们应该考虑保护弱势群体,我自信我每次讲话都是这样。但是并不等于说弱势群体就可以滥用自己的权利。我们的《物权法》说,任何人不得滥用权利,私权要保护,但是私权也不得滥用。我认为不对我就抗拒,我认为不行我就不搬,法院判决我也不执行,政府我也不管你这套,看你最后能怎么样?——这不是我们现在要鼓励的一种精神。

  经济观察报:有的人这样说,“江平需要下放到农村,好好过一段,才能成为真正的人民的法学家”。

  江平:我也被打成过“右派”,我当过22年“右派”。为什么要到农村才能成为法学家呢?我看这仍然是一种“左”的观点,只有到农村去,才能够成为什么家吗?我觉得这是很荒谬的。真正是农民的,也许不一定真正能够代表人民;真正能够代表农民的,也许他还不是农民。能够说任何一个农民就能够代表农民的利益吗?也不见得。议员不见得就是农民的议员,但完全可以是代表农民利益的议员。

  经济观察报:人们现在都认为重庆“钉子户”是《物权法》颁布后的第一案。我们感觉这一案可能预示着将来《物权法》在具体操作中要遇到很多问题。您看,现在围绕着“钉子户”案有那么多愤怒的声音,这与物权法草案讨论时很相似。

  江平:人民的愤怒可以理解,但也不能说所有人都是奸商,也不能说为富人说话就不对了,现在不就这样吗?动不动你就站在谁的利益上说话,你的屁股坐在哪里去了。我觉得这个不好,我们还是应该就事论事。

  经济观察报:这种两分法,我们太熟悉了。

  江平:是啊,把富人和穷人作为两个阵营对立起来看待,一思考问题就是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这还是过去的阶级斗争观念。这不是理智的思维,不是科学的思维,而是情绪的语言,我觉得我们现在不应该任由情绪来控制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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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史上最牛钉子户看房地产开发中的利益分享

2007年04月01日 10:55  经济观察报  周泽/文

  一片广阔的工地中央,耸立着一个因四周土地被挖空而形成的“孤岛”,“孤岛”之上是一幢二层楼房,突兀而醒目。

  ——这是网上流传甚广,被称“史上最牛钉子户”的重庆居民吴苹一家面临拆迁的房屋状况。

  因为对重庆“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发表过一些言论却并未明确表示该“钉子户”是否该拆,很多朋友在与笔者谈起该事件时,都问:你认为“钉子户”到底该不该拆?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认为,吴苹一家已被开发商挖成“孤岛”的房屋确实应该拆了。即使吴苹一家与开发商双方还不能就拆迁补偿达成一致,也应该先拆掉,越早越好!

  基于不同的利益立场,户主吴苹一家与开发商就拆迁补偿事宜可能一时还不能达成一致,而且也可能很长时间无法达成一致。但也许没有多少人认为吴苹这幢相邻房屋全部被开发商拆掉,并且房屋四周已经被挖成大工地,现已变成“孤岛”的,不能正常使用的房屋,还有保留下去的必要。而且,吴苹一家与开发商之间这样对耗——一方坚守房屋那么长时间,甚至不知还要坚守到什么时候,个人时间、精力都在对耗中无助地浪费掉了;另一方对一个偌大的工地无法施工,据说损失已达好几千万,而且还以每天损失6万元的“水准”继续损失着——导致早已应该开工建设的工程未能开工、被拆成工地的城市“伤口”不能尽快愈合。特别是目前,又加上了那么多的记者“常驻”杨家坪,那么多的群众在看“景”,社会资源又增加了新的消耗。出于效率的考虑,这座“孤岛”确实有必要拆了。相信任何稍有理性的人都不会认为双方这样的对耗是一件于国家、于社会、于对耗双方有利的事。可以说,立即拆除这幢无法正常使用的房屋,已成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既然应该拆除,那当然就是早拆早好!

  主张拆除已成“孤岛”的这幢房屋,并主张早拆早好,并不意味着吴苹一家的这幢房屋应该被白白拆掉。相反,吴苹一家对房屋被挖成“孤岛”最终不得不拆掉,应该获得合理的补偿。确切地说,应该是赔偿!不仅仅是赔偿,对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还应有必要的利益分享!

  重庆市市长王鸿举3月26日在全国书市动员大会上对此事表了态,他说“现在人们对'钉子户’片区拆迁的情况并不完全了解,那里以前是一片老旧城区,拆不拆,不是涉及到开发商的利益,而是涉及到老百姓的公共利益,那里的老百姓都希望改善自己的居住、交通等条件”,这番讲话让我们感到,政府决定对“钉子户”片区实施旧城改造,也许确实是为了公共利益。为了旧城改造这一公共利益,“钉子户”片区的居民当然应该配合政府实施旧城改造的需要,对自己的房屋予以拆迁。宪法关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以及土地管理法关于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可以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都表明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征用土地和公民私有财产。接受征用和拆迁则是公民对国家负有的义务,但与此义务相对应的是国家应对征用土地和财产对原权利人予以补偿。

  政府行为本身追求的就应该是公共利益。作为公共利益,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利益,还应该让共同体成员都能感受到可以从中获益。比如,政府征地建学校、公园、修建道路,等等,无疑都属于对公共利益的追求。但对于旧城改造这样的事项,情况却要复杂得多。

  目前的旧城改造,都是由房地产开发商以开发房地产的运作方式进行的。在房地产开发中,政府代表国家征用土地后将所征用的土地出让给开发商,获取土地出让金,而开发商再通过对受让土地的开发获取经济利益。开发商的利益显然不属于公共利益,而政府从征用土地中获取土地出让金,也很难被理解为是为了公共利益。因此,如果不能让原土地使用人从政府对土地的征用及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中感受到自己的利益,代表国家的政府在旧城改造名义下实施的土地征用,对原土地使用人来说就很难说具有正当性。国家将土地确认给土地使用人使用后,予以收回需要有正当的理由,并需要给予必要的补偿。但征用土地理由的正当性是第一位的,特别是将已确定由具体使用权人使用的土地收回出让给他人使用!否则,对土地的征收就有必要与原土地使用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不应征用。

  在目前的房地产开发中,实际的情况是,国家只负责征用土地,并将征用的土地出让给开发商,获取土地出让金,由开发商进行开发以获取经济利益;对被征土地原使用人的补偿,也完全交给开发商负责。代表国家的政府将已有人使用的土地征收后出让给开发商进行开发,除了从中获取土地出让金之外,开发商通过房地产开发对城市面貌的改变,对政府来说也无疑是一种具体的利益——政绩。这就不能不让人追问,让原土地使用人将其具有使用权的土地让出来,供政府和开发商各自获取利益,而原土地使用人却不能分享,这是否具有正当性?

  如果政府代表国家对土地进行征收,而后出让给开发商从中获取土地出让金,并由开发商通过开发房地产获取利益,而原土地使用人却不能分享,只是给予低廉的补偿,那就无异于政府与开发商对原土地使用人的合谋掠夺。

  事实上,在目前的房地产开发中,有关拆迁纠纷的形成,表面上看是拆迁补偿的争议,实际上是掠夺与反掠夺的斗争。在拆迁纠纷中,我们看到了作为公共产品提供者的政府权力的异化。

  代表国家的政府将土地征用后,将土地的房地产开发权交给开发商的同时,也将对原土地权利人的拆迁安置和补偿全部交给了开发商去处理,这其实是转嫁国家责任。对代表国家的政府来说,支持房地产开发,征用土地并予出让,完全成了一件只有利益没有责任的美事!其结果却是使土地原权利人的权利失去了必要的制度性保障。

  拆迁纠纷所反映出的开发商与原土地使用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开发商作为经济人,总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对待开发土地原权利人的补偿,都是利益的付出。付出利益越多,自己获得的利益就会越少,或者拥有的利益就会减少。对原土地使用人来说,在自己使用的土地被征收,利益面临损失的情况下,当然希望能够保守自己既有的利益,获得足够多的补偿。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土地出让金又是刚性的,开发商不能不缴,那就只能在与原土地使用人进行拆迁安置和补偿时,以及在开发的房地产中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作为公共产品提供者,国家当然应该为开发商与原土地使用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提供纠纷解决的制度安排。

  常识告诉我们,任何纠纷只有由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来裁决,才可能做到公正,被纠纷双方所接受。而在目前的拆迁纠纷中,代表国家的政府对城市房地产开发不仅有经济利益的追求,而且也有政绩的追求——开发项目早一天完成,政府就早一天见政绩,政府自然是希望尽快进行拆迁。政府与拆迁纠纷的利害关系,使其不可能在拆迁纠纷中公平地作出裁决。特别是政府出让给开发商土地却因为拆迁受阻使开发商难以顺利开发,政府在道义上也负有责任,也使政府在支持开发商拆迁方面“义无反顾”。司法虽然被视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在目前的体制下,法院对地方政府的依赖以及自身的原因,在拆迁纠纷这样涉及政府利益的纠纷中,不可能真正做到独立裁判,公正司法。于是,我们看到了“史上最牛钉子户”吴苹一家对当地政府部门行政裁决和法院强制执行决定的质疑和抵制。

  任何人都不可能与强大的国家机器抗衡。在房地产开发中,对于土地被征用的原土地使用人来说,多数人只能接受开发商制定的拆迁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而主动拆迁。但每个人对自己利益的认识和立场注定是有差异的。吴苹一家这样认定补偿不合理就坚决不拆迁的“钉子户”,并不让人感到意外。事实上,从近期的媒体报道来看,各地像吴苹一家这样的“钉子户”并不少见。

  对“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重庆市市长王鸿举在3月26日上午表示,“政府有能力依法、冷静、妥善地处理好这一事件,但绝不迁就漫天要价、毫无道理的要求”。政府依法、冷静、妥善处理这种事件,无疑是人们的普遍愿望。但对于吴苹一家的补偿要求,简单地责以“漫天要价、毫无道理”,似乎是有失公允的。任何人对自己的财产都有自己的价值认知和期待,有些东西在某些人看来可能价值不大,但对其主人来说却可能价值连城,外人可能给座金山他都不换。在重庆市市长表态后,吴苹一家表示市长并不了解情况,并要求见市领导陈情。这样的要求,应该说一点也不过分。对于“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希望当地政府能够拿出足够的理性与韧性,本着建设和谐社会的精神,作出妥善的处理,避免酿成当年南京翁彪自焚那样的拆迁悲剧。

  对于吴苹一家来说,已成“孤岛”的房屋将被拆除是不可避免的,坚守房屋,抵制拆除,与开发商继续打消耗战,除了给新闻媒体提供些许新闻素材之外,已无更大价值,对自己也没有什么好处。因此,我建议吴苹一家请公证处对房屋被拆除前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后,撤出这座“孤岛”,开发商想拆就让它拆。如果下一步仍无法与开发商就补偿达成一致,再向开发商讨公道。毕竟,现在已经不是要不要拆的问题,而是如何补偿的问题。

  对于开发商来说,遭受了数千万元的损失,目前仍然以每天6万元的“标准”继续遭受损失,面对已经是惟一拆迁对象的“史上最牛钉子户”吴苹一家,却找不到一个灵活的能够被双方接受的解决方案,实在很难说是懂策略的房地产开发商。(周泽,作者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帖人:笔落惊风雨    影响力指数:175 | | 发短消息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07/4/1 23:07:37    第 3 楼
 重庆官方:三大分歧使钉子户与拆迁方未达成协议

2007年03月31日 17:22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重庆3月31日电(李慧 郭虹)今天上午,重庆九龙坡区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首次对发生在其辖区内的重庆“最牛钉子户”拆迁事件作出正式回应,称三大分歧使“最牛钉子户”与拆迁方至今未达成协议。

  该区政府官员表示,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房屋安置的具体地点、户主要求拆迁方额外赔偿500余万元三大问题是拆迁双方在补偿安置上存在的主要分歧。

  重庆市九龙坡区房管局拆迁管理科科长任忠萍在新闻发布会上就“最牛钉子户”与拆迁方经长时间、数次协商,均达不成协议的问题解释称,杨家坪鹤兴路片区旧城改造项目于2004年9月实行拆迁起,一直是被拆迁人杨武妻子吴苹代其与拆迁工作人员协商,吴苹一方面认为协商不充分,另一方面在拆迁人未满足其要求的情况下规避与拆迁人联系,拒绝拆迁管理部门的调解,以致双方长时期无法达成协议。

  任忠萍认为,由于户主杨武坚持要求先谈赔偿,后谈补偿,增大了协商的难度,导致拆迁双方到目前仍未达成安置协议。(完)  
回帖人:笔落惊风雨    影响力指数:175 | | 发短消息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07/4/1 23:08:31    第 4 楼
 对话重庆钉子户女主人:早已身心疲惫

2007年03月31日 06:24  信息时报  

  最牛“钉子户”女主人吴苹坦承已经身心疲倦。重庆消息“最牛钉子户”是否以强拆方式拔除突生悬念!原本从昨日起,这起强拆案正式进入法律执行程序,法院执行局随时可以实施强制拆迁。但昨天下午,重庆九龙坡区法院突然举行了情况通报会,宣布经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杨武在指定的期限——2007年4月10日前自动搬迁。
  据记者了解,在法院一再延迟强制拆迁时间的背后,是吴苹与开发商之间从3月25日起就已经恢复的协商。

  昨天,九龙坡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杨光向媒体说明,3月23日,该案被送到执行局执行,执行局于3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杨武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杨武在3月29日前履行房管局之前的行政裁决。但3月29日前杨武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

  杨光说,依照有关规定,法院从昨日发布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杨武在2007年4月10日前自动搬迁,并将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17号房屋交重庆智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除,若被执行人杨武到期仍不履行,法院将择期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据记者了解,昨天法院发给“最牛钉子户”的“限期自动搬迁”,是九龙坡区法院自3月19日举行的三方听证破裂后的第三次。

  而且,此次法院院长签发的公告中“择期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干脆给出了一个不确定期。据记者了解,法院之所以一再延迟强制拆迁,其根本目的还是希望双方以协商的方式达成安置协议。

  对话女主人

  如权益得到保护希望尽快拆掉

  到昨天,“最牛钉子户”男主人杨武已经在“孤岛上”坚持了10天,随着法院延迟强制拆迁日期至4月10日前,也就意味着始终坚称“要到最后一刻”的杨武还要在里面苦苦煎熬十余天。女主人吴苹向记者坦陈,不愿意看到强拆的局面发生,她本人也已经很疲惫,并委婉表达了期望协商解决的意愿。

  不想戴上漫天要价帽子

  记者:法院再次延缓强制拆迁的通知你收到了吗?

  吴苹:已经收到,这实质是法院再次给了我们一个协商的机会,法院并不希望用强拆来解决问题,这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

  记者:听说这几天你已经恢复同开发商的协商?

  吴苹:是协商了几次,但都不是很正面,他们总是出尔反尔,谈得很大概,但我还是耐着性子跟他们谈。

  记者:事情发展到这一步,如果协商能解决问题,你希望得到一个怎样的安置方案?

  吴苹:首先主要是位置,我的房子是将来新建的商贸大厦的大门,我当然要求安置在商贸大厦大门口左右两侧的位置。另外就是差价的结算,旧房子评估价是每平方米1.8万多元,开发公司的新房让我按每平方米3万元补,比原来还差的地方,还要补200多万元,这个我也不能接受。

  记者:除了实物安置,你是否考虑过货币安置呢?

  吴苹;我已经给人安上了一个“漫天要价”的大帽子,现在他们再给我多少钱我都不会要了,作出这样的决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按照相关法规,我觉得选择换房合适,毕竟这是我的祖业。

  儿子哭劝父母不要坚持

  记者:如果还谈不拢,你想过可能出现怎样的局面吗?

  吴苹:不敢去想,其实我已经有些承受不住了,昨天在下车时晕倒,这已经是这段时间内第二次倒下,压力实在太大了,每天基本都没怎么睡过觉,饭也吃不下。

  记者:接下来,杨武还要在“孤岛”待下去吗?

  吴苹:应该是这样,我跟他电话沟通时,他说得很坚决,没有一个满意结果他就一直这样待下去。

  记者:那你不担心他的身体吗,现在重庆气温越来越高?

  吴苹:怎么能不担心,他在里面待得很难受,10多天没洗澡了,浑身都是臭味,胡子也没刮,快长到下巴下面,还好他练武出身,身子骨硬朗。但时间一长,我就不知道他能否坚持得住。

  记者:这个事情闹得沸沸扬扬,你们读大学的儿子知道自己的父母被称为“最牛钉子户”吗?

  吴苹:他在网上看到了,打电话哭着劝我和他爸不要再坚持下去,因为他担心我们的身体会被拖垮。他能替父母操心我很感动,但只要我们做的事情是有道理的我就不会放弃,这是我的个性,也是杨武的个性。后来我就让他安心读书,不要再理我们大人的事情。

  记者:事情弄僵到今天,你后悔过吗?

  吴苹:没有,我没有做错什么,更不是无理取闹。说实话,只要合理合法的让我的权益得到保护,我也希望尽快拆掉,城市还要建设、要发展,这是必然的趋势嘛。

  记者:但如果到最后4月10日你还是无法同开发商协商成功,最后法院真的要强制拆迁,你会怎么办?

  吴苹:那就出事吧,我还能怎么办?肯定不能让步,杨武就在上面顶着呗。《新闻晨报》供稿
回帖人:刺猬,    影响力指数:2 | | 发短消息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07/4/1 23:08:47    第 5 楼
 沙发回帖人:laban1949    影响力指数:4 | | 发短消息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07/4/1 23:12:14    第 6 楼
 对钉子户的支持恰恰说明中国民众并不仇富人(钉子户夫妻)!!!!!!!!!!!
而是仇伪君子!叶公好龙!!
回帖人:laban1949    影响力指数:4 | | 发短消息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07/4/1 23:12:39    第 7 楼
 对钉子户的支持恰恰说明中国民众并不仇富人(钉子户夫妻)!!!!!!!!!!!
而是仇伪君子!叶公好龙!!
回帖人:刘松萝    影响力指数:49 | | 发短消息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07/4/1 23:22:19    第 8 楼
 文章提交者:laban1949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对钉子户的支持恰恰说明中国民众并不仇富人(钉子户夫妻)!!!!!!!!!!!
而是仇伪君子!叶公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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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辟!
回帖人:youare    影响力指数:0 | | 发短消息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07/4/1 23:39:28    第 9 楼
 听他这么一说,我明白了,政府做的都是公共利益.
下次,我看中了某块地皮,只要通过政府就可以拿下了.
回帖人:竹叶情    影响力指数:0 | | 发短消息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07/4/1 23:42:16    第 10 楼
 板凳上有屎,你也坐?呆子回帖人:shyxs    影响力指数:0 | | 发短消息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07/4/1 23:43:26    第 11 楼
 [原创]剑指“公共利益”幌子下见不得人的勾当!
文章提交者:烟台山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公共利益”,一个冠冕堂皇的名词,似乎在其笼罩之下,一切都变得合法合理合乎情义;只要批上“公共利益”的外衣,无论私底下是多么龌龊的事宜,都可以加以漂白澄清,也就有了推脱的理由。当人们对某一事件质疑的时候,就有人出来声明:这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难道你要与公共利益为敌吗?于是人们诺诺而退,这也正是设计者所希望看到的,也正是有想法的人有意无意的模糊界定的。

    这里要举一个小小的例子。假设A有1000万的合法资产,而另外9999人每人只有一万,在这种情境下,这10000个人举手表决,大家是否同意把A的财产平分了啊?结果可想而知,除了A及部分有良心的人反对以外,其他人都是会支持的,即使不支持,中国也有很多的看客会投弃权票,而丝毫不知道下一步的危险将降临到自己头上。我不禁要问,A的财产被瓜分,这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讲或许是合乎道理的,但对A是否公平呢?他的财产是合法收入啊。或许,这一案例值得人们深思。到底这多数人是不是一定就是正确的,是否有产生“多 数 暴 政”的嫌疑。

     另外更深层次的考量,中国很多人有看客的习俗,他们属于集体失语者,于是乎,他们的话语权就被代表了,被那么几个人给代表了,这几个人就可以代表他们的利益,就可以界定什么是公共利益,什么不是公共利益,结果呢?利益也就被那么一小撮人被攫取了,人毕竟不是天使,很少有见到钱财美色凛然不动的,或许只有雷锋叔叔会那么伟大吧,可他毕竟不在了,连雷锋文明月似乎也难见踪影,时代风云变幻啊。

     我想质问那些界定“公共利益”的人士一句:你真的对你自己界定的“公共利益”如此确之凿凿?你真的能够承受住良心的谴责?你敢对天发誓你一定在为公众谋取利益?或许,发誓也是没用的。看一下实践把,如此之多的拆 迁引起的矛盾,试问哪一个拆 迁不是在公共利益的外衣下执行?谁难道会说这是为了我个人的利益抑或是为了开发商的利益?傻瓜才那么说!所以我还是不用问了。大家看一看房地产商才不到十年的时间就赚得盆满钵满,成为中国的富翁最多的行业新贵,就可以看得出其中的端倪。到底是为了谁的利益呢?不得而知,继续道貌岸然吧。

     中国法律明显对“公共利益”缺乏界定,使得一些人有了可乘之机,完全可以在“公共利益”的幌子下面大肆掠夺而不必有后顾之忧。嘴上可以说是公共利益,但绝对可以为了自家利益而有所行为。只要手上有了权,自己的利益就是公共利益,可以来个偷梁换柱,把国家的利益转换成地方利益,最终成为自己的利益,瞒天过海之术还是不难的,何况还有这样那样的法律漏洞。或许法制需要完善,首先从立法上开始,不能有给投机人士可乘之机。

     而普通民众呢,似乎也需要加强对法律的关注,对其他弱势群体的关注。此次重庆最牛钉子户,其实已经不仅仅代表了他自己,还代表了广大被拆迁人士的愤懑,到底个人的合法财产是否应该得到保护,又如何保护?!有一句名言是如此说的:“他们追杀共产党人的时候,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党人。 他们追杀工会分子的时候,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人。 他们追杀犹太人的时候,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 他们追杀我的时候,已经没有人可以站出来为我说话了。”看客的风格解决不了问题,而只能加深愚昧!这是我们万万不希望看到的,也会距离我们的强国梦想越来越遥远!

     德国皇帝威廉一世和磨坊的宪 政故事已经解读了法 治的内涵,而英国穷人的“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已经宣示了“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情境。我国呢?一切尚有待完善!或许,中国的法治道路任重而道远,但终究有公义如江河滔滔的一天!我们拭目以待并不懈努力!为着中国的明天而奋进!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3-23 13:59:19编辑过]


回帖人:随便走一走    影响力指数:0 | | 发短消息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07/4/1 23:45:16    第 12 楼
 法律是為誰制定的?回帖人:risingget    影响力指数:0 | | 发短消息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07/4/1 23:53:49    第 13 楼
 这才象是江平的口吻嘛,重庆事件他怎么可能就一句话敷衍了呢回帖人:demo5678    影响力指数:1 | | 发短消息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07/4/2 0:00:12    第 1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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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人:只遗童与姑    影响力指数:0 | | 发短消息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07/4/2 0:05:17    第 15 楼
 原来拆迁都说为公共利益;现在说不过去了,却又说不为公共利益也要拆,有点气节行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