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易网络电视软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GB 50327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1 16:33: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Code four construction of decoration of housings
GB 50327-2001
1总 则
1.0.1、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1.0.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 语
2.0.1、住宅装饰装修Interior decoration of housings
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
2.0.2、室内环境污染indoor environmenta1 pol1ution
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健康的氧、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2.0.3、基体primary 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2.0.4、基层basic 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3基本规定
3.1施工基本要求
3.1.1、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1.2、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3.1.3、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上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3.1.4、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1.5、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1.6、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3.1.7、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2、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
3、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
4、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5、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3.18、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
2、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
3、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3.1.9、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人员应衣着整齐。
2、施工人员应服从物业管理或治安保卫人员的监督、管理。 3、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邻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
4、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口。
5、室外堆料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
6、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
7、不得堵塞、破坏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楼内各种公共标识。
8、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3.2材料、设备基本要求
3.2.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3、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
3.2.4、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进行验收。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
3.2.5、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
3.2.6、应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机具设备及检测仪器。
3.2.7、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积极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3.3成品保护
3.3.1、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 2、材料搬运时要避免损坏楼道内顶、墙、扶手、楼道窗户及楼道门。
3.3.2、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
1、各工种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其它工种的半成品、成品。
2、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
3、对邮箱、消防、供电、电视、报警、网络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
4防火安全
4.1一般规定
4.1.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4.1.2、住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4.2材料的防火处理
4.2.1、对装饰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时,应使其被阻燃剂浸透,阻燃剂的干含量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4.2.2、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进行防火涂料涂布前应对其表面进行清洁。涂布至少分两次进行,且第二次涂布应在第一次涂布的涂层表干后进行,涂布量应不小于500g/㎡。
4.3施工现场防火
4.3.1、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施工现场不得大量积存可燃材料。
4.3.2、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应避免敲打、碰撞、摩擦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配套使用的照明灯、电动机、电气开关、应有安全防爆装置。
4.3.3、使用油漆等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擦拭后的棉纱等物品应集中存放且远离热源。
4.3.4、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4.3.5、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砂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4.3.6、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4.3.7、严禁在运行中的营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4.4电气防火
4.4.1、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中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4.4.2、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得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4.4.3、卤钨灯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材料制成的护套,不得直接使用具有延燃性绝缘的导线。
4.4.4、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4.5消防设施的保护
4.5.1、住宅装饰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动防火门。
4.5.2、消火栓门四周的装饰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4.5.3、住宅内部火灾报警系统的穿线管、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水管线应用独立的吊管架固定。不得借用装饰装修用的吊杆和放置在吊顶上固定。
4.5.4、当装饰装修重新分割了住宅房间的平面布局时,应根据有关设计规范针对新的平面调整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与自动灭火喷头的布置。 4.5.5、喷淋管线、报警器线路、接线箱及相关器件宜暗装处理。
5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5.0.1、本规范中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为:氧(222Rn)、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5.0.2、住宅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设计、施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
5.0.3、对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对5.0.1条的内容全部或部分进行检测,其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表5.0.3的要求。
表5.0.3 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值
室内环境污染物 浓度限值
氡(Bq/m3) ≤200
甲醛(mg/ m3) ≤0.08
苯(mg/ m3) ≤0.09
氨(mg/ m3) ≤0.20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Bq/m3) ≤0.50
6防水工程
6.1一般规定
6.1.1、本章适用于卫生间、厨房、阳台的防水工程施工。
6.1.2、防水施工宜采用涂膜防水。
6.1.3、防水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证书。
6.1.4、防水工程应在地面、墙面隐蔽工程完毕并经检查验收后进行。其施工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6.1.5、施工时应设置安全照明,并保持通风。
6.1.6、施工环境温度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技术要求,并宜在5℃以上。
6.1.7、防水工程应做两次蓄水试验。
6.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6.2.1、防水涂料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6.3施工要点
6.3.1、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松动、空鼓、起沙、开裂等缺陷,含水率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
6.3.2、地漏、套管、卫生洁具根部、阴阳角等部位,应先做防水附加层。
6.3.3、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高出地面100mm;浴室墙面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800mm。
6.3.4、防水砂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水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或产品的要求,防水层应与基层结合牢固,表面应平整,不得有空鼓、裂缝和麻面起砂,阴阳角应做成圆弧形。
2、保护层水泥砂浆的厚度、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3.5、涂膜防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涂膜涂刷应均匀一致,不得漏刷。总厚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性能要求。
2、玻纤布的接槎应顺流水方向搭接,搭接宽度应不小于100mm。两层以上玻纤布的防水施工,上、下搭接应错开幅宽的1/2。
7抹灰工程
7.1、一般规定
7.1.1、本章适用于住宅内部抹灰工程施工。
7.1.2、顶棚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五脱层、空鼓。
7.1.3、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
7.1.4、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7.1.5、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抹灰24h后进行养护。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和震动。 7.1.6、冬期施工,抹灰时的作业面温度不宜低于5℃;抹灰层初凝前不得受冻。
7.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7.2.1、抹灰用的水泥宜为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5。
7.2.2、不同品种不同标号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7.2.3、水泥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7.2.4、抹灰用砂子宜选用中砂,砂子使用前应过筛,不得含有杂物。
7.2.5、抹灰用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15d。罩面用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d。
7.3、施工要点 7.3.1、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砖砌体,应清除表面杂物、尘土,抹灰前应洒水湿润。
2、混凝土,表面应凿毛或在表面洒水润湿后涂刷1:l水泥砂浆(加适量胶粘剂)。
3、加气混凝土,应在湿润后边刷界面剂,边抹强度不大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
7.3.2、抹灰层的平均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3.3、大面积抹灰前应设置标筋。抹灰应分层进行,每遍厚度宜为5~7mm。抹石灰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每遍厚度宜为7~9mm。当抹灰总厚度超出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7.3.4、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凝结后方可抹后一层;用石灰砂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七八成干后方可抹后一层。 7.3.5、底层的抹灰层强度不得低于面层的抹灰层强度。
7.3.6、水泥砂浆拌好后,应在初凝前用完,凡结硬砂浆不得继续使用。
8吊顶工程
8.1、一般规定
8.1.1、本章适用于明龙骨和暗龙骨吊顶工程的施工。
8.1.2、吊杆、龙骨的安装间距、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金属吊杆、龙骨应进行防腐处理。木吊杆、木龙骨、造型木板和木饰面板应进行防腐、防火、防蛀处理。
8.1.3、吊顶材料在运输、搬运、安装、存放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受潮、变形及损坏板材的表面和边角。 8.1.4、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
8.1.5、吊顶内填充的吸音、保温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8.1.6、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蓖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饰面板交接处应严密。
8.1.7、吊顶与墙面、窗帘盒的交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8.1.8、搁置式轻质饰面板,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压卡装置。
8.1.9、胶粘剂的类型应按所用饰面板的品种配套选用。
8.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8.2.1、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金属龙骨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木吊杆、木龙骨的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8.2.2、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缘应整齐、颜色应一致。穿孔板的孔距应排列整齐;胶合板、木质纤维板、大芯板不应脱胶、变色。
8.2.3、防火涂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及使用说明书。
8.3、施工要点
8.3.1、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吊顶的设计标高在四周墙上弹线。弹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
2、主龙骨吊点间距、起拱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吊点间距应小于1.2m,应按房间短向跨度的l%~3%起拱。主龙骨安装后应及时校正其位置标高。 3、吊杆应通直,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超过300mm。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吊点构造或增设吊杆。
4、次龙骨应紧贴主龙骨安装。固定板材的次龙骨间距不得大于600mm,在潮湿地区和场所,间距宜为300~400mm。用沉头自攻钉安装饰面板时,接缝处次龙骨宽度不得小于40mm。
5、暗龙骨系列横撑龙骨应用连接件将其两端连接在通长次龙骨上。明龙骨系列的横撑龙骨与通长龙骨搭接处的间隙不得大于1mm。
6、边龙骨应按设计要求弹线,固定在四周墙上。 7、全面校正主、次龙的位置及平整度,连接件应错位安装。
8.3.2、安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和验收。 8.3.3、饰面板安装前应按规格、颜色等进行分类选配。
8.3.4、暗龙骨饰面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纤维水泥加压板、胶合板、金属方块板、金属条形板、塑料条形板、石膏板、钙塑板、矿棉板和格栅等)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为骨架,采用钉固法安装时应使用沉头自攻钉固定。
2、以木龙骨为骨架,采用钉固法安装时应使用木螺钉固定,胶合板可用铁钉固定。
3、金属饰面板采用吊挂连接件、插接件固定时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放置。
4、采用复合粘贴法安装时,胶粘剂未完全固化前板材不得有强烈振动。 8.3.5、纸面石膏板和纤维水泥加压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板材应在自由状态下进行安装,固定时应从板的中间向板的四周固定。
2、纸面石膏板螺钉与板边距离:纸包边宜为10~15mm,切割边宜为15~20mm;水泥加压板螺钉与板边距离宜为8~15mm。
3、板周边钉距宜为150~170mm,板中钉距不得大于200mm。
4、安装双层石膏板时,上下层板的接缝应错开,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5、螺钉头宜略埋人板面,并不得使纸面破损。钉眼应做防锈处理并用腻子抹平。
6、石膏板的接缝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板缝处理。
8.3.6、石膏板、钙塑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钉固法安装时,螺钉与板边距离不得小于15mm,螺钉问距宜为150~170mm,均匀布置,并应与板面垂直,钉帽应进行防锈处理,并应用与板面颜色相同涂料涂饰或用石膏腻子抹平。
2、当采用粘接法安装时,胶粘剂应涂抹均匀,不得漏涂。
8.3.7、矿棉装饰吸声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间内湿度过大时不宜安装。
2、安装前应预先排板,保证花样、图案的整体性。
3、安装时,吸声板上不得放置其他材料,防止板材受压变形。
8.3.8、明龙骨饰面板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饰面板安装应确保企口的相互咬接及图案花纹的吻合。 2、饰面板与龙骨嵌装时应防止相互挤压过紧或脱挂。
3、采用搁置法安装时应留有板材安装缝,每边缝隙不宜大于1mm。
4、玻璃吊顶龙骨上留置的玻璃搭接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采用软连接。
5、装饰吸声板的安装如采用搁置法安装,应有定位措施。
9轻质隔墙工程
9.1、一般规定
9.1.1、本章适用于板材隔墙、骨架隔墙和玻璃隔墙等非承重轻质隔墙工程的施工。
9.1.2、轻质隔墙的构造,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9.1.3、轻质隔墙材料在运输和安装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损坏表面和边角。应防止受潮变形。 9.1.4、当轻质隔墙下端用木踢脚覆盖时,饰面板应与地面留有20~30mm缝隙;当用大理石、瓷砖、水磨石等做踢脚板时,饰面板下端应与踢脚板上口齐平,接缝应严密。
9.1.5、板材隔墙、饰面板安装前应按品种、规格、颜色等进行分类选配。
9.1.6、轻质隔墙与顶棚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
9.1.7、接触砖、石、混凝土的龙骨和埋置的木楔应作防腐处理。
9.1.8、胶粘剂应按饰面板的品种选用。现场配置胶粘剂,其配合比应由试验决定。
9.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9.2.1、板材隔墙的墙板、骨架隔墙的饰面板和龙骨、玻璃隔墙的玻璃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9.2.2、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沿应整齐,不应有污垢、裂纹、缺角、翘曲、起皮、色差和图案不完整等缺陷。胶合板不应有脱胶、变色和腐朽。
9.2.3、复合轻质墙板的板面与基层(骨架)粘接必须牢固。
9.3、施工要点
9.3.1、墙位放线应按设计要求,沿地、墙、顶弹出隔墙的中心线和宽度线,宽度线应与隔墙厚度一致,弹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
9.3.2、轻钢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弹线位置固定沿地、沿顶龙骨及边框龙骨,龙骨的边线应与弹线重合。龙骨的端部应安装牢固,龙骨与基体的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1m。
2、安装竖向龙骨应垂直,龙骨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潮湿房间和钢板网抹灰墙,龙骨间距不宜大于400mm。
3、安装支撑龙骨时,应先将支撑卡安装在竖向龙骨的开口方向,卡距宜为400~600mm,距龙骨两端的距离宜为20~25mm。
4、安装贯通系列龙骨时,低于3m的隔墙安装一道,3~5m隔墙安装两道。
5、饰面板横向接缝处不在沿地、沿顶龙骨上时,应加横撑龙骨固定。
6、门窗或特殊接点处安装附加龙骨应符合设计要求。
9.3.3、木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龙骨的横截面积及纵、横向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2、骨架横、竖龙骨宜采用开半榫、加胶、加钉连接。
3、安装饰面板前应对龙骨进行防火处理。
9.3.4、骨架隔墙在安装饰面板前应检查骨架的牢固程度、墙内设备管线及填充材料的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如有不符合处应采取措施。
9.3.5、纸面石膏板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石膏板宜竖向铺设,长边接缝应安装在竖龙骨上。
2、龙骨两侧的石膏板及龙骨一侧的双层板的接缝应错开,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3、轻钢龙骨应用自攻螺钉固定,木龙骨应用木螺钉固定。沿石膏板周边钉间距不得大于200mm,板中钉间距不得大于300mm,螺钉与板边距离应为10~15mm。
4、安装石膏板时应从板的中部向板的四边固定。钉头略埋入板内,但不得损坏纸面,钉眼应进行防锈处理。
5、石膏板的接缝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板缝处理。石膏板与周围墙或柱应留有3mm的槽口,以便进行防开裂处理。 9.3.6、胶合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胶合板安装前应对板背面进行防火处理。
2、轻钢龙骨应采用自攻螺钉固定。木龙骨采用圆钉固定时,钉距宜为80~150mm,钉帽应砸扁;采用钉枪固定时,钉距宜为80~100mm。
3、阳角处宜作护角;
4、胶合板用木压条固定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200mm。
9.3.7、板材隔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位放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隔墙上下基层应平整、牢固。
2、板材隔墙安装拼接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构造要求。
3、安装板材隔墙时宜使用简易支架。 4、安装板材隔墙所用的金属件应进行防腐处理。
5、板材隔墙拼接用的芯材应符合防火要求。
6、在板材隔墙上开槽、打孔应用云石机切割或电钻钻孔,不得直接剔凿和用力敲击。
9.3.8、玻璃砖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玻璃砖墙宜以1.5m高为一个施工段,待下部施工段胶结材料达到设计强度后再进行上部施工。
2、当玻璃砖墙面积过大时应增加支撑。玻璃砖墙的骨架应与结构连接牢固。 3、玻璃砖应排列均匀整齐,表面平整,嵌缝的油灰或密封膏应饱满密实。
9.3.9、平板玻璃隔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位放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隔墙基层应平整、牢固。
2、骨架边框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和产品组合的要求。
3、压条应与边框紧贴,不得弯棱、凸鼓。
4、安装玻璃前应对骨架、边框的牢固程度进行检查,如有不牢应进行加固。
5、玻璃安装应符合本规范门窗工程的有关规定。
10门窗工程
10.1一般规定
10.1.1、本章适用于木门窗,铝合金门窗、塑料门窗安装工程的施工。
10.1.2、门窗安装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平整度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附件应齐全。
2、门窗洞口应符合设计要求。
10.1.3、门窗的存放、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门窗应采取措施防止受潮、碰伤、污染与暴晒。
2、塑料门窗贮存的环境温度应小于50℃;与热源的距离不应小于lm,当在环境温度为0℃的环境中存放时,安装前应在室温下放置24h。
3、铝合金、塑料门窗运输时应竖立排放并固定牢靠。樘与栓间应用软质材料隔开,防止相互磨损及压坏玻璃和五金件。
10.1.4、门窗的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门窗框、扇在安装过程中,应防止变形和损坏。 10.1.5、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施工方法,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施工方法。
10.1.6、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溶措施,扇与框的搭接且应符合设计要求。
10.1.7、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砖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10.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0.2.1、门窗、玻璃、密封胶等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0.2.2、门窗的外观、外形尺寸、装配质量、力学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塑料门窗中的竖框、中横框或拼栓料等主要受力杆件中的增强型钢,应在产品说明中注明规格、尺寸。门窗表面不应有影响外观质量的缺陷。 10.2.3、木门窗采用的木材,其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0.2.4、在木门窗的结合处和安装五金配件处,均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
10.2.5、金属门窗选用的零附件及固定件,除不锈钢外均应经防腐蚀处理。
10.2.6、塑料门窗组合窗及连窗门的拼樘应采用与其内腔紧密吻合的增强型钢作为内衬,型钢两端比拼樘料长出10~15mm。外窗的拼樘料截面积尺寸及型钢形状、壁厚,应能使组合窗承受本地区的瞬间风压值。
10.3、施工要点
10.3.1、木门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窗框与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部位以及固定用木砖等均应进行防腐处理。
2、门窗框安装前应校正方正,加钉必要拉条避免变形。安装门窗框时,每边固定点不得少于两处,其间距不得大于1.2m。
3、门窗框需镶贴脸时,门窗框应凸出墙面,凸出的厚度应等于抹灰层或装饰面层的厚度。
4、木门窗五金配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合页距门窗扇上下端宜取立挺高度的1/10,并应避开上、下冒头。
2)五金配件安装应用木螺钉固定。硬木应钻2/3深度的孔,孔径应略小于木螺钉直径。
3)门锁不宜安装在冒头与立梃的结合处。 4)窗拉手距地面宜为1.5~1.6m,门拉手距地面宜为0.9~1.05m。
10.3.2、铝合金门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窗装入洞口应横平竖直,严禁将门窗框直接埋人墙体。
2、密封条安装时应留有比门窗的装配边长20~30mm的余量,转角处应斜面断开,并用胶粘剂粘贴牢固,避免收缩产生缝隙。
3、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不得用水泥砂浆填塞,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表面应用密封胶密封。
10.3.3、塑料门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窗安装五金配件时,应钻孔后用自攻螺钉拧入,不得直接锤击钉入。 2、门窗框、副框和扇的安装必须牢固。固定片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与位置应正确,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点应距窗角、中横框、中竖框150~100mm,固定点间距应小于或等于600mm。
3、安装组合窗时应将两窗框与拼樘料卡接,卡接后应用紧固件双向拧紧,其间距应小于或等于600mm,紧固件端头及拼樘料与窗框间的缝隙应用嵌缝膏进行密封处理。拼樘料型钢两端必须与洞口固定牢固。
4、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不得用水泥砂浆填塞,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表面应用密封胶密封。
10.3.4、木门窗玻璃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玻璃安装前应检查框内尺寸、将裁口内的污垢清除干净。
2、安装长边大于1.5m或短边大于1m的玻璃,应用橡胶垫并用压条和螺钉固定。
3、安装木框、扇玻璃,可用钉子固定,钉距不得大于300mm,且每边不少于两个;用木压条固定时,应先刷底油后安装,并不得将玻璃压得过紧。
4、安装玻璃隔墙时,玻璃在上框面应留有适量缝隙,防止木框变形,损坏玻璃。
5、使用密封膏时,接缝处的表面应清洁、干燥。
10.3.5、铝合金、塑料门窗玻璃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玻璃前,应清出槽口内的杂物。 2、使用密封膏前,接缝处的表面应清洁、干燥。
3、玻璃不得与玻璃槽直接接触,并应在玻璃四边垫上不同厚度的垫块,边框上的垫块应用胶粘剂固定。 4、镀膜玻璃应安装在玻璃的最外层,单面镀膜玻璃应朝向室内。
11细部工程
11.1一般规定
11.1.1、本章适用木门窗套、窗帘盒、固定柜橱、护栏、扶手、花饰等细部工程的制作安装施工。
11.1.2、细部工程应在隐蔽工程已完成并经验收后进行。
11.1.3、框架结构的固定柜橱应用榫连接。板式结构的固定柜橱应用专用连接件连接。
11.1.4、细木饰面板安装后,应立即刷一遍底漆。
11.1.5、潮湿部位的固定橱柜,木门套应做防潮处理。
11.1.6、护栏、扶手应采用坚固、耐久材料,并能承受规范允许的水平荷载。
11.1.7、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05m,栏杆间距不应大于0.11m。
11.1.8、湿度较大的房间,不得使用未经防水处理的石膏花饰、纸质花饰等。
11.1.9、花饰安装完毕后,应采取成品保护措施。
11.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1.2.1、人造木板、胶粘剂的甲醛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1.2.2、木材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1.3、施工要点
11.3.1、木门窗套的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窗洞口应方正垂直,预埋木砖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进行防腐处理。
2、根据洞口尺寸、门窗中心线和位置线,用方木制成搁栅骨架并应做防腐处理,横撑位置必须与预埋件位置重合。 3、搁栅骨架应平整牢固,表面刨平。安装搁栅骨架应方正,除预留出板面厚度外,搁栅骨架与木砖间的间隙应垫以木垫,连接牢固。安装洞口搁栅骨架时,一般先上端后两侧,洞口上部骨架应与紧固件连接牢固。
4、与墙体对应的基层板板面应进行防腐处理,基层板安装应牢固。
5、饰面板颜色、花纹应谐调。板面应略大于搁栅骨架,大面应净光,小面应刮直。木纹根部应向下,长度方向需要对接时,花纹应通顺,其接头位置应避开视线平视范围,宜在室内地面2m以上或1.2m以下,接头应留在横撑上。
6、贴脸、线条的品种、颜色、花纹应与饰面板谐调。贴脸接头应成45°角,贴脸与门窗套板面结合应紧密、平整,贴脸或线条盖住抹灰墙面应不小于10mm。
11.3.2、木窗帘盒的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窗帘盒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窗帘盒宜伸出窗口两侧200~300mm,窗帘盒中线应对准窗口中线,并使两端伸出窗口长度相同。窗帘盒下沿与窗口上沿应平齐或略低。
2、当采用木龙骨双包夹板工艺制作窗帘盒时,遮挡板外立面不得有明榫、露钉帽,底边应做封边处理。
3、窗帘盒底板可采用后置埋木楔或膨胀螺栓固定,遮挡板与顶棚交接处宜用角线收口。窗帘盒靠墙部分应与墙面紧贴。
4、窗帘轨道安装应平直,窗帘轨固定点必须在底板的龙骨上,连接必须用木螺钉,严禁用圆钉固定。采用电动窗帘轨时,应按产品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
11.3.3、固定橱柜的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设计要求及地面及顶棚标高,确定橱柜的平面位置和标高。
2、制作木框架时,整体立面应垂直、平面应水平,框架交接处应做榫连接,并应涂刷木工乳胶。
3、侧板、底板、面板应用扁头钉与框架固定牢固,钉帽应做防腐处理。
4、抽屉应采用燕尾榫连接,安装时应配置抽屉滑轨。
5、五金件可先安装就位,油漆之前将其拆除,五金件安装应整齐、牢固。
11.3.4、扶手、护栏的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扶手与弯头的接头要在下部连接牢固,木扶手的宽度或厚度超过70mm时,其接头应粘接加强。 2、扶手与垂直杆件连接牢固,紧固件不得外露。
3、整体弯头制作前应做足尺样板,按样板划线。弯头粘结时,温度不宜低于5℃。弯头下部应与栏杆扁钢结合紧密、牢固。
4、木扶手弯头加工成形应刨光,弯曲应自然,表面应磨光。
5、金属扶手、护栏垂直杆件与预埋件连接应牢固、垂直,如焊接,则表面应打磨抛光。
6、玻璃栏板应使用夹层夹玻璃或安全玻璃。
11.3.5、花饰的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饰线安装的基层必须平整、坚实,装饰线不得随基层起伏。
2、装饰线、件的安装应根据不同基层,采用相应的连接方式。 3、木(竹)质装饰线、件的接口应拼对花纹,拐弯接口应齐整无缝,同一种房间的颜色应一致,封口压边条与装饰线、件应连接紧密牢固。
4、石膏装饰线、件安装的基层应干燥,石膏线与基层连接的水平线和定位线的位置、距离应一致,接缝应45°角拼接。当使用螺钉固定花件时,应用电钻打孔,螺钉钉头应沉入孔内,螺钉应做防锈处理;当使用胶粘剂固定花件时,应选用短时间固化的胶粘材料。
5、金属类装饰线、件安装前应做防腐处理。基层应干燥、坚实。铆接、焊接或紧固件连接时,紧固件位置应整齐,焊接点应在隐蔽处、焊接表面应无毛刺。刷漆前应去除氧化层。
12墙面铺装工程
12.1、一般规定
12.1.1、本章适用于石材、墙面砖、木材、织物、壁纸等材料的住宅墙面铺贴安装工程施工。
12.1.2、墙面铺装工程应在墙面隐蔽及抹灰工程、吊顶工程已完成并经验收后进行。当墙体有防水要求时,应对防水工程进行验收。
12.1.3、采用湿作业法铺贴的天然石材应作防碱处理。 12.1.4、在防水层上粘贴饰面砖时,粘结材料应与防水材料的性能相容。
12.1.5、墙面面层应有足够的强度,其表面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2.1.6、湿作业施工现场环境温度宜在5℃以上;裱糊时空气相对湿度不得大于85%,应防止湿度及温度剧烈变化。
12.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2.2.1、石材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天然石材表面不得有隐伤、风化等缺陷。
12.2.2、墙面砖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2.2.3、木材的品种、质量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要求。
12.2.4、织物、壁纸、胶粘剂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性能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
12.3、施工要点
12.3.1、墙面砖铺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面砖铺贴前应进行挑选,并应浸水2h以上,晾干表面水分。
2、铺贴前应进行放线定位和排砖,非整砖应排放在次要部位或阴角处。每面墙不宜有两列非整砖,非整砖宽度不宜小于整砖的1/3。
3、铺贴前应确定水平及竖向标志,垫好底尺,挂线铺贴。墙面砖表面应平整、接缝应平直、缝宽应均匀一致。阴角砖应压向正确,阳角线宜做成45°角对接,在墙面突出物处,应整砖套割吻合,不得用非整砖拼凑铺贴。
4、结合砂浆宜采用1:2水泥砂浆,砂浆厚度宜为6~10mm。水泥砂浆应满铺在墙砖背面,一面墙不宜一次铺贴到顶,以防塌落。
12.3.2、墙面石材铺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面砖铺贴前应进行挑选,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预拼。
2、强度较低或较薄的石材应在背面粘贴玻璃纤维网布。
3、当采用湿作业法施工时,固定石材的钢筋网应与预埋件连接牢固。每块石材与钢筋网拉接点不得少于4个。拉接用金属丝应具有防锈性能。灌注砂浆前应将石材背面及基层湿润,并应用填缝材料临时封闭石材板缝,避免漏浆。灌注砂浆宜用1:2.5水泥砂浆,灌注时应分层进行,每层灌注高度宜为150~200mm,且不超过板高的1/3,插捣应密实。待其初凝后方可灌注上层水泥砂浆。
4、当采用粘贴法施工时,基层处理应平整但不应压光。胶粘剂的配合比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胶液应均匀、饱满的刷抹在基层和石材背面,石材就位时应准确,并应立即挤紧、找平、找正,进行顶、卡固定。溢出胶液应随时清除。
12.3.3、木装饰装修墙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制作安装前应检查基层的垂直度和平整度,有防潮要求的应进行防潮处理。
2、按设计要求弹出标高、竖向控制线、分格线。打孔安装木砖或木楔,深度应不小于40mm,木砖或木楔应做防腐处理。
3、龙骨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横向间距宜为300mm,竖向间距宜为400mm。龙骨与木砖或木楔连接应牢固。龙骨\本质基层板应进行防火处理。
4、饰面板安装前应进行选配,颜色、木纹对接应自然谐调。
5、饰面板固定应采用射钉或胶粘接,接缝应在龙骨上,接缝应平整。
6、镶接式木装饰墙可用射钉从凹样边倾斜射入。安装第一块时必须校对竖向控制线。
7、安装封边收口线条时应用射钉固定,钉的位置应在线条的凹槽处或背视线的一侧。
12.3.4、软包墙面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软包墙面所用填充材料、纺织面料和龙骨、木基层板等均应进行防火处理。 2、墙面防潮处理应均匀涂刷一层清油或满铺油纸。不得用沥青油毡做防潮层。
3、木龙骨宜采用凹槽榫工艺预制,可整体或分片安装,与墙体连接应紧密、牢固。
4、填充材料制作尺寸应正确,棱角应方正,应与木基层板粘接紧密。
5、织物面料裁剪时经纬应顺直。安装应紧贴墙面,接缝应严密,花纹应吻合,无波纹起伏、翘边和褶皱,表面应清洁。
6、软包布面与压线条、贴脸线、踢脚板、电气盒等交接处应严密、顺直、无毛边。电气盒盖等开洞处,套割尺寸应准确。
12.3.5、墙面裱糊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粉化、起皮、裂缝和突出物,色泽应一致。有防潮要求的应进行防潮处理。
2、裱糊前应按壁纸、墙布的品种、花色、规格进行选配。拼花、裁切、编号、裱糊时应按编号顺序粘贴。
3、墙面应采用整幅裱糊,先垂直面后水平面,先细部后大面,先保证垂直后对花拼逢,垂直面是先上后下,先长墙面后短墙面,水平面是先高后低。,阴角处接缝应搭接,阳角处应包角不得有接缝。
4、聚氯乙烯塑料壁纸裱糊前应先将壁纸用水润湿数分钟,墙面裱糊时应在基层表面涂刷胶粘剂,顶棚裱糊时,基层和壁纸背面均应涂刷胶粘剂。
5、复合壁纸不得浸水,裱糊前应先在壁纸背面涂刷胶粘剂,放置数分钟,裱糊时,基层表面应涂刷胶粘剂。
6、纺织纤维壁纸不宜在水中浸泡,裱糊前宜用湿布清洁背面。
7、带背胶的壁纸裱糊前应在水中浸泡数分钟。裱糊顶棚时应涂刷一层稀释的胶粘剂。
8、金属壁纸裱糊前应浸水1~2min,阴干5~8min后在其背面刷胶。刷胶应使用专用的壁纸粉胶,一边刷胶,一边将刷过胶的部分,向上卷在发泡壁纸卷上。
9、玻璃纤维基材壁纸、无纺墙布无需进行浸润。应选用粘接强度较高的胶粘剂,裱糊前应在基层表面涂胶,墙布背面不涂胶。玻璃纤维墙布裱糊对花时不得横拉斜扯避免变形脱落。
10、开关、插座等突出墙面的电气盒,裱糊前应先卸去盒盖。
13涂饰工程
13.1、一般规定
13.1.1、本章适用于住宅内部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和美术涂饰的涂饰工程施工。
13.1.2、涂饰工程应在抹灰、吊顶、细部、地面及电气工程等已完成并验收合格后进行。
13.1.3、涂饰工程应优先采用绿色环保产品。
13.1.4、混凝土或抹灰基层涂刷溶剂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8%;涂刷水性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10%;木质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12%。
13.1.5、涂料在使用前应搅拌均匀,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用完。
13.1.6、施工现场环境温度宜在5~35℃之间,并应注意通风换气和防尘。
13.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3.2.1、涂料的品种、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
13.2.2、涂饰工程所用腻子的粘结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3.3、施工要点
13.3.1、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及水泥砂浆抹灰基层:应满刮腻子、砂纸打光,表面应平整光滑、线角顺直。
2、纸面石膏板基层:应按设计要求对板缝、钉眼进行处理后,满刮腻子、砂纸打光。
3、清漆木质基层:表面应平整光滑、颜色谐调一致、表面无污染、裂缝、残缺等缺陷。 4、调和漆本质基层:表面应平整、无严重污染。
5、金属基层:表面应进行除锈和防锈处理。
13.3.2、涂饰施工一般方法:
1、滚涂法:将蘸取漆液的毛辊先按W方式运动将涂料大致涂在基层上,然后用不蘸取漆液的毛辊紧贴基层上下、左右来回滚动,使漆液在基层上均匀展开,最后用蘸取漆液的毛辊按一定方向满滚一遍。阴角及上下口宜采用排笔刷涂找齐。
2、喷涂法:喷枪压力宜控制在0.4~0.8MPa范围内。喷涂时喷枪与墙面应保持垂直,距离宜在500mm左右,匀速平行移动。两行重叠宽度宜控制在喷涂宽度的1/3。
3、刷涂法:直按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先难后易、先边后面的顺序进行。
13.3.3、木质基层涂刷清漆:本质基层上的节疤、松脂部位应用虫胶漆封闭,钉眼处应用油性腻于嵌补。在刮腻子、上色前,应涂刷一遍封闭底漆,然后反复对局部进行拼色和修色,每修完一次,刷一遍中层漆,干后打磨,直至色调谐调统一,再做饰面漆。
13.3.4、木质基层涂刷调和漆:先满刷清油一遍,待其干后用油腻子将钉孔、裂缝、残缺处嵌刮平整,干后打磨光滑,再刷中层和面层油漆。
13.3.5、对泛碱、析盐的基层应先用3%的草酸溶液清洗,然后用清水冲刷干净或在基层上满刷一遍耐碱底漆,待其干后刮腻子,再涂刷面层涂料。
13.3.6、浮雕涂饰的中层涂料应颗粒均匀,用专用塑料辊蘸煤油或水均匀滚压,厚薄一致,待完全干燥固化后,才可进行面层涂饰,面层为水性涂料应采用喷涂,溶剂型涂料应采用刷涂。间隔时间宜在4h以上。
13.3.7、涂料、油漆打磨应待涂膜完全于透后进行,打磨应用力均匀,不得磨透露底。
14地面铺装工程
14.1、一般规定
14.1.1、本章适用于石材(包括人造石材)、地面砖、实木地板、竹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强化复合地板、地毯等材料的地面面层的铺贴安装工程施工。
14.1.2、地面铺装宜在地面隐蔽工程、吊顶工程、墙面抹灰工程完成并验收后进行。
14.1.3、地面面层应有足够的强度,其表面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14.1.4、地面铺装图案及固定方法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14.1.5、天然石材在铺装前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出现污损、泛碱等现象。
14.1.6、湿作业施工现场环境温度宜在5℃以上。
14.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4.2.1、地面铺装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等均匀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4.2.2、地面铺装时所用龙骨、垫木、毛地板等木料的含水率,以及防腐、防蛀、防火处理等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14.3、施工要点
14.3.1、石材、地面砖铺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材、地面砖铺贴前应浸水湿润。天然石材铺贴前应进行对色、拼花并试拼、编号。
2、铺贴前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结合层砂浆厚度,拉十字线控制其厚度和石材、地面砖表面平整度。
3、结合层砂浆宜采用体积比为1:3的干硬性水泥砂浆,厚度宜高出实铺厚度2~3rnm。铺贴前应在水泥砂浆上刷一道水灰比为1:、2的素水泥浆或干铺水泥1~2mm后洒水。
4、石材、地面砖铺贴时应保持水平就位,用橡皮锤轻击使其与砂浆粘结紧密,同时调整其表面平整度及缝宽。
5、铺贴后应及时清理表面,24h后应用1:1水泥浆灌缝,选择与地面颜色一致的颜料与白水泥拌和均匀后嵌缝。
14.3.2、竹、实木地板铺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层平整度误差不得大于5mm。
2、铺装前应对基层进行防潮处理,防潮层宜涂刷防水涂料或铺设塑料薄膜。
3、铺装前应对地板进行选配,宜将纹理、颜色接近的地板集中使用于一个房间或部位。 4、木龙骨应与基层连接牢固,固定点间距不得大于600mm。
5、毛地板应与龙骨成30°或45°铺钉,板缝应为2~3mm,相邻板的接缝应错开。
6、在龙骨上直接铺装地板时,主次龙骨的间距应根据地板的长宽模数计算确定,地板接缝应在龙骨的中线上。
7、地板钉长度宜为板厚的2.5倍,钉帽应砸扁。固定时应从凹榫边30°角倾斜钉入。硬木地板应先钻孔,孔径应略小于地板钉直径。
8、毛地板及地板与墙之间应留有8~10mm的缝隙。
9、地板磨光应先刨后磨,磨削应顺木纹方向,磨削总量应控制在0.3~0.8mm内。
10、单层直铺地板的基层必须平整、无油污。铺贴前应在基层刷一层薄而匀的底胶以提高粘结力。铺贴时基层和地板背面均应刷胶,待不粘手后再进行铺贴。拼板时应用榔头垫木块敲打紧密,板缝不得大于0.3mm。溢出的胶液应及时清理干净。
14.3.3、强化复合地板铺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潮垫层应满铺平整,接缝处不得叠压。
2、安装第一排时应凹槽面靠墙。地板与墙之间应留有8~10mm的缝隙。
3、房间长度或宽度超过8m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伸缩缝。
14.3.4、地毯铺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毯对花拼接应按毯面绒毛和织纹走向的同一方向拼接。
2、当使用张紧器伸展地毯时,用力方向应呈V字形,应由地毯中心向四周展开。
3、当使用倒刺板固定地毯时,应沿房间四周将倒刺板与基层固定牢固。
4、地毯铺装方向,应是毯面绒毛走向的背光方向。
5、满铺地毯,应用扁铲将毯边塞入卡条和墙壁间的间隙中或塞入踢脚下面。 6、裁剪楼梯地毯时,长度应留有一定余量,以便在使用中可挪动常磨损的位置。
15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
15.1、一般规定
15.1.1、本章适用于厨房、卫生间的洗涤、洁身等卫生器具的安装以及分户进水阀后给水管段、户内排水管段的管道施工。
15.1.2、卫生器具、各种阀门等应积极采用节水型器具。
15.1.3、各种卫生设备及管道安装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15.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5.2.1、卫生器具的品种、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5.2.2、给排水管材、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5.3、施工要点
15.3.1、各种卫生设备与地面或墙体的连接应用金属固定件安装牢固。金属固定件应进行防腐处理。当墙体为多孔砖墙时,应凿孔填实水泥砂浆后再进行固定件安装。当墙体为轻质隔墙时,应在墙体内设后置埋件,后置埋件应与墙体连接牢固。
15.3.2、各种卫生器具安装的管道连接件应易于拆卸、维修。排水管道连接应采用有橡胶垫片排水栓。卫生器具与金属固定件的连接表面应安置铅质或橡胶垫片。各种卫生陶瓷类器具不得采用水泥砂浆窝嵌。
15.3.3、各种卫生器具与台面、墙面、地面等接触部位均应采用硅酮胶或防水密封条密封。
15.3.4、各种卫生器具安装验收合格后应采取适当的成品保护措施。
15.3.5、管道敷设应横平竖直,管卡位置及管道坡度等均应符合规范要求。各类阀门安装应位置正确且平正,便于使用和维修。
15.3.6、嵌入墙体、地面的管道应进行防腐处理并用水泥砂浆保护,其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墙内冷水管不小于10mm、热水管不小于15mm,嵌入地面的管道不小于10mm。嵌入墙体、地面或暗敷的管道应作隐蔽工程验收。
15.3.7、冷热水管安装应左热右冷,平行间距应不小于200mm。当冷热水供水系统采用分水器供水时,应采用半柔性管材连接。
15.3.8、各种新型管材的安装应按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进行施工。
16电气安装工程
16.1、一般规定 16.1.1、本章适用于住宅单相人户配电箱户表后的室内电路布线及电器、灯具安装。
16.1.2、电气安装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16.1.3、配电箱户表后应根据室内用电设备的不同功率分别配线供电;大功率家电设备应独立配线安装插座。
16.1.4、配线时,相线与零线的颜色应不同;同一住宅相线(L)颜色应统一,零线(N)宜用蓝色,保护线(PE)必须用黄绿双色线。
16.1.5、电路配管、配线施工及电器、灯具安装除遵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6.1.6、工程竣工时应向业主提供电气工程竣工图。
16.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6.2.1、电器、电料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电器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
16.2.2、电器、电料的包装应完好,材料外观不应有破损,附件、备件应齐全。
16.2.3、塑料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必须是阻燃型产品,外观不应有破损及变形。
16.2.4、金属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外观不应有折扁和裂缝,管内应无毛刺,管口应平整。
16.2.5、通信系统使用的终端盒、接线盒与配电系统的开关、插座,宜选用同一系列产品。
16.3、施工要点
16.3.1、应根据用电设备位置,确定管线走向、标高及开关、插座的位置。 16.3.2、电源线配线时,所用导线截面积应满足用电设备的最大输出功率。
16.3.3、暗线敷设必须配管。当管线长度超过15m或有两个直角弯时,应增设拉线盒。
16.3.4、同一回路电线应穿入同一根管内,但管内总根数不应超过8根,电线总截面积(包括绝缘外皮)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
16.3.5、电源线与通讯线不得穿入同一根管内。
16.3.6、电源线及插座与电视线及插座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500mm。
16.3.7、电线与暖气、热水、煤气管之间的平行距离不应小于300mm,交叉距离不应小于100mm。
16.3.8、穿入配管导线的接头应设在接线盒内,接头搭接应牢固,绝缘带包缠应均匀紧密。
16.3.9、安装电源插座时,面向插座的左侧应接零线(N),右侧应接相线(L),中间上方应接保护地线(PE)。
16.3.10、当吊灯自重在3kg及以上时,应先在顶板上安装后置埋件,然后将灯具固定在后置埋件上。严禁安装在木楔、木砖上。
16.3.11、连接开关、螺口灯具导线时,相线应先接开关,开关引出的相线应接在灯中心的端子上,零线应接在螺纹的端于上。
16.3.12、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电阻必须大于0.5MΩ。
16.3.13、同一室内的电源、电话、电视等插座面板应在同一水平标高上,高差应小于5mm。
16.3.14、厨房、卫生间应安装防溅插座,开关宜安装在门外开启侧的墙体上。
16.3.15、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300mm,平开关板底边距地宜为1400mm。
附录A本规范用词说明
A.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只能";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A.0.2、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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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注意:《上海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为推荐性的地方标准文本,列入合同方为强制性标准。
前 言
本标准的制定为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和使用中住宅二次装修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要求和相应的验收方法。本标准可作为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的质量依据。
住宅装饰装修的需求具有多层次的特征,不可以也不应当指望这些不同层次的需求详尽地列入一项标准。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参考了GBJ301-88《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3-88《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4-88《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GJ73-9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QB1838-93《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和QB/T6016-97《家庭装饰工程质量规范》等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中给排水管道、电气、卫浴工程均为强制性条款。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装饰装修的基本原则,给排水管道、电气、抹
灰、镶贴、木制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卫浴设备等各项工程的验收要求、验收方法及验收质量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已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和使用中住宅二次装饰装修的验收,也适用于供需双方鉴定装饰装修合同中的质量依据。
2基本原则
(1)住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
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应遵循安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
(2)装饰设计施工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整体性,不得任意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若需开安装孔洞,在设备安装后应按原有外墙装饰效果修整。
(3)装饰应在业主的分户门以内的住户面积范围进行,不得占用公用空间,不得因装饰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4)采购的装饰材料质量应符合该产品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供货单位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施工前,必须对材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可由市级法定建材质检机构仲裁检验。
(5)装饰不得随意改变排水立管、给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随意增设卫浴设施。
(6)厨房装饰时严禁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不得穿越卧室,穿越吊平顶内的燃气管道不得有接头。如确需移动表具,应由业主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能施工。
(7)对安装、使用有特殊规定的材料制品和设备施工应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8)供需双方在住宅装饰前应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设计要求、材料选型和等级、施工质量、期限和保修期等内容。在选材时应优先采用节能型、阻燃型和环保型装饰材料及用具。
3.给排水管道
(1)基本要求
1.1 给排水管材、管件的质量必须符合标准要求,排水管应采用硬质聚氯乙烯排水管材、件。
1.2 施工前需检查原有的管道是否畅通,然后再进行施工,施工后再检查管道是否畅通。隐蔽的给水管道应经通水检查,新装的给水管道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加压试验,应无渗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3 排水管道应在施工前对原有管道临时封口,避免杂物进入管道。
1.4 管外径在25mm以下给水管的安装,管道在转角、水表、水龙头或角阀及管道终端的100mm处应设管卡,管卡安装必须牢固。管道采用螺纹连接在其连接处应有外露螺纹,安装完毕应及时用管卡固定,管材与管件或阀门之间不得有松动。
1.5 安装的各种阀门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便于使用及维修。
1.6 所有接头、阀门与管道连接处应严密,不得有渗漏现象,管道坡度应符合要求。
1.7各种管道不得改变管道的原有性质。
(2)验收要求和方法
2.1 管道排列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安装应固定牢固,无松动,龙头,阀门安装平整,开启灵活,出水畅通,水表运转正常。采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
2.2 管道与器具、管道与管道连接处均应无渗漏。采用通水的方法,目测和手感的方法检查有无渗漏。
2.3 水管安装不得靠近电源,水管与燃气管的间距应不小于50mm。用钢卷尺检查。
给排水管道验收标准分析:
给排水管道安装要符合设计要求,确保进水和排水畅通。管道与器具、管道与管道接头连接处均应无渗漏水现象。排水管道前,首先要检查原有的管道是否畅通,确认畅通后才能再进行施工。新的进水管和排水管安装后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加压通水试验,应无渗漏,检查合格后才能封管或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4.电气
(1)基本要求
1.1 每户应设置分户配电箱,配电箱内应设漏电断路器,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有过负荷、过电压保护功能,并分数路出线,分别控制照明、空调、插座等,其回路应确保负荷正常使用。
1.2 导线的敷设应按装饰设计规定进行施工,线路的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导线截面的选择、低压电气的安装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和上海市有关规定进行。
1.3 室内布线除通过空心楼板外均应穿管敷设,并采用绝缘良好的单股铜芯导线。穿管敷设时,管内导线的总截面积不应超过管内径截面积的40%,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结。导线与电话线、闭路电视线、通信线等不得安装在同一管道中。
1.4 照明及电热负荷线径截面的选择应使导线的安全载流量不大于该分路内所有电器的额定电流之和,各分路线的容量不允许超过进户线的容量。
1.5 接地保护应可靠,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MΩ。
1.6 进户的PVC塑料导线管的管壁厚度应不小于1.2mm。
1.7 电暖器安装不得使用普通插座,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卫生间插座宜选用防溅式。
1.8 插座离地面应不低于200mm。线盒内导线应留有余量,长度宜为150mm。接线时相线进开关,零线直接进灯头,螺口灯头相线不应接外壳,照明灯开蛘距地高度宜为1.3mm,开关不宜装门后。
1.7 吊平顶内的电气配管,应按明配管的要求,不得将配管固定在平顶的吊架或龙骨上。灯头盒、接线盒的设置应便于检修,并加盖板。使用软管接到灯位的,其长度不应超过1m。软管两端应用专用接头与接线盒、灯具连接牢固。金属软管本身应做接地保护。各种强、弱电的导线均不得在吊平顶内出现裸露。
(2)验收要求和方法
2.1 工程竣工后应向业主提供线路走向位置尺寸图,并按上述要求逐一进行验收,需隐蔽的电气线路应在业主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作业。
2.2 面向电源插座的相线和零线位置为右相左零,有接地孔的插座,其地线插孔应为上方位置,接地应可靠。开关插座应安装牢固。采用目测和手动的方法检查,并采用电路测试的专用工具检验插座上的相线、零线和地线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2.3 导线与燃气管路的间隔距离按表1的规定,并用钢卷尺进行检查。
表1 导线与燃气管道间隔距离
类 别
位 置
导线与燃气管
之间距离
电气开关接头
与燃气管间距离
同一平面
≥100
≥150
不同平面
≥50
2.4施工完毕,应进行电器通电和灯具试亮试验,验证开关、插座性能是否良好。
电气验收标准分析
电线安装要确保安全。每户应设置分户配民箱,一定要安装接地线、配电箱内应设漏电断路器,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有过负荷、过电压保护功能,并分数路出线,分别控制照明、空调、插座等,其回路应确保负荷正常使用。进户的PVC塑料导线管的厚度应不小于1.2毫米,导线与电话线、闭路电视线、通讯线不得安装在同一管道中。管内导线的总截面积不应超过管内径截面积的40%,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结。插座离地面应不低于200毫米。线盒内导线应留有余量,长度宜为150毫米。相线进开关、零线直接进灯头。面向电源插座的相线和零线位置为右相左零,有接地孔的插座,其地线插孔应为上方位置。需隐蔽的电气线路应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隐蔽作业。
5.抹灰
(1)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表面应洁净、接槎平顺、线角顺直、粘接牢固、无脱层、无爆灰和裂缝等缺陷。采用目测的方法验收。
(2)抹灰质量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抹灰质量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
项 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量 具
测量方法
表面平整度
≤4
2m靠尺和楔形塞尺
每室测量不少于二处,取量大值
立面垂直度
≤5
2m托线板
每室随机选一面墙,测量不少于三处,取最大值
阴阳垂直度
≤4
阴阳角方正度
≤4
用方尺和楔形塞尺
每室随机测量一阴阳角。
(3)用小锤轻轻敲击检查有无空鼓声,空鼓而不裂的面积不大于200cm2为合格,全数检查。
抹灰验收标准分析
表面应洁净,接搓平顺,线角顺直,粘接牢固,无脱层,无爆灰和裂缝等缺陷。在施工以前,首先要对墙面和顶面进行全部检查,若原来就有空鼓现象的地方必须予以铲除后才能进行抹灰施工。
6.镶贴
(1)墙面镶贴
1.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镶贴应牢固,表面平整干净,无漏贴错贴;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无裂纹、掉角、缺楞等现象。采用自然光线下目测的方法验收。
1.2 用小锤在墙面上全数轻轻敲击,空鼓声应小于200cm2。
1.3 墙面镶贴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墙面镶贴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
项 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石材
墙面砖
量具
测量方法
表面平整度
≤2.0
≤2.0
2m靠尺,楔形塞尺
每室随机选一墙面测量不少于二处,取最大值
垂直度
≤3.0
≤2.0
-1m托线板
阳角方正
≤3.0
≤2.0
方尺、楔形塞尺
接缝高低
≤0.5
≤0.5
游标卡尺
接缝平直
≤2.0
≤2.0
拉线、钢直尺
缝隙宽度
≤2.0
≤1.0
钢直尺
(2)地面镶贴
2.1 基本要求同6.1.1。
2.2 用小锤在地面上全数轻轻敲击,不得有空鼓声。
2.3 有排水要求的地砖镶贴坡度应满足排水,与地漏结合处应严密牢固。
2.4 未经楼面负载验算,不得在楼面上镶贴花岗石、大理石等厚重的材料。
2.5 地面镶贴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地面镶贴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
项 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量 具
测量方法
表面平整度
≤2.0
2m靠尺、楔形塞尺
每室测量不少于二处,取最大值
接缝高低
≤0.5
钢直尺和楔形塞尺
接缝平直
≤2.0
≤拉线、钢直尺
缝隙宽度
≤2.0
钢直尺
(3)墙面安装玻璃或镜子时,应保证其安全性,边角处不得有尖口和毛刺,潮湿区域应作特殊处理。
镶贴验收标准分析
(1)墙面镶贴应牢固,表面平整,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无裂缝纹、掉角、缺棱现象。用小锤在墙面上全数轻轻敲击,空鼓声应小于200cm2。
(2)地面镶贴,用小锤在地面上全数轻轻敲击,不得有空鼓声。有排水要求的地砖镶贴坡度应顺向地漏,与地漏结合处应严密牢固,防止渗水。
7.木制品
(1)壁橱及吊橱
1.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造型、结构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框架应采用榫头结构(细木工板除外)。表面应砂磨光滑,不应有毛刺和锤印。采用贴面材料时,应粘贴平整牢固,不脱胶,边角处不起翘。橱门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下口与底片下口位置平行。小五金安装齐全、牢固,位置正确。采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
1.2 壁橱及吊橱的制作尺寸偏差和验收方法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壁橱及吊橱制作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
项 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量 具
测量方法
壁橱吊橱
橱门缝宽度
≤1.5
楔形塞尺
每橱随机选门一扇,测量不少于二处,取量大值。
垂直度
≤2.0
线锤、钢卷尺
对角线长度(橱体、橱门)
≤2.0
注:本表指标以1m为基础,超过1m以百分比类推。
(2)护墙板
2.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护墙板表面应光洁,棱面光滑,无毛刺和飞边,木纹朝向一致,缝口紧密,板面间缝隙宽度均匀。护墙板应安装牢固,上沿线水平无明显偏差。护墙板阴阳角应垂直,阳角应呈45o角连接。采用目测及手感的方法验收。
2.2 护墙板的尺寸偏差及验收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护墙板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
项 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量 具
测量方法
上口平直度
≤3
5m拉线
每央至少测量二次,取最大值。
面板垂直度
≤2
线锤和钢直尺
表面平整度
≤1.5
1m靠尺和塞尺
面板间隙宽度
≤2.0
钢直尺
(3)木地板
3.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木地板表面应洁净无沾污,刨平磨光,无刨痕、刨茬在毛刺等现象。木客栅应牢固,间距应符合要求。铺设应牢固,不松动,行走时地板无响声。地板与墙面之间应留8mm~10mm的伸缩缝,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
3.2 木地板的铺设尺寸偏差和验收方法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木地板的铺设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
项 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量 具
测量方法
表面平
整度
长地板
≤2.0
2m靠尺、楔形塞尺
在地板油漆前进行验收。每室至少测量三处,取量大值。
拼花地板
≤2.0
四面企口地板
≤2.0
缝隙
宽度
长地板
≤1.0
拼花地板
≤0.5
拼花预制块
≤0.2
四面企口地板
≤0.2
地板接缝高低
≤0.5
注:本表所列允差适用于柚木、炸木、水曲柳树种的地板,其他树种的地板可参照执行。
(4)细木工
4.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表面光滑,线条顺直,楞角方正,不露钉帽,无刨痕、毛刺、锤印等缺陷。安装位置正确,割角整齐,接缝严密,与墙面贴紧,采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
4.2 细木制品安装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8的要求。
表8 细木制品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
项 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量 具
测量方法
窗台板
窗帘盒
两端高低差
两端距窗洞
长度宽
≤2
水平尺和楔形塞尺
全数检查
≤3
钢卷尺
踢脚板、顶角线
下沿口平直
≤3
5m拉线、钢卷尺
门、窗套
内侧平直
≤3
木制品验收标准分析
(1) 壁橱及吊橱。造型、结构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框架应采用榫头结构(细木工板除外)。采用贴面材料时,应粘贴平整、牢固、不漏胶、不脱胶、边角不起翘。橱门应安装牢因,开关灵活。
(2) 护墙板。护墙板表面应光洁,木纹朝向一致,缝口紧密,板面间缝隙宽度均匀,上沿水平,阴阳角应垂直、阳角应呈45°角连接。
(3) 木地板。木地板表面应洁净,无沾污,刨平磨光,无刨痕、刨茬和毛刺等现象。木搁栅应牢固,间距应根据地板的长度,一般以25~30毫米为宜。铺设应牢固,不松动,行走时地板无响声。地板与墙面之间应留8~10毫米的伸缩缝。在铺地板以前,首先要对地面进行水平,才能铺地搁栅和地板,否则就会直接影响施工质量。
(4)细木工。表面光滑,线条顺直、一致,楞角方正,不露钉帽、毛刺、锤印等缺陷。
8.门窗
(1)铝合金门窗
1.1 材料要求和验收方法
铝合金窗型材的壁厚规格宜不于小1.4mm,门型材的壁厚规格宜不小于0.2mm。检验时,壁厚用精度为0.02mm游标卡尺测量。
1.2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高低一致,窗框与洞口之间的伸缩缝内腔宜采用闭孔泡沫塑料、发泡聚苯乙烯等弹性材料分层填塞。表面用嵌缝膏密封,应平整、无裂缝。门窗应开启灵活,无倒翘,无阻滞及反弹现象,关闭后密封条应处于压缩状态,五金配件齐全,位置正确,外观洁净,大面无划痕,碰伤、锈蚀等缺陷;涂膜大面平整光滑,厚度均匀,无气孔。外门外窗应不渗漏水。检验时对照设计图纸和文件,采用目测和手感方法验收。
1.3 铝合金门窗的安装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 铝合金门窗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
项 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门、窗框槽口对角线之差
≤2000
±2.0
用钢卷尺测量,随机抽查不少于三处,取最大值。
>2000
±3.0
门、窗框槽口对边之差
≤2000
±2.0
>2000
±2.5
门窗框扇搭接宽度差
≤2m2
±1.0
>2m2
±1.5
9.吊顶
(1)基本要求及验收方法
吊顶安装应牢固,表面平整,无污染、折裂、缺棱、掉角、锤伤等缺陷。粘贴固定的罩面板不应有脱层;搁置的罩面板不应有漏、透、翘角等现象。吊顶位置应准确,所有连接件必须拧紧、夹牢,主龙骨无明显弯曲,次龙骨连接处无明显错位。采用木质吊顶、木龙骨时应进行防水处理,在嵌装灯具等物体的位置要有防火处理。采用目测的方法验收。
(2)罩面板、吊板的安装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2 罩面板、吊顶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
项 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量 具
测量方法
表面平整
≤2
1m钢直尺、楔形塞尺
随机测一处垂直的两个方向,取最大值。
接缝平直
≤3
5m托线、钢直尺
拉线检查,不足5m拉一次,超过5m拉两次,随机测至少二次,取最大值。
压条平直
≤3
接缝高低
≤1
钢直尺、楔形塞尺
随机测量不少于二处,取最大值。
压条间距
≤2
随机测量不少于二处,取最大值。
吊顶水平
±5
吊顶验收标准
吊顶安装应牢固,表面平整,无污染、折裂、缺棱、掉角、锤伤等缺陷。粘贴固定的罩面板不应有脱层;搁置的罩面板不应有漏、渗、翘角等现象,吊顶位置应准确、牢固。采用木质吊顶、木龙骨时应进行防火处理。
10.花饰
(1)外观及验收
花饰表面应洁净,图案清晰,接缝严密,花饰安装必须牢固,不得有裂缝、翘曲、缺棱掉角等缺陷。采用目测和手摇的方法验收。
1.1 花饰安装的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13的规定。
表13 花饰安装的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
项 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条形花饰
水平方向全长
≤3
目测
垂直方向全长
≤3
单独花饰
位置全长
≤10
11.涂装
(1)溶剂型涂料
1.1 清漆
清漆涂刷质量及验收应符合表14规定。
表14 花饰安装的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
要 求
验收方法
木纹清晰、棕眼刮平
应在涂料实干后,正视目测或手感。
平整光滑
裹楞、流坠、皱皮大面无,小面明显处无
颜色基本一致
不允许有漏刷、脱皮、斑纹
1.2 混色漆
混色漆涂刷质量要求及验收应符合表15的规定。
表15 混色漆涂刷质量要求及验收方法
要 求
验收方法
透底、流坠、皱皮大面无,小面明显处无
应在涂料实干后,目测或手感。允许偏差用精度为1mm的钢直尺测量,分色线装饰线在5m的长度内检查。
平整、光滑均匀一致
分色裹楞大面无,小面允许偏差不大于2mm
装饰线分色线偏差不大于2mm
颜色一致,刷纹通顺
不允许有脱皮、漏刷、泛锈
(2)水乳性涂料
墙面、顶面平整,无掉粉、起波、漏刷等现象;无明显色差、泛碱、返色、刷纹;无显著砂眼、流坠、起疙、溅沫。检验应在涂料干燥后,在自然光线下采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
12.裱糊
裱糊壁纸(布)的质量要求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16的规定。
表16 裱糊壁纸(布)的质量要求及验收方法
要 求
验收方法
色泽一致无明显色素
应在涂料实干后,正视目测或手感。
花纹图案吻合恰当
与顶角线、踢脚板拼接紧密无缝隙
粘贴牢固,不得有漏贴、补贴、脱层
阴阳转角棱角分明
表面无皱折、污斑、翘边、波纹起伏
壁纸垂直度3m内,不大于4mm
用3m钢卷尺、楔形塞尺
每室随机测量二处,取最大值。
壁纸(布)接缝不大于0.5mm
用游标卡尺
注:半年内不应出现上述缺陷。
13.卫浴设备
(1)基本要求和验收
卫生洁具外表应洁净无损坏。卫生洁具安装必须牢固,不得松动;排水畅通无堵;各连接处应密封无渗漏;阀门开关灵活。采用目测和手感方法验收。安装完毕后进行不少于2h盛水试验无渗漏,盛水量分别如下:便器高低水箱应盛至板手孔以下10mm处;各种洗涤盆、面盆应盛至溢水口;浴缸应盛至不少于缸深的三分之一;水盘应盛至不少于盘深的三分之二。
(2)卫生洁具安装的一般规定
2.1 卫生洁具的给水连接管,不得有凹凸弯扁等缺陷。
2.2 卫生洁具固定应牢固。不得在多孔砖或轻型隔墙中使用膨胀螺栓固定卫生器具。
2.3卫生洁具与进水管、排污口连结必须严密,不得有渗漏现象。坐便器应用膨胀螺栓固定安装,并用油石灰或硅酮胶连结密封,底座不得用水泥砂浆固定。浴缸排水必须采用硬管连接。
卫浴设备验收标准分析 卫生洁具外表应洁净无损坏,卫生洁具安装牢固,不得松动,排水畅通。各连接处应密封无渗漏、阀门开关灵活,维修方便。马桶底座严禁用水泥沙浆固定,宜用油石灰或硅酮胶连接密封。
14.质量验收及判定
(1)验收程序
管道、电气及其他隐蔽项目应在转入下道工序前由双方签字验收。装饰竣工后,施工方应先自行检查,若符合要求,可交付业主验收。验收记录表见附录A。
(2)质量判定
2.1 在判定中涉及安全及重要使用性能的给排水管道、电气、卫浴设备三项分项目必须全部合格。其余分项目90%以上合格,则判该装饰项目质量合格。
2.2若在验收中发现有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施工方应进行整改,整改后对不合格项次进行复验,直至达到要求。
施工质量的判定验收标准分析
在施工中涉及安全及重要使用性能的给排水管道、电气、卫浴设备三项分项目必须全部合格,其余分项目达到90%合格,则判该装饰工程质量为合格。
说明:1、给排水管道、电气、卫浴设备三项目必须全部合格。若其中一项为不合格,则该工程质量可以判定为不合格。2、水、电、卫合格,其余分项目90%合格,则该工程为合格。但对于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施工方应进行整改,直至达到用户的要求。
15.装饰装修质量保证
自交付使用日起一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产生的装饰质量问题,施工方应予以修复。
圳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一、 总则
1.1为规范家庭装饰装修行为,确保施工安全与工程质量,根据《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为本市家庭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1.3 本标准未及项目,其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装修质量验收标准。
二、 家庭装饰装修基本要求
2.1 房屋业主有责任提供装修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2.2 由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造成的装饰装修质量无法达到验收标准的,施工企业不承担责任。
2.3 装饰装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装饰材料。不得使用不合格装饰材料产品,装饰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或质保书。因装饰材料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 ,由施工方负责。
2.4 家居装修应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符合物业管理、消防、供水、供电、燃气、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严禁拆改和损坏主体及承重结构。
家居装修不得涉及公共设施、公共空间,不得因装修影响相邻房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2.5 家居装修不得改变给排水、供电、电讯、煤气等原管线系统,禁止雨污合流。
2.6 燃气设施的安装,必须由具有燃气安装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2.7 施工单位装修前应提醒业主进行白蚁防治处理。
三、 防水工程
3.1 房屋室内装修时,卫生间、厨房必须做防水、防漏处理。
3.2 防水涂层均匀,卫生间墙面防水层应比地面高不低于300MM。
3.3 防水涂层干透后,应做渗水试验。
四、 吊顶工程
4.1 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以及基层的构造,固定方法应按设计要求,并符合现行标准。
4.2所有龙骨结构表面平整、线格平直、固定牢固。
4.3 各类罩面板不应有气泡、起皮、裂纹、缺角、污秽和图案缺损,表面应平整,边缘应整齐,色泽应一
致。
4.4 吊顶四周水平允许偏差5MM。
4.5 纸面石膏面板一般用镀锌螺钉固定在木龙骨干,钉头应涂防锈漆,石膏板连接处应留缝2MM,在缝口处粘贴纤维材料工了处理,避免石膏板连接部位出现膨胀裂口。
4.6 吊顶内的灯槽、斜撑的安装,根据工程情况适当布置,轻型吊灯应吊在主龙骨和附龙骨,重型吊灯或电扇不得与吊顶龙骨连接,应另设吊钩。吊顶置面板工程质量允许偏差(见表一)
4.7 吊顶材料应符合防火要求。
表一:吊顶置面板工程质量允许偏差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无机纤维板
木质胶合板
贴塑板
塑料板,聚氯乙烯
不透明、半透明玻璃板
矿棉板
超细玻璃棉板
1
表面平整
2
2
2
2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观感平整
2
接缝平直
3
3
3
3
拉通线检查
3
接缝高低
1
0.5
1
0.5
用直和楔形塞尺检查
五、 地面工程
5.1 木地板的材质品种、等级和铺设时的含水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达到合格要求。铺设地面应做防潮处理。
5.2 木搁栅、毛地板和垫木等应作防腐处理。木搁栅(地龙骨)必须安装牢固、平直、符合设计要求。
5.3 木板直接与基层粘贴应粘结牢固。
5.4 木质地板面层刨平磨光,无刨痕、接茬和毛刺等缺。
5.5 企口木板固定牢固,面层缝隙严密,接头位置错开,表面洁净。
5.6 拼花木板面层接缝对齐,粘钉严密,缝隙宽度均匀一致,表面洁净,粘结无溢胶。
5.7 木地板若烫蜡、擦软蜡,蜡应保证洒色均匀、不露底;光滑明亮、色泽一致、厚薄均匀,木纹清楚,表面洁净。木地板安装应符合表二。(见表二)
5.8 石材、墙地砖施工前须对其规格、色差、颜色、饰面板表面有无划痕、缺凌掉角等质量缺陷进行检查。
5.9 石材、瓷砖铺设应平整牢固,接缝平直,无歪斜、无污积和浆痕,表面洁净,颜色协调,接缝高度允许偏差0.5mm,接缝宽度0.2mm,表面平整度不大于2mm。
表二:木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木搁栅
松木长条木板
硬木长条木板
拼花木板
1
表面平 整度
3
2
1
1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观感平整
2
踢脚线上口平直
-
3
3
3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和尺量检查
3
板面拼缝平直
-
2
2
2
同上
4
缝隙宽度
-
<2
<0.8
<0.3
尺量检查
5.10 空鼓面积应不超过施工总面积的3%,单块空鼓面积不得超过20%。
5.11 地毯应固定牢固,地毯平整,不起色,不凹陷,不翘边,图案符合要求,绒面顺光一致,表面干净,无油污损伤。
5.12 地毯收口合理,顺直,收口压条牢固。
六、 裱糊工程
6.1 壁纸,墙布的品种、颜色和图案,应按照设计要求选用粘结材料,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如有防火要求则胶粘具有耐高温不起层性能。
6.2 裱糊施工的基层应干燥,表面平整,阴阳角顺直,颜色一致,泛碱部位宜使用酸性溶液中和,清洗的阳角不得有接缝。
6.3 壁纸、墙布必须粘贴牢固,表面色泽一致,不得有气泡、空鼓、裂缝、翘、皱折和斑污,与挂镜线、贴脸板和踢脚板交接紧密、无明显缝隙(距墙1.5米处平直方向直观)、无漏贴和补贴,活动件四周壁纸边缘规整无毛刺。
七、 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
7.1 卫生器具品种、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或业主的要求。
7.2 卫生器具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蹲式大便器排水孔的中心纵向距墙体面不小于540MM;坐式大便器排水孔的中心纵向距墙体面不小于420MM;坐面距地面的高度为300MM,小便器口距地面纸600MM:洗脸’洗手盆盆口边距地面约800MM,浴盆的上口边距地面不大于520MM。
表三:卫生器具与排水管连接时排水支管的管径坡度
项次
卫生器具名称
排水管径(MM)
管道最小坡度
量衡
大便器
100
0.012
2
小便器
40-50
0.020
3
洗脸盆
32-50
0.020
4
浴盆淋浴
50
0.020
7.3卫生器具与排水管连接时排水支管的管径坡度应符合表三要求。(见表三)
7.4 卫生器具安装牢固平稳,无损伤;与给排水管道及附件连接严密不渗漏。
7.5 暗设给水管道必须在封闭前进行加压试验(1.5倍工作压力下无渗漏)。
7.6卫生器具及各种给排水管在穿过楼层时周边应作防水处理。
八、细木制品工程
8.1 木材含水率不大于13%,外表不得有死结、裂缝和虫眼。
8.2 胶合板应表面平整,木质纤维不应脱胶、变色和腐朽。
8.3 细木制品的加工尺寸正确,表面平整光滑、拐角方正、线条顺通、木纹清晰、颜色一致、嵌合严密、无明榫,挂胶和外露钉帽等缺陷。
8.4 木制品与基层必须镶钉牢固,无松动,罩面板与衬板必须粘结牢固,不得出现起层、起鼓现象。
8.5 细木制品成活表面洁净、无污染、色泽一致。
九、抹灰工程
9.1 表面应洁净、接搓平顺、线角顺直、粘结牢固、无脱层、无爆灰和裂缝等缺陷。
9.2 用小锤轻轻敲击检查有无空鼓,空鼓而不裂的面积不大于20CM。
9.3 抹灰质量允许尺寸偏差应符合下表要求(见表四)
表四:抹灰质量允许尺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验收
量具
测量方法
表面平整度
≤3
2M靠尺和楔形塞尺
每室测量不少于二处取最大值
立面垂直度
≤4
2M托线板
每室随机选一墙面测量不少于三处,取最大值
阴阳垂直度
≤3
阴阳角方正度
≤4
用方尺和楔形塞尺
每室随机测量一阴阳角
十、门窗工程
10.1 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0.2 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高低一致,开启灵活,五金配件应齐全,关闭后密封条应处压缩状态,外门外窗应不渗漏水。铝合金门窗的安装尺寸应符合表五。(见表五)
10.3 门窗及零附件质量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设计要求选用,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
表五:铝合金门窗的安装尺寸
项目
允许偏差(MM)
验收方法
门、窗槽口对角线尺寸之差
≤2000
±2.0
用钢卷尺测量,随机抽查不少于三处,取最大值
>2000
±3.0
门、窗槽口对边之差
≤2000
±2.0
>2000
±2.5
门窗框扇搭接宽度差
≤2M2
±1.0
>2M2
±1.5
门窗框(含拼樘料)垂直度
±2.0
用线锤和水平靠尺,随机选一扇进行测量
门窗框(含拼樘料)水平度
±1.5
用水平靠尺,随机选一扇进行测量
门窗开启力,N
≤60
用100N拉力测试仪抽查不少于两扇,取最大值
门窗横框标高
≤5
用钢卷尺任测两处,取最大值
门窗竖向偏离中心
≤5
用线锤和钢卷尺任测两处,取最大值
双层门窗内外框(含拼樘料)中心距
≤4
用钢卷尺任测两处,取最大值
木门窗的安装尺寸应符合下表。(见表六)
项目
允许偏差(mm)
验收方法
量具
测量方法
框的正、侧面垂直度
≤3
托线板和钢卷尺
全数检查
框对角线长度差
≤2
钢卷尺
框与扇、扇与扇接触处高低差
≤2
用钢直尺和楔形塞尺挈形塞尺
门、窗扇与框的留缝宽度
1.5-2.5
门窗与地面留缝宽度
内门
6-8
卫生间
10-12
厨房
十一、涂料工程
11.1 涂料工程所用的涂料和半成品,均应在其有效期内使用,并有使用说明和产品合格证。
11.2 涂料工程所用的塑性和易涂性应满足施工要求,干燥后应牢固。采用滑石粉腻子时掺入适量的白水泥或白乳胶,以增加其强度和粘结性。
11.3 基层缺棱角处用1:3的水泥砂浆修补,表面麻面及缝隙应用腻子填补齐平。
11.4 基层表面上的灰尘、污垢、原墙面上的各种涂料应清除干净,泛碱部宜使用酸性溶液中清洗。
11.5 腻子干燥后,应磨平清理干净。
11.6 涂料表面应颜色一致,不得有掉粉、起皮、透底、漏刷、泛碱、收色、流坠、疙瘩现象。
11.7 施涂油漆及涂料不得污染非涂刷区域与器具。
11.8 涂料工程基体或基层的含水率、混凝土和抹灰表面含水率不大于8%-10%,木料制品含水率不大于13%。
十二、电气工程
12.1 从事装饰工程的电工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发放的电工上岗证。
12.2 进入楼房用总电源必须是三相五线制,进入各用户电源必须是单相三线制(相、零、地),各类箱、盒必须接地,其接地电阻≤4Ω以下。
12.3 安装复杂电路前,应查看电表容量,根据用户和设计要求选用导线截面积,绘制线路图,并标明线路的走向(包括高度),导线截面积和规格型号,完工后向用户提交图纸。
12.4 家装工程电器设备材料,必须是国家合格产品。
12.5 开关、插座安装施工要点:相线应经开关控制,开关的通断位置应一致,且操作灵活接触可靠。1.3M以下(含1.3M)应安装安全型插座。
12.6 配电箱内应设漏电断路器,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必须有过负荷、过电流保护功能,二次出线,分别控制照明、动力(空调)、插座。
保险器内保险丝严禁使用其它金属材料代替。
12.7 室内配管,管内导线的总截面积不应超过管内径截面积的40%,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结,电线、电话线、电视线等不能同时安装在同一管内。
12.8 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相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相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相接,左孔与零线相接,接地线应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应与零线端子直接。
12.9 并列安装的开关、插座距地面高度应一致,高度差不应大于1MM。
12.10 电气线路与热水管平行铺设距离不水于500MM,与燃气管道平行铺设距离也不可小于100MM。
十三、工程质量的验收及判定
13.1 验收程序
管道、电气及其它隐蔽项目应在转入下道工序前由业主和施工方双方签字验收。
装饰竣工后,施工方应先自行检查,若符合要求,可交付业主验收。验收记录表见附表七。
表七:家庭装饰装修质量验收记录表
项目名称
实测结果
判定结果
验收人签名
甲方
乙方
吊顶工程
地面工程
裱糊工程
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
细木制品工程
抹灰工程
门窗工程
涂料工程
电气工程
质量判定
竣工日期
同意竣工签名
施工地点
合同编号
需复测项目名称
复测结果
判定结果
验收人签名
甲方
乙方
13.2 质量判定
涉及安全及重要使用性能的给排水管道、电气、卫浴设备三项分项目全部合格,其作分项目90%以上合格,则判该装饰项目质量合格。
若在验收中发现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施工方应进行整改,整改后对不合格项次进行复验,直至达到要求。
十四、附则
14.1 对业主有关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可由家装工程所在地物业管理公司处理,如调解处理不成,由区建设局或市装饰行业协会处理。
14.2 凡属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装饰公司与业主发生的家庭纠纷,可直接由装饰协会处理。
14.3 本规定由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4.4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21日
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
批准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实施日期:二○○○年三月一日
一总则
101.为规范家庭居室装饰市场,提高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家庭居室室内装饰工程的质量验收。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宜分阶段进行,随工程施工进度先做好基层和隐蔽工程验收,再进行面层和竣工验收。
考虑一般住户对工程规范了解较少,缺少检测工具,标准以定性、目测、文字说明为主,便于住户掌握,为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提供依据。
103.家庭居室装饰的设计和施工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104.承揽家庭居室装饰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施工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其中燃气管道必须由具有燃气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105.家庭居室装饰要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严禁拆改和损坏主体和承重结构:
1.不得在承重墙、抗震墙上开洞;
2.不得任意扩大原有门窗洞口;
3.不得任意增加楼面荷载;
4.不得任意填充、加厚阳台地面;
5.不得任意凿剔楼、顶板;
6.不得拆除挑阳台上的窗下墙。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工程,应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家庭居室装饰如需更改给排水管线、供暖设施及燃气设施等,必须取得房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106.家庭居室装饰所用的主要材料及设备,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选用,产品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
201.卫生器具品种、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的规定,管材、管件、洁具等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标准。
202.管道安装应横平竖直、铺设牢固,坡度符合要求,阀门、龙头安装平正,使用灵活方便,明管刷防锈涂料,暗管刷防腐漆。
203.给水管道与附件、器具连接严密,经通水试验无渗漏。
204.排水管道应畅通,无倒坡、无堵塞、无渗漏,地漏箅子应略低于地面。205.卫生器具安装位置正确,器具上沿要水平,端正牢固,外表光洁无损伤。
三电气工程
301.电气产品、材料必须是符合现行技术标准的合格产品,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尚应具有国家电工产品安全认证书。
302.电气布线宜采用暗管敷设,导线在管内不应有结头和扭结,导线距电话线、闭路电视线不得少于50厘米,吊顶内不允许有明露导线,严禁将导线直接埋入抹灰层内。
303.灯头做法、开关接线位置正确,厕浴间宜选用防潮开关和安全型插座,有接地孔插座的接地线应单独敷设,不得与工作零线混同,接地保护应可靠,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M。面向电源插座时应符合“左零右相,接地在上”的要求。
304.开关、插座安装牢固,位置正确,盖板端正,表面清洁,紧贴墙面,四周无空隙,同一房间开关或插座上沿高度一致。
305.电气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试验,如漏电开关的动作,各回路的绝缘电阻以及电器通电,灯具试亮、开关试控制等,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306.工程竣工时应向用户提供电气竣工简图,标明导线规格及暗管走向。
四吊顶工程
401.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以及基层构造、固定方法应按设计要求,并符合现行标准。
402.吊顶龙骨不得扭曲、变形,木质吊顶应进行防火处理,吊顶位置正确,吊杆顺直,龙骨安装牢固可靠,四周平顺。
403.轻型灯具可吊在主龙骨上,重量大于3公斤的灯具或吊扇不得借用吊顶龙骨,应另设吊钩与结构联结。
404.吊顶罩面板与龙骨应连接紧密,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污染、折裂、缺棱、掉角、锤伤、钉眼等缺陷,接缝应均匀一致,压条顺直、无翘曲,罩面板与墙面、窗帘盒、灯具等交接处应严密。
405.粘贴的罩面板不得有脱层;搁置的罩面板不得有漏、透、翘现象;纸面石膏罩面板一般用镀锌螺钉固定在龙骨上,钉头应涂防锈漆。
五门窗、封阳台工程
501.门窗的品种、规格、颜色、开启方向、组合形式、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和现行标准要求。
502.门窗选用的材质及附件均应符合现行标准,铝合金门窗应选用不锈钢或镀锌附件,塑料门窗使用螺钉时,必须事先钻孔,严禁直接锤击钉入。
503.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外观无变形、开焊、断裂现象。铝合金门窗框不得直接埋入墙体,铝合金或塑料门窗框与洞口之间缝隙应按要求嵌填饱满,缝隙外槽口用密封胶封严,表面平整光滑。
504.门窗扇应开启灵活,无阻滞和反弹现象。配件齐全,安装牢固、位置正确。
505.门窗安装后表面应洁净,无划痕、碰伤、锈蚀。涂膜大面平整光滑、厚度均匀、无气孔。
六细木制品工程
601.细木制品(窗帘盒、暖气罩、木护墙、木隔断、包门及门套、窗套、踢脚板、花饰、装饰线)和固定家具的龙骨、衬板及面板应符合设计的要求。细木制品所用的木材含水率不得大于12%,其外表用料,不得有死节、虫眼和裂缝。
602.细木制品与基层必须镶钉牢固,无松动。衬板与面板必须粘结牢固,不得出现起层、起鼓现象。
603.窗台板和窗帘盒与基体连接牢固,表面平整、棱角方正,其两侧伸出窗洞以外的长度要一致,同一房间的窗台板或窗帘盒标高一致。
604.木护墙表面应平整光洁,棱角方正,线条顺直,颜色一致,不得出现裂缝开胶现象,与踢脚板连接无缝隙。踢脚板应平直,光洁、接缝严密、出墙厚度一致。
605.顶角线、挂镜线、腰线等装饰线顺直均匀一致,紧贴墙面,交圈收口正确。木装饰线对接时,宜采用45度加胶坡接,接头处不得有错缝、离缝现
象。606.吊柜、壁柜安装应牢固,柜门开启灵活。
607.细木制品油漆后,应平整光滑、刷纹通顺、颜色一致,无漏刷、无胶痕。
七裱糊工程
701.壁纸、墙布的品种、颜色和图案,应符合设计的要求,粘接剂应按壁纸和墙布的品种选用。
702.裱糊工程的基体应干燥,表面应平整,不同材质基层的接缝处应粘贴接缝带。
703.基层腻子应坚实牢固,不得粉化、起皮和裂缝,裱糊前基层宜刷清漆做封闭处理。
704.壁纸、墙布必须裱糊牢固,表面色泽一致,花纹图案吻合,不得有气泡、空鼓、裂缝、翘边、皱折、斑污和胶痕。各幅拼接横平竖直,距1.5米正视不显拼缝。
705.壁纸、墙布与顶角线、挂镜线、贴脸板、踢脚线紧接,不得有缝隙,其边缘平直整齐,不得有纸毛、飞刺。
706.阴阳角垂直,棱角分明,阴角处搭接顺光,阳角处无接缝。
八板块铺贴工程
81石材、墙地砖
811.石材、墙地砖品种、规格、颜色和图案应符合设计的要求,饰面板表面不得有划痕、缺楞掉角等质量缺陷。不得使用过期和结块的水泥作胶结材。
812.石材、墙地砖施工前应对其规格、颜色进行检查,墙地砖尽量减少非整砖,且使用部位适宜,有突出物体时应按规定进行套割。
813.石材铺贴前宜做背涂处理,减少“水渍”现象发生,铺贴应平整牢固、接缝平直、无歪斜、无污积和浆痕,表面洁净,颜色协调。
814.墙地砖铺贴应平整牢固、图案清晰、无污积和浆痕,表面色泽基本一致,接缝均匀、板块无裂纹、掉角和缺棱,单块板边角空鼓不得超过数量的5%。815.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如厕浴间、厨房等)在面层下应做防水层,防水层四周与墙接触处,应向上翻起,高出地面不少于250毫米,地面面层流水坡向地漏,不倒泛水、不积水,24小时蓄水试验无渗漏。
82木质地板
821.木质楼地面的材质、构造以及拼花图案应符合设计的要求,木材的含水率应不大于12%。
822.条形木地板的铺设方向,可征求用户的意见,一般走廊、过道宜顺行走方向铺设,室内房间宜顺着光线铺设。木地板与墙之间应留10毫米的缝隙,并用踢脚板封盖。
823.木质板面层必须铺钉牢固无松动,粘接牢固无空鼓,表面刨平磨光,无明显刨痕、戗茬和毛刺等缺陷。
824.木板面层,板间隙基本严密,接头位置错开;拼花木板面层接缝对齐,粘、钉严密,无裂纹、翘曲,表面洁净无明显色差。
825.木质踢脚线接缝严密,表面光滑,高度、出墙厚度一致。
83塑胶地板
831.铺贴塑胶板面层用的胶粘剂,应根据基层材质和面层使用要求选用。
基层必须平整、坚硬、干燥无油脂,面层应平整、光滑、无裂缝、色泽均匀、厚薄一致,边缘平直,面层内不得有杂物和气泡。
九涂饰工程
901.涂料的品种、颜色、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产品质量符合现行标准。
902.腻子应使用具有耐水性能的腻子,腻子与基体结合坚实、牢固,不起皮、不粉化、不裂纹。
903.油漆表面应平整、光洁,无漏刷、脱皮和斑迹,清漆木纹清晰,大面无裹棱、流坠和皱皮,颜色基本一致、无刷纹,五金、玻璃洁净。
904.乳胶漆严禁脱皮、漏刷、透底,大面无流坠、皱皮,表面颜色一致,无明显刷纹。
905.刷(喷)浆严禁掉粉、起皮、漏刷和透底,刷纹通顺,喷点均匀,门窗灯具洁净。
十软包工程
1001.软包(锦缎、皮革)面料和填充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软包工程的防腐、防火处理应符合有关规定。
1002.软包工程的木框、衬板的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钉粘严密、牢固,不得松动。
1003.软包制作尺寸正确,楞角方正,填充饱满、平整,饰面松紧适度。
1004.软包安装平顺,紧贴墙面,色泽一致,接缝严密,无翘边和褶皱。
1005.软包表面应清洁、无污染,拼缝处花纹吻合,无波纹起伏。
十一地毯工程
1101.地毯的品种、材质、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1102.基层必须平整、干燥、清洁、无油污。
1103.地毯应固定牢固,毯面平整、不起包、不凹陷、不打皱、不翘边,拼缝处密实平整、图案连续、绒面顺光一致,表面干净、无油污损伤。
1104.地毯收口合理、顺直,收口压条牢固。
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Code four construction of decoration of housings
GB 50327-2001
1总 则
1.0.1、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1.0.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 语
2.0.1、住宅装饰装修Interior decoration of housings
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
2.0.2、室内环境污染indoor environmenta1 pol1ution
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健康的氧、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2.0.3、基体primary 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2.0.4、基层basic 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3基本规定
3.1施工基本要求
3.1.1、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1.2、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3.1.3、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上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3.1.4、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1.5、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1.6、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3.1.7、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2、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
3、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
4、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5、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3.18、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
2、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
3、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3.1.9、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人员应衣着整齐。
2、施工人员应服从物业管理或治安保卫人员的监督、管理。 3、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邻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
4、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口。
5、室外堆料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
6、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
7、不得堵塞、破坏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楼内各种公共标识。
8、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3.2材料、设备基本要求
3.2.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3、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
3.2.4、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进行验收。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
3.2.5、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
3.2.6、应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机具设备及检测仪器。
3.2.7、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积极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3.3成品保护
3.3.1、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 2、材料搬运时要避免损坏楼道内顶、墙、扶手、楼道窗户及楼道门。
3.3.2、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
1、各工种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其它工种的半成品、成品。
2、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
3、对邮箱、消防、供电、电视、报警、网络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
4防火安全
4.1一般规定
4.1.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4.1.2、住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4.2材料的防火处理
4.2.1、对装饰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时,应使其被阻燃剂浸透,阻燃剂的干含量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4.2.2、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进行防火涂料涂布前应对其表面进行清洁。涂布至少分两次进行,且第二次涂布应在第一次涂布的涂层表干后进行,涂布量应不小于500g/㎡。
4.3施工现场防火
4.3.1、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施工现场不得大量积存可燃材料。
4.3.2、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应避免敲打、碰撞、摩擦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配套使用的照明灯、电动机、电气开关、应有安全防爆装置。
4.3.3、使用油漆等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擦拭后的棉纱等物品应集中存放且远离热源。
4.3.4、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4.3.5、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砂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4.3.6、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4.3.7、严禁在运行中的营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4.4电气防火
4.4.1、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中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4.4.2、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得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4.4.3、卤钨灯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材料制成的护套,不得直接使用具有延燃性绝缘的导线。
4.4.4、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4.5消防设施的保护
4.5.1、住宅装饰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动防火门。
4.5.2、消火栓门四周的装饰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4.5.3、住宅内部火灾报警系统的穿线管、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水管线应用独立的吊管架固定。不得借用装饰装修用的吊杆和放置在吊顶上固定。
4.5.4、当装饰装修重新分割了住宅房间的平面布局时,应根据有关设计规范针对新的平面调整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与自动灭火喷头的布置。 4.5.5、喷淋管线、报警器线路、接线箱及相关器件宜暗装处理。
5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5.0.1、本规范中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为:氧(222Rn)、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5.0.2、住宅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设计、施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
5.0.3、对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对5.0.1条的内容全部或部分进行检测,其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表5.0.3的要求。
表5.0.3 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值
室内环境污染物 浓度限值
氡(Bq/m3) ≤200
甲醛(mg/ m3) ≤0.08
苯(mg/ m3) ≤0.09
氨(mg/ m3) ≤0.20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Bq/m3) ≤0.50
6防水工程
6.1一般规定
6.1.1、本章适用于卫生间、厨房、阳台的防水工程施工。
6.1.2、防水施工宜采用涂膜防水。
6.1.3、防水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证书。
6.1.4、防水工程应在地面、墙面隐蔽工程完毕并经检查验收后进行。其施工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6.1.5、施工时应设置安全照明,并保持通风。
6.1.6、施工环境温度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技术要求,并宜在5℃以上。
6.1.7、防水工程应做两次蓄水试验。
6.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6.2.1、防水涂料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6.3施工要点
6.3.1、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松动、空鼓、起沙、开裂等缺陷,含水率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
6.3.2、地漏、套管、卫生洁具根部、阴阳角等部位,应先做防水附加层。
6.3.3、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高出地面100mm;浴室墙面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800mm。
6.3.4、防水砂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水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或产品的要求,防水层应与基层结合牢固,表面应平整,不得有空鼓、裂缝和麻面起砂,阴阳角应做成圆弧形。
2、保护层水泥砂浆的厚度、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3.5、涂膜防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涂膜涂刷应均匀一致,不得漏刷。总厚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性能要求。
2、玻纤布的接槎应顺流水方向搭接,搭接宽度应不小于100mm。两层以上玻纤布的防水施工,上、下搭接应错开幅宽的1/2。
7抹灰工程
7.1、一般规定
7.1.1、本章适用于住宅内部抹灰工程施工。
7.1.2、顶棚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五脱层、空鼓。
7.1.3、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
7.1.4、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7.1.5、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抹灰24h后进行养护。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和震动。 7.1.6、冬期施工,抹灰时的作业面温度不宜低于5℃;抹灰层初凝前不得受冻。
7.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7.2.1、抹灰用的水泥宜为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5。
7.2.2、不同品种不同标号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7.2.3、水泥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7.2.4、抹灰用砂子宜选用中砂,砂子使用前应过筛,不得含有杂物。
7.2.5、抹灰用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15d。罩面用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d。
7.3、施工要点 7.3.1、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砖砌体,应清除表面杂物、尘土,抹灰前应洒水湿润。
2、混凝土,表面应凿毛或在表面洒水润湿后涂刷1:l水泥砂浆(加适量胶粘剂)。
3、加气混凝土,应在湿润后边刷界面剂,边抹强度不大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
7.3.2、抹灰层的平均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3.3、大面积抹灰前应设置标筋。抹灰应分层进行,每遍厚度宜为5~7mm。抹石灰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每遍厚度宜为7~9mm。当抹灰总厚度超出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7.3.4、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凝结后方可抹后一层;用石灰砂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七八成干后方可抹后一层。 7.3.5、底层的抹灰层强度不得低于面层的抹灰层强度。
7.3.6、水泥砂浆拌好后,应在初凝前用完,凡结硬砂浆不得继续使用。
8吊顶工程
8.1、一般规定
8.1.1、本章适用于明龙骨和暗龙骨吊顶工程的施工。
8.1.2、吊杆、龙骨的安装间距、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金属吊杆、龙骨应进行防腐处理。木吊杆、木龙骨、造型木板和木饰面板应进行防腐、防火、防蛀处理。
8.1.3、吊顶材料在运输、搬运、安装、存放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受潮、变形及损坏板材的表面和边角。 8.1.4、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
8.1.5、吊顶内填充的吸音、保温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8.1.6、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蓖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饰面板交接处应严密。
8.1.7、吊顶与墙面、窗帘盒的交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8.1.8、搁置式轻质饰面板,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压卡装置。
8.1.9、胶粘剂的类型应按所用饰面板的品种配套选用。
8.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8.2.1、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金属龙骨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木吊杆、木龙骨的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8.2.2、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缘应整齐、颜色应一致。穿孔板的孔距应排列整齐;胶合板、木质纤维板、大芯板不应脱胶、变色。
8.2.3、防火涂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及使用说明书。
8.3、施工要点
8.3.1、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吊顶的设计标高在四周墙上弹线。弹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
2、主龙骨吊点间距、起拱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吊点间距应小于1.2m,应按房间短向跨度的l%~3%起拱。主龙骨安装后应及时校正其位置标高。 3、吊杆应通直,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超过300mm。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吊点构造或增设吊杆。
4、次龙骨应紧贴主龙骨安装。固定板材的次龙骨间距不得大于600mm,在潮湿地区和场所,间距宜为300~400mm。用沉头自攻钉安装饰面板时,接缝处次龙骨宽度不得小于40mm。
5、暗龙骨系列横撑龙骨应用连接件将其两端连接在通长次龙骨上。明龙骨系列的横撑龙骨与通长龙骨搭接处的间隙不得大于1mm。
6、边龙骨应按设计要求弹线,固定在四周墙上。 7、全面校正主、次龙的位置及平整度,连接件应错位安装。
8.3.2、安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和验收。 8.3.3、饰面板安装前应按规格、颜色等进行分类选配。
8.3.4、暗龙骨饰面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纤维水泥加压板、胶合板、金属方块板、金属条形板、塑料条形板、石膏板、钙塑板、矿棉板和格栅等)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为骨架,采用钉固法安装时应使用沉头自攻钉固定。
2、以木龙骨为骨架,采用钉固法安装时应使用木螺钉固定,胶合板可用铁钉固定。
3、金属饰面板采用吊挂连接件、插接件固定时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放置。
4、采用复合粘贴法安装时,胶粘剂未完全固化前板材不得有强烈振动。 8.3.5、纸面石膏板和纤维水泥加压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板材应在自由状态下进行安装,固定时应从板的中间向板的四周固定。
2、纸面石膏板螺钉与板边距离:纸包边宜为10~15mm,切割边宜为15~20mm;水泥加压板螺钉与板边距离宜为8~15mm。
3、板周边钉距宜为150~170mm,板中钉距不得大于200mm。
4、安装双层石膏板时,上下层板的接缝应错开,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5、螺钉头宜略埋人板面,并不得使纸面破损。钉眼应做防锈处理并用腻子抹平。
6、石膏板的接缝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板缝处理。
8.3.6、石膏板、钙塑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钉固法安装时,螺钉与板边距离不得小于15mm,螺钉问距宜为150~170mm,均匀布置,并应与板面垂直,钉帽应进行防锈处理,并应用与板面颜色相同涂料涂饰或用石膏腻子抹平。
2、当采用粘接法安装时,胶粘剂应涂抹均匀,不得漏涂。
8.3.7、矿棉装饰吸声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间内湿度过大时不宜安装。
2、安装前应预先排板,保证花样、图案的整体性。
3、安装时,吸声板上不得放置其他材料,防止板材受压变形。
8.3.8、明龙骨饰面板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饰面板安装应确保企口的相互咬接及图案花纹的吻合。 2、饰面板与龙骨嵌装时应防止相互挤压过紧或脱挂。
3、采用搁置法安装时应留有板材安装缝,每边缝隙不宜大于1mm。
4、玻璃吊顶龙骨上留置的玻璃搭接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采用软连接。
5、装饰吸声板的安装如采用搁置法安装,应有定位措施。
9轻质隔墙工程
9.1、一般规定
9.1.1、本章适用于板材隔墙、骨架隔墙和玻璃隔墙等非承重轻质隔墙工程的施工。
9.1.2、轻质隔墙的构造,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9.1.3、轻质隔墙材料在运输和安装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损坏表面和边角。应防止受潮变形。 9.1.4、当轻质隔墙下端用木踢脚覆盖时,饰面板应与地面留有20~30mm缝隙;当用大理石、瓷砖、水磨石等做踢脚板时,饰面板下端应与踢脚板上口齐平,接缝应严密。
9.1.5、板材隔墙、饰面板安装前应按品种、规格、颜色等进行分类选配。
9.1.6、轻质隔墙与顶棚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
9.1.7、接触砖、石、混凝土的龙骨和埋置的木楔应作防腐处理。
9.1.8、胶粘剂应按饰面板的品种选用。现场配置胶粘剂,其配合比应由试验决定。
9.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9.2.1、板材隔墙的墙板、骨架隔墙的饰面板和龙骨、玻璃隔墙的玻璃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9.2.2、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沿应整齐,不应有污垢、裂纹、缺角、翘曲、起皮、色差和图案不完整等缺陷。胶合板不应有脱胶、变色和腐朽。
9.2.3、复合轻质墙板的板面与基层(骨架)粘接必须牢固。
9.3、施工要点
9.3.1、墙位放线应按设计要求,沿地、墙、顶弹出隔墙的中心线和宽度线,宽度线应与隔墙厚度一致,弹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
9.3.2、轻钢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弹线位置固定沿地、沿顶龙骨及边框龙骨,龙骨的边线应与弹线重合。龙骨的端部应安装牢固,龙骨与基体的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1m。
2、安装竖向龙骨应垂直,龙骨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潮湿房间和钢板网抹灰墙,龙骨间距不宜大于400mm。
3、安装支撑龙骨时,应先将支撑卡安装在竖向龙骨的开口方向,卡距宜为400~600mm,距龙骨两端的距离宜为20~25mm。
4、安装贯通系列龙骨时,低于3m的隔墙安装一道,3~5m隔墙安装两道。
5、饰面板横向接缝处不在沿地、沿顶龙骨上时,应加横撑龙骨固定。
6、门窗或特殊接点处安装附加龙骨应符合设计要求。
9.3.3、木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龙骨的横截面积及纵、横向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2、骨架横、竖龙骨宜采用开半榫、加胶、加钉连接。
3、安装饰面板前应对龙骨进行防火处理。
9.3.4、骨架隔墙在安装饰面板前应检查骨架的牢固程度、墙内设备管线及填充材料的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如有不符合处应采取措施。
9.3.5、纸面石膏板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石膏板宜竖向铺设,长边接缝应安装在竖龙骨上。
2、龙骨两侧的石膏板及龙骨一侧的双层板的接缝应错开,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3、轻钢龙骨应用自攻螺钉固定,木龙骨应用木螺钉固定。沿石膏板周边钉间距不得大于200mm,板中钉间距不得大于300mm,螺钉与板边距离应为10~15mm。
4、安装石膏板时应从板的中部向板的四边固定。钉头略埋入板内,但不得损坏纸面,钉眼应进行防锈处理。
5、石膏板的接缝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板缝处理。石膏板与周围墙或柱应留有3mm的槽口,以便进行防开裂处理。 9.3.6、胶合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胶合板安装前应对板背面进行防火处理。
2、轻钢龙骨应采用自攻螺钉固定。木龙骨采用圆钉固定时,钉距宜为80~150mm,钉帽应砸扁;采用钉枪固定时,钉距宜为80~100mm。
3、阳角处宜作护角;
4、胶合板用木压条固定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200mm。
9.3.7、板材隔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位放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隔墙上下基层应平整、牢固。
2、板材隔墙安装拼接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构造要求。
3、安装板材隔墙时宜使用简易支架。 4、安装板材隔墙所用的金属件应进行防腐处理。
5、板材隔墙拼接用的芯材应符合防火要求。
6、在板材隔墙上开槽、打孔应用云石机切割或电钻钻孔,不得直接剔凿和用力敲击。
9.3.8、玻璃砖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玻璃砖墙宜以1.5m高为一个施工段,待下部施工段胶结材料达到设计强度后再进行上部施工。
2、当玻璃砖墙面积过大时应增加支撑。玻璃砖墙的骨架应与结构连接牢固。 3、玻璃砖应排列均匀整齐,表面平整,嵌缝的油灰或密封膏应饱满密实。
9.3.9、平板玻璃隔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位放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隔墙基层应平整、牢固。
2、骨架边框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和产品组合的要求。
3、压条应与边框紧贴,不得弯棱、凸鼓。
4、安装玻璃前应对骨架、边框的牢固程度进行检查,如有不牢应进行加固。
5、玻璃安装应符合本规范门窗工程的有关规定。
10门窗工程
10.1一般规定
10.1.1、本章适用于木门窗,铝合金门窗、塑料门窗安装工程的施工。
10.1.2、门窗安装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平整度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附件应齐全。
2、门窗洞口应符合设计要求。
10.1.3、门窗的存放、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门窗应采取措施防止受潮、碰伤、污染与暴晒。
2、塑料门窗贮存的环境温度应小于50℃;与热源的距离不应小于lm,当在环境温度为0℃的环境中存放时,安装前应在室温下放置24h。
3、铝合金、塑料门窗运输时应竖立排放并固定牢靠。樘与栓间应用软质材料隔开,防止相互磨损及压坏玻璃和五金件。
10.1.4、门窗的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门窗框、扇在安装过程中,应防止变形和损坏。 10.1.5、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施工方法,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施工方法。
10.1.6、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溶措施,扇与框的搭接且应符合设计要求。
10.1.7、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砖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10.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0.2.1、门窗、玻璃、密封胶等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0.2.2、门窗的外观、外形尺寸、装配质量、力学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塑料门窗中的竖框、中横框或拼栓料等主要受力杆件中的增强型钢,应在产品说明中注明规格、尺寸。门窗表面不应有影响外观质量的缺陷。 10.2.3、木门窗采用的木材,其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0.2.4、在木门窗的结合处和安装五金配件处,均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
10.2.5、金属门窗选用的零附件及固定件,除不锈钢外均应经防腐蚀处理。
10.2.6、塑料门窗组合窗及连窗门的拼樘应采用与其内腔紧密吻合的增强型钢作为内衬,型钢两端比拼樘料长出10~15mm。外窗的拼樘料截面积尺寸及型钢形状、壁厚,应能使组合窗承受本地区的瞬间风压值。
10.3、施工要点
10.3.1、木门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窗框与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部位以及固定用木砖等均应进行防腐处理。
2、门窗框安装前应校正方正,加钉必要拉条避免变形。安装门窗框时,每边固定点不得少于两处,其间距不得大于1.2m。
3、门窗框需镶贴脸时,门窗框应凸出墙面,凸出的厚度应等于抹灰层或装饰面层的厚度。
4、木门窗五金配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合页距门窗扇上下端宜取立挺高度的1/10,并应避开上、下冒头。
2)五金配件安装应用木螺钉固定。硬木应钻2/3深度的孔,孔径应略小于木螺钉直径。
3)门锁不宜安装在冒头与立梃的结合处。 4)窗拉手距地面宜为1.5~1.6m,门拉手距地面宜为0.9~1.05m。
10.3.2、铝合金门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窗装入洞口应横平竖直,严禁将门窗框直接埋人墙体。
2、密封条安装时应留有比门窗的装配边长20~30mm的余量,转角处应斜面断开,并用胶粘剂粘贴牢固,避免收缩产生缝隙。
3、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不得用水泥砂浆填塞,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表面应用密封胶密封。
10.3.3、塑料门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窗安装五金配件时,应钻孔后用自攻螺钉拧入,不得直接锤击钉入。 2、门窗框、副框和扇的安装必须牢固。固定片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与位置应正确,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点应距窗角、中横框、中竖框150~100mm,固定点间距应小于或等于600mm。
3、安装组合窗时应将两窗框与拼樘料卡接,卡接后应用紧固件双向拧紧,其间距应小于或等于600mm,紧固件端头及拼樘料与窗框间的缝隙应用嵌缝膏进行密封处理。拼樘料型钢两端必须与洞口固定牢固。
4、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不得用水泥砂浆填塞,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表面应用密封胶密封。
10.3.4、木门窗玻璃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玻璃安装前应检查框内尺寸、将裁口内的污垢清除干净。
2、安装长边大于1.5m或短边大于1m的玻璃,应用橡胶垫并用压条和螺钉固定。
3、安装木框、扇玻璃,可用钉子固定,钉距不得大于300mm,且每边不少于两个;用木压条固定时,应先刷底油后安装,并不得将玻璃压得过紧。
4、安装玻璃隔墙时,玻璃在上框面应留有适量缝隙,防止木框变形,损坏玻璃。
5、使用密封膏时,接缝处的表面应清洁、干燥。
10.3.5、铝合金、塑料门窗玻璃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玻璃前,应清出槽口内的杂物。 2、使用密封膏前,接缝处的表面应清洁、干燥。
3、玻璃不得与玻璃槽直接接触,并应在玻璃四边垫上不同厚度的垫块,边框上的垫块应用胶粘剂固定。 4、镀膜玻璃应安装在玻璃的最外层,单面镀膜玻璃应朝向室内。
11细部工程
11.1一般规定
11.1.1、本章适用木门窗套、窗帘盒、固定柜橱、护栏、扶手、花饰等细部工程的制作安装施工。
11.1.2、细部工程应在隐蔽工程已完成并经验收后进行。
11.1.3、框架结构的固定柜橱应用榫连接。板式结构的固定柜橱应用专用连接件连接。
11.1.4、细木饰面板安装后,应立即刷一遍底漆。
11.1.5、潮湿部位的固定橱柜,木门套应做防潮处理。
11.1.6、护栏、扶手应采用坚固、耐久材料,并能承受规范允许的水平荷载。
11.1.7、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05m,栏杆间距不应大于0.11m。
11.1.8、湿度较大的房间,不得使用未经防水处理的石膏花饰、纸质花饰等。
11.1.9、花饰安装完毕后,应采取成品保护措施。
11.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1.2.1、人造木板、胶粘剂的甲醛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1.2.2、木材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1.3、施工要点
11.3.1、木门窗套的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窗洞口应方正垂直,预埋木砖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进行防腐处理。
2、根据洞口尺寸、门窗中心线和位置线,用方木制成搁栅骨架并应做防腐处理,横撑位置必须与预埋件位置重合。 3、搁栅骨架应平整牢固,表面刨平。安装搁栅骨架应方正,除预留出板面厚度外,搁栅骨架与木砖间的间隙应垫以木垫,连接牢固。安装洞口搁栅骨架时,一般先上端后两侧,洞口上部骨架应与紧固件连接牢固。
4、与墙体对应的基层板板面应进行防腐处理,基层板安装应牢固。
5、饰面板颜色、花纹应谐调。板面应略大于搁栅骨架,大面应净光,小面应刮直。木纹根部应向下,长度方向需要对接时,花纹应通顺,其接头位置应避开视线平视范围,宜在室内地面2m以上或1.2m以下,接头应留在横撑上。
6、贴脸、线条的品种、颜色、花纹应与饰面板谐调。贴脸接头应成45°角,贴脸与门窗套板面结合应紧密、平整,贴脸或线条盖住抹灰墙面应不小于10mm。
11.3.2、木窗帘盒的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窗帘盒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窗帘盒宜伸出窗口两侧200~300mm,窗帘盒中线应对准窗口中线,并使两端伸出窗口长度相同。窗帘盒下沿与窗口上沿应平齐或略低。
2、当采用木龙骨双包夹板工艺制作窗帘盒时,遮挡板外立面不得有明榫、露钉帽,底边应做封边处理。
3、窗帘盒底板可采用后置埋木楔或膨胀螺栓固定,遮挡板与顶棚交接处宜用角线收口。窗帘盒靠墙部分应与墙面紧贴。
4、窗帘轨道安装应平直,窗帘轨固定点必须在底板的龙骨上,连接必须用木螺钉,严禁用圆钉固定。采用电动窗帘轨时,应按产品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
11.3.3、固定橱柜的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设计要求及地面及顶棚标高,确定橱柜的平面位置和标高。
2、制作木框架时,整体立面应垂直、平面应水平,框架交接处应做榫连接,并应涂刷木工乳胶。
3、侧板、底板、面板应用扁头钉与框架固定牢固,钉帽应做防腐处理。
4、抽屉应采用燕尾榫连接,安装时应配置抽屉滑轨。
5、五金件可先安装就位,油漆之前将其拆除,五金件安装应整齐、牢固。
11.3.4、扶手、护栏的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扶手与弯头的接头要在下部连接牢固,木扶手的宽度或厚度超过70mm时,其接头应粘接加强。 2、扶手与垂直杆件连接牢固,紧固件不得外露。
3、整体弯头制作前应做足尺样板,按样板划线。弯头粘结时,温度不宜低于5℃。弯头下部应与栏杆扁钢结合紧密、牢固。
4、木扶手弯头加工成形应刨光,弯曲应自然,表面应磨光。
5、金属扶手、护栏垂直杆件与预埋件连接应牢固、垂直,如焊接,则表面应打磨抛光。
6、玻璃栏板应使用夹层夹玻璃或安全玻璃。
11.3.5、花饰的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饰线安装的基层必须平整、坚实,装饰线不得随基层起伏。
2、装饰线、件的安装应根据不同基层,采用相应的连接方式。 3、木(竹)质装饰线、件的接口应拼对花纹,拐弯接口应齐整无缝,同一种房间的颜色应一致,封口压边条与装饰线、件应连接紧密牢固。
4、石膏装饰线、件安装的基层应干燥,石膏线与基层连接的水平线和定位线的位置、距离应一致,接缝应45°角拼接。当使用螺钉固定花件时,应用电钻打孔,螺钉钉头应沉入孔内,螺钉应做防锈处理;当使用胶粘剂固定花件时,应选用短时间固化的胶粘材料。
5、金属类装饰线、件安装前应做防腐处理。基层应干燥、坚实。铆接、焊接或紧固件连接时,紧固件位置应整齐,焊接点应在隐蔽处、焊接表面应无毛刺。刷漆前应去除氧化层。
12墙面铺装工程
12.1、一般规定
12.1.1、本章适用于石材、墙面砖、木材、织物、壁纸等材料的住宅墙面铺贴安装工程施工。
12.1.2、墙面铺装工程应在墙面隐蔽及抹灰工程、吊顶工程已完成并经验收后进行。当墙体有防水要求时,应对防水工程进行验收。
12.1.3、采用湿作业法铺贴的天然石材应作防碱处理。 12.1.4、在防水层上粘贴饰面砖时,粘结材料应与防水材料的性能相容。
12.1.5、墙面面层应有足够的强度,其表面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2.1.6、湿作业施工现场环境温度宜在5℃以上;裱糊时空气相对湿度不得大于85%,应防止湿度及温度剧烈变化。
12.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2.2.1、石材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天然石材表面不得有隐伤、风化等缺陷。
12.2.2、墙面砖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2.2.3、木材的品种、质量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要求。
12.2.4、织物、壁纸、胶粘剂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性能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
12.3、施工要点
12.3.1、墙面砖铺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面砖铺贴前应进行挑选,并应浸水2h以上,晾干表面水分。
2、铺贴前应进行放线定位和排砖,非整砖应排放在次要部位或阴角处。每面墙不宜有两列非整砖,非整砖宽度不宜小于整砖的1/3。
3、铺贴前应确定水平及竖向标志,垫好底尺,挂线铺贴。墙面砖表面应平整、接缝应平直、缝宽应均匀一致。阴角砖应压向正确,阳角线宜做成45°角对接,在墙面突出物处,应整砖套割吻合,不得用非整砖拼凑铺贴。
4、结合砂浆宜采用1:2水泥砂浆,砂浆厚度宜为6~10mm。水泥砂浆应满铺在墙砖背面,一面墙不宜一次铺贴到顶,以防塌落。
12.3.2、墙面石材铺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面砖铺贴前应进行挑选,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预拼。
2、强度较低或较薄的石材应在背面粘贴玻璃纤维网布。
3、当采用湿作业法施工时,固定石材的钢筋网应与预埋件连接牢固。每块石材与钢筋网拉接点不得少于4个。拉接用金属丝应具有防锈性能。灌注砂浆前应将石材背面及基层湿润,并应用填缝材料临时封闭石材板缝,避免漏浆。灌注砂浆宜用1:2.5水泥砂浆,灌注时应分层进行,每层灌注高度宜为150~200mm,且不超过板高的1/3,插捣应密实。待其初凝后方可灌注上层水泥砂浆。
4、当采用粘贴法施工时,基层处理应平整但不应压光。胶粘剂的配合比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胶液应均匀、饱满的刷抹在基层和石材背面,石材就位时应准确,并应立即挤紧、找平、找正,进行顶、卡固定。溢出胶液应随时清除。
12.3.3、木装饰装修墙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制作安装前应检查基层的垂直度和平整度,有防潮要求的应进行防潮处理。
2、按设计要求弹出标高、竖向控制线、分格线。打孔安装木砖或木楔,深度应不小于40mm,木砖或木楔应做防腐处理。
3、龙骨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横向间距宜为300mm,竖向间距宜为400mm。龙骨与木砖或木楔连接应牢固。龙骨\本质基层板应进行防火处理。
4、饰面板安装前应进行选配,颜色、木纹对接应自然谐调。
5、饰面板固定应采用射钉或胶粘接,接缝应在龙骨上,接缝应平整。
6、镶接式木装饰墙可用射钉从凹样边倾斜射入。安装第一块时必须校对竖向控制线。
7、安装封边收口线条时应用射钉固定,钉的位置应在线条的凹槽处或背视线的一侧。
12.3.4、软包墙面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软包墙面所用填充材料、纺织面料和龙骨、木基层板等均应进行防火处理。 2、墙面防潮处理应均匀涂刷一层清油或满铺油纸。不得用沥青油毡做防潮层。
3、木龙骨宜采用凹槽榫工艺预制,可整体或分片安装,与墙体连接应紧密、牢固。
4、填充材料制作尺寸应正确,棱角应方正,应与木基层板粘接紧密。
5、织物面料裁剪时经纬应顺直。安装应紧贴墙面,接缝应严密,花纹应吻合,无波纹起伏、翘边和褶皱,表面应清洁。
6、软包布面与压线条、贴脸线、踢脚板、电气盒等交接处应严密、顺直、无毛边。电气盒盖等开洞处,套割尺寸应准确。
12.3.5、墙面裱糊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粉化、起皮、裂缝和突出物,色泽应一致。有防潮要求的应进行防潮处理。
2、裱糊前应按壁纸、墙布的品种、花色、规格进行选配。拼花、裁切、编号、裱糊时应按编号顺序粘贴。
3、墙面应采用整幅裱糊,先垂直面后水平面,先细部后大面,先保证垂直后对花拼逢,垂直面是先上后下,先长墙面后短墙面,水平面是先高后低。,阴角处接缝应搭接,阳角处应包角不得有接缝。
4、聚氯乙烯塑料壁纸裱糊前应先将壁纸用水润湿数分钟,墙面裱糊时应在基层表面涂刷胶粘剂,顶棚裱糊时,基层和壁纸背面均应涂刷胶粘剂。
5、复合壁纸不得浸水,裱糊前应先在壁纸背面涂刷胶粘剂,放置数分钟,裱糊时,基层表面应涂刷胶粘剂。
6、纺织纤维壁纸不宜在水中浸泡,裱糊前宜用湿布清洁背面。
7、带背胶的壁纸裱糊前应在水中浸泡数分钟。裱糊顶棚时应涂刷一层稀释的胶粘剂。
8、金属壁纸裱糊前应浸水1~2min,阴干5~8min后在其背面刷胶。刷胶应使用专用的壁纸粉胶,一边刷胶,一边将刷过胶的部分,向上卷在发泡壁纸卷上。
9、玻璃纤维基材壁纸、无纺墙布无需进行浸润。应选用粘接强度较高的胶粘剂,裱糊前应在基层表面涂胶,墙布背面不涂胶。玻璃纤维墙布裱糊对花时不得横拉斜扯避免变形脱落。
10、开关、插座等突出墙面的电气盒,裱糊前应先卸去盒盖。
13涂饰工程
13.1、一般规定
13.1.1、本章适用于住宅内部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和美术涂饰的涂饰工程施工。
13.1.2、涂饰工程应在抹灰、吊顶、细部、地面及电气工程等已完成并验收合格后进行。
13.1.3、涂饰工程应优先采用绿色环保产品。
13.1.4、混凝土或抹灰基层涂刷溶剂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8%;涂刷水性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10%;木质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12%。
13.1.5、涂料在使用前应搅拌均匀,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用完。
13.1.6、施工现场环境温度宜在5~35℃之间,并应注意通风换气和防尘。
13.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3.2.1、涂料的品种、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
13.2.2、涂饰工程所用腻子的粘结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3.3、施工要点
13.3.1、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及水泥砂浆抹灰基层:应满刮腻子、砂纸打光,表面应平整光滑、线角顺直。
2、纸面石膏板基层:应按设计要求对板缝、钉眼进行处理后,满刮腻子、砂纸打光。
3、清漆木质基层:表面应平整光滑、颜色谐调一致、表面无污染、裂缝、残缺等缺陷。 4、调和漆本质基层:表面应平整、无严重污染。
5、金属基层:表面应进行除锈和防锈处理。
13.3.2、涂饰施工一般方法:
1、滚涂法:将蘸取漆液的毛辊先按W方式运动将涂料大致涂在基层上,然后用不蘸取漆液的毛辊紧贴基层上下、左右来回滚动,使漆液在基层上均匀展开,最后用蘸取漆液的毛辊按一定方向满滚一遍。阴角及上下口宜采用排笔刷涂找齐。
2、喷涂法:喷枪压力宜控制在0.4~0.8MPa范围内。喷涂时喷枪与墙面应保持垂直,距离宜在500mm左右,匀速平行移动。两行重叠宽度宜控制在喷涂宽度的1/3。
3、刷涂法:直按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先难后易、先边后面的顺序进行。
13.3.3、木质基层涂刷清漆:本质基层上的节疤、松脂部位应用虫胶漆封闭,钉眼处应用油性腻于嵌补。在刮腻子、上色前,应涂刷一遍封闭底漆,然后反复对局部进行拼色和修色,每修完一次,刷一遍中层漆,干后打磨,直至色调谐调统一,再做饰面漆。
13.3.4、木质基层涂刷调和漆:先满刷清油一遍,待其干后用油腻子将钉孔、裂缝、残缺处嵌刮平整,干后打磨光滑,再刷中层和面层油漆。
13.3.5、对泛碱、析盐的基层应先用3%的草酸溶液清洗,然后用清水冲刷干净或在基层上满刷一遍耐碱底漆,待其干后刮腻子,再涂刷面层涂料。
13.3.6、浮雕涂饰的中层涂料应颗粒均匀,用专用塑料辊蘸煤油或水均匀滚压,厚薄一致,待完全干燥固化后,才可进行面层涂饰,面层为水性涂料应采用喷涂,溶剂型涂料应采用刷涂。间隔时间宜在4h以上。
13.3.7、涂料、油漆打磨应待涂膜完全于透后进行,打磨应用力均匀,不得磨透露底。
14地面铺装工程
14.1、一般规定
14.1.1、本章适用于石材(包括人造石材)、地面砖、实木地板、竹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强化复合地板、地毯等材料的地面面层的铺贴安装工程施工。
14.1.2、地面铺装宜在地面隐蔽工程、吊顶工程、墙面抹灰工程完成并验收后进行。
14.1.3、地面面层应有足够的强度,其表面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14.1.4、地面铺装图案及固定方法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14.1.5、天然石材在铺装前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出现污损、泛碱等现象。
14.1.6、湿作业施工现场环境温度宜在5℃以上。
14.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4.2.1、地面铺装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等均匀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4.2.2、地面铺装时所用龙骨、垫木、毛地板等木料的含水率,以及防腐、防蛀、防火处理等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14.3、施工要点
14.3.1、石材、地面砖铺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材、地面砖铺贴前应浸水湿润。天然石材铺贴前应进行对色、拼花并试拼、编号。
2、铺贴前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结合层砂浆厚度,拉十字线控制其厚度和石材、地面砖表面平整度。
3、结合层砂浆宜采用体积比为1:3的干硬性水泥砂浆,厚度宜高出实铺厚度2~3rnm。铺贴前应在水泥砂浆上刷一道水灰比为1:、2的素水泥浆或干铺水泥1~2mm后洒水。
4、石材、地面砖铺贴时应保持水平就位,用橡皮锤轻击使其与砂浆粘结紧密,同时调整其表面平整度及缝宽。
5、铺贴后应及时清理表面,24h后应用1:1水泥浆灌缝,选择与地面颜色一致的颜料与白水泥拌和均匀后嵌缝。
14.3.2、竹、实木地板铺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层平整度误差不得大于5mm。
2、铺装前应对基层进行防潮处理,防潮层宜涂刷防水涂料或铺设塑料薄膜。
3、铺装前应对地板进行选配,宜将纹理、颜色接近的地板集中使用于一个房间或部位。 4、木龙骨应与基层连接牢固,固定点间距不得大于600mm。
5、毛地板应与龙骨成30°或45°铺钉,板缝应为2~3mm,相邻板的接缝应错开。
6、在龙骨上直接铺装地板时,主次龙骨的间距应根据地板的长宽模数计算确定,地板接缝应在龙骨的中线上。
7、地板钉长度宜为板厚的2.5倍,钉帽应砸扁。固定时应从凹榫边30°角倾斜钉入。硬木地板应先钻孔,孔径应略小于地板钉直径。
8、毛地板及地板与墙之间应留有8~10mm的缝隙。
9、地板磨光应先刨后磨,磨削应顺木纹方向,磨削总量应控制在0.3~0.8mm内。
10、单层直铺地板的基层必须平整、无油污。铺贴前应在基层刷一层薄而匀的底胶以提高粘结力。铺贴时基层和地板背面均应刷胶,待不粘手后再进行铺贴。拼板时应用榔头垫木块敲打紧密,板缝不得大于0.3mm。溢出的胶液应及时清理干净。
14.3.3、强化复合地板铺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潮垫层应满铺平整,接缝处不得叠压。
2、安装第一排时应凹槽面靠墙。地板与墙之间应留有8~10mm的缝隙。
3、房间长度或宽度超过8m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伸缩缝。
14.3.4、地毯铺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毯对花拼接应按毯面绒毛和织纹走向的同一方向拼接。
2、当使用张紧器伸展地毯时,用力方向应呈V字形,应由地毯中心向四周展开。
3、当使用倒刺板固定地毯时,应沿房间四周将倒刺板与基层固定牢固。
4、地毯铺装方向,应是毯面绒毛走向的背光方向。
5、满铺地毯,应用扁铲将毯边塞入卡条和墙壁间的间隙中或塞入踢脚下面。 6、裁剪楼梯地毯时,长度应留有一定余量,以便在使用中可挪动常磨损的位置。
15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
15.1、一般规定
15.1.1、本章适用于厨房、卫生间的洗涤、洁身等卫生器具的安装以及分户进水阀后给水管段、户内排水管段的管道施工。
15.1.2、卫生器具、各种阀门等应积极采用节水型器具。
15.1.3、各种卫生设备及管道安装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15.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5.2.1、卫生器具的品种、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5.2.2、给排水管材、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5.3、施工要点
15.3.1、各种卫生设备与地面或墙体的连接应用金属固定件安装牢固。金属固定件应进行防腐处理。当墙体为多孔砖墙时,应凿孔填实水泥砂浆后再进行固定件安装。当墙体为轻质隔墙时,应在墙体内设后置埋件,后置埋件应与墙体连接牢固。
15.3.2、各种卫生器具安装的管道连接件应易于拆卸、维修。排水管道连接应采用有橡胶垫片排水栓。卫生器具与金属固定件的连接表面应安置铅质或橡胶垫片。各种卫生陶瓷类器具不得采用水泥砂浆窝嵌。
15.3.3、各种卫生器具与台面、墙面、地面等接触部位均应采用硅酮胶或防水密封条密封。
15.3.4、各种卫生器具安装验收合格后应采取适当的成品保护措施。
15.3.5、管道敷设应横平竖直,管卡位置及管道坡度等均应符合规范要求。各类阀门安装应位置正确且平正,便于使用和维修。
15.3.6、嵌入墙体、地面的管道应进行防腐处理并用水泥砂浆保护,其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墙内冷水管不小于10mm、热水管不小于15mm,嵌入地面的管道不小于10mm。嵌入墙体、地面或暗敷的管道应作隐蔽工程验收。
15.3.7、冷热水管安装应左热右冷,平行间距应不小于200mm。当冷热水供水系统采用分水器供水时,应采用半柔性管材连接。
15.3.8、各种新型管材的安装应按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进行施工。
16电气安装工程
16.1、一般规定 16.1.1、本章适用于住宅单相人户配电箱户表后的室内电路布线及电器、灯具安装。
16.1.2、电气安装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16.1.3、配电箱户表后应根据室内用电设备的不同功率分别配线供电;大功率家电设备应独立配线安装插座。
16.1.4、配线时,相线与零线的颜色应不同;同一住宅相线(L)颜色应统一,零线(N)宜用蓝色,保护线(PE)必须用黄绿双色线。
16.1.5、电路配管、配线施工及电器、灯具安装除遵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6.1.6、工程竣工时应向业主提供电气工程竣工图。
16.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6.2.1、电器、电料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电器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
16.2.2、电器、电料的包装应完好,材料外观不应有破损,附件、备件应齐全。
16.2.3、塑料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必须是阻燃型产品,外观不应有破损及变形。
16.2.4、金属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外观不应有折扁和裂缝,管内应无毛刺,管口应平整。
16.2.5、通信系统使用的终端盒、接线盒与配电系统的开关、插座,宜选用同一系列产品。
16.3、施工要点
16.3.1、应根据用电设备位置,确定管线走向、标高及开关、插座的位置。 16.3.2、电源线配线时,所用导线截面积应满足用电设备的最大输出功率。
16.3.3、暗线敷设必须配管。当管线长度超过15m或有两个直角弯时,应增设拉线盒。
16.3.4、同一回路电线应穿入同一根管内,但管内总根数不应超过8根,电线总截面积(包括绝缘外皮)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
16.3.5、电源线与通讯线不得穿入同一根管内。
16.3.6、电源线及插座与电视线及插座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500mm。
16.3.7、电线与暖气、热水、煤气管之间的平行距离不应小于300mm,交叉距离不应小于100mm。
16.3.8、穿入配管导线的接头应设在接线盒内,接头搭接应牢固,绝缘带包缠应均匀紧密。
16.3.9、安装电源插座时,面向插座的左侧应接零线(N),右侧应接相线(L),中间上方应接保护地线(PE)。
16.3.10、当吊灯自重在3kg及以上时,应先在顶板上安装后置埋件,然后将灯具固定在后置埋件上。严禁安装在木楔、木砖上。
16.3.11、连接开关、螺口灯具导线时,相线应先接开关,开关引出的相线应接在灯中心的端子上,零线应接在螺纹的端于上。
16.3.12、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电阻必须大于0.5MΩ。
16.3.13、同一室内的电源、电话、电视等插座面板应在同一水平标高上,高差应小于5mm。
16.3.14、厨房、卫生间应安装防溅插座,开关宜安装在门外开启侧的墙体上。
16.3.15、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300mm,平开关板底边距地宜为1400mm。
附录A本规范用词说明
A.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只能";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A.0.2、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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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注意:《上海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为推荐性的地方标准文本,列入合同方为强制性标准。
前 言
本标准的制定为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和使用中住宅二次装修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要求和相应的验收方法。本标准可作为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的质量依据。
住宅装饰装修的需求具有多层次的特征,不可以也不应当指望这些不同层次的需求详尽地列入一项标准。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参考了GBJ301-88《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3-88《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4-88《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GJ73-9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QB1838-93《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和QB/T6016-97《家庭装饰工程质量规范》等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中给排水管道、电气、卫浴工程均为强制性条款。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装饰装修的基本原则,给排水管道、电气、抹
灰、镶贴、木制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卫浴设备等各项工程的验收要求、验收方法及验收质量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已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和使用中住宅二次装饰装修的验收,也适用于供需双方鉴定装饰装修合同中的质量依据。
2基本原则
(1)住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
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应遵循安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
(2)装饰设计施工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整体性,不得任意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若需开安装孔洞,在设备安装后应按原有外墙装饰效果修整。
(3)装饰应在业主的分户门以内的住户面积范围进行,不得占用公用空间,不得因装饰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4)采购的装饰材料质量应符合该产品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供货单位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施工前,必须对材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可由市级法定建材质检机构仲裁检验。
(5)装饰不得随意改变排水立管、给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随意增设卫浴设施。
(6)厨房装饰时严禁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不得穿越卧室,穿越吊平顶内的燃气管道不得有接头。如确需移动表具,应由业主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能施工。
(7)对安装、使用有特殊规定的材料制品和设备施工应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8)供需双方在住宅装饰前应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设计要求、材料选型和等级、施工质量、期限和保修期等内容。在选材时应优先采用节能型、阻燃型和环保型装饰材料及用具。
3.给排水管道
(1)基本要求
1.1 给排水管材、管件的质量必须符合标准要求,排水管应采用硬质聚氯乙烯排水管材、件。
1.2 施工前需检查原有的管道是否畅通,然后再进行施工,施工后再检查管道是否畅通。隐蔽的给水管道应经通水检查,新装的给水管道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加压试验,应无渗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3 排水管道应在施工前对原有管道临时封口,避免杂物进入管道。
1.4 管外径在25mm以下给水管的安装,管道在转角、水表、水龙头或角阀及管道终端的100mm处应设管卡,管卡安装必须牢固。管道采用螺纹连接在其连接处应有外露螺纹,安装完毕应及时用管卡固定,管材与管件或阀门之间不得有松动。
1.5 安装的各种阀门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便于使用及维修。
1.6 所有接头、阀门与管道连接处应严密,不得有渗漏现象,管道坡度应符合要求。
1.7各种管道不得改变管道的原有性质。
(2)验收要求和方法
2.1 管道排列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安装应固定牢固,无松动,龙头,阀门安装平整,开启灵活,出水畅通,水表运转正常。采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
2.2 管道与器具、管道与管道连接处均应无渗漏。采用通水的方法,目测和手感的方法检查有无渗漏。
2.3 水管安装不得靠近电源,水管与燃气管的间距应不小于50mm。用钢卷尺检查。
给排水管道验收标准分析:
给排水管道安装要符合设计要求,确保进水和排水畅通。管道与器具、管道与管道接头连接处均应无渗漏水现象。排水管道前,首先要检查原有的管道是否畅通,确认畅通后才能再进行施工。新的进水管和排水管安装后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加压通水试验,应无渗漏,检查合格后才能封管或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4.电气
(1)基本要求
1.1 每户应设置分户配电箱,配电箱内应设漏电断路器,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有过负荷、过电压保护功能,并分数路出线,分别控制照明、空调、插座等,其回路应确保负荷正常使用。
1.2 导线的敷设应按装饰设计规定进行施工,线路的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导线截面的选择、低压电气的安装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和上海市有关规定进行。
1.3 室内布线除通过空心楼板外均应穿管敷设,并采用绝缘良好的单股铜芯导线。穿管敷设时,管内导线的总截面积不应超过管内径截面积的40%,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结。导线与电话线、闭路电视线、通信线等不得安装在同一管道中。
1.4 照明及电热负荷线径截面的选择应使导线的安全载流量不大于该分路内所有电器的额定电流之和,各分路线的容量不允许超过进户线的容量。
1.5 接地保护应可靠,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MΩ。
1.6 进户的PVC塑料导线管的管壁厚度应不小于1.2mm。
1.7 电暖器安装不得使用普通插座,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卫生间插座宜选用防溅式。
1.8 插座离地面应不低于200mm。线盒内导线应留有余量,长度宜为150mm。接线时相线进开关,零线直接进灯头,螺口灯头相线不应接外壳,照明灯开蛘距地高度宜为1.3mm,开关不宜装门后。
1.7 吊平顶内的电气配管,应按明配管的要求,不得将配管固定在平顶的吊架或龙骨上。灯头盒、接线盒的设置应便于检修,并加盖板。使用软管接到灯位的,其长度不应超过1m。软管两端应用专用接头与接线盒、灯具连接牢固。金属软管本身应做接地保护。各种强、弱电的导线均不得在吊平顶内出现裸露。
(2)验收要求和方法
2.1 工程竣工后应向业主提供线路走向位置尺寸图,并按上述要求逐一进行验收,需隐蔽的电气线路应在业主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作业。
2.2 面向电源插座的相线和零线位置为右相左零,有接地孔的插座,其地线插孔应为上方位置,接地应可靠。开关插座应安装牢固。采用目测和手动的方法检查,并采用电路测试的专用工具检验插座上的相线、零线和地线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2.3 导线与燃气管路的间隔距离按表1的规定,并用钢卷尺进行检查。
表1 导线与燃气管道间隔距离
类 别
位 置
导线与燃气管
之间距离
电气开关接头
与燃气管间距离
同一平面
≥100
≥150
不同平面
≥50
2.4施工完毕,应进行电器通电和灯具试亮试验,验证开关、插座性能是否良好。
电气验收标准分析
电线安装要确保安全。每户应设置分户配民箱,一定要安装接地线、配电箱内应设漏电断路器,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有过负荷、过电压保护功能,并分数路出线,分别控制照明、空调、插座等,其回路应确保负荷正常使用。进户的PVC塑料导线管的厚度应不小于1.2毫米,导线与电话线、闭路电视线、通讯线不得安装在同一管道中。管内导线的总截面积不应超过管内径截面积的40%,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结。插座离地面应不低于200毫米。线盒内导线应留有余量,长度宜为150毫米。相线进开关、零线直接进灯头。面向电源插座的相线和零线位置为右相左零,有接地孔的插座,其地线插孔应为上方位置。需隐蔽的电气线路应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隐蔽作业。
5.抹灰
(1)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表面应洁净、接槎平顺、线角顺直、粘接牢固、无脱层、无爆灰和裂缝等缺陷。采用目测的方法验收。
(2)抹灰质量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抹灰质量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
项 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量 具
测量方法
表面平整度
≤4
2m靠尺和楔形塞尺
每室测量不少于二处,取量大值
立面垂直度
≤5
2m托线板
每室随机选一面墙,测量不少于三处,取最大值
阴阳垂直度
≤4
阴阳角方正度
≤4
用方尺和楔形塞尺
每室随机测量一阴阳角。
(3)用小锤轻轻敲击检查有无空鼓声,空鼓而不裂的面积不大于200cm2为合格,全数检查。
抹灰验收标准分析
表面应洁净,接搓平顺,线角顺直,粘接牢固,无脱层,无爆灰和裂缝等缺陷。在施工以前,首先要对墙面和顶面进行全部检查,若原来就有空鼓现象的地方必须予以铲除后才能进行抹灰施工。
6.镶贴
(1)墙面镶贴
1.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镶贴应牢固,表面平整干净,无漏贴错贴;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无裂纹、掉角、缺楞等现象。采用自然光线下目测的方法验收。
1.2 用小锤在墙面上全数轻轻敲击,空鼓声应小于200cm2。
1.3 墙面镶贴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墙面镶贴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
项 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石材
墙面砖
量具
测量方法
表面平整度
≤2.0
≤2.0
2m靠尺,楔形塞尺
每室随机选一墙面测量不少于二处,取最大值
垂直度
≤3.0
≤2.0
-1m托线板
阳角方正
≤3.0
≤2.0
方尺、楔形塞尺
接缝高低
≤0.5
≤0.5
游标卡尺
接缝平直
≤2.0
≤2.0
拉线、钢直尺
缝隙宽度
≤2.0
≤1.0
钢直尺
(2)地面镶贴
2.1 基本要求同6.1.1。
2.2 用小锤在地面上全数轻轻敲击,不得有空鼓声。
2.3 有排水要求的地砖镶贴坡度应满足排水,与地漏结合处应严密牢固。
2.4 未经楼面负载验算,不得在楼面上镶贴花岗石、大理石等厚重的材料。
2.5 地面镶贴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地面镶贴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
项 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量 具
测量方法
表面平整度
≤2.0
2m靠尺、楔形塞尺
每室测量不少于二处,取最大值
接缝高低
≤0.5
钢直尺和楔形塞尺
接缝平直
≤2.0
≤拉线、钢直尺
缝隙宽度
≤2.0
钢直尺
(3)墙面安装玻璃或镜子时,应保证其安全性,边角处不得有尖口和毛刺,潮湿区域应作特殊处理。
镶贴验收标准分析
(1)墙面镶贴应牢固,表面平整,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无裂缝纹、掉角、缺棱现象。用小锤在墙面上全数轻轻敲击,空鼓声应小于200cm2。
(2)地面镶贴,用小锤在地面上全数轻轻敲击,不得有空鼓声。有排水要求的地砖镶贴坡度应顺向地漏,与地漏结合处应严密牢固,防止渗水。
7.木制品
(1)壁橱及吊橱
1.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造型、结构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框架应采用榫头结构(细木工板除外)。表面应砂磨光滑,不应有毛刺和锤印。采用贴面材料时,应粘贴平整牢固,不脱胶,边角处不起翘。橱门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下口与底片下口位置平行。小五金安装齐全、牢固,位置正确。采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
1.2 壁橱及吊橱的制作尺寸偏差和验收方法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壁橱及吊橱制作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
项 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量 具
测量方法
壁橱吊橱
橱门缝宽度
≤1.5
楔形塞尺
每橱随机选门一扇,测量不少于二处,取量大值。
垂直度
≤2.0
线锤、钢卷尺
对角线长度(橱体、橱门)
≤2.0
注:本表指标以1m为基础,超过1m以百分比类推。
(2)护墙板
2.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护墙板表面应光洁,棱面光滑,无毛刺和飞边,木纹朝向一致,缝口紧密,板面间缝隙宽度均匀。护墙板应安装牢固,上沿线水平无明显偏差。护墙板阴阳角应垂直,阳角应呈45o角连接。采用目测及手感的方法验收。
2.2 护墙板的尺寸偏差及验收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护墙板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
项 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量 具
测量方法
上口平直度
≤3
5m拉线
每央至少测量二次,取最大值。
面板垂直度
≤2
线锤和钢直尺
表面平整度
≤1.5
1m靠尺和塞尺
面板间隙宽度
≤2.0
钢直尺
(3)木地板
3.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木地板表面应洁净无沾污,刨平磨光,无刨痕、刨茬在毛刺等现象。木客栅应牢固,间距应符合要求。铺设应牢固,不松动,行走时地板无响声。地板与墙面之间应留8mm~10mm的伸缩缝,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
3.2 木地板的铺设尺寸偏差和验收方法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木地板的铺设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
项 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量 具
测量方法
表面平
整度
长地板
≤2.0
2m靠尺、楔形塞尺
在地板油漆前进行验收。每室至少测量三处,取量大值。
拼花地板
≤2.0
四面企口地板
≤2.0
缝隙
宽度
长地板
≤1.0
拼花地板
≤0.5
拼花预制块
≤0.2
四面企口地板
≤0.2
地板接缝高低
≤0.5
注:本表所列允差适用于柚木、炸木、水曲柳树种的地板,其他树种的地板可参照执行。
(4)细木工
4.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表面光滑,线条顺直,楞角方正,不露钉帽,无刨痕、毛刺、锤印等缺陷。安装位置正确,割角整齐,接缝严密,与墙面贴紧,采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
4.2 细木制品安装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8的要求。
表8 细木制品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
项 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量 具
测量方法
窗台板
窗帘盒
两端高低差
两端距窗洞
长度宽
≤2
水平尺和楔形塞尺
全数检查
≤3
钢卷尺
踢脚板、顶角线
下沿口平直
≤3
5m拉线、钢卷尺
门、窗套
内侧平直
≤3
木制品验收标准分析
(1) 壁橱及吊橱。造型、结构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框架应采用榫头结构(细木工板除外)。采用贴面材料时,应粘贴平整、牢固、不漏胶、不脱胶、边角不起翘。橱门应安装牢因,开关灵活。
(2) 护墙板。护墙板表面应光洁,木纹朝向一致,缝口紧密,板面间缝隙宽度均匀,上沿水平,阴阳角应垂直、阳角应呈45°角连接。
(3) 木地板。木地板表面应洁净,无沾污,刨平磨光,无刨痕、刨茬和毛刺等现象。木搁栅应牢固,间距应根据地板的长度,一般以25~30毫米为宜。铺设应牢固,不松动,行走时地板无响声。地板与墙面之间应留8~10毫米的伸缩缝。在铺地板以前,首先要对地面进行水平,才能铺地搁栅和地板,否则就会直接影响施工质量。
(4)细木工。表面光滑,线条顺直、一致,楞角方正,不露钉帽、毛刺、锤印等缺陷。
8.门窗
(1)铝合金门窗
1.1 材料要求和验收方法
铝合金窗型材的壁厚规格宜不于小1.4mm,门型材的壁厚规格宜不小于0.2mm。检验时,壁厚用精度为0.02mm游标卡尺测量。
1.2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高低一致,窗框与洞口之间的伸缩缝内腔宜采用闭孔泡沫塑料、发泡聚苯乙烯等弹性材料分层填塞。表面用嵌缝膏密封,应平整、无裂缝。门窗应开启灵活,无倒翘,无阻滞及反弹现象,关闭后密封条应处于压缩状态,五金配件齐全,位置正确,外观洁净,大面无划痕,碰伤、锈蚀等缺陷;涂膜大面平整光滑,厚度均匀,无气孔。外门外窗应不渗漏水。检验时对照设计图纸和文件,采用目测和手感方法验收。
1.3 铝合金门窗的安装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 铝合金门窗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
项 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门、窗框槽口对角线之差
≤2000
±2.0
用钢卷尺测量,随机抽查不少于三处,取最大值。
>2000
±3.0
门、窗框槽口对边之差
≤2000
±2.0
>2000
±2.5
门窗框扇搭接宽度差
≤2m2
±1.0
>2m2
±1.5
9.吊顶
(1)基本要求及验收方法
吊顶安装应牢固,表面平整,无污染、折裂、缺棱、掉角、锤伤等缺陷。粘贴固定的罩面板不应有脱层;搁置的罩面板不应有漏、透、翘角等现象。吊顶位置应准确,所有连接件必须拧紧、夹牢,主龙骨无明显弯曲,次龙骨连接处无明显错位。采用木质吊顶、木龙骨时应进行防水处理,在嵌装灯具等物体的位置要有防火处理。采用目测的方法验收。
(2)罩面板、吊板的安装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2 罩面板、吊顶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
项 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量 具
测量方法
表面平整
≤2
1m钢直尺、楔形塞尺
随机测一处垂直的两个方向,取最大值。
接缝平直
≤3
5m托线、钢直尺
拉线检查,不足5m拉一次,超过5m拉两次,随机测至少二次,取最大值。
压条平直
≤3
接缝高低
≤1
钢直尺、楔形塞尺
随机测量不少于二处,取最大值。
压条间距
≤2
随机测量不少于二处,取最大值。
吊顶水平
±5
吊顶验收标准
吊顶安装应牢固,表面平整,无污染、折裂、缺棱、掉角、锤伤等缺陷。粘贴固定的罩面板不应有脱层;搁置的罩面板不应有漏、渗、翘角等现象,吊顶位置应准确、牢固。采用木质吊顶、木龙骨时应进行防火处理。
10.花饰
(1)外观及验收
花饰表面应洁净,图案清晰,接缝严密,花饰安装必须牢固,不得有裂缝、翘曲、缺棱掉角等缺陷。采用目测和手摇的方法验收。
1.1 花饰安装的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13的规定。
表13 花饰安装的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
项 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条形花饰
水平方向全长
≤3
目测
垂直方向全长
≤3
单独花饰
位置全长
≤10
11.涂装
(1)溶剂型涂料
1.1 清漆
清漆涂刷质量及验收应符合表14规定。
表14 花饰安装的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
要 求
验收方法
木纹清晰、棕眼刮平
应在涂料实干后,正视目测或手感。
平整光滑
裹楞、流坠、皱皮大面无,小面明显处无
颜色基本一致
不允许有漏刷、脱皮、斑纹
1.2 混色漆
混色漆涂刷质量要求及验收应符合表15的规定。
表15 混色漆涂刷质量要求及验收方法
要 求
验收方法
透底、流坠、皱皮大面无,小面明显处无
应在涂料实干后,目测或手感。允许偏差用精度为1mm的钢直尺测量,分色线装饰线在5m的长度内检查。
平整、光滑均匀一致
分色裹楞大面无,小面允许偏差不大于2mm
装饰线分色线偏差不大于2mm
颜色一致,刷纹通顺
不允许有脱皮、漏刷、泛锈
(2)水乳性涂料
墙面、顶面平整,无掉粉、起波、漏刷等现象;无明显色差、泛碱、返色、刷纹;无显著砂眼、流坠、起疙、溅沫。检验应在涂料干燥后,在自然光线下采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
12.裱糊
裱糊壁纸(布)的质量要求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16的规定。
表16 裱糊壁纸(布)的质量要求及验收方法
要 求
验收方法
色泽一致无明显色素
应在涂料实干后,正视目测或手感。
花纹图案吻合恰当
与顶角线、踢脚板拼接紧密无缝隙
粘贴牢固,不得有漏贴、补贴、脱层
阴阳转角棱角分明
表面无皱折、污斑、翘边、波纹起伏
壁纸垂直度3m内,不大于4mm
用3m钢卷尺、楔形塞尺
每室随机测量二处,取最大值。
壁纸(布)接缝不大于0.5mm
用游标卡尺
注:半年内不应出现上述缺陷。
13.卫浴设备
(1)基本要求和验收
卫生洁具外表应洁净无损坏。卫生洁具安装必须牢固,不得松动;排水畅通无堵;各连接处应密封无渗漏;阀门开关灵活。采用目测和手感方法验收。安装完毕后进行不少于2h盛水试验无渗漏,盛水量分别如下:便器高低水箱应盛至板手孔以下10mm处;各种洗涤盆、面盆应盛至溢水口;浴缸应盛至不少于缸深的三分之一;水盘应盛至不少于盘深的三分之二。
(2)卫生洁具安装的一般规定
2.1 卫生洁具的给水连接管,不得有凹凸弯扁等缺陷。
2.2 卫生洁具固定应牢固。不得在多孔砖或轻型隔墙中使用膨胀螺栓固定卫生器具。
2.3卫生洁具与进水管、排污口连结必须严密,不得有渗漏现象。坐便器应用膨胀螺栓固定安装,并用油石灰或硅酮胶连结密封,底座不得用水泥砂浆固定。浴缸排水必须采用硬管连接。
卫浴设备验收标准分析 卫生洁具外表应洁净无损坏,卫生洁具安装牢固,不得松动,排水畅通。各连接处应密封无渗漏、阀门开关灵活,维修方便。马桶底座严禁用水泥沙浆固定,宜用油石灰或硅酮胶连接密封。
14.质量验收及判定
(1)验收程序
管道、电气及其他隐蔽项目应在转入下道工序前由双方签字验收。装饰竣工后,施工方应先自行检查,若符合要求,可交付业主验收。验收记录表见附录A。
(2)质量判定
2.1 在判定中涉及安全及重要使用性能的给排水管道、电气、卫浴设备三项分项目必须全部合格。其余分项目90%以上合格,则判该装饰项目质量合格。
2.2若在验收中发现有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施工方应进行整改,整改后对不合格项次进行复验,直至达到要求。
施工质量的判定验收标准分析
在施工中涉及安全及重要使用性能的给排水管道、电气、卫浴设备三项分项目必须全部合格,其余分项目达到90%合格,则判该装饰工程质量为合格。
说明:1、给排水管道、电气、卫浴设备三项目必须全部合格。若其中一项为不合格,则该工程质量可以判定为不合格。2、水、电、卫合格,其余分项目90%合格,则该工程为合格。但对于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施工方应进行整改,直至达到用户的要求。
15.装饰装修质量保证
自交付使用日起一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产生的装饰质量问题,施工方应予以修复。
圳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一、 总则
1.1为规范家庭装饰装修行为,确保施工安全与工程质量,根据《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为本市家庭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1.3 本标准未及项目,其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装修质量验收标准。
二、 家庭装饰装修基本要求
2.1 房屋业主有责任提供装修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2.2 由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造成的装饰装修质量无法达到验收标准的,施工企业不承担责任。
2.3 装饰装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装饰材料。不得使用不合格装饰材料产品,装饰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或质保书。因装饰材料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 ,由施工方负责。
2.4 家居装修应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符合物业管理、消防、供水、供电、燃气、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严禁拆改和损坏主体及承重结构。
家居装修不得涉及公共设施、公共空间,不得因装修影响相邻房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2.5 家居装修不得改变给排水、供电、电讯、煤气等原管线系统,禁止雨污合流。
2.6 燃气设施的安装,必须由具有燃气安装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2.7 施工单位装修前应提醒业主进行白蚁防治处理。
三、 防水工程
3.1 房屋室内装修时,卫生间、厨房必须做防水、防漏处理。
3.2 防水涂层均匀,卫生间墙面防水层应比地面高不低于300MM。
3.3 防水涂层干透后,应做渗水试验。
四、 吊顶工程
4.1 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以及基层的构造,固定方法应按设计要求,并符合现行标准。
4.2所有龙骨结构表面平整、线格平直、固定牢固。
4.3 各类罩面板不应有气泡、起皮、裂纹、缺角、污秽和图案缺损,表面应平整,边缘应整齐,色泽应一
致。
4.4 吊顶四周水平允许偏差5MM。
4.5 纸面石膏面板一般用镀锌螺钉固定在木龙骨干,钉头应涂防锈漆,石膏板连接处应留缝2MM,在缝口处粘贴纤维材料工了处理,避免石膏板连接部位出现膨胀裂口。
4.6 吊顶内的灯槽、斜撑的安装,根据工程情况适当布置,轻型吊灯应吊在主龙骨和附龙骨,重型吊灯或电扇不得与吊顶龙骨连接,应另设吊钩。吊顶置面板工程质量允许偏差(见表一)
4.7 吊顶材料应符合防火要求。
表一:吊顶置面板工程质量允许偏差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无机纤维板
木质胶合板
贴塑板
塑料板,聚氯乙烯
不透明、半透明玻璃板
矿棉板
超细玻璃棉板
1
表面平整
2
2
2
2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观感平整
2
接缝平直
3
3
3
3
拉通线检查
3
接缝高低
1
0.5
1
0.5
用直和楔形塞尺检查
五、 地面工程
5.1 木地板的材质品种、等级和铺设时的含水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达到合格要求。铺设地面应做防潮处理。
5.2 木搁栅、毛地板和垫木等应作防腐处理。木搁栅(地龙骨)必须安装牢固、平直、符合设计要求。
5.3 木板直接与基层粘贴应粘结牢固。
5.4 木质地板面层刨平磨光,无刨痕、接茬和毛刺等缺。
5.5 企口木板固定牢固,面层缝隙严密,接头位置错开,表面洁净。
5.6 拼花木板面层接缝对齐,粘钉严密,缝隙宽度均匀一致,表面洁净,粘结无溢胶。
5.7 木地板若烫蜡、擦软蜡,蜡应保证洒色均匀、不露底;光滑明亮、色泽一致、厚薄均匀,木纹清楚,表面洁净。木地板安装应符合表二。(见表二)
5.8 石材、墙地砖施工前须对其规格、色差、颜色、饰面板表面有无划痕、缺凌掉角等质量缺陷进行检查。
5.9 石材、瓷砖铺设应平整牢固,接缝平直,无歪斜、无污积和浆痕,表面洁净,颜色协调,接缝高度允许偏差0.5mm,接缝宽度0.2mm,表面平整度不大于2mm。
表二:木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木搁栅
松木长条木板
硬木长条木板
拼花木板
1
表面平 整度
3
2
1
1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观感平整
2
踢脚线上口平直
-
3
3
3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和尺量检查
3
板面拼缝平直
-
2
2
2
同上
4
缝隙宽度
-
<2
<0.8
<0.3
尺量检查
5.10 空鼓面积应不超过施工总面积的3%,单块空鼓面积不得超过20%。
5.11 地毯应固定牢固,地毯平整,不起色,不凹陷,不翘边,图案符合要求,绒面顺光一致,表面干净,无油污损伤。
5.12 地毯收口合理,顺直,收口压条牢固。
六、 裱糊工程
6.1 壁纸,墙布的品种、颜色和图案,应按照设计要求选用粘结材料,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如有防火要求则胶粘具有耐高温不起层性能。
6.2 裱糊施工的基层应干燥,表面平整,阴阳角顺直,颜色一致,泛碱部位宜使用酸性溶液中和,清洗的阳角不得有接缝。
6.3 壁纸、墙布必须粘贴牢固,表面色泽一致,不得有气泡、空鼓、裂缝、翘、皱折和斑污,与挂镜线、贴脸板和踢脚板交接紧密、无明显缝隙(距墙1.5米处平直方向直观)、无漏贴和补贴,活动件四周壁纸边缘规整无毛刺。
七、 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
7.1 卫生器具品种、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或业主的要求。
7.2 卫生器具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蹲式大便器排水孔的中心纵向距墙体面不小于540MM;坐式大便器排水孔的中心纵向距墙体面不小于420MM;坐面距地面的高度为300MM,小便器口距地面纸600MM:洗脸’洗手盆盆口边距地面约800MM,浴盆的上口边距地面不大于520MM。
表三:卫生器具与排水管连接时排水支管的管径坡度
项次
卫生器具名称
排水管径(MM)
管道最小坡度
量衡
大便器
100
0.012
2
小便器
40-50
0.020
3
洗脸盆
32-50
0.020
4
浴盆淋浴
50
0.020
7.3卫生器具与排水管连接时排水支管的管径坡度应符合表三要求。(见表三)
7.4 卫生器具安装牢固平稳,无损伤;与给排水管道及附件连接严密不渗漏。
7.5 暗设给水管道必须在封闭前进行加压试验(1.5倍工作压力下无渗漏)。
7.6卫生器具及各种给排水管在穿过楼层时周边应作防水处理。
八、细木制品工程
8.1 木材含水率不大于13%,外表不得有死结、裂缝和虫眼。
8.2 胶合板应表面平整,木质纤维不应脱胶、变色和腐朽。
8.3 细木制品的加工尺寸正确,表面平整光滑、拐角方正、线条顺通、木纹清晰、颜色一致、嵌合严密、无明榫,挂胶和外露钉帽等缺陷。
8.4 木制品与基层必须镶钉牢固,无松动,罩面板与衬板必须粘结牢固,不得出现起层、起鼓现象。
8.5 细木制品成活表面洁净、无污染、色泽一致。
九、抹灰工程
9.1 表面应洁净、接搓平顺、线角顺直、粘结牢固、无脱层、无爆灰和裂缝等缺陷。
9.2 用小锤轻轻敲击检查有无空鼓,空鼓而不裂的面积不大于20CM。
9.3 抹灰质量允许尺寸偏差应符合下表要求(见表四)
表四:抹灰质量允许尺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验收
量具
测量方法
表面平整度
≤3
2M靠尺和楔形塞尺
每室测量不少于二处取最大值
立面垂直度
≤4
2M托线板
每室随机选一墙面测量不少于三处,取最大值
阴阳垂直度
≤3
阴阳角方正度
≤4
用方尺和楔形塞尺
每室随机测量一阴阳角
十、门窗工程
10.1 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0.2 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高低一致,开启灵活,五金配件应齐全,关闭后密封条应处压缩状态,外门外窗应不渗漏水。铝合金门窗的安装尺寸应符合表五。(见表五)
10.3 门窗及零附件质量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设计要求选用,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
表五:铝合金门窗的安装尺寸
项目
允许偏差(MM)
验收方法
门、窗槽口对角线尺寸之差
≤2000
±2.0
用钢卷尺测量,随机抽查不少于三处,取最大值
>2000
±3.0
门、窗槽口对边之差
≤2000
±2.0
>2000
±2.5
门窗框扇搭接宽度差
≤2M2
±1.0
>2M2
±1.5
门窗框(含拼樘料)垂直度
±2.0
用线锤和水平靠尺,随机选一扇进行测量
门窗框(含拼樘料)水平度
±1.5
用水平靠尺,随机选一扇进行测量
门窗开启力,N
≤60
用100N拉力测试仪抽查不少于两扇,取最大值
门窗横框标高
≤5
用钢卷尺任测两处,取最大值
门窗竖向偏离中心
≤5
用线锤和钢卷尺任测两处,取最大值
双层门窗内外框(含拼樘料)中心距
≤4
用钢卷尺任测两处,取最大值
木门窗的安装尺寸应符合下表。(见表六)
项目
允许偏差(mm)
验收方法
量具
测量方法
框的正、侧面垂直度
≤3
托线板和钢卷尺
全数检查
框对角线长度差
≤2
钢卷尺
框与扇、扇与扇接触处高低差
≤2
用钢直尺和楔形塞尺挈形塞尺
门、窗扇与框的留缝宽度
1.5-2.5
门窗与地面留缝宽度
内门
6-8
卫生间
10-12
厨房
十一、涂料工程
11.1 涂料工程所用的涂料和半成品,均应在其有效期内使用,并有使用说明和产品合格证。
11.2 涂料工程所用的塑性和易涂性应满足施工要求,干燥后应牢固。采用滑石粉腻子时掺入适量的白水泥或白乳胶,以增加其强度和粘结性。
11.3 基层缺棱角处用1:3的水泥砂浆修补,表面麻面及缝隙应用腻子填补齐平。
11.4 基层表面上的灰尘、污垢、原墙面上的各种涂料应清除干净,泛碱部宜使用酸性溶液中清洗。
11.5 腻子干燥后,应磨平清理干净。
11.6 涂料表面应颜色一致,不得有掉粉、起皮、透底、漏刷、泛碱、收色、流坠、疙瘩现象。
11.7 施涂油漆及涂料不得污染非涂刷区域与器具。
11.8 涂料工程基体或基层的含水率、混凝土和抹灰表面含水率不大于8%-10%,木料制品含水率不大于13%。
十二、电气工程
12.1 从事装饰工程的电工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发放的电工上岗证。
12.2 进入楼房用总电源必须是三相五线制,进入各用户电源必须是单相三线制(相、零、地),各类箱、盒必须接地,其接地电阻≤4Ω以下。
12.3 安装复杂电路前,应查看电表容量,根据用户和设计要求选用导线截面积,绘制线路图,并标明线路的走向(包括高度),导线截面积和规格型号,完工后向用户提交图纸。
12.4 家装工程电器设备材料,必须是国家合格产品。
12.5 开关、插座安装施工要点:相线应经开关控制,开关的通断位置应一致,且操作灵活接触可靠。1.3M以下(含1.3M)应安装安全型插座。
12.6 配电箱内应设漏电断路器,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必须有过负荷、过电流保护功能,二次出线,分别控制照明、动力(空调)、插座。
保险器内保险丝严禁使用其它金属材料代替。
12.7 室内配管,管内导线的总截面积不应超过管内径截面积的40%,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结,电线、电话线、电视线等不能同时安装在同一管内。
12.8 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相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相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相接,左孔与零线相接,接地线应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应与零线端子直接。
12.9 并列安装的开关、插座距地面高度应一致,高度差不应大于1MM。
12.10 电气线路与热水管平行铺设距离不水于500MM,与燃气管道平行铺设距离也不可小于100MM。
十三、工程质量的验收及判定
13.1 验收程序
管道、电气及其它隐蔽项目应在转入下道工序前由业主和施工方双方签字验收。
装饰竣工后,施工方应先自行检查,若符合要求,可交付业主验收。验收记录表见附表七。
表七:家庭装饰装修质量验收记录表
项目名称
实测结果
判定结果
验收人签名
甲方
乙方
吊顶工程
地面工程
裱糊工程
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
细木制品工程
抹灰工程
门窗工程
涂料工程
电气工程
质量判定
竣工日期
同意竣工签名
施工地点
合同编号
需复测项目名称
复测结果
判定结果
验收人签名
甲方
乙方
13.2 质量判定
涉及安全及重要使用性能的给排水管道、电气、卫浴设备三项分项目全部合格,其作分项目90%以上合格,则判该装饰项目质量合格。
若在验收中发现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施工方应进行整改,整改后对不合格项次进行复验,直至达到要求。
十四、附则
14.1 对业主有关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可由家装工程所在地物业管理公司处理,如调解处理不成,由区建设局或市装饰行业协会处理。
14.2 凡属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装饰公司与业主发生的家庭纠纷,可直接由装饰协会处理。
14.3 本规定由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4.4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21日
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
批准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实施日期:二○○○年三月一日
一总则
101.为规范家庭居室装饰市场,提高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家庭居室室内装饰工程的质量验收。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宜分阶段进行,随工程施工进度先做好基层和隐蔽工程验收,再进行面层和竣工验收。
考虑一般住户对工程规范了解较少,缺少检测工具,标准以定性、目测、文字说明为主,便于住户掌握,为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提供依据。
103.家庭居室装饰的设计和施工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104.承揽家庭居室装饰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施工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其中燃气管道必须由具有燃气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105.家庭居室装饰要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严禁拆改和损坏主体和承重结构:
1.不得在承重墙、抗震墙上开洞;
2.不得任意扩大原有门窗洞口;
3.不得任意增加楼面荷载;
4.不得任意填充、加厚阳台地面;
5.不得任意凿剔楼、顶板;
6.不得拆除挑阳台上的窗下墙。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工程,应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家庭居室装饰如需更改给排水管线、供暖设施及燃气设施等,必须取得房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106.家庭居室装饰所用的主要材料及设备,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选用,产品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
201.卫生器具品种、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的规定,管材、管件、洁具等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标准。
202.管道安装应横平竖直、铺设牢固,坡度符合要求,阀门、龙头安装平正,使用灵活方便,明管刷防锈涂料,暗管刷防腐漆。
203.给水管道与附件、器具连接严密,经通水试验无渗漏。
204.排水管道应畅通,无倒坡、无堵塞、无渗漏,地漏箅子应略低于地面。205.卫生器具安装位置正确,器具上沿要水平,端正牢固,外表光洁无损伤。
三电气工程
301.电气产品、材料必须是符合现行技术标准的合格产品,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尚应具有国家电工产品安全认证书。
302.电气布线宜采用暗管敷设,导线在管内不应有结头和扭结,导线距电话线、闭路电视线不得少于50厘米,吊顶内不允许有明露导线,严禁将导线直接埋入抹灰层内。
303.灯头做法、开关接线位置正确,厕浴间宜选用防潮开关和安全型插座,有接地孔插座的接地线应单独敷设,不得与工作零线混同,接地保护应可靠,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M。面向电源插座时应符合“左零右相,接地在上”的要求。
304.开关、插座安装牢固,位置正确,盖板端正,表面清洁,紧贴墙面,四周无空隙,同一房间开关或插座上沿高度一致。
305.电气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试验,如漏电开关的动作,各回路的绝缘电阻以及电器通电,灯具试亮、开关试控制等,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306.工程竣工时应向用户提供电气竣工简图,标明导线规格及暗管走向。
四吊顶工程
401.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以及基层构造、固定方法应按设计要求,并符合现行标准。
402.吊顶龙骨不得扭曲、变形,木质吊顶应进行防火处理,吊顶位置正确,吊杆顺直,龙骨安装牢固可靠,四周平顺。
403.轻型灯具可吊在主龙骨上,重量大于3公斤的灯具或吊扇不得借用吊顶龙骨,应另设吊钩与结构联结。
404.吊顶罩面板与龙骨应连接紧密,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污染、折裂、缺棱、掉角、锤伤、钉眼等缺陷,接缝应均匀一致,压条顺直、无翘曲,罩面板与墙面、窗帘盒、灯具等交接处应严密。
405.粘贴的罩面板不得有脱层;搁置的罩面板不得有漏、透、翘现象;纸面石膏罩面板一般用镀锌螺钉固定在龙骨上,钉头应涂防锈漆。
五门窗、封阳台工程
501.门窗的品种、规格、颜色、开启方向、组合形式、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和现行标准要求。
502.门窗选用的材质及附件均应符合现行标准,铝合金门窗应选用不锈钢或镀锌附件,塑料门窗使用螺钉时,必须事先钻孔,严禁直接锤击钉入。
503.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外观无变形、开焊、断裂现象。铝合金门窗框不得直接埋入墙体,铝合金或塑料门窗框与洞口之间缝隙应按要求嵌填饱满,缝隙外槽口用密封胶封严,表面平整光滑。
504.门窗扇应开启灵活,无阻滞和反弹现象。配件齐全,安装牢固、位置正确。
505.门窗安装后表面应洁净,无划痕、碰伤、锈蚀。涂膜大面平整光滑、厚度均匀、无气孔。
六细木制品工程
601.细木制品(窗帘盒、暖气罩、木护墙、木隔断、包门及门套、窗套、踢脚板、花饰、装饰线)和固定家具的龙骨、衬板及面板应符合设计的要求。细木制品所用的木材含水率不得大于12%,其外表用料,不得有死节、虫眼和裂缝。
602.细木制品与基层必须镶钉牢固,无松动。衬板与面板必须粘结牢固,不得出现起层、起鼓现象。
603.窗台板和窗帘盒与基体连接牢固,表面平整、棱角方正,其两侧伸出窗洞以外的长度要一致,同一房间的窗台板或窗帘盒标高一致。
604.木护墙表面应平整光洁,棱角方正,线条顺直,颜色一致,不得出现裂缝开胶现象,与踢脚板连接无缝隙。踢脚板应平直,光洁、接缝严密、出墙厚度一致。
605.顶角线、挂镜线、腰线等装饰线顺直均匀一致,紧贴墙面,交圈收口正确。木装饰线对接时,宜采用45度加胶坡接,接头处不得有错缝、离缝现
象。606.吊柜、壁柜安装应牢固,柜门开启灵活。
607.细木制品油漆后,应平整光滑、刷纹通顺、颜色一致,无漏刷、无胶痕。
七裱糊工程
701.壁纸、墙布的品种、颜色和图案,应符合设计的要求,粘接剂应按壁纸和墙布的品种选用。
702.裱糊工程的基体应干燥,表面应平整,不同材质基层的接缝处应粘贴接缝带。
703.基层腻子应坚实牢固,不得粉化、起皮和裂缝,裱糊前基层宜刷清漆做封闭处理。
704.壁纸、墙布必须裱糊牢固,表面色泽一致,花纹图案吻合,不得有气泡、空鼓、裂缝、翘边、皱折、斑污和胶痕。各幅拼接横平竖直,距1.5米正视不显拼缝。
705.壁纸、墙布与顶角线、挂镜线、贴脸板、踢脚线紧接,不得有缝隙,其边缘平直整齐,不得有纸毛、飞刺。
706.阴阳角垂直,棱角分明,阴角处搭接顺光,阳角处无接缝。
八板块铺贴工程
81石材、墙地砖
811.石材、墙地砖品种、规格、颜色和图案应符合设计的要求,饰面板表面不得有划痕、缺楞掉角等质量缺陷。不得使用过期和结块的水泥作胶结材。
812.石材、墙地砖施工前应对其规格、颜色进行检查,墙地砖尽量减少非整砖,且使用部位适宜,有突出物体时应按规定进行套割。
813.石材铺贴前宜做背涂处理,减少“水渍”现象发生,铺贴应平整牢固、接缝平直、无歪斜、无污积和浆痕,表面洁净,颜色协调。
814.墙地砖铺贴应平整牢固、图案清晰、无污积和浆痕,表面色泽基本一致,接缝均匀、板块无裂纹、掉角和缺棱,单块板边角空鼓不得超过数量的5%。815.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如厕浴间、厨房等)在面层下应做防水层,防水层四周与墙接触处,应向上翻起,高出地面不少于250毫米,地面面层流水坡向地漏,不倒泛水、不积水,24小时蓄水试验无渗漏。
82木质地板
821.木质楼地面的材质、构造以及拼花图案应符合设计的要求,木材的含水率应不大于12%。
822.条形木地板的铺设方向,可征求用户的意见,一般走廊、过道宜顺行走方向铺设,室内房间宜顺着光线铺设。木地板与墙之间应留10毫米的缝隙,并用踢脚板封盖。
823.木质板面层必须铺钉牢固无松动,粘接牢固无空鼓,表面刨平磨光,无明显刨痕、戗茬和毛刺等缺陷。
824.木板面层,板间隙基本严密,接头位置错开;拼花木板面层接缝对齐,粘、钉严密,无裂纹、翘曲,表面洁净无明显色差。
825.木质踢脚线接缝严密,表面光滑,高度、出墙厚度一致。
83塑胶地板
831.铺贴塑胶板面层用的胶粘剂,应根据基层材质和面层使用要求选用。
基层必须平整、坚硬、干燥无油脂,面层应平整、光滑、无裂缝、色泽均匀、厚薄一致,边缘平直,面层内不得有杂物和气泡。
九涂饰工程
901.涂料的品种、颜色、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产品质量符合现行标准。
902.腻子应使用具有耐水性能的腻子,腻子与基体结合坚实、牢固,不起皮、不粉化、不裂纹。
903.油漆表面应平整、光洁,无漏刷、脱皮和斑迹,清漆木纹清晰,大面无裹棱、流坠和皱皮,颜色基本一致、无刷纹,五金、玻璃洁净。
904.乳胶漆严禁脱皮、漏刷、透底,大面无流坠、皱皮,表面颜色一致,无明显刷纹。
905.刷(喷)浆严禁掉粉、起皮、漏刷和透底,刷纹通顺,喷点均匀,门窗灯具洁净。
十软包工程
1001.软包(锦缎、皮革)面料和填充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软包工程的防腐、防火处理应符合有关规定。
1002.软包工程的木框、衬板的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钉粘严密、牢固,不得松动。
1003.软包制作尺寸正确,楞角方正,填充饱满、平整,饰面松紧适度。
1004.软包安装平顺,紧贴墙面,色泽一致,接缝严密,无翘边和褶皱。
1005.软包表面应清洁、无污染,拼缝处花纹吻合,无波纹起伏。
十一地毯工程
1101.地毯的品种、材质、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1102.基层必须平整、干燥、清洁、无油污。
1103.地毯应固定牢固,毯面平整、不起包、不凹陷、不打皱、不翘边,拼缝处密实平整、图案连续、绒面顺光一致,表面干净、无油污损伤。
1104.地毯收口合理、顺直,收口压条牢固。
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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