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敏电视盒子:村庄民主、村干部角色及其行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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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2日 访问量: 3704976次“中国社区”主题标识征集活动新闻发布会网络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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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秀林           时间:2010-7-1          来源: 《社会》2009年第1期          阅读量:46次
摘要:对于中国乡村精英角色及其行为模式的讨论,一直是社会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尤其是在民主制度引入农村地区后,村干部的角色定位是否有所变化?在日常的治理过程中,其行为模式与角色定位是如何实现的?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不仅需要以深入的个案调查为基础,而且也离不开严谨的实证分析。本文试图以6省的数据,来定量化地考察村庄民主对于村干部行为模式与角色定位的影响。实证模型结果显示,村庄民主的实行,可以促使村干部在日常治理过程中减少对于国家任务的关注,而增加对于社区事务的关注,从而使其角色定位更倾向于社区利益代言人。
关键词:村庄治理;村庄民主;村干部;双重角色
引言
对于中国乡村精英角色的讨论,是社会学许久以来的一个议题。对于这一阶层在权力运作过程中的角色,到底是国家利益的代理人还是社区利益的保护者,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论(黄宗智,1986;Duara,1988)。这种对于中国乡村社会精英角色的争论,一直延续到了当代中国学者对于乡村社会的研究中。中国学者对于中国乡村社会的研究思路,多从乡村精英(包括村级政府、村干部等)的角色定位人手,其争论的焦点在于如何定位基层政府/干部的角色以及如何理解其行为模式等。在日常的治理过程中,村干部是侧重于贯彻国家意志的实现,充当“代理人”角色,还是花费更多的时间从事社区服务,充当社区利益的代表人?尤其是在村庄民主制度导人农村之后,村干部的行为模式与角色定位是否有所变化?在村庄民主的制度下,村干部的角色定位是否会倾向于社区利益代表人?
虽然,至今已有一些学者从不同侧面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但是,遗憾的是,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与讨论,多数是基于个案观察或者政策文本分析,系统化的定量研究非常稀少。本文试图以6个省95个村庄的样本,来定量化地考察村庄民主对于村干部行为模式与角色定位的影响。
一、士绅社会范式下的乡村精英角色
中国乡村精英角色问题的缘起,最早见于M.韦伯对于传统中国社会结构的讨论。在《儒教与道教》一书中,M.韦伯前瞻性地指出了中国乡村地区所具有的自治性质以及在乡村地区实际治理过程中“地方人士”的作用。村落,在M.韦伯(1989:113-156)那里,意味着“无官员的自治地区”。他认为,中国的中央正式行政权十分有限,官僚体制无法穿透地方,特别是乡村地区。在中国乡村,村民们以村落的方式聚居在一起,通过自身的组织来运转。在中国,粗放的帝国行政(每个行政单位仅有少数现职的官吏)无法覆盖基层社会,“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的官吏,对于地方事务消息都不够灵通,因此无法一贯且合理地介入”。在农村地区,真正发挥权力的是那些非正式官僚的“地方人”。

 
在20世纪初,面临现代化西方国家的经济、军事和文化的入侵,中国的知识分子纷纷探求救国救民之路。在这个过程中,一个首要的问题就是要认清当时中国社会的结构问题。为此,20世纪40年代,费孝通和吴晗共同组织一个研讨班,合作讨论中国的“社会结构”,讨论的成果结集为《皇权与绅权》(1948),并由此发生了费孝通与吴晗两人在衡定士绅身份与功能等问题的争论,从而也使得这个问题进入中国学者的研究领域。
费孝通的基本观点是“双轨政治”,他认为传统中国社会分成上下两个不同的层次:处于上层的皇权与处于下层的社会自治。从一个长时期来看,上层政治结构的皇权,并不经常性地过多干涉下层的乡土社会,而多是采用一种“无为政治”的方式。在乡土社会,有一套自治规则,平时依靠教化性的“长老统治”来维持其运作,并追求一种维持社会秩序稳定的、具有强烈“礼治”色彩的“无讼”境界。在这个过程中,费孝通特别指出,由于中央派遣的正式官员最低只到县一级,为了达到“上通下达”,在正式的“县衙门”与广大的“民间”之间,就需要一群自治团体领袖来作为缓冲,他们不属于正式行政机构,但“有社会地位,可以出入衙门,直接和有权修改命令的官员协商”,这些人就被称为“中国社会中的绅士”。费孝通对这个群体的作用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当“衙门”所下达的命令并不是人民乐于接受的时候,这些地方领袖就会利用他们非正式的关系与正式的行政机构协商,并期望最后达成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协议;除了应付衙门以外,他们还负责社区公共事务如水利、自卫、调解、互助、娱乐、宗教等。费孝通对这个中间层的作用非常重视,他认为,任何“一个健全的,能持久的政治必须是上通下达,来往自由的双轨形式”。“如果这双轨中有一道堵塞了,就会发生桀纣之类的暴君”(费孝通,1948a:42-64;1948b:45-75)。
费孝通的研究思想,即认为中国社会是一种“双轨政治”的社会结构,并将士绅定义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缓冲层,后来被美国的中国学研究所继承,如萧公权、张仲礼、瞿同祖等人的研究(杨念群,2001)。
萧公权运用国家、士绅的二元分析模式,研究了清帝国后期基层社会政治控制的实际状况。他把社会上所有领导分子等同于士绅,并认为,这些士绅不仅经常在社区公共项目建设,如灌溉工程、防洪工程、修路建桥、安置地方灾民,以及组织地方自卫团体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这些活动增进了地方的福利;而且,他们也在某种程度上阻止了地方政权和衙门对于地方利益的掠夺与贪污行为(Hsmo,1967:317)。
张仲礼(1955:48-68)也强调了士绅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在政府官员面前,他们代表了本地利益,他们承担了诸如公益活动、排解纠纷、兴修公共工程,有时还有组织团练和征税等许多事务,他们在文化上的领袖作用包括弘扬儒学社会所有的价值观念以及这些观念的物质表现,诸如维护寺院、学校和贡院等”。通过各种地方方志搜集了5473个士绅的案例之后,张仲礼详细考察了不同朝代、不同地区、不同种类的士绅对各项社会活动的参与情况。总的来说,士绅只有极少部分为政府效力,如“为政府筹款(捐输、报效)(3%)”和“充当官府与民众的中介(4%)”,而绝大多数的士绅(86%)则将精力放在地方公益事业上(同上:215-223)。
瞿同祖从研究县政府出发,探讨了士绅集团对地方政治的参与和影响。士绅可在地方官与百姓之间充当斡旋者,向地方官员提供咨询,受官员个人委托主持慈善机构和事业等。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充当了百姓的代表,尽管其角色完全是非正式的、私人性的,但凭借其个人所具有的影响力,比如说个人社会地位的高低及与官员的私人交谊深浅,士绅实际上可以常常干预政务,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质疑或否决官员所作出的决定,而这种干预是他们参与政府事务和代表地方社群说话的权利或义务(Ch’n,1962:168-192)。
另外,由于20世纪上半叶的特殊情况,日本学者对于中国的基层社会结构非常感兴趣,并进行了大量的实地调查,也取得了不可忽视的成果,其研究范式也都是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这一角度来研究中国绅
士的社会性格(郝秉键,2004)。
上述取“士绅社会”研究范式的学者认为,传统中国的乡村社会,拥有一个在文化上同质的精英群体,即所谓士绅阶层。他们是乡村社会中的精英阶层,作为国家与社会的一个中间缓冲阶层,平衡着国家与社会的利益,维持着国家与社会的协调。对于这一点,学者们并无太大异议,但是学者们对于晚清以来乡村基层精英所扮演的实际角色,并不十分一致,总的来说,有三种看法,即乡村社区利益的“保护人”、国家利益的“代理人”,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双重”身份。

 
早期的汉学学者如萧公权、张仲礼、瞿同祖等大多持地方士绅在国家与乡村社区之间充当地方利益“保护人”角色的看法。这一派学者认为,地方士绅主要是对社区内的地方民众负责,而非对县衙门负责。因此,地方士绅在当地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与其说是政府的代理人,不如说是地方民众利益的代表者。黄宗智(1986)的研究结果与此类似,他在研究19世纪冀东宝坻县衙门档案的基础上发现,当地最基层的半官方行政人员,是叫做“乡保”的人物,乡保实际上成了官府与地方精英间的缓冲。王福明(1995)同样利用宝坻档案,对乡保的选任情况作了更为深入、系统的考察,他的结论基本印证了黄宗智先前的发现。
相反地,也有学者不同意此说,而认为士绅的角色更多的是国家利益的“代理人”。如J.瓦特(Watt,1972)认为,“地方”只不过是由县衙门任命并直接对其负责的乡间代理人,他们并不代表乡村社会,也不是乡村利益的保护者。胡庆钧(1948)对于中国地方“保长”的分析也指出,随着国家对于乡土社会的渗入,作为中间人物的“保长”越来越成为国家利益的代理人。在基层行政机构里的保长,事实上是政府力量在基层的一个工具,它的主要权力来源是依附于政府权力的。而且,20世纪初期的地方绅权,已不再是传统的长老权力,而是成为统治者的帮凶,成为政府权力的向下延伸。建国以后,由于意识形态的原因,国内的研究将清末民初的基层组织笼统地定义为封建王朝对人民群众的控制机构,认为地方上的里正、保正等人员,都是“国家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戴逸,1980:279-280)。
与上述两种两端化的看法有所区别,更多的学者倾向于采取一种弹性的中间态度,认为士绅的角色更复杂,并不是单一的“保护人”或者“代理人”,而是具有“双重”特点。如佐伯富(1964)认为,“地方”(人物)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乡村社会的代表,又是政府的下层吏役,在考察其性质的时候,不应该把二者截然对立起来。杜赞奇(1994)的“国家经纪,,模式,虽然研究角度有所不同,但他对于地方士绅作用的认识,也可以划归于这一流派。作为中间性的“地方”(人物),伴随着国家力量与地方自治两者之间力量的此消彼长,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在国家不特意渗入地方的情况下,乡土社会享有比较高的自治,这时候的“地方”(人物)多由乡土社会中那些德高望重的士绅担当,其角色也更倾向于地方利益的代言人,即“庇护型的国家经纪人”;但是随着国家现代化的进程,为了汲取财源,国家不断加强对地方社会的控制,在这种形势下,劣绅取代了士绅,其角色更多地呈现出国家利益代理人的色彩,即“掠夺型的国家经纪人”(Duara,1988)。与杜赞奇类似,李怀印(Li,2005)也倾向于在一个历史变迁的过程中来理解地方士绅的角色,且其基本结论也与杜赞奇相同。

 
20世纪80年代起,上述“国家/士绅”的分析模式,通过美国的中国学研究文献的中译又绕回中国。1980年代以后,中国学者对于中国乡村社会的研究思路,基本上仍然遵循这一范式,多从乡村精英(包括村级政府、村干部等)的角色定位人手。如宿胜军(2002)将土改前、集体化时期和当代的改革期这三个不同时期的社区精英的角色行为分别模式化为村庄的“保护人”、国家政权的“代理人”及追求独立利益的“承包人”。周飞舟(2002)在探究改革前后村干部的角色转变与他们维护对地方社会支配地位的策略时,采用的理论框架也是“国家-村干部-农民”。
二、村庄民主对村干部角色定位与行为策略的影响
在中国现行政治体制下,上级政府对于基层干部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干部岗位责任制”或“政治契约制”来进行的。早在1980年代,为了激励地方政府大力发展地方工业,中央政府实行了以“财政分权”为标志的财政体制改革。通过上下级政府之间签订财政任务合同书,来保证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财政责任与分成比例(Oi,1999)。这种任务合同书,可以视为政府内部“政治契约制”的开端。这种体制在1990年代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与细化。类似的政治合同书不再局限于财政方面,而是扩展到政府行为的各个方面,其精确性与复杂性也与日俱增。它明确规定了地方官员所需要履行的一系列复杂任务,包括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完成税收、上缴税赋、控制计划生育、保持社会秩序和提高当地社会福利等。这些“政治合同书”或者“岗位责任书’’虽然在不同地区、不同阶段有所不同,但一般都明确列出了预期目标,并成为对下级官员进仃评价的基础。在这种“干部岗位责任制”下,上下级官员之间签订责任状,通过对于责任状上各项指标的完成程度,上级官员对下级从属进行奖励与惩罚,从而使上级的意志得以实现(O,Brien&Li,1999)。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政治契约制”带给基层干部的,就不仅仅是纯粹的经济利益回报,而更多的是一种政治利益的回报,如地方工业的发展,往往会与地方领导人的个人政治提升联系在一起。李宏彬等人的经济学模型也实证地验证了这一说法。他们使用中国的省级数据,发现中央政府使用人事控制来激励地方官员发展地方经济,那些经济表现突出的省份,其领导人提升的概率也相应的增加(Li&Zhou,2005)。这样的一种政治激励机制,使得基层领导干部将发展经济作为其执政的首要目标,从而使得党在1970年代末期之后经济改革的目标得以实现,如果将这种监督、控制基层代理人的能力定义为“国家能力”的话,国家和党对基层控制的“国家能力”在改革开放之后并未下降(FAin,2003)。
这一体制导致了许多不良后果,其中最重要的是基层干部行为模式的选择性。虽然合同书中需要基层干部完成的任务名目繁多,但一般来说,可以分为“硬指标”及“软指标”两大类。“硬指标”主要是全国性的指标或经济方面的任务,包括维持社会秩序、达到一定的增长水平、完成计划生育指标、收取税赋等方面;“软指标”一般与社会发展问题相关,如卫生、教育、地方福利,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显然,优先完成硬指标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因为这些指标在考核当中具有更高的权重,如果完不成这些指标,就意味着这一时期的其他工作在评价中将被大打折扣。由于不同指标之间的权重并不相同,甚至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互相冲突之处,会导致基层干部对不同的指标采取“有选择性”的实施。对于那些“硬指标”,如收取税赋、计划生育等,他们会竭尽全力
去完成;而对于那些“软指标”,如完善村民自治权力等,则表现得力不从心(O’Brien&Li,1999)。甚至在巨大的压力之下,在上报统计数字时,为了完成既定指标,出现了谎报数字超过指标要求的情况(Cai,2000)。Edin(2003)认为,1990年代以来中央屡禁不止的农民负担问题,并不说明中央对地方干部的控制能力下降所导致的“令行不止”,而正是由于这种“干部岗位责任制”导致地方干部将经济发展作为首要目标,而这一目标在某些地区导致经济发展目标与提高地方居民福利之间的冲突,尤其是比较贫穷的地区,地方政府无法从别的途径得到收入来源,而只能通过增加农民的税赋来获得发展经济项目所需要的资金。所以,可以说,农民负担的产生,正是这种干部岗位责任制下所产生的一种“有选择的有效性”(O’Brien&Li,1999),而不是国家能力的下降(Edm,2003)。
以村民自治为开端的村庄民主制度,会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以往基层干部凡事“唯上”的行为模式,使他们比以往更多地关注村民的利益。西方国家的经验表明,民主化可以影响政府的治理模式。其背后的逻辑是:在不同的制度设计下,行动者会有不同的行为模式,从而也会导致不同的治理过程与效果。民主化的制度设计,使得政治人物感受到更大的压力来而不得不考虑选民的需求,从而提高其选民的福利。如果管理者(regulator)是由任命产生的,由于不需要担心选举带来的惩罚,他们指定的政策就会和其他很多政治议题混绕在一起,从而可能偏离选举人的偏好,选举人偏好与政策法规之间的联系就会削弱。相反,如果管理者是由选举产生的,他们对于政策的立场就会非常敏感,从而会更有利于多数选民的偏好(Besley&Coate,2001)。使用印度的数据,Besley和Burgess(2002)实证地考察了民主与政府行为的关系。在他们的论文中,对于印度政府面对饥荒灾害的应急行为的考察,使用了两个表示政治民主化的指标:参加选举人数(electoral turnout in elections)与政治竞争(political competition)。更多的人参加选举或者议会中存在更激烈的政治竞争,可以代表更高的政治活跃程度,从而也可以给予政治人物更高的选举人压力。这两个指标对于灾荒中的公共粮食分配都具有显著的影响,由此表明开明的政治制度可以提高政府面对饥荒的应急活跃程度。Foster和Rosenzweig(2001)也发现,在印度,村庄选举会对基层公共设施建设产生不同的影响,即增加公路建设的开支而减少灌溉设施的开支。之所以产生这样的效果,是因为公路建设有利于增加穷人的工作机会,而灌溉设施则有利于地主。所以说选举会产生有利于穷人的政策,从而增加有利于穷人的公共品供给。甚至基层干部的性别都会影响其行为模式选择,从而导致不同的政策偏好,如在印度村庄,若选举一位女性村长,会产生有利于妇女的政策(Chattopadhyay&Duflo,2004)。
这种西方民主社会的经验,是否会在中国的乡土社会发生?一种可能的情况是,在选举之后,村干部的权威来源产生了变化,尤其是村委会主任,不再是仅仅依靠上级领导的任命,而增加了一个村民的选举程序。在这种制约下,如果他们在日常的治理过程中过多地偏重于上级任务,则很有可能在下次竞选中落败。为了维护其地位与合法性,村干部们的行为将会越来越多地基于对村民利益的考虑,而不再仅仅满足于对乡镇政府所布置的任务的完成,由此带来的一个结果就是村庄内公共品供给的提高。对于这一点,多位经济学家在近期的文章中给予了特别关注,并进行了一些实证分析。他们使用的数据与模型不尽相同,但其基本的结论都是一致的:在中国农村地区,以村民自治为标志的村庄民主的实行,会显著改变村庄的治理结构,会显著地增加村庄内的公共品开支(Zhang,Fan,Zhang&Huang,2004;沈艳、姚洋,2006;罗仁福等,2006;王淑娜、姚洋,2007;Luo,Zhang,Huang&Rozelle,2007)。

 
上述研究都从不同侧面说明,村庄民主的实行,会改变基层村干部的行为模式,会改变村干部在日常治理过程中的侧重点。与过去相比,为了维护其地位与合法性,村干部们的行为将会越来越多地基于对村民利益(即那些关系社区村民日常生活的“软指标”)的考虑,而不再仅仅停留在对上级政府所布置的任务的满足上。
根据上文的逻辑,笔者提出如下的操作性假设:村庄民主的实行,将会促使村干部角色定位的变化,使之由“国家利益代理人”向“社区利益代言人”转变,具体表现为,他们在日常治理过程中,会将更多地关注提高村民福利的社区事务,而减少对于国家任务的关注。
三、实证分析
本文使用的数据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于2003年在安徽、福建、黑龙江、湖南、四川和浙江等6个省所做的调查。从经济地理的分布来看,可以说,这6个省较好地代表中国的各类农村地区,浙江和福建,代表了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安徽和湖南,代表了中部的农业省份;四川和黑龙江,则分别代表了西部与东北地区。
本研究的样本共包含95个村庄。在每个省份中,按照每个县的GDP排名,选择两个中等发达程度的县;在每个县中,选取4个乡镇,其中一个是经济比较发达的,一个经济比较贫困,其余两个处于中等位置;在每个乡镇中,又选取两个中等发达程度的村庄,作为最后的调查样本。这样,共获得96个样本(6省、2县、4乡镇、2村),但因福建有一个村缺失,最后的有效样本为95个。
(一)村干部角色的双重角色
如何衡量村干部在日常治理过程中的角色定位?这是进行定量化研究的一个最主要的难题。在讨论农村基层政治精英时,必须既注意国家的作用,也注意社区中各种政治力量的作用及精英本身的作用;同时必须进行功能和历史的考察,注意到精英发挥作用的现实环境和社会文化背景,注意到现有精英和以往精英之间的历史延续性(杨善华,2000)。在已有的文献中,对农村基层政治精英的角色,学者们多认为是一种“双重角色”,既有国家代理人的色彩,也承担着社区利益代言人的角色(佐伯富,1964;Duara,1988;Li,2005)。吴毅(2002)对当代村庄治理中村干部的角色问题进行了重新考察后,认为以前的“双重角色,,或“经纪模式”等已不足以描述现在村干部的行为模式。他认为,现在的村治环境实际上已经使村干部群体处于一种身处国家与农民夹缝之中的结构性两难:一方面,干部们由村民任免,拿着村民的钱,但却主要办着政府的事;另一方面,乡镇要求村干部积极配合工作,却又愈益无法对他们提供有效的利益激励与政策庇护。结果,村干部办的事情越多,代理特征越明显,村民可能就越不满意;村干部要做村庄利益的维护者,乡镇又会施加压力。因此,他认为,村庄秩序的“守夜人”和村政中的“撞钟者”成为一些村庄的干部在角色与行为上所具有的更为显著的
特征。“守夜人”和“撞钟者”在角色与行为上的最大特征是,一方面,村干部不会有意地怠慢行政任务,但也不会全力以赴;另一方面,村干部们在主观上愿意为村民办事,但实际中也多是奉行无为而治。
对应上述理论争论,在问卷中,我们询问了村干部在日常工作中都经营哪些事务,主要包括“催缴三提五统”、“催缴农业税和粮食征购任务”、“计划生育”、“管理企业”、“家庭纠纷、红白喜事”、“组织供应化肥种子”、“组织农田基建、水利设施”、“农忙时节组织雇用机械”,以及“其他”等几项。表1是一个村干部日常事务的描述。
按照这些日常事务的性质,将其回答分为两种不同“理想类型”(ideal type),一是国家任务,包括“催交三提五统”、“催交农业税和粮食征购任务”和“计划生育”三项;二是社区事务,包括“家庭纠纷、红白喜事”、“组织供应化肥、种子”、“组织农田基建、水利设施,,和“农忙时节组织雇用机械”等四项。从村干部日常治理过程中的事务来看,有几项事务是几乎所有村干部都从事的(表1),主要有“催交农业税和粮食征购任务(93.6%)”、“计划生育(95.7%)”、“家庭纠纷、红白喜事(89.4%)”、“组织农田基建、水利设施(97.9%)”,这四项日常事务,按照我们的二元划分,前两项属于典型的“国家任务”,后两项则带有更明显的“社区事务”色彩。在日常治理过程中,几乎所有的村干部都会同时从事这四项事务,这充分说明,在当代中国的村庄治理过程中,村干部仍然带有非常明显的“双重角色”特征,也就是说,他们既要完成“国家任务”,也要兼顾村庄的“社区利益”。
进一步考察村干部从事“国家任务”与“社区事务”的分布情况(表2),可以发现只有浙江省的1个村的村干部完全不从事“国家任务”,也只有湖南省的1个村的村干部完全不从事“社区事务”,而其余98%的村干部都是既从事“国家任务”,又从事“社区事务”,这从另一方面证明了村干部在日常治理过程中所具有的“双重角色”,同时也表明,吴毅(2002)所认为的村干部对于村政的懈怠似乎并不成立。不管其主观努力程度如何,至少在日常的治理过程中,村干部仍然既从事“国家任务”,也从事“社区事务”,而非如吴毅所认为的,村干部奉行无为而治。
对于在现实运作中乡村政治精英的“双重角色”,本文无意否认,且在上文的数据描述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一点。但本文的主要目的不在于证明村干部的“双重角色”,而是侧重说明在民主制度被引入村庄社区之后,会对基层政治精英的行动逻辑产生影响,从而导致其角色定位与行为方式更多地体现出从“国家代理人”倾向向“社区代言人”倾向的转变。使用简单的二分法,将村干部在日常治理过程中的事务分为“国家任务”与“社区事务”,并不是对于村干部“双重角色”的否认,而是试图使用这样一种实证分析策略,更清晰地把握基层政治精英在其日常治理过程中的行为逻辑。尤其重要的是,这种简单的实证方法可以让我们更清晰地看到,在一项民主制度被引人农村地区之后,是如何影响到村干部的行为模式。本文使用的策略是,通过考察村干部在日常治理过程中的事务来判定其角色定位,看其主要是集中于“国家任务”,还是“社区事务”,若村干部在日常工作中把主要精力集中于“国家任务”,那么我们可以认为其角色更多地体现出“国家利益代理人”倾向;如果相反,村干部在日常工作中把精力更多地放在“社区事务”上,那么我们可以认为其角色定位更多地体现出“社区利益代言人”的倾向。

 
所以,笔者在最后的分析模型中,建构了两套村干部日常事务类型的指标。一是累加的绝对数值指标。即将村干部对于3项国家任务的回答累加,作为测量村干部花费在“国家任务”上精力的指标;将村干部对于4项社区事务的回答累加,作为测量村干部花费在“社区事务”E精力的指标(表3的第1列和第3列);二是相对比例指标。因为前两个指标的分布都过于离散(只有0/1/2/3/4这几个有限的取值),所以进一步构建一个相对比例指标:即将这两个数值分别除以“国家任务”+“社区事务”+“其他事务”的总数值,得到一个从事“国家任务,,或者“社区事务”的相对比例(表3的第2列和第4列)。
(二)村庄民主的测量
如何衡量村庄民主?在过去的研究中,村庄民主的测量多从村委会选举人手,使用的指标一般为“差额选举”或者“竞争性/半竞争性选举”(Shi,1999;Oi&Rozelle,2000);但在新近的几项研究中,已经有学者提出,这一指标过于简单,已经无法测量村民民主的内涵,应该从候选人提名、投票程序等方面来重新构建村庄民主的测量指标(牛铭实,2003;胡荣,2005)。上述研究中对于村庄民主测量工具的改进,充分表明,在这一领域内所使用的操作化指标的已得到了诸多改进。在充分尊重上述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本文试图使用另外一个指标——村民大会——来测量村庄民主。
村民大会的正式称谓为“村民会议”,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是村民实现直接民主的基本形式。村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的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决策,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职权有:制定规章权;人事任免权;议事决策权;民主监督权。。
虽然有学者认为,村民会议只是一个停留在纸面上的制度,而并无实质内涵,使用这样一个在实际过程中并没有得到实施的制度来测量村庄民主是有问题的(胡荣,2005)。但是,在村民选举推行之后,中国农村地区的权力中心不再仅仅集中于村庄正式的政府机构,“至少在理论上,农村的权力中心可能是由党组织委任的村支书,可能是由选举产生的村主任,也可能是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Oi&Rozelle。2000:513)”。作为一种学术探讨,应该从多个角度来研究农村的权力中心何在,而不必仅仅局限于村委会与村党支部,因此,戴幕珍和罗斯高(Oi&Rozelle,2000)将“村民会议的频率”作为村庄民主的测量指标,并对之进行了实证考察。现有的很多观察也指出,村民会议不是可有可无的制度设计。如仝志辉(2007)通过对石家庄市新华区杜北乡东营村的观察指出,对于大多数村庄,村民会议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在村民自治体系中的其他制度都无法进行特定的重大村务的决策时,村民会议就会是村民自动选择的最后的决策方式。牛铭实(Niou,2001)所做的一项针对全国的调查分析也发现,“村民大会(village council)”与村庄选举质量之间具有十分显著的正相关,那些认为村民大会对于村庄事务具有决定权的村庄,其选举质量也被认为是最高的,如回答村庄选举治理为
“最好”的组别中,有超过73%的被访者认为是村民大会对于村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
基于上述讨论,本文将“村民大会”作为测量村庄民主的一个指标。虽然这一指标存在简单化的危险,但是可以为村庄民主的定量化测量指标提出另外一个测量维度。
从6个省份的样本情况来看,不同地区之间在2002年召开村民大会的频次是非常不同的。最低的是湖南,在2002年每个村平均召开0.5次;最高的黑龙江省,平均每村召开3.25次,是湖南的6倍多。
而且,从地域分布来看,村干部从事“社区事务”的指标与召开村民大会的次数之间存在非常明显的正相关:召开村民大会次数多的省份,如黑龙江,村干部从事“社区事务”的指标也最高;相反,召开村民大会次数最少的湖南省,其村干部从事“社区事务”的指标也是最少的。
(三)实证模型与结果
在进行了初步的描述分析之后,有必要进一步使用多元回归的分析技术,在控制其它因素(如村庄规模、地理位置、自然资源、经济发展水平、组织资源等)的情况下,来考察村庄民主制度对于村干部角色的影响。在实证模型中,除去最主要的解释变量,其他控制变量为:村庄规模(户数)、村庄地理位置(距离镇政府驻地的公里数)、村庄自然资源禀赋(耕地中的平原比例)、村庄经济发展水平(2002年人均纯收入)、村庄组织资源(村中第一大姓比例),以及省的虚拟变量。表4是一个模型中所使用变量的描述。
因为本文对村干部日常事务的测量采用了两种不同的数据形式,一种是加总后的绝对数值,一种是加总后的相对比例(表3),所以,与之相对应,本文的实证分析也采取两种分析策略:对于第一组绝对数值形式的国家任务与社区事务,因为这两个变量为离散的定序变量,所以使用Ordinal Probit模型进行估计(表5);对于第二组相对比例形式的国家任务与社区事务,因为其分布形式为正态的连续变量,所以使用最小二乘法(OLS)进行估计(表6)。
为检验模型的稳健性(Robustness),在每组模型中,模型(1)中只放人我们最关心的自变量,村民大会次数;模型(2)中则加入除去省变量以外的所有控制变量;模型(3)则加入了所有的控制变量,包括省的虚拟变量。
模型的结果显示,在上面所有4组模型中,村民大会的次数,基本都是显著的(只有表5的第3列除外),而且其符号与我们的假设一致。不管是否加入其他控制变量,我们所关注的核心解释变量——村民大会的次数——基本都是显著的,这说明我们的模型是非常稳健的,也说明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个虚假相关。不管是使用绝对数值还是相对比例,村民大会召开次数越多,村干部对于“国家任务”的关注越低,同时从事“社区事务”的指标越高。这与我们的假设是一致的:村庄民主的实行,可以促使村干部在日常治理过程中减少从事国家任务的时间,而会花费更多的精力与时间从事与村民利益相关的事务,从而使其角色定位更多地体现出社区利益代言人的倾向。从表6的结果来看,村庄内每年多召开一次村民大会,村干部从事“国家任务”的相对比例会降低1.1%,从事“社区事务”的相对比例会增加1%。

 
四、结论
可见,对于中国乡村精英角色的讨论,开始于对清末中国地方士绅角色的讨论(费孝通,1948a,1948b;张仲礼,1955;Ch’u,1962;Duara,1988)。取“士绅社会”研究范式的学者认为,传统中国的乡村社会,士绅阶层是乡村社会中的精英阶层,作为国家与社会的一个中间缓冲阶层,平衡着国家与社会的利益,维持着国家与社会的协调。但是,围绕着这一阶层在权力运作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到底是国家利益的代理人还是社区利益保护者的判断,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论(黄宗智,1986;Watt,1972;Duara,1988)。
这种对于中国乡村社会精英角色的争论,一直延续到了当代中国学者对于乡村社会的研究中。直到1980年代以后,中国学者对于中国乡村社会的研究思路,基本上仍然是遵循这一范式,并大多从乡村精英(包括村级政府、村干部等)的角色定位人手。只不过他们之中所争论的焦点在于如何定位基层干部的角色,以及如何理解其行为模式等。然而,随着中国的市场转型与农村地区的制度变迁,农村精英的组成更加多元化,不同精英群体之间的边缘界限变得模糊;在农村社区之内,各种不同类型的精英群体之间的互动也更加复杂化(Nee,1989;王汉生,1994;Walder,2002a,2002b)。这种由于社会变迁所导致的变化,使得对于农村精英的研究更加复杂化。
虽然多位学者对于这一问题从不同侧面给予了异常的重视,但是,遗憾的是,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与讨论,多数是基于个案观察或者政策文本分析,系统化的定量研究少之又少(郭正林,2003),由于这种限制,导致“许多研究的发现是不清的甚至是自相矛盾的”(Paster&Tan,2000:490-512)。本文试图以得自6个省95个村庄的样本,来定量化地考察村庄民主对于村干部行为模式与角色定位的影响,并验证笔者所提出的假设:村庄民主的实行,将会促使村干部角色定位的变化,使之由“国家利益代理人”向“社区利益代言人”转变,具体表现为,他们在日常治理过程中,会将更多地关注提高村民福利的社区事务,而减少对于国家任务的关注。
本文的实证分析结果支持了民主化的预期:村民大会召开次数越多,村干部从事“国家任务”的指标越低,而同时从事“社区事务”的指标也越高。这一结果对于村庄民主的推行给予了乐观的支持:村庄民主的实行,可以促使村干部在日常治理过程中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时间从事与村民利益相关的事务,从而使其角色定位更倾向于社区利益代言人。
从欧洲的历史经验来看,基于基层社区发展起来的民主,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因为在一个地方社区,全体居民更容易感受到切身权力,而不大的规模也使得居民对于管理者的行为更容易进行监督与判断(O’Brien,2001)。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大力赞扬美国经由市镇发展而来的地方自治与民主,盛赞美国市镇里公民社会充满活力,并认定此乃民主的精髓与基石。在他所考察的新英格兰乡镇(人口约2000人左右),在保护好个人利益的基础上,民众组成乡镇会议,讨论并决议公共事务,并委托官员执行。这种“自由”、“自治”的乡镇精神,向上延伸到国家治理,从而成为美国民主的基石(Tocqueville,1945:66)。
中国的村民自治与村民选举,在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这种制度设计的思路。与以前的管理制度相比,村民自治制度在两个方面有所贡献:首先,村庄社区不再是完全依附于国家政权的下级组织,而是在某种程度上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力,也就是说,村庄社区的首要任务不再是完全无条件地服从国家意志、完成国家任务,而应该更多地考虑社区范围内居民的福利最大化。其次,以村民选举为开端的草根民主,使得村民有能力对其利益的执行者进行选择、监督,从而使得村民可以维护自己所关心的事务。在这样一种制度下,人们可以并且已经看到村干部日常治理行为发生的某种改变,即更多地从“国家代理人”的角色转变为“社区代言人”。在这种背景下,人们同样可以乐观地期待,村民自治的实行,为解决在1990年代以来中国乡村地区所出现的治理危机,如地方代理者权力失控、干群关系紧张等情况,提供了一种可能的方案。这样一种制度选择,可以增加国家与乡村力量的良性互动,从而导致一种“良治”的可能性(肖立辉,1999)。
对于村民自治制度在当代中国农村的作用与效果,已经有诸多的争论,既有乐观主义的期待(O’Brien&Li,1996;O’Brien,2001;胡荣,2001:Zhang,Fan,Zhang&Huang,2004;罗仁福等,2006;沈艳、姚洋,2006;王淑娜、姚洋,2007;Luo,Zhang,Huang&RozeUe,2007,等等),也有悲观主义的怀疑(徐湘林,2003;于建嵘,2001,2002;徐勇,2005等等)。甚至有学者认为,在中国乡土社会的背景下,基层民主的作用要弱于宗族等“本土性组织资源”(郑一平,1997;李连江、熊景明,1998;Tsai,2002,2007等)。本文的实证结果直接支持了乐观主义的观点,分析的结果显示,村庄民主的实行,可以显著改变村庄的治理结构,可以改变村干部在日常治理过程中的侧重点。具体而言,在国家任务与社区事务之间,在国家利益代理人与社区利益代言人的双重角色之间,村庄民主可以有效地促使村干部的侧重点向后者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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