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l所有女英雄:解读三中全会《决定》中的农民权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5 15:07:58
2008年10月22日 08:42:16 来源:新华网
刘大桥 四川省宜宾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宜宾市委讲师团团长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农村新一轮改革发展提出的“任务”、“方向”和“要求”归根结底就是五句话:“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农业基础,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多次强调“必须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和“以维护农民权益为重点”。那么什么是“农民权益”的呢?或者说,“农民权益”包括什么具体内容呢?
我认为“农民权益”至少包括三方面内容。
第一、农民的土地权益。何谓“土地权益”?《决定》也指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也就是说,农民的“土地权益”实际上已经包括“物权”权益的重要部分。这是中国农村自1978年开始所执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通说的“大包干”)以来,中国高层再次“尊重农民首创精神”的一个重大决定。
在近三十年间,农民实质上对其脚下的“一亩三分地”已经享有了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当然,对其“经营权”是有严格限制的,这“一亩三分地”只能种庄稼,而不能移作它用。但事实上“经营权”是有限制的,也就是说,农民所经营的这“一亩三分地”除种什么庄稼可以由农民自主决定外,其它都是不能的。这就造成了持续几千年的自给自足的小农耕作制度并没有因为现代化的进程而废除,而且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不相符合。前者,讲的是农业产业化所需的土地集约化问题;后者讲的商品经济中的等价交换问题。而这两者都制约着农村的发展。土地不能规模性集约,直接导致农业生产的效益低下,低质低效的农产品又直接导致与知识化信息化全球化背景下工业品的价格剪刀差。农民对于土地不具有完全的承包经营权权能,导致农民的这“一亩三分地”的收益被垄断的一级市场强买贱买,农民对于收获的粮食也因此不能像其它商品一样进行讨价还价。于是,农民的权益被侵占、被掠夺就再所难免了。
对于农业和农民来说,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十七届三中全会对此作出了最为创新的规定:“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段话至少包括四层含义。一、认定土地的流转是市场行为;二、农民的土地流转形式是多方面的;三、农民土地的权益流转是建立在“自愿有偿”上的(即不得以任何名义和任何方式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四、土地流转的用途也不仅仅限于农作物生产(即可用作它途的规模经营),当然这种规模经营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土地“流转”中的要害即农民“土地权益”获得官方的认定。
第二、农民享有公共产品的权益。什么是“公共产品的权益”呢?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的部署,就是在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新格局”的进程中,“必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使广大农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这一规定,表明农民应享有与城市居民大致相同的公共报务品的待遇。除了这专门指对农民个人来说的“五有”外,实际上,农民享有“公共产品权益”还包括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公共产品。这包括便捷的道路、清洁的饮水、畅通的广播电视与通讯、基本的文化服务,以及农村的稳定与安全等等。十七届三中全会将此定义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容,这表明了党和政府启动新一轮改革的决心和方向,同时也表明执政党与政府“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的治理理念在农村的具体实践。可以说,在“城乡一体化格局”下的农民公共产品权益的界定、规定与逐步加快实施,必将极大地推进整个农村的建设,必将极大地夯实农业发展的基础,必将极大地促进农民的增收。说到底,必将加快全面小康建设的步伐。
第三、农民的“民主权益”。什么是农民的“民主权益”?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界定,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二是“强化农村社会管理”。那么什么是“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呢?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中规定的“村民自治”的规定。首先就是真正的,而不是表面文章的;法治的而不是人治的。也就是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第一条和第二条之规定全面处理村务。第一条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二条的规定是:“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这里面的关键词是“三自我(管理、教育、服务)”、“四民主(选举、决策、管理、监督)”。无论“三自我”还是“四民主”都基于一个事实,即尊重农民自身的民主权益(权利),并通过实施这些民主权益,治理农村、发展农业,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至于说到“强化农村社会管理”,这不仅是执政党和政府的责任,而且也是农民民主权益的一部分。即: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通过其村民委员会的自治,也就是通过全体村民选举出来的村民委员会以及其它形式,实施对农村社会的管理。这包括:1、村委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2、村委会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它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3、村委会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人的合法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利益;4、村委会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5、村民的选举权和罢免权;6、农民的自由迁徙权益和获得在城里做工的待遇等等。
十七届三中全会把“保障农民权益”提到非常重要的地位,表明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城乡一体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全新的执政理念。可以肯定,随着这一全新理念的实施和普及人心,农村的新一轮改革将会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坚实平台上,走向全面小康,同时,这也会影响和带动城市的改革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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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的根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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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筹资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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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农民权益”至少包括三方面内容。
第一、农民的土地权益。何谓“土地权益”?《决定》也指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也就是说,农民的“土地权益”实际上已经包括“物权”权益的重要部分。这是中国农村自1978年开始所执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通说的“大包干”)以来,中国高层再次“尊重农民首创精神”的一个重大决定。
在近三十年间,农民实质上对其脚下的“一亩三分地”已经享有了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当然,对其“经营权”是有严格限制的,这“一亩三分地”只能种庄稼,而不能移作它用。但事实上“经营权”是有限制的,也就是说,农民所经营的这“一亩三分地”除种什么庄稼可以由农民自主决定外,其它都是不能的。这就造成了持续几千年的自给自足的小农耕作制度并没有因为现代化的进程而废除,而且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不相符合。前者,讲的是农业产业化所需的土地集约化问题;后者讲的商品经济中的等价交换问题。而这两者都制约着农村的发展。土地不能规模性集约,直接导致农业生产的效益低下,低质低效的农产品又直接导致与知识化信息化全球化背景下工业品的价格剪刀差。农民对于土地不具有完全的承包经营权权能,导致农民的这“一亩三分地”的收益被垄断的一级市场强买贱买,农民对于收获的粮食也因此不能像其它商品一样进行讨价还价。于是,农民的权益被侵占、被掠夺就再所难免了。
对于农业和农民来说,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十七届三中全会对此作出了最为创新的规定:“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段话至少包括四层含义。一、认定土地的流转是市场行为;二、农民的土地流转形式是多方面的;三、农民土地的权益流转是建立在“自愿有偿”上的(即不得以任何名义和任何方式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四、土地流转的用途也不仅仅限于农作物生产(即可用作它途的规模经营),当然这种规模经营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土地“流转”中的要害即农民“土地权益”获得官方的认定。
第二、农民享有公共产品的权益。什么是“公共产品的权益”呢?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的部署,就是在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新格局”的进程中,“必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使广大农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这一规定,表明农民应享有与城市居民大致相同的公共报务品的待遇。除了这专门指对农民个人来说的“五有”外,实际上,农民享有“公共产品权益”还包括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公共产品。这包括便捷的道路、清洁的饮水、畅通的广播电视与通讯、基本的文化服务,以及农村的稳定与安全等等。十七届三中全会将此定义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容,这表明了党和政府启动新一轮改革的决心和方向,同时也表明执政党与政府“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的治理理念在农村的具体实践。可以说,在“城乡一体化格局”下的农民公共产品权益的界定、规定与逐步加快实施,必将极大地推进整个农村的建设,必将极大地夯实农业发展的基础,必将极大地促进农民的增收。说到底,必将加快全面小康建设的步伐。
第三、农民的“民主权益”。什么是农民的“民主权益”?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界定,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二是“强化农村社会管理”。那么什么是“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呢?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中规定的“村民自治”的规定。首先就是真正的,而不是表面文章的;法治的而不是人治的。也就是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第一条和第二条之规定全面处理村务。第一条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二条的规定是:“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这里面的关键词是“三自我(管理、教育、服务)”、“四民主(选举、决策、管理、监督)”。无论“三自我”还是“四民主”都基于一个事实,即尊重农民自身的民主权益(权利),并通过实施这些民主权益,治理农村、发展农业,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至于说到“强化农村社会管理”,这不仅是执政党和政府的责任,而且也是农民民主权益的一部分。即: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通过其村民委员会的自治,也就是通过全体村民选举出来的村民委员会以及其它形式,实施对农村社会的管理。这包括:1、村委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2、村委会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它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3、村委会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人的合法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利益;4、村委会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5、村民的选举权和罢免权;6、农民的自由迁徙权益和获得在城里做工的待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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