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贝咱不离婚全文txt:贪污受贿42万 原涪陵区国土局所长获刑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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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42万 原涪陵区国土局所长获刑16年

2011-10-26 00:43:41重庆晨报记者:李澜 摄影:我要评论字号:T|T

    重庆晨报讯 (记者 李澜) 国土资源局的所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并贪污公款。昨日,重庆晨报记者从涪陵区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和受贿罪,判处这位所长有期徒刑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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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公司索取贿赂15万元
  
    涪陵区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9月至2009年5月,刘国胜在任涪陵区国土资源局江北管理所所长期间,两次利用其负责辖区国土工程建设和征地拆迁工作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工程承建商贿赂款22万元。
 
    2009年5月,刘国胜代表管理所与云天柱公司商定重庆市涪陵区江北办事处点易居委3组所征土地的拆迁事宜。双方事先口头约定,只要管理所完成拆迁工作之后,云天柱公司就支付拆迁补偿费180万元。
 
    在拆迁过程中,刘国胜又找到云天柱公司负责人,称是拆迁工作有难度,调解钉子户和协调关系,花了不少钱。要求把拆迁合同的标的变更为165万元,云天柱公司向刘国胜指定账户存入15万元。
 
    仅过了几天,云天术公司负责人就将15万元打入刘国胜要求的账户中,后来刘国胜将这15万元占为己有。

    受贿贪污一审被判16年
  
    涪陵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国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涪陵区江北办事处国土所所长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据查刘国胜共侵吞公款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案发后,刘国胜退出赃款10万元。
 
    另外,刘国胜还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夏某某贿赂款12万元和贪污15万元的事实,且认罪态度好,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涪陵区法院就刘国胜贪污受贿罪一案一审宣判,判处刘国胜有期徒刑16年,没收受贿所得赃款10万元,追缴受贿所得赃款12万,责令退还贪污所得赃款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