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否撤销自己作出的裁决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4 20:13:39

  【基本案情

  2006年5月11日申诉人王某因被申诉人靖宇县某公司拖欠工资,向靖宇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诉人支付1998年12月26日以后的工资及补偿金,靖宇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当日做出了靖劳仲不字(2006)第2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申诉人王某于2006年5月24日诉至靖宇县法院。靖宇县法院在审理期间,靖宇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7年3月19日作出靖劳仲裁[2007]2号裁决书,撤消靖劳仲不字(2006)第2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2008年5月10日靖宇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靖民一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认为:就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而言,法律规定了一个前置程序,即对于劳动争议首先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如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先行仲裁,该劳动争议是不具有可诉性的。本案原告虽对该纠纷向靖宇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靖宇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了靖劳仲不字(2006)第2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不服,于2006年5月24日诉至本院,但靖宇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3月19日将该不予受理决定撤销,因此,靖劳仲不字(2006)第2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不复存在,该争议纠纷恢复原始状况。只有经过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劳动关系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提请白山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抗诉后,对该案进行再审,2010年6月22日,法院主持两方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靖宇县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王某全部工资及补偿金共计18106.00元。双方当事人的所有劳动争议就此全部了结。

  【点评】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但是因为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自己的裁决予以撤销,而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一审法院错误适用法律,导致劳动者的诉权落空。后经检察机关抗诉,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该案涉及到如下问题: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否撤销自己做出的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对此进行规定:“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决定重新处理的争议,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原裁决的执行。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委员会宣布原仲裁裁决书无效后,应从宣布无效之日起七日内另行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再次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可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能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宣布无效,并需要在法定时间内重新做出裁决。而对于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法律依据进行撤销。

  二、对王某的仲裁裁决是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从这里可以看出来,如果当事人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当事人起诉了,裁决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王某的仲裁裁决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三、王某到法院起诉是否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规定。王某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受理并做出判决。

  四、一审法院判决错在哪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后,已经没有权力再干预该案的办理,没有法律依据对王某的裁决进行撤销。一审法院错误采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自己未生效裁决的撤销决定。该案申诉人在收到裁决书后,在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该裁决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却满足了仲裁前置的条件,法院应该依法做出判决。一审法院没有对该案继续审理,错误地驳回了王某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李建华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 王云云)
时间:2011-08-01 16:35:00新闻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