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晴恨情王爷:种子违规行为的查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4 14:30:45

种子经营中常见的违法违章行为

知识圈点 2011-03-04 09:47:21 阅读23 评论0   字号: 订阅

种子经营中常见的违法违章行为< xmlnamespace prefix ="o" ns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一、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

主要表现形式:

(一)        不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二)        档案记录不全;只记录主要品种,个别品种不记;

(三)        种子档案不保存。

定性及处理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种子销售后二年,多年生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经营档案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理。

二、          种子标签不符合规定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对于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的种子,标签是指种子经营者在销售种子时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主要表现形式:

(一)        销售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进口种子没有中文标签;

(二)标签内容不全;

(三)伪造或涂改标签

(四)标签标注的内容与销售的种子不相符

(五)种子标签标注的品种名称与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准的品种不符。常见的行为有: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过期、套用他人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号、伪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号。

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许可证第二个括号为发证年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许可证第二个括号为发证年号

2、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没有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和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3、伪造植物检疫证书编号。

《种子法》第三十五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   
  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定性及处理依据:

《种子法》第三十五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   
  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注意:种子标签可以不标注质量保证期。

处理依据:《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二、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

三、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

(一)哪些种子应当包装

农业部《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规定了哪些种子需要包装,哪些种子可以不包装,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条 下列种子应当加工、包装后销售:㈠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包括颖果、荚果、蒴果、核果等;㈡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第三条下列种子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㈠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包括根(块根)、茎(块茎、鳞茎、球茎、根茎)、枝、叶、芽、细胞等;㈡苗和苗木,包括蔬菜苗、水稻苗、果树苗木、花卉苗木等;㈢其他不宜包装的种子。”

我们可以这样简单理解,籽粒种子应当包装;但农民自己销售自产自用剩余的“籽粒”除外。

定性及处理依据:《种子法》第三十四条“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 、农业部2001年规章《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理。

四、经营假种子行为

主要表现形式及简易判定方法: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行为。

对于此种行为一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检查判定:

1、一般经营者向农民售种时告知此种非标明的品种;

2、通过标明的审定编号查与标明的种子种类品种与审定名称是否一致;

3、请有关部门鉴定。

(二)经营的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对于此种行为一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检查判定:

1、查标签标明的产地与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号第一个字为制种地)登记是否一致;

2、查标签标明的产地与检疫合格证的产地是否一致[编号共11位,1、2位是省份,3、4位是年份代码,5、6位是市代码,7位是县(市、区)代码8、9位是制繁种单位代码10、11位是顺序号(批次号)]。

定性及处理依据:

《种子法》第四十六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经营劣种子行为

主要表现形式:质量低于国家标准、或者低于标签标注的指标。

定性及处理依据:

《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种子法》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上述种子的判定,一般需要有关部门的鉴定。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取样程序的合法性。

六、主要农作物种子包装上标注的产量、性能等与审定公告不一致(虚假表示行为)

主要表现形式:在种子包装上对特征特性(植物特征、生长期、抗病性能等)、产量表现(综合审定的产量)、栽培技术要点(种植密度,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适宜地区等内容的表述与种子审定公告不一致。

检查及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和依据总局《关于<反法>第五条第(四)项所列举的行为之外的虚假表示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7〕220号 :“经营者在商品上对商品的安全标准、使用性能、用途、规格、等级、主要成份和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保质期等与商品质量相关的内容作虚假表示的,误导公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虚假表示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的答复处理。

也可直接适用《地方反法规定》定性、处理。以免扩大《反法》适用范围之嫌。

七、种子宣传与审定公告不一致(虚假宣传行为)

对特征特性(植物特征、生长期、抗病性能等)、产量表现(综合审定的产量)、栽培技术要点(种植密度,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适宜地区等内容的宣传与种子审定公告不一致。

如:下面是某种子的审定公告的主要内容和宣传材料的内容,适宜地区上的表述不一致。

某AB号辽审玉[200X]BB号   品种来源:(略)特征特性: (略)产量表现:(略)栽培技术要点: (略)

适宜地区:辽宁省种某玉米X号、某XX号、某XXX号的地区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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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种子宣传材料和审定公告不一致举例(主要看防治病虫害),审定公告中表述为注意防治玉米螟。宣传材料中表述为:抗玉米螟。

审定编号:国审玉[200X]AA好   品种名称:某AA,选育单位:品种来源:特征特性:产量表现:栽培技术要点:适宜密度为3300-3600株/亩。注意防治玉米螟。

定性及处理依据依据:

《种子法》第三十七条 “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注意本条使用的是“性状”这个词。

《反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反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种子广告宣传中的违法行为

主要表现形式:

1、种子广告的内容主要性状描述与审定公告不一致

定性及处理依据:

《种子法》第三十七条 “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在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贬低其他品种

定性及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使用绝对化语言、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定性及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告和职业首先,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种子经营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主要表现形式:

常见行为有: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定性及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