庶子生存指南人物:[2011年5月4日]?第62期 股权转让印花税到底该缴多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12:42:31
有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其原境外股东美国公司将该公司全部股权以1亿元人民币作价转让给一家日本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在境外签订完成。这家外商投资企业负责持有两家新老股东公司在境外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国内的相关变更手续。这种离岸股权转让行为近年来我们对其涉及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比较关注,却有意无意忽视了其中隐含的印花税问题。
为了顺利完成变更手续,该外商投资企业想尽早对印花税予以完税。考虑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对“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曾经做出解释,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该外商投资企业要求以股权转让合同的使用人身份缴纳印花税1亿元×0.05%=5万元。
主管税务局不同意企业的做法,而要求该公司按转让价1亿元的二倍来计算缴纳印花税,相应税款为1亿元×0.05%×2=10万元。税务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观点一:该公司应按转让价1亿元的二倍来计算缴纳印花税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吴清亮:比较赞同主管税务局的观点。其理由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
观点二:外商投资企业应负责补贴未缴纳的印花税10万元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章建良:上述案例中的非居民企业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中,当事方为转让方境外股东美国公司和受让方日本公司两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也就是本来转让方境外股东美国公司和受让方日本公司应按各自全额贴花1×0.05%=5(万元),合计10万元。只是双方在国外签订,不再国内使用,尚未进行贴花。
外商投资企业在顺利完成变更手续,需要使用上述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即视为在..
观点三:该外商投资企业应就其分别持有的两家股权转让协议分别负责全额贴花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刘志耕:支持第二种意见,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二条规定:“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第十四条又规定:“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另外,《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五对印花税施行细则规定的“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也作了解释,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