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咬肌吃饭会变小吗:论承租人先买权的十个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4 17:42:24
杨力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副教授
上传时间:201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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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先买权,亦称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个颇为复杂的“老问题”。至今,学术界仍是众说纷坛,司法实践也往往各行其道。[17]对此,笔者认为应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区分。
上文述及迳行判决和善意第三人时作过一种区分,如果承租人在起诉时或经法院释明后明确表示愿意购买承租房屋,法院可迳行判决承租人直接依据出卖人与买受人所签买卖合同实现先买权,这种情况涉及买受人可能丧失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而买受人若处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地位,则无法通过行使一些重要的诉讼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这时将买受人作为共同被告为宜。另外,如果承租人在诉讼中始终不愿意购买承租房屋,且出租人与第三人所签的买卖合同又不存在其他法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形,法院是将买卖合同作为效力待定合同,转而通过考虑第三人的善意取得是否成立,这时就可将买受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