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中耳炎症状图片:政府用人纠错机制的三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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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用人纠错机制的三个难题安文摘2011年10月17日08:42   来源:《北京日报》政府用人纠错机制的三个难题--中国共产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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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行政学院胡仙芝研究员在《人民论坛》(总第340期)撰文指出目前政府用人纠错机制存在三大难题:

  难题一:纠错需要大成本,缺乏预防功能。纠错机制发挥作用,是以错误作为前提的。这个错误发生,必然会对组织、对个人产生消极的影响。对组织而言,团结和谐的氛围会被打破,工作受到影响,甚至事业会中断。对个人来说,纠错意味着对个人过去工作的某种程度的否定,也是对个人付出的剥夺,是个人成长的倒退,这样就会造成很大的痛苦。因此我们需要更加优化和完善人员的录用选拔机制,要侧重于更好地构建组织的免疫防病功能,而不是等病了再去治病,等错误发生后再不计代价地过多地启用纠错机制。

  难题二:组织的合理性不能替代个体的合理性。作为组织管理手段来说,政府将强制性退出机制作为用人失误的纠错机制,是有必要的。但组织的合理性并不带来对个人的正义要求。尤其是我国的官本位制度下,公务员比起其他职业来说,有着不同于企事业单位的社会资源和福利待遇,而这些待遇是与身份密切关联的。以永业制为基础的公务员待遇,对于中途退出的人员来说,损失是非常大的。有些中途退出的官员和公务员在失去职位和身份之后,会变得一无所有。这种巨大落差,基本上使政府官员和公务员不敢犯错,不敢承认错误,更不敢主动纠错。而组织上的“强制性退出”方式对于犯有小错的当事人来说,必定会带来很多非适当的惩罚因素。在这种体制下谈纠错机制的合理性,正是很多人表示怀疑的原因。

  难题三:组织纠错遭遇公正难题。在组织行为中,由于很多行为都是组织内部的合作和协作结果,因此,在一个事件中也很难判定其中的责任承担者。就作为承担责任的个体而言,其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因果对应关系也并不是很明显,因此作为纠错机制的问责、处分等对于公务员个人来说,总会觉得有一定的非合理性。作为用人纠错手段的法制问责,是一种国家权力作用的结果。而此时的官员和公务员在作为权力作用的对象来说,是不可能体现其自主性的,在这种关系中,官员和公务员往往无法主张自身的权利,因此,是很难体现“自愿”的合理性需求的。而这种事件一旦发生,当事人往往会认为不公正,即使被处理,也会在事后提出一些“再纠错”的要求,这就导致了无休止的矛盾链条,成为难以解决的历史积案,这就是“纠错难”的具体表现。

  (安文摘)
(责任编辑:高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