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可魔性舞蹈分钟以上:矿业权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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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的法律制度
(2009-05-27 15:08:39)转载 标签:杂谈
矿业权的法律制度
8.3.1区块登记与勘查作业区范围最大面积限制制度
(1)区块划分与区块面积: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区块是按经纬度的一定间隔划成的范围。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差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为:
每个基本单位区块按照经纬度差30″×30″划分为4个区块,称为1/4区块;每个1/4区块按照经纬度差15″×15″划分为4个区块,称为小区块。
在不同纬度上区块的面积是不同的。在我国最北段和最南端基本单位区块面积分别约为2.08Km2和3.24Km2,1/4区块分别约为0.52Km2和0.81Km2,小区块分别约为0.13Km2和0.2Km2。探矿权申请人申请勘查区块时一般不得大于上述规定的最大范围。
(2)矿业权的审批权限:
(1)探矿权的审批权限:
①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登记发证的项目为:
a. 除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以外的矿产资源;
(2)采矿权的审批权限:
①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项目为:
a.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b.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c.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d.《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e.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② 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项目为:
a. 除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b.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③ 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管辖的权限为:
除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1)探矿权排他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
2)采矿权排他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8.3.4有偿取得制度
探矿权、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
登记管理机关确定招标区块或矿区范围,发布招标公告,提出投标要求和截止日期;但是,对境外招标的区块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
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评标,采取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或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并履行标书中承诺的义务。
8.3.5探矿权价款制度
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主要指探(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1)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缴纳标准为:
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
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3)探矿权价款: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4)采矿权价款: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5)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的减免条件:
1)国家鼓励勘查的矿种;
由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6)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减免条件:
1)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的;
2)开采国家紧缺的矿种的;
8.3.6最低勘查投入制度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1)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探矿权人在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期间,需要试采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试采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试采1年;需要延长试采时间的,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但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术条件暂时难以利用等情况,需要延期开采的除外。
8.3.7探矿权保留制度
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在停止最低勘查投入期间或者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
8.3.8石油、天然气勘查特别制度
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第四章 矿业权的申请
8.4.1探矿权的申请
(1)探矿权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2)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申请:申请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经批准,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