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之玩转nba:人民法院报体验游览项目 游客受伤致残 旅行社未尽安全释明义务判赔12.8万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7:45:04
体验游览项目 游客受伤致残旅行社未尽安全释明义务判赔12.8万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报南京10月21日电 谭女士在赴巴厘岛旅游时,参加了一项“飞鱼”海上自费体验项目,出现意外导致伤残。今天,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被告上海某旅行社被判赔偿谭女士各项损失及后续治疗费共计12.8万元。

  2010年9月2日,谭女士等4人和被告南京康辉旅行社签订了《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第六条补充条款中约定:4位客人由南京康辉国际旅行社转交上海新康辉国际旅行社操作。当天,谭女士等4人各支付团款14590元。

  当天,上海新康辉旅行社通过网络将巴厘岛出团通知、行程单等传输给南京康辉旅行社。在推荐自费游览表介绍的第16项中,有南湾水上活动项目“飞鱼”,价格为每人35美元,并在所有水上活动项目下用同号字体标明:“各项水上活动请注意安全”。团款结算确认单明确南京康辉旅行社委托上海新康辉旅行社接待由上海出境的旅游团队。

  9月8日,谭女士等人在上海新康辉旅行社组织下赴巴厘岛旅游。9月11日,谭女士在上海新康辉旅行社领队带领下至南湾水上活动项目区域,并自费参加了“飞鱼”项目。该项目由两名游客同时参加,配有一名项目教练。谭女士在游玩时,该项目教练先行落水,谭女士及另外一名游客亦先后落水受伤。随后谭女士被送往印尼当地医院接受治疗,当地旅行社支付了她在印尼医院的医疗费用。

  9月16日,谭女士回国后在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左肱骨外科颈骨折内固定术后、右肱骨髁上骨折内固定术后等。今年1月8日,谭女士出院,她在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花费医疗费7540.02元。

  由于双方无法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谭女士遂将上述两家旅行社告上法院。

  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谭女士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谭女士伤后误工期限以4个月为宜;其伤后3个月需他人护理并适当补充营养。”据此,原告追加诉讼标的,要求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5.9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新康辉旅行社作为实际提供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保障游客人身、财务安全,防止危害发生的合同义务。作为专业的旅游经营者,上海新康辉旅行社应当明知水上项目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就此应当向游客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积极采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被告仅在“自费项目推荐表”上以同号字体书面告知“水上项目请注意安全”,此种警示方式尚不足以使游客对该项目的危险性有足够认识,未尽到足够的提示、说明义务,对谭女士遭受的伤害应承担全部责任。(李自庆 缪海燕)

  ■法官说法■

  签约旅行社缘何不担责

  谭女士与南京康辉旅行社签约赴巴厘岛旅游,受伤后状告两家旅行社索赔,那么法院缘何判上海新康辉旅行社独自承担全部责任呢?对此,本案主审法官贲小青进行了释明。

  贲小青说:谭女士和南京康辉旅行社签订的《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中明确约定,谭女士等4名客人由南京康辉国际旅行社转交上海新康辉国际旅行社操作,上海新康辉旅行社其后通过“团款结算确认单”确认接收南京康辉旅行社委托接待该4名游客,谭女士也实际接受了上海新康辉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故可以认定南京康辉旅行社将旅游业务转让上海新康辉旅行社,并且取得了谭女士的同意。取得旅游者同意的旅游业务转让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受让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之间建立了直接的合同关系。谭女士在旅游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可以按照旅游服务合同追究合同相对人的违约责任,由合法受让旅游业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责任,原来与旅游者建立合同关系的旅游经营者不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