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欲 利娴庄txt 下载:这宗地存在重复抵押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5 15:11:14
这宗地存在重复抵押国土资源网 (2011年10月19日  13:24)

本刊特约顾问:侯福志

  问:1999年,赤峰某建筑公司以其所有的建筑面积为1516平方米的办公楼为抵押,向某银行借款。其后,建筑公司又将包括该办公楼用地在内的1.4万平方米的集体建设用地抵押给了某信用联社。由于建筑公司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法院将办公楼拍卖给了张某,但张某一直未办理土地登记。2007年,建筑公司将该宗地申请变更为国有土地,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在还清信用社的贷款后,解除了对宗地的抵押。

  2011年,建筑公司与张某发生争议。张某持房产证要求国土资源部门按房屋建筑面积分摊土地。建筑公司则强调当初拍卖的是办公楼,没有涉及土地,故只同意给张某通行权。请问,如按照张某要求,对“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进行登记,该怎样界定土地范围? 一读者

  答:按照《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因此,张某办公楼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登记后,应当随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张某可以享有该宗地土地使用权。至于办公楼占用范围外的土地,可由他人享有使用权。在本案中,土地使用权实际上存在着重复抵押的问题,有违于国家的法律规定。关于“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各地规定并不一致,比如有的城市规定,“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是指房屋外檐墙体往外一米四围所圈定的土地,建议查阅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