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产如何过户:南海问题的由来、现状和解决之道(转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6 19:50:05


复旦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沈丁立  教授
近来,围绕南海主权和权益之争的南海问题有愈演愈烈之势。那么,南海问题从何而来?现状如何?中国在此问题上的一贯立场,以及解决南海问题的前景如何?我们请专家做一番分析。
——编者
1  中国历代宣示主权沿海诸国关注资源
问:南海问题从何而来?
答:南海是我国南部的陆缘海,也是世界第三大陆缘海。所谓陆缘海,是指四周大部由半岛、岛屿或陆地所环绕的大海。
在英语中,南海也被称为“南中国海”。因此,在中文里面,“南中国海”与“南海”并称的语汇。
环南海国家包括中国以及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文莱等东盟国家。这些国家中的一些对南海的一部分,有重叠性的主权声索,并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诞生以来沿用《公约》的专属经济区概念,对其近海的200海里地区的海洋与矿产资源纷纷提出唯一拥有权的主张,这同我国的主权主张发生冲突。事实上,邻近的一些东盟国家的彼此主张也发生矛盾。文莱与印尼、泰国与柬埔寨、马来西亚与新加坡、印尼、以及越南与菲律宾等方面也都存在争执。
我国自汉朝开始,汉武帝于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于海南设珠崖(今海南三亚市)及儋耳(今海南儋州市)两郡,此后历代都诉诸了对南海的主权。汉、南北朝时将这一海域称为涨海、沸海,唐代以后逐渐改称为南海。直至20世纪中期,我国历代政府一再明确宣布对南海所拥有的主权,并未引起他国争议。目前具有不同看法的国家在上世纪中期或之前出版的地图中,事实上有一些与我国的诉求表示一致。
随着世界范围非殖民化的发展,东盟国家逐渐取得独立,产生了一些新的国家,如新加坡和文莱。政治独立后的这些国家在新一轮的全球化浪潮中,在经济上也在取得快速进步,从中还涌现出东亚的“小龙”或“小虎”。这同时意味着这些国家将更加关注资源获得以维护经济发展,东盟那些沿海与岛屿国家的资源出路必然是向海看。
自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以来,各沿海国的海洋权利普遍得到扩大,不仅一些国家的3海里领海扩大到12海里,它们还得到了与大陆架相关的排他性海洋经济权利。它们对获取扩大海洋主权以争取海洋资源的意识已有大幅提高。在1982年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各国的海洋权益意识以及权益博弈达到高潮。自上世纪60年代后期经调查发现南海蕴藏着丰富的海底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后,周边国家开始加速强占南沙的岛礁。
2  南海问题愈演愈烈菲越两国求诸美国
问:南海问题的现状如何?为何会愈演愈烈?
答:近来,围绕关于南海主权与权益之争的“南海问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一方面,一部分声索国在加紧开采临近的南海海域的资源,包括采取国际招标合作的方式,以图将这一问题国际化。另一方面,这些国家也在努力通过武器采购快速实现武备现代化,以为其主权诉求壮胆。它们也正在引入外部势力介入南海争端。据悉,越南军方高层特地前往美国“诉苦”,刺激美国海军在地区“维权”,不放弃其在南海海域自由航行的“权利”,以平衡中国的发展。越南去年还在南海与美国海军开展了联合演习。菲律宾则加紧对美国施压,要求美国承诺依据美菲共同防御条约,对菲律宾关于南海的主权诉求给予背书。
在中越关于南海主权的争议中,双方曾发生武力冲突。1974年,我国曾与当时的南越当局在西沙群岛地区发生海战,双方互有损失,但我国取胜。1988年,因我国执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球海平面联测计划》而在南沙永署礁建立第74号海洋观察站,中越双方在南沙的赤瓜礁发生武装冲突。今年六月上旬,因越南在南海区域开采石油,双方船只发生冲突。
由于越南目前对整个西沙和南沙都提出了主权要求,它就成为对我国南海主权诉求提出全面挑战的国家。而在1958年9月14日,当时的越南总理范文同在给我国总理的照会中表示:“越南民主共和国承认和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1958年9月4日关于规定中国领海的声明,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尊重这一决定。”我国政府在那项领海声明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中国关于南海问题的立场没有发生变化,但是随着时间和形势的变化,越南关于南海的立场发生了变化,因此中越发生矛盾的原因,不在我国。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其他声索国。基于当时国际法和习惯法,中国政府于上世纪30年代首次全面提出了对西沙和南沙的主权,并于1947年首先全面提出对整个南海地区的诉求。这些国家在此后的四分之一世纪中没有提出异议,这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默认了我国的主张,更不用说它们以外交照会或者在官方印制的地图上已经接受了我国的主张。
3  主权在我合作开发中国立场没有变化
问:中国对南海的主张是什么?
答:我国对南海的主张分为两部分:主权在我,合作开发。关于主权在我,我国是按照历史依据,并结合当代国际法的准则,来主张我国对南海地区的主权。确切地说,我国在南海地区的陆上国土,有海南岛和东沙、西沙、中沙、南沙四大群岛以及黄岩岛等。我国在南海地区的海上国土,有包括上述岛屿面向海洋方向以及在南海边缘的大陆从海洋基线朝着海洋方向的各自12海里领海。
1958年我国宣布领海宽度为12海里。除此以外,还有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获得的上述12海里以外、包括12海里在内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后,我国也不妨碍他国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平航行。这在1998年6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得到了确认。
但是,我国不允许他国船只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内从事非和平的活动,并反对未经我国政府同意,在我国专属经济区以及上空从事军事活动。据此,我国对美国军用舰机在我专属经济区内进行抵近侦察的行为,坚决反对。
4  通过谈判寻求共赢呈现稳定和缓之势
我国对于南海的两元主张之二是“共同开发”。这是鉴于理想与现实的双重考虑的。基于关于领土与主权的历史划分涉及每个国家的核心利益,也基于各国对权益的考量。我国采取了“据理力争、得理让人”的姿态,这无疑是我国以友善姿态寻求,与其他声索国之间共同利益最大化的积极主张。
2002年,我国与东盟十国在柬埔寨共签《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这一宣言是中国与东盟签署的第一份有关南海问题的政治文件,对维护中国主权权益,保持南海地区和平与稳定,增进中国与东盟互信有重要的积极意义。这份宣言的要点包括“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而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以及“各方承诺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和影响和平与稳定的行动,包括不在现无人居住的岛、礁、滩、沙或其他自然构造上采取居住的行动,并以建设性的方式处理它们的分歧。”
根据这些原则,解决南海争议应该放弃武力手段,并由直接相关方通过谈判解决。所以,间接相关方以及非相关方不宜参加谈判。既然是谈判而非采取武力,那各方就应取互让互给的方式,各方都有得有失,寻求共赢。这一宣言指明了解决未来解决南海争端的方向,但还需要制定可约束的“行为准则”,化口号为行动。
目前,中越以及中菲关于南海问题的关系都有呈现稳定并和缓之势,这是值得欣慰的。南海应该成为环南海国家友好合作之海,南海的非领海部分应该成为全世界各国和平航行的自由之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