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飞鹰学的什么武功:中国的派出所成为公民非正常死亡高发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7 07:08:47
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最近从河南省公安厅获悉,今年1月至9月,河南省共查处民警违法违纪案件436起,涉案民警492人,较2007 年同期分别上升15.3%、12.6%。据透露,仅在10月份,省内就连续发生5起当事人在派出所非正常死亡的案件,其中一名当事人在派出所“自杀”,脖 子上有明显皮带印痕、青紫并有淤血,头部、脸部和膝盖有渗血伤痕;一名当事人被多名民警、联防队员“用脚乱跺”,活活打死……
在中国 的行政权力结构中,派出所是公安机关在基层的派出机构,是对地方社会治安负有直接责任的公安行政单位。一般说来,案件当事人被民警带到派出所,要么是警方 要就案件有关情况对其进行询问、调查,要么是因为其涉嫌违法犯罪,需要对其采取强制性限制措施。从最基本的角度看,派出所首先应当是一个能够提供安全保障 的地方,一个公民被带到派出所之后死于非命,这无论如何都是很不正常的。
尽管近年来各地媒体上关于此类案件的报道并不少见,《湖南农 妇派出所内死亡,法院20天不作任何裁定》、《村医派出所死亡尸体失踪7年,打人警察顺利升迁》、《女子被带进派出所颈部重伤死亡,警方隐瞒伤情》……之 类新闻屡屡见诸报端,但在短短一个月之间,在一省之内,竟然连续发生5起当事人在派出所非正常死亡的案件,这不能不让人产生一个荒唐而恐怖的“错觉”:某 些地方的派出所非但未能履行维护社会治安之职责,反而变成了公民非正常死亡的高发地。对于这个十分危险的倾向,必须予以高度警惕。
河 南省公安厅一名负责人承认,该省公安机关存在着不作为、乱作为,刑讯逼供仍未根治,违规使用治安员等“顽症”。河南安阳市公安局一名负责人认为,当事人在 派出所非正常死亡,“有的是因为民警刑讯逼供,有的因为民警工作方法不当、责任心不强,也有的可能与当事人个人情绪、身体原因有关”。综合公安部门人士的 分析,可知少数民警滥施暴力、大搞刑讯逼供,乃是当事人在派出所非正常死亡案件频频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至于民警工作方法不当、责任心不强,当事人个人情 绪、身体状况特殊等等,大都只能算是辅助性或偶然性的原因,有的甚至不过是民警为推卸刑讯逼供罪责而找出的借口罢了。
刑讯逼供是一个 罪恶的毒瘤,是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少数办案人员屡试不爽的“杀手锏”。对于如何监督和遏制刑讯逼供的问题,学界、实务界进行过很多探讨,不少地 方的办案机关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初步形成了一个基本共识,就是涉及刑讯逼供的案件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当事人如果提出指控,称自己在被询问、审讯时 受到了刑讯逼供,应当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他们没有对当事人进行刑讯逼供。全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可以对办案机关形成强 大的压力,促使办案机关严格依法行事,并制定和完善有关程序性措施(如对询问、审讯活动全程录音录像),以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如果办案人员的确没有实施刑讯逼供,他们完全可以向监察部门或法院提交各种证据(如询问、审讯活动的全程录音录像),以证明自己 的清白;而如果他们在享有搜集证据的多种便利的情况下,仍然不能提出足够充分有力的证据以自证清白,那么就要以刑讯逼供的罪名承担法律责任。在河南省10 月份发生的5起当事人非正常死亡案件中,有一起当事人被派出所认定为“撞墙自杀”,面对当事人家属的质疑,派出所一开始说没有摄像头,家属发现安装有摄像 头后,派出所又改称“有,但是坏了”。如果严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便派出所辩称的“摄像头坏了”确系事实,就是这样一个“技术故障”,也会成为他们自证 清白的致命障碍,令他们难逃刑讯逼供的责任追究。
为了保障公民最起码的人身安全,为了维护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声誉,必须全面落实涉及刑讯逼供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以保证派出所不至于成为公民非正常死亡的高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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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省公安厅一名负责人承认,该省公安机关存在着不作为、乱作为,刑讯逼供仍未根治,违规使用治安员等“顽症”。河南安阳市公安局一名负责人认为,当事人在 派出所非正常死亡,“有的是因为民警刑讯逼供,有的因为民警工作方法不当、责任心不强,也有的可能与当事人个人情绪、身体原因有关”。综合公安部门人士的 分析,可知少数民警滥施暴力、大搞刑讯逼供,乃是当事人在派出所非正常死亡案件频频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至于民警工作方法不当、责任心不强,当事人个人情 绪、身体状况特殊等等,大都只能算是辅助性或偶然性的原因,有的甚至不过是民警为推卸刑讯逼供罪责而找出的借口罢了。
刑讯逼供是一个 罪恶的毒瘤,是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少数办案人员屡试不爽的“杀手锏”。对于如何监督和遏制刑讯逼供的问题,学界、实务界进行过很多探讨,不少地 方的办案机关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初步形成了一个基本共识,就是涉及刑讯逼供的案件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当事人如果提出指控,称自己在被询问、审讯时 受到了刑讯逼供,应当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他们没有对当事人进行刑讯逼供。全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可以对办案机关形成强 大的压力,促使办案机关严格依法行事,并制定和完善有关程序性措施(如对询问、审讯活动全程录音录像),以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如果办案人员的确没有实施刑讯逼供,他们完全可以向监察部门或法院提交各种证据(如询问、审讯活动的全程录音录像),以证明自己 的清白;而如果他们在享有搜集证据的多种便利的情况下,仍然不能提出足够充分有力的证据以自证清白,那么就要以刑讯逼供的罪名承担法律责任。在河南省10 月份发生的5起当事人非正常死亡案件中,有一起当事人被派出所认定为“撞墙自杀”,面对当事人家属的质疑,派出所一开始说没有摄像头,家属发现安装有摄像 头后,派出所又改称“有,但是坏了”。如果严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便派出所辩称的“摄像头坏了”确系事实,就是这样一个“技术故障”,也会成为他们自证 清白的致命障碍,令他们难逃刑讯逼供的责任追究。
为了保障公民最起码的人身安全,为了维护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声誉,必须全面落实涉及刑讯逼供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以保证派出所不至于成为公民非正常死亡的高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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