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的唱的,是否在爱一回:关于印发《沛县纪检监察机关回访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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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纪办发[2008]11号
关于印发《沛县纪检监察机关回访教育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区)纪委(纪工委)、县直各单位纪委(纪检组)、县各有关单位:
现将《沛县纪检监察机关回访教育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沛县纪检监察机关回访教育暂行办法》
中共沛县纪委办公室
2008年8月8日
主题词: 回访教育   通知
中共沛县纪委办公室              2008年 8月8日印发
共印60份
沛县纪检监察机关回访教育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纪律监督,提高执纪水平,加强对受处分党员、监察对象的再教育,增进对受处分人员情况的了解,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回访教育,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以适当方式,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进行再教育的纪检监察活动。
第三条  回访教育工作应当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达到感化、教育的目的,体现纪检监察机关对受处分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
第四条  对受处分党员和监察对象进行回访教育,要做到教育与使用相结合,对认真改正错误,在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成绩的回访教育对象,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使用。
第五条  开展回访教育工作,要加强与同级党委、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开展回访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管理的干部,由哪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进行回访教育。
第七条  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处理的科级党员干部,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受处分党员干部的回访教育。
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本级处理的科员级以下(含科员级)党员干部的回访教育,可以委托有管辖权的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派驻(出)机构进行。
第八条  镇级纪检机关负责对本级处理的党员干部,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受处分党员干部的回访教育。
第三章 回访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回访教育对象,重点是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党员干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下处分的党员干部的回访教育,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有选择地进行。
第十条  回访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回访教育对象对自己所犯错误及所受处分的认识;
(二)回访教育对象的改正错误情况和现实表现;
(三) 回访教育对象的思想、工作、生活状况及其对党组织和所在单位的要求;
(四) 回访教育对象所在党组织和单位对其做过哪些具体的帮助教育工作;
(五) 回访教育对象所在党组织和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  开展回访教育工作的方式和方法,由承担回访教育任务的纪检监察机关决定。一般情况下,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走访、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征求所在党组织和单位意见等一种或几种方式。
对于同一回访教育对象,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一次或多次回访。
第四章 回访工作步骤及鉴定程序
第十二条  开展回访教育,应当遵循以下工作步骤:
(一) 制定回访计划。承担回访教育任务的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查处情况制定回访计划,确定回访对象、回访时间和回访教育工作人员。回访时间一般选择在处分影响期满前三个月内,特殊情况也可以另行确定。
回访计划经分管审理工作的领导审定后,应当及时通知回访对象及其所在单位。
需要交办的回访教育事项,交办该事项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制作交办函。
(二) 成立回访小组。承担回访教育任务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成立回访小组,邀请回访教育对象所在党组织或单位派员参加。回访小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并确定一人为主。
(三) 回访。应当按照回访计划确定的方式进行,回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听取意见。回访小组应当首先听取回访教育对象所在党组织或单位对回访教育对象各方面情况的反映和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
2.谈话。回访小组与回访教育对象及有关人员谈话。对重点回访对象,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谈话。
3.制作笔录。回访小组对回访教育工作的每一环节,都应当有文字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回访时间、地点、回访人、回访教育对象、参加座谈人、谈话内容等。
(四)撰写回访报告和回访鉴定。回访小组将回访情况形成回访报告,回访报告的内容包括:回访教育对象的基本情况、所受处分及受处分原因、受处分期间的综合表现和改正错误情况、回访教育对象所在党组织或单位的意见、回访小组的综合评定意见等。
回访小组根据回访报告起草回访鉴定。
(五) 建立档案。承担回访教育任务的纪检监察机关,在回访教育结束后,要建立回访教育档案。
(六)备案。对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回访教育事项,承担回访教育任务的纪检监察机关,在回访教育结束后,要将回访教育综合评定意见和报告报送交办该事项的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回访小组起草回访报告和回访鉴定,以及承担回访教育任务的纪检监察机关及领导研究审定回访鉴定,应当严格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在回访工作结束后,回访小组应当就回访教育情况与回访教育对象所在党组织或单位交换意见。
(二)回访小组在征求回访教育对象所在党组织或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回访情况起草回访报告和回访鉴定,经案件审理室主任审阅后提交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审批。
(三)回访小组提交的回访报告和回访鉴定,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审批:
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下处分的,报分管审理工作的常委或监察局副局长审批。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报分管审理工作的副书记或监察局局长审批。
(四)经过审批后的回访鉴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发至回访教育对象所在党组织或单位。
第五章 回访教育结果利用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考察、提拔、任用回访教育对象,需要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纪检监察机关将以回访鉴定作为答复的基本依据。
第十五条  对于在受处分以后,积极改正错误、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回访教育对象,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进行推荐。
第六章 纪律责任
第十六条  回访教育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发挥教育职能、尊重和保障受处分党员干部合法权益、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手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严格操作程序,严肃认真对待。
第十七条  回访小组在回访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反映,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地了解、反映、评价回访教育对象。
第十八条  回访教育对象所在党组织或单位,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做好对受处分党员干部的回访教育工作,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反映、评价回访教育对象的综合表现。
第十九条  对回访教育对象的推荐、使用,要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既要积极推荐,又要慎重稳妥,严格把关。
第二十条  回访小组成员、回访教育对象所在党组织或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回避等有关制度和纪律规定,特别要注意对回访鉴定的保密,不得随意议论、扩散。
第二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开展回访教育工作不负责任、违规提拔使用等行为的相关单位、组织和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纪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沛县纪委案件审理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回访教育情况登记表
回访教育情况登记表
姓    名




是否
党员
工作单位
处分后岗位及职务
受处分时间
处分
种类
处分
机关
本人对错
误的认识
所在单位对受处分人工作、思想、生活情况和改正错误表现的意见
上级主管部门(或党组织)意见
回访组意见
处分机关意见
备注: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可另纸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