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女人龙虎斗骗局:汉中纪检监察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18:05:38
下查一级是解决办案难问题的有效途径 作者:汉中纪检监察网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086

  “历史和现实一再表明,一个政党,如果不坚决反对和有效预防腐败,就有丧失执政地位的危险,最终走向自我毁灭。” 有效预防的本身包含着严厉惩治的要求,严厉惩治的结果又有利于有效预防的深入。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因此查办案件既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也具有治标和治本的双重功能。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查办案件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绩。但是,由于科技的进步,形势的发展,违纪手段更加隐蔽化,现行体制和办案环境等方面的不利因素逐渐暴露出来,办案难尤其是同级办案难问题逐渐成为制约办案工作的瓶颈。同级监督难,办案更难的凸显导致基层纪委的威信急剧下降,“上级纪委为什么那么硬,下级纪委为什么这么软”已成为人们质疑的焦点。如何找准症结,对症下药,有效解决同级办案难,是当前亟待解决的迫切问题。近年来实践中的案例证明,下查一级是解决办案难问题的有效途径。
  一、下查一级符合法规条例规定
  《党章》第45条规定“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10条规定“纪委机关对……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第20条规定“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 《行政监察法》第17条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上述条款赋予纪检监察机构下查一级的合法性。
  二、下查一级能增强震慑力度
  群众看纪检监察机关是否有作为、是否可以信任主要看其查处案件是否得力,能不能让贪官落马。但是目前,往往涉及到个别在当地群众意见颇多、反映较大,身处重点热点岗位的同级管理领导干部案件时,办案人员就会受到来自社会各界、方方面面的说情和阻力,很难取得实质性进展,一些反映问题较大的案件线索往往最终查无实据或者变成很小问题够不上立案,真正取得突破的大案要案很少。特别近几年,由于基层好人主义蔓延,“人情网”、“关系网”密布,社会关系异常复杂,纪检干部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在查办案件中存在着突出的立案难、取证难、处理难等重重难题,致使基层纪委查办案件数量大幅下降,往往靠公检法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办“现成案”,案件质量低、处分轻,出现了比较严重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而凡是上级纪检监察机构采用下查一级,就会一查一个准,案件质量高,查出问题大,性质较恶劣,震慑力极强,可以在相当长时间内遏制发案地区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以至于在查办下查一级对象时,有办案人员发出了这样的感慨:如今要“查否”一个案件真难!因此,只有在办案中推行下查一级,才能继续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更好地加大办案力度,更有效地突破一批典型案件,增强对腐败分子的震慑力,让群众切实感觉到纪检监察部门严惩腐败的决心,提高群众反腐倡廉的信心,进一步树立和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威信。
  三、下查一级能促使办案环境的优化
  工作环境是客观存在的,办案的环境不仅包括硬环境,还包括软环境。好的环境能让人身心愉悦、积极性倍增、效率显著提高。办案工作中,硬环境要看是否为办案提供了强有力的后勤保障,软环境要看领导是否重视支持办案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是否和谐、办案能否依法依纪独立进行、处理能否不受干扰、赋予的职权能否自主发挥。但是,目前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不同程序地存在办案环境不优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基层个别领导对办案工作存在片面认识,重视不够。认为“办案是在给人找茬,既然构建和谐社会了,就不必再查案了”;认为纪检监察工作扎实了,做事就缩头缩脚,工作就不大胆了;认为查办案件会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查出违纪问题会影响到自己的政绩,从而对查办案件表面上重视支持,实际上消极应付,甚至给办案设置阻力。二是缺乏相对独立的执纪环境,赋予权利有限。由于在现行体制下,纪检监察机构与其工作对象同处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即便是纪委书记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担任,也改变不了其在党委特别是“一把手”领导之下的“身份”。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凡是涉及同级管理干部的案件,其立案、处理都最终要由同级党委、政府会议“拍板定腔”,使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独立性受到制约。还有的个别领导由于案件牵扯到“自己的人”,就对案件线索压而不查或者将案件线索暂挂。特别在乡镇纪委,其工作对象不外乎农村党员、村干部、基层的七站八所党员及负责人、同一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说天天在一个院子里工作,在一口锅里吃饭,低头不见抬头见。工作关系、利益关系过于直接,各种关系错综复杂,办案中干扰因素多,很难做到秉公执纪。因此,只有实行办案下查一级的制度,才能增强纪检监察机构办案的独立性,促使基层党政领导理解、重视和支持办案工作,解决办案环境不优的问题。
  四、下查一级能减轻办案人员的压力
  办案压力,主要来自办案人员的心理压力。一个案件的成功查办,与办案人员有直接的关系。影响办案人员的,最主要就是其内心压力的大小。没有压力或者压力小了,就会想查,也敢查、敢办,办案也才有积极性、主动性。目前办案人员的心理压力主要表现在“怕”字上,存在畏难情绪。一是怕得罪领导。办案中发现,凡是能违纪的党员干部往往也是掌握着人财物大权的人,其工作能力强、社会交往广,关系网复杂,与领导关系密切,在办案中有时会听到个别调查对象说“我是某领导的人,你们查我就是和某领导过不去”之类的话,造成办案人员担心领导不支持,怕查出问题领导不满意,得罪了“领导的人”,领导给“穿小鞋”。二是怕恶化人际关系。担心自己管多了、查深了、查细了,造成干部不理解,甚至认为自己“不通气眼”,产生反感心理,使自己原本融洽的人际关系恶化,影响今后工作和自身的发展。三是怕阻碍正常工作。担心自己管严了、限制多了,会成为干部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绊脚石”,影响干部工作积极性,影响经济发展,从而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可查可不查的案件便不了了之。四是怕受到报复。由于个别调查对象心态不正,认为调查工作是给自己找茬,在跟自己过不去,就会记仇,伺机报复,等到干部考察、评优评模等时机,故意投反对票,特别是在目前选拔任用干部尤其重视公推、公测的时代背景下,造成一些长期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尤其是身处办案一线的同志,在评优树模、提拔使用上时时处于劣势,总是“吃苦在前,却永远与‘享乐’无缘”,付出的辛勤得不到组织的认可,造成办案一线的同志心理负担更重。办案中,面对的往往是职位、级别都比自己高很多的领导干部,说不定以后还会成为自己的直接上级领导,担心将来受到打击报复,办起案来就会左思右想、顾虑重重,导致最终查不了或查不下去,甚至把大事查成了小事、无事。采用下查一级,干部的评优树模、提拔使用不再依靠调查对象的推荐和投票,调查对象对办案人员的影响相对很小,说情风也很难说到上级机关,办案人员减轻了思想压力,摔掉了“包附”,轻装上阵,办起案来就能得心应手,对案件的成功查办就会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五、下查一级能促进职能更好发挥
  纪检机构有四项职能,即: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使之不受侵犯;惩处违反党纪的党员,清除党内腐败分子;监督党的各级组织特别是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情况;教育党员遵纪守法,履行义务,发扬党的优良作风,增强反腐蚀的能力,即常说的“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下查一级后,有利于形成相对独立的执纪环境,能更好地促进纪检监察机构职能作用的发挥。加强办案工作必须注意做好两篇文章:既要发挥查处、纠正、制约等显效功能;又要发挥教育、规范、预防等潜效功能,提出从制度上防止腐败的有效措施和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建议。只有这两篇文章都做好了,才能对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办案工作下查一级后,通过严厉惩处腐败分子,认真纠正不正之风,对腐败分子起到了很好的震慑、威慑作用,再附之以案施教、以案说教等综合手段,就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查办案件治本的建设性作用,我们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党内法规才有了权威性和约束力,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中国特色反腐倡廉建设才得以更加巩固和完善,也才能更好地为实现党的十七大做出的各项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顺利完成十七大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