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珠剧组合照:澳大利亚行政问责:以建设责任政府为目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3:14:03
澳大利亚行政问责:以建设责任政府为目标 [ 2011-03-21 ]   行政问责作为构建责任政府的重要载体和表现形式,对于保障和推进责任政府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试从借鉴澳大利亚建设责任政府的有益经验入手,全面把握责任政府与行政问责的关系、责任政府的主要特征以及对实施行政问责工作的基本要求,研究探讨加强和完善行政问责工作的对策措施。   澳大利亚行政问责:以建设责任政府为目标      澳大利亚责任政府建设遵循的原则是,政府的公共行政和管理行为必须积极回应社会和公民的基本要求,在法律的框架内有序运行,接受专门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并对其失职、失误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以“有限、透明、高效、服务、法治”为方向
   澳大利亚把构建“有限、透明、高效、服务、法治”的责任型政府作为目标治理和明晰层级权责的主要方向,着力履行公共服务职责,加强法制建设,形成了透明、高效的责任政府运行机制。
   履行公共服务职责是责任政府的首要任务。澳大利亚各级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公共服务实施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其在社会保障、医疗保险、教育、交通及信息方面的公共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80%左右。政府为居民生活、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履行着责任政府的基本职责。
   加强法制是责任政府建设的基本保障。澳大利亚各级政府依法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责。仅就环境保护领域看,目前在联邦层次环境保护法律有50多个,还有20多个州一级的地方法规。
   坚持以人为本是责任政府建设的基本理念。澳大利亚政府注重维护社会公平,努力为国民工作和生活创造最佳环境,注重解决与公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事,诸如环境保护、人权保障、社会救济等,是政府投放力量最多的事项。
   通过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和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推进责任政府建设。效率、服务、责任和社会公众满意程度是政府行政绩效的评价指标。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积极整合公共管理和服务资源,提出了以“更优的服务、更高的效率、更好的政府”为目标的电子政务发展战略,整合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和部门之间的网上服务,促进信息在不同层级政府及部门之间共享,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一站式”服务,有效提高了政府的工作效率。
   通过增强回应力,推进责任政府建设。澳大利亚责任政府建设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公开、透明,政府的一切事务都置于公民全方位的监督之下。注重公民全程参与,保障公民知晓公共事务,政府及时对公众的需求和意见做出有效回应,提高政府工作的有效性,这是澳大利亚建设责任政府的显著特征。
   通过加强监督和问责,推进责任政府建设。澳大利亚有着较完善的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制度。如新南威尔士州早在1975年就制定和实施了监察专员法,监察专员由州政府提名,州议会决定,可独立行使调查权、监督建议权、责任追究权和廉政教育权。监察专员如果发现该州公务人员有滥用行政权力的证据,将向负责该部门的部长提出处理建议,如果建议得不到采纳,或某一部门未能在合理时间内给予充分回应,监察专员有权向未尽到责任的官员提出警告、责任追究等措施。
   按照建设责任政府的要求加强和完善行政问责工作
   澳大利亚各级政府注重通过加强行政问责来推动责任政府建设。行政问责制是政府责权一致原则合乎逻辑的制度延伸,是责任政府建设的最基本实现形式。同样,行政问责也必须围绕建设责任政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来实行。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做法,应首先明确责任政府的主要特征和要求,并按照建设责任政府的目标要求切实加强和完善行政问责工作。
   权责一致性。权力和责任是相互依存的,政府在拥有公共权力的同时,对公民必须承担全面的责任。澳大利亚政府特别强调权力与责任的对等,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必须在政治法律制度框架内活动,行权过程必须处于责任的监督状态。如果政府制定的政策违背了公民意志,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或行使权力超出法定范围,就将被追究相应责任,直至受到处罚。
   权责有限性。澳大利亚实行的是“小政府、大社会”管理体制,各级政府权力有限,分工明确。许多经济社会事务都由社团和中介组织管理。
   廉洁高效性。澳大利亚政府认为,只有负责任的政府才能实现廉洁高效。政府履行职责的效率,体现在为公民和社会提供高效的组织管理、社会服务和为人民造福上,体现在有效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上。责任政府与行政效率之间具有内在的互动关系,一个有效率的政府才能切实履行政府责任,而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才能有效率。同样,政府履行职责也体现在清正廉洁上。一个不廉洁的政府不可能全心全意对公民负责,必然导致政府责任的失范。
   程序规范性。程序合法规范是责任政府建设的重要环节和基本要求。澳大利亚各级政府的行为不仅有法律规定的权责一致作基础,而且有规范化的履职程序作保证。政府的行政行为程序必须在法规制度的范围内按法定程序实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政。只有在法律法规上设定规范的、合理的、明示的责任程序,才能运用法规制度机制遏制权力运行上的无序和对行政管理对象利益的侵害,使权力运行严格限定在规范合法的程序范围内。
   民众参与性。责任政府是一个开放的政府,能够为民众参与提供基本条件和广阔平台。澳大利亚特别注重公共舆论对责任政府建设的参与和监督,通过积极、主动的信息公开,有效地提升民众对政府管理的参与、监督、认同程度,扩大民众参与度,增加政府与民众行为取向的一致性。
   及时回应性。完全的、真正意义上的责任政府应该是积极回应社会和公民基本要求的政府,并采取积极行动予以满足。澳大利亚政府通过强化回应机制,仔细了解民情,深入体察民意,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突发公共事件和影响广泛的社会热点问题,及时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遇到的难点问题和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及时公开事件真相和产生问题原因,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消除负面影响,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提高了政府的社会满意度。
   
思考与启示
   健全完善行政问责的法规制度体系。权责一致性作为责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和行政问责制的基础,需要得到法律的确定。目前,党政之间、党政机关上下级之间、不同党政部门之间还存在职责不清晰问题,一个事件往往涉及多个部门,这给责任认定和追究带来很大难度。如果没有健全的法规制度规范,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政府的行政行为就会随意扩张,甚至出现权力滥用,就不会对公民和社会负责,行政问责制度也难以发挥出应有的效应。权责一致性要求政府管理职能和权力运行要有严格的法制规范,使行政问责的法律依据和标准更加统一、细化、明确,推进问责工作法制化。
   依法实施分层分岗问责。权责对等是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原则,有权必有责,小权力、小责任、小担当,大权力、大责任、大担当。目前,一些地方行政问责工作存在着权责不对等、个人和集体责任不清晰等问题,导致出现基层有责无权、责大权小的现象,致使责任追究出现追下不追上、追小不追大以及越往下问责处分越重、越往上问责处分越轻等问题。对一些重大决策失误的追究,有的往往借口集体领导,只追究单位领导班子的责任,不追究领导成员的责任;或是只偏重追究“一把手”责任,不追究其他领导成员责任等等。因此,应按照建设责任政府权责有限性的要求,合理划分党政之间、正副职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责任权限,形成完整的责任链条,并依法依规对领导干部所应承担的领导责任进行对等问责。
   加强对不廉洁、不作为人员的问责。实现责任政府的廉洁高效性,要求我们必须对那些没有尽到相应义务的渎职人员,那些权力行使不当没有真正为民所用的官员,进行责任追究。应通过建立健全规范的行政岗位责任制度、全面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健全的行政道德责任机制和科学的责任追究制度,将“不廉洁”、“不作为”等情形纳入行政问责范围,督促政府公务人员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
   健全完善行政问责的程序体系。程序的科学规范、合法有序是行权合法、结果公正的根本保证。按照建设责任政府的要求,健全完善科学规范的操作程序,是加强行政问责工作、推进责任政府建设程序化、规范化的重要环节;行政问责的真正落实需要通过有效的程序体系作保证。应尽快建立一套科学化、规范化的提案、立案、调查、申辩、审议、决定、复议、申诉等问责程序,保证行政问责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提高行政问责工作的实效性。
   依法扩大公民参与问责范围。扩大公民参与问责范围,建立由下而上、由外而内、由公民到政府的公民问责机制,是体现责任政府的基本要求,推进责任政府建设的重要环节。要扩大公民参与问责范围,就应把有代表性的政府官员、社会组织代表、企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吸收到行政问责的监督体系中,使公民有权问责政府,一般干部可以问责领导干部,督促政府和公务人员提高履责动力和履责能力,使政府的职责更加明确,履行政府责任的工作更加主动。
   建立健全快速问责机制。建立健全快速问责机制是增强政府回应力、推动政府责任落实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行政问责工作实效的重要前提。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和暴露严重问题的党员领导干部实施快速问责,不仅可以及时表明政府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坚决态度,而且也是确保行政问责严肃性与时效性,进一步提高政府公信力的有力手段。(集体撰写  李广智执笔) 
   (中国廉政网——中国纪检监察报)
                                                      责任编辑:于洁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