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见老婆大人资源:枪毙彭宇案法官比设立“见死不救罪”更有意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8:14:52
公众对于佛山小悦悦被撞案的情感渲泄,现在终于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设立“见死不救罪”已经被很多热血沸腾的“正义之士”提及,在他们看来,只要设立了见死不救罪,就立即会提升中国社会的道德水准。


其实早在2007年4月西南政法大学举行的第六次全国应用伦理法学研讨会上,来自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的王文科教授就建议在《刑法》设立见死不救罪,实行分类处罚。有很多网友也翻出了西方的法典,说在美国德国法国也有类似的规定,对能救不救的人课以一定的民事或刑事上的责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国家在出台这样的法规时,也有配套法规,比如对施救人设立一定的司法豁免,即救助人的善意救助可能产生的不可预见的危害行为不受司法追究,如果有这样的配套措施,中国的彭宇就不会成为救助行为的牺牲品。



看过录像的人都明白,其实那十八个路人并不是都无视小小悦的存在,有个人在小悦悦身边打了两个来回,还有一个骑车的人多次回头,我他们心中也有过挣扎,也有过斗争,他们放弃救助可能不纯粹是因为道德问题。因为有彭宇案的存在,大家在考虑是否救助的时候,不只要考虑道德,还有考虑从天而降的法律责任,如果救助被牵涉到民事或刑事责任,如果要为自己的善意行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我想很多人是会犹豫的。


事实在,我们今天在这里发贴子痛恨漠视生命的路人,但是我们每一个在这里理直气壮谴责路人的仁人志士们应当冷静地想一下,当我们真的遇到这种事情,我们心里会不会有所犹豫呢?当我们走过公共场所被人打开忘了关的水龙头我们有没有停下脚步把它关住?见到两个路人打架,我们是出手把他们拉开还是站在旁边看热甚至嘘其他劝架的人?……人的修养是刻在灵魂深处的,我们很难指望一个无视公共利益、到处损人利己的人会在关键时刻出手救人。


在网上说几句光面堂皇的话是谁都会的,就算是一个人做事狠辣不讲良心,也不影响他攻击他人以彰显自己的一身正气。有人整理出了贪官犯事前的记录,谁没有在公开的讲台或镜头前痛斥腐败呢?也许今天在网上质疑那十八个路人冷血者中间,就有类彭宇案的元凶,只不过他戴着面具,穿着马甲,我们永远不知道他是谁……


设立“见死不救罪”的提议,让我一下子想到了改革开放前的年代,在那个法律和政策不分的年代,我们用运动的手法处理各种社会问题,出现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因时期不同而存在着显著,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得到公正公平。我想在83年严打中因为抢劫几毛钱而被抢毙的人是死难瞑目的,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说,他死得也不算亏,持械抢劫并不以抢得的赃款数额为构成要件,它威胁的是被害人的人身!


设立见死不救罪,首先就要确定相关行为人有法定的救护义务。公安人员、医生、消防员、保安这些在职务上负有特殊义务的人,他们职务的特点禁止他们为了个人安全考虑逃避自己的责任,设置这些职业,就是为了以防万一,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如果相关人员逃避责任,就等于从道义上消灭了这些职业存在的意义。但是对于普通的人,法律给他们设定救助义务,从法律上说是不公平的,正因为如此,必须给他们必要的司法豁免,以避免他们纯义务的救助产生不应由他们承担的法律责任。


见死不救说穿了还是一个道德问题,我们今天见死不救主要还是基于少惹麻烦的动机。如果设立见死不救罪,就等于把道德困境提升为法律困境,在中国目前的司法体系下,这个问题是很难得到解决的,反而会让司法背负今天由道德承担的压力,严重冲击司法的公信力。因为就算是设立见死不救罪,当事人说没有看见,公诉人说看见了,这个问题如何解决呢?从生物学看,人的视野是可以计算出来的,但是在视野中心和视野边缘地带的物体对人的感知是不一样的,当事人的目光扫到现场后顾左右而言他,这样的情况下,你怎么定当事人的罪?大家要记清楚,西方法律的见死不救罪,是以需救助者的求助和对施救者的司法豁免为前提的。


在我看来,司法对于道德的最好保护,就是维护司法的公平和公正,彭宇案之所以受到广泛的质疑,就是因为审理案件的法官严重地枉法裁判,滥用司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以一个极其错误的案例对中国业已摇摇欲坠的道德体系发出致命的一击。我们与其在这里讨论设立见死不救罪,还不如考虑一下为彭宇翻案——彭宇案的二审和解没有任何进步意义,一审判决的存在,是中国司法的耻辱,如果该判决一日不撤,中国司法在这个问题上对于道德的负面意义就大于正面意义。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妨也愤青一回,把彭宇案的一审法官们全部拉出去枪毙,给中国司法也给中国道德一个止跌回升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