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夫人油烟机是牌子吗:专家:不赞成“见死不救入刑” 应立法惩罚诬陷讹诈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6 04:03:31

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欧永良:要严处诬陷行为对于诬陷的制约,应该加大社会管理、法制的推进。现在作假诬陷的成本比较低。对于作假诬陷的案例如何进行处罚,甚至在彭宇案件中,交警报案的笔录丢失了,这些细节怎么进行处理。必须要按条文严格处理。

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朱占同:要为见义勇为者买单对于见义勇为诉讼案件,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证据规则要对见义勇为的人有利。社会建设是要花钱的,要为见义勇为的人买单。

省委党校法学部教授宋儒亮:重大案件莫轻言调解对于社会重大的案件,不要轻言去调解。这是展示法律的机会。
信息时报讯(记者朱宏) 昨日上午,在珠岛宾馆举行了“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系列座谈会的最后一场,这也是参与人员最多的一场。参与讨论的人员全部来自广东省法学界,在短短的3个小时座谈会中,来自法学界的29名专家积极发言,围绕“小悦悦事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对于社会上近期热议的焦点“见死不救入刑”的说法,在场的法学专家都认为不应将见死不救入刑,另一方面,法学专家都不约而同提到要将见义勇为立法,并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利益。
不应将“见死不救”入刑
在法学专场讨论会上,在场不少法学界专家人士都不约而同提到了,当前社会上热议的话题是否要将“见死不救入刑”的说法,在场法学界人士都认为,不应将“见死不救入刑”。
“是不是把18个路人都确定为主体?还是5米之内、12米之内?还是排除没有行为能力的人,这个是很困难的。这个结果是不确定。上升到刑法的调整范围是不现实的。” 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政协委员陈紫芸认为,法律调整的范围是有构成要件,要有具体的犯罪行为,具体的犯罪结果。见死不救的行为是不作为的行为,涉及的行为主体是很多的,是不特定的行为主体。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蔡镇顺则认为,公众的救助属于道德范畴,不是法律问题。实际上也无法执行,甚至可能适得其反。建议立法规定交通肇事者作为救助被害人的第一责任人。”
“我认为对于当事人救助义务的规定,怠于救助的要从重处罚,对于路人应该明确免除责任。应该明确救助的条件。”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李军说,从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来看,没有公民救助的义务。我国的道德规范中有相关的规定。这是道德问题。18个路人的行为是道德问题,完全没有立法的必要。定罪的规定,国外的规定与我们所讲的是不一样的,有的是特殊人的,有的是普通人。
应立法惩罚讹诈救助者的人
在昨日的讨论会上,专家学者在不赞成将“见死不救入刑”的同时,法学界人士都建议要将“见义勇为”立法。 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人大代表吴青提议,在明年“两会”的时候提出“见义勇为”立法议案。
吴青在会上说,目前就见义勇为来讲,只有1998年省政府的规章,只是解决了救助人受到伤害补救的问题,没有对诬陷者的惩处。上海和深圳在考虑相关的立法。国外也有相关的立法,我觉得小悦悦事件凸现出对广东立法的必要性。作为人大代表明年将提出立法议案。
省公安厅法制处政委陶文辉则说,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成立到现在发放了2000多万,现在还是比较少,是因为现在见义勇为的范围还比较小,应该进一步扩大,要防止民众怕负责任的心理。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研究生导师朱永平认为,要修改广东省见义勇为条例,目前这个法律法规的见义勇为概念是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对于见义勇为的概念在立法方面首先要进行修改,对危险的人的控制和保护义务也应该包括在内。建议增加几个行为,一是他人遇险的时候应该报告,二是保护现场,三是减少危险等行为。要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国家立法保护。第二,建议广东的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开会的时候提交议案,把见义勇为的行为列入法律。要惩罚诬陷和讹诈救助人的行为。
见义勇为者应推荐参政议政
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主任詹礼愿则表示,除了要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奖励外,对获得见义勇为奖的人员,如果有参政议政能力,应该在政协和人大留下一定的名额给他对于见死不救的,可以视其身份进行不同的谴责,予以适当的处分。
本版摄影信息时报记者黄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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