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申请低收入标准:谨防“诱惑入保”忽悠你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6 12:08:34

老人1万元养老金被忽悠成国寿保险退保需扣本金

 

常淑俊老师手执保单颇为无奈

200910月,辛辛苦苦攒了1万元,河北省邯郸市退休工人常淑俊本想存在银行以备养老,却经不住诱惑存成了保险。眼下老伴住院急等用钱救命,去取钱时却被告知此乃保险,尚未期满,无法取出。倘若真要取出来也成,非但没有利息,连本金也要扣除380多元。老人急得只落泪。

在银行营业厅入了保险

200910月,在中国邮政银行邯郸联防路支行营业厅,常淑俊准备将自己和老伴攒下的1万元养老金存在银行。据常淑俊回忆,在该营业网点,两名女同志劝说她不如存成保险,不但利息高,而且每年有分红。现在办理就可以增加710元的收益。“她们说,如果有急事,也能随意支取。”常淑俊说,反正说得天花乱坠,自己想反正钱存在邮政银行里面,那肯定不会错。

而且,常淑俊还注意到,这两名女同志穿的制服,跟营业厅银行柜员几乎一样,便相信了,她也没有细看,按照两名女同志的要求,在一张纸上签了名。这张纸上写明保险金额为10710元。 老人感觉自己真的捡了便宜。一直以来,常淑俊都认为,1万元养老金存在银行账户里,跟正常存款一样,想什么时候取就取。

本金难取分红不见利息没有

直到20105月,常淑俊老伴患脑梗塞住院,需要花钱,她想把1万元养老金取出应急。当她拿着保单来到上述银行网点,却被告知没办法取出,让她去找人寿保险公司。

常淑俊老人懵了。咋就取不了了呢?赶紧去保险公司,问了才知道,哦,自己存的是一种名为“国寿鸿福两全保险”,保险期间为6年,如果现在就取,本金有几百元的损失。对方说,等下半年吧,等到了2年期满,损失会小一点。

前不久,老伴再次住院,急需这笔钱来救命。常淑俊又开始讨要1万元养老金,孰料和上次一样,从银行里无法取钱,还得找保险公司。几番交涉,老人还是没拿到钱,人家跟她算了算,如果现在取,可以拿到“9617”元。 本金不保,分红未见,利息也没见到。常淑俊老人一直自责:当初怎么就被诱惑得相信了呢?!

最信任反却最伤人

据常淑俊老人讲,她和老伴都60多岁,是退休工人,退休金也才1000多元。一直以来,都是在邮政银行邯郸联防路支行取退休金。可以说,对银行是最信任不过了。

记者注意到常淑俊手里的保单和收款收据。收据上注明,中国人寿[14.92 0.74% 股吧 研报]保险公司“中介代理业务专用收款收据”,而保单则为“银行/邮政代理专用保险单”。生效日期为20091026日。交款方式为“趸交”。保险期间为“6年”。

如果硬要取,本金也将受损失,常淑俊急得落泪,“我把钱放在银行,存了两年了,没有利息,还要扣我的本金,这不是骗人吗?”

1020,记者在上述银行网点采访时,闻听存款成保险一事,几位退休老人围拢过来,其中一位老人说,“她也有类似遭遇,存了1万,3年过后,取钱时才知道是保险,硬是取了出来,却只给了1元多的利息。幸亏没扣本金。”

银行等方面允诺解决

据了解,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并不违规。但在2010年,银监会曾下文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并明确表示,至1231日,各商业银行必须清退保险公司派驻其网点的销售人员。

20日下午,记者在上述银行网点未见有驻点销售情况。营业厅入出口有一纸“好消息”,告知“我行(邮政银行)现推出‘银保’存款……欲存从速”。有老年顾客质疑,这到底是保险,还是存款?

采访中,联防路支行一位赵姓负责人表示,目前,邮政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很正规。谈到常淑俊老人的遭遇,这位负责人表示,会通知保险公司协调解决。

一名自称保险公司的张女士到来后,表示他们目前并非不退款,而是等2年期满后在退保,常淑俊受到损失会少一些。她说,此前已告知常淑俊在开具医院诊断证明后,将进行上报处理退保事宜。 对于当初入保是否告知有关风险,有关各方各执一辞,“口说无凭,难以举证”。常淑俊老人希望能尽快返还1万元救命钱。

希望“诱惑入保”再无发生

类似存款变保险遭遇,仅今年记者就接到多次反映,涉关邯郸当地多家银行。燕赵都市网报料台也不时有网发帖举报。记者了解到,1999年前后,地方银行开始代卖保险产品,俗称银保产品。银行员工代卖保险,将从保险公司拿到佣金。在对客户宣传时,“高收益”、“保障功能”讲得多,风险提示却存在隐瞒、误导等行为。甚至曾几何时,还有保险公司业务员披着银行的外套,常驻银行网点销售保险,禁不住一番“忽悠”,有的去银行存款的客户不知不觉中误买保险。去年,“驻点销售”被叫停。

对此,邯郸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银行在对储户进行银保业务宣传时,必须提醒储户存在的风险和可能遭受的损失。根据保险法规定,购买保险产品的客户,自合同生效日起,有10天犹豫期,即10天内可办理退保手续,10天之后客户则要承担相关退保费用。如果储户在不知情情况下,与银行订立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订立的合同储户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银行在储户取款时,不得借此种签订的合同为由,拒绝储户取款,理应退还本息。(20111021日燕赵都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