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薇圣人一个老头元神:查办案件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八个方面20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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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案件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八个方面20个问题 青龙满族自治县廉政网·(2010-5-12 16:01:24)·信息快递

(根据谢永红常委在全县纪检监察重点工作会上的讲话整理)

 

(一)规范案件线索管理和案件受理。⑴加强案件线索管理。对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件、督办件,委局领导签批的信访件和从其他来源渠道获得的案件线索,一律汇总后报送县纪委信访室统一管理,再由信访室按委局领导批办意见及时交由各办案单位具体办理。对重要案件线索,要遵照青纪字【2009】88号文件要求,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同时报送县纪案件审管室备案,实行重要案件线索集中管理。⑵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程序。根据实际情况,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将一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申请移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重大案件,必要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二)规范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批程序。⑶严格履行初步核实审批程序。凡需要进行初步核实的,案件检查部门应当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按照规定报批,重大违纪案件报纪检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经批准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制定初步核实调查方案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严禁“初步调查核实在先,履行审批程序在后”做法。⑷认真履行立案审批程序。杜绝研究立案时未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召开纪委会或党委会予以专题研究和不撰写《立案呈批报告》做法,不能以在《立案呈批表》签字视为立案,要在《初核报告》的基础上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认真履行经由纪委会或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程序后,再填写《立案呈批表》,《立案呈批报告》和会议讨论记录要作为立案审批的关键材料入卷。

(三)规范对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政纪处分党员的党纪责任追究的立案程序。⑸追究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党员的党纪责任,由案件审理部门直接提取有关材料,依据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提出相应的党纪处分意见,并备案。案件审理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后经初步审查,发现除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外还有其他违纪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经报分管领导同意后,转交各办案单位立案调查。受到行政处罚、政纪处分或者被问责、组织处理后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以及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但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由各办案单位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四)正确使用案件检查措施。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办案措施。要依纪依法采取暂予扣留、封存物品和涉嫌违纪所得,查询、冻结存款等措施,严格履行报批程序;需要以监察机关名义实施的,要使用相应监察文书,避免未立案就使用暂予扣留、封存物品和查询存款等调查措施。

(五)规范案件调查取证工作。⑺严格依纪依法收集证据。要处理好惩处与保护的关系,收集证据要忠于事实真相、客观全面,既要收集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纪行为的证据,又要收集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无违纪行为的证据,以及有无从重、加重、从轻、减轻量纪情节的各种证据。要坚决杜绝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⑻重视实物证据收集。收集物证要收集原物,收集书证要收集原件。在原物、原件确实收集不便时,要注明原物来源及保存单位或个人。拍摄、制作物证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同时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盖章、签名。⑼规范言词证据收集。收集证人证言和受侵害人陈述,应当个别进行,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证人、受侵害人谈话时,应现场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符合谈话时的客观情况,做到全面、详细、准确,被调查人、证人、受侵害人要逐页在谈话笔录上签名。⑽重新计算案件调查时限问题。案件调查期间,发现被调查人有新的违纪行为的,一般是指与正在调查的违纪行为不同性质的违纪行为。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案件调查时限。重新计算办案时限,也要报经立案机关审批。

(六)严格案件审理和处分执行程序。⑾规范案件移送审理工作。各办案单位要按照规定将需要追究党纪责任和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七日内移送到案件审理室。尚未查清主要违纪事实或没有形成调查报告的案件不得移送审理。案件审理室应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预审,对符合移送条件的,与各办案单位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对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要求各办案单位补送相关材料。⑿规范乡案县审工作。要严格执行《乡案县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立案查处的案件在调查结束后,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前,必须将案件材料报送县纪委案件审理室进行审理,同时填报《报送审理表》一式两份。⒀规范补充调查程序。审理过程中,对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个别证据的,可由各办案单位补充调查;对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由各办案单位补充调查。补充调查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⒁重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完善处分决定宣布程序。要采取适当方式向受处分人宣布处分决定。宣布处分决定不得少于两个人,要告知受处分人享有的权利,询问其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并做好记录;受委托进行通报和宣布处分决定的,受委托单位应在通报、宣布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将通报、宣布处分决定情况书面情况报告委托机关;处分决定要抄送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职务、工资等变更手续;要加强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久拖不办、拒不执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七)查办案件工作报送有关表格的说明。⒂各基层纪委、纪检组要将收到和自理的案件线索及时填写《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线索报告表》,于每月25日前报县纪委案件审管室。⒃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各办案单位对受理的案件线索,3日内将领导签批的《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呈批表》报送县纪委案件审管室备案,作为录入案件时限监督软件的依据。⒄初核自批准初核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必要时可再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初核完毕,各办案单位将《案件初核报告阅批单》和《初核报告》报县纪委案件审管室。⒅凡需要立案调查的案件,各办案单位应将《立案呈批报告》及时报到县纪委案件审管室备案,以便及时提请县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批准立案,并在批准立案的当月将《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违纪线索登记表》、领导签批的《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呈批表》和《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案件登记表》报到县纪委案件审管室。⒆县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批准立案后,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调查结束后,各办案单位要撰写《案件调查报告》,填写《案件调查报告阅批单》呈请有关领导阅批。

(八)严格查办案件日常考核工作。⒇县纪委、监察局将制定出台《案件检查工作日常考核办法》,对各办案单位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取得的成绩进行日常考核,并把日常得分作为年底目标考核得分的有机组成部分,年终严格落实奖惩。

(根据谢永红常委在全县纪检监察重点工作会上的讲话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