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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信用社案件发生的原因及对策

银行风险控制 2010-02-26 09:38:45 阅读15 评论0 字号: 订阅

浅析农村信用社案件发生的原因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农村信用社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和案件治理力度的不断加大,在转轨时期农村信用社系统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违法金额越来越大,不仅对信用社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直接影响到农村信用社在社会上的声誉和形象。这一问题已引起银监委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已经到了非抓不可的地步,笔者现就农村信用社案件发生的原因及对策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农村信用社案件发生的原因
近年来,农村信用社违法犯罪发案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㈠重业务经营,轻思想政治工作。由于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突出业务经营这个中心,疏于思想教育,造成部分农村信用社管理上的一手硬、一手软,片面抓业务、重效益,而忽视了思想政治工作,导致一些信用社工作人员放松主观世界的改造,不是把自身的价值体现在支农和对信合事业的贡献上,只想趁手中有权时多捞一点钱物,“人生如梦”、“不捞白不捞”、“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实用主义思想在一些人身上作怪,“金钱至上”、“等价交换”在某些信用社中盛行,从而使这些人有了走上腐败的思想基础,在侥幸心理下,在有条件时往往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㈡重权利的运用,轻权利的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虽然农村信用社实行法人治理结构,要求民主管理,集体决策,但在现实工作中,基本上是流于形式,信用社主任权力过大,并且在改革过程中,农村信用社的一些管理机制尚未健全和完善,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监事会制度没有很好的贯彻落实,导致了权力缺乏有效监督,社内民主软化,监督机制弱化,造成了实际上的不能监督和监督不了。
㈢重干部的使用,轻干部的考察。上级管理部门缺乏一套全面规范的干部任用标准,在用人观上存在一些偏差,在考察、使用干部上,重才轻德,重人情、轻原则,重关系、轻德才,还有的领导被下级虚假的政绩所蒙弊,使少数思想意识不健康的人被提拔、重用,一些所谓的“能人”放松思想防线,陷入极端利己主义和拜金主义。当现实条件和自身条件不可能通过合法途径实现目标时,行为人就有可能利用职务之便,堕入犯罪的深渊。还有少数领导干部本身就是靠投机钻营走上领导岗位的,受“不捞白不捞,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在选人用人上,大搞权钱交易,“一言堂”。还有的领导经不起家属“枕头风”的狂吹,丧失用人原则,使个别不良用心的人走上领导岗位。通过调查有些社之所以信贷资金质量差,财务开支混乱,主要是因用人不当由社主任造成的。
㈣重员工的使用,轻员工的培训。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素质不高,是一个客观事实,随着信合事业的快速发展,业务量的增大,人员大幅度增加,且主要来源于农村,素质参差不齐。在进人过程中,对调入人员把关不严,使一些政治文化素质较差,法制观念淡薄的人员涌进信合系统,同时,忽略了政治思想教育,未经培训便匆匆上岗,为经济案件的发生埋下了重大隐患。
㈤重工作时间管理,轻业余时间管理。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基层信用社重视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管理,而忽视员工“八小时之外”行为规范管理。纵观作案人员,大部分存在“八小时”以外经商办企业、炒股、赌博等不正当行为,有的经商赔钱、有的炒股、赌博陷入的太深,挪用公款,然而在日常工作中未能及时掌握到此类信息,失去了采取措施、加强监管的时机。
㈥重制度的制定,轻制度的执行。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在加强规章制度建设方面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基本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管理、监督制度。但在制度的执行上,往往是大打折扣,纵观案件的发生,并不是没有制度约束,而是作案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制度执行不力。一些信用社的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时,不按规定程序操作,不相互复核、监督,搞“一手清”,使业务操作失去监控力,从而导致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还有的信用社会计出纳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就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关职能科室在监交过程中由于责任心不强,马马虎虎,应付差事,本应暴露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以至形成后患。
㈦重形式检查,轻责任追究。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各种检查很多,常规性检查、重点性检查、业务真实性检查等等名类繁多,既有银监部门、人行、审计等外部检查,又有系统内的各种检查,基本上是送走一波又来一波,使基层社疲于应付。有的检查部门有章不循、检查走过场,从而造成检查效果不甚理想,监督失控,使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没有起到应有的规范和约束作用。特别是系统内的互相检查,检查与被检查单位几乎是一致应付上级。上级对检查人员也没有刚性的要求,即使有也没有落实到位。还有的检查人员自身政治素质就不高,往往经不起被查单位的诱惑,丧失原则,违心反映问题。还有少数信用社对反腐败的重要性和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存在着“家丑不可外扬”的错误思想,对发生在本机构、本部门的经济违法违纪问题不严查、不深究,甚至对有些涉嫌贪污、贿赂、挪用贷款等犯罪行为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擅自进行内部消化处理,这一切使检查不仅起不到应有的监督作用,还助长了少数人的侥幸心理和不良行为。
㈧重经济责任追究,轻刑事责任的追究。信用社对案件的处理往往只重视经济责任的追究,只要当事人赔偿损失,加之其它各种因素的影响就可从轻处理。司法部门对农村信用社职务犯罪人员的惩处,一般也是只重视经济责任的追究,而对刑事责任追究较弱,致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还有的司法人员经不起“糖衣炮弹”的袭击,存在着有法不依,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
二、农村信用社防范案件发生的对策
农村信用社职务犯罪特点及引发原因,应建立完善相应的预防机制,从源头上抓起,降低发生机率,最大限度地避免职务犯罪带来的危害和损失。
㈠要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保障作用。从讲政治的高度来教育广大信合员工遵纪守法,继承和发扬勤奋、节俭、助人为乐、严于律己的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道德传统,提倡守法光荣,艰苦创业,廉洁奉公,增强奉献意识和法制观念,反对损公肥私,见利忘义,帮助他们纯洁思想,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道德观,在思想上筑起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特别是在当前农村信用社转轨时期,省、市联社可从基层选择一批优秀典型,使这些优秀典型精神上受鼓励,物质上得实惠,并组成英模报告团,分赴各县联社巡回演讲,使大家看得见、摸得着,增强教育效果。在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中,要举行专门的法制讲座,增强员工的法制意识,自觉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要经常性地开展正反典型的宣传。以职工身边的好人好事来激励职工,用职工熟悉的职务犯罪典型来警示员工“手莫伸、伸手必被抓”,通过激励先进,打击犯罪来达到净化职工灵魂,结合“八荣八耻”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㈡要强化领导,认真落实案件风险防范责任制。从信用社案防工作情况来看,少数单位和干部员工思想认识松懈,工作责任不到位的问题仍然存在,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各级领导要把内控内管作为全县农村信用社“一线”操作人员增强法规意识,规范操作行为,查防隐患漏洞的重大举措来抓,作为巩固经营成果,保证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的大事来抓,认真落实案件防范责任制,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对因职责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而引发的案件,要严格追究当事人、分管领导和“一把手”的责任。
㈢要加强稽核检查力度。建立完善、健全的监察、稽核、事后复核为主的监督体系,尤其要强化稽核工作。要加强对基层信用社进行经常性与突击性的监督检查,要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对被查信用社的帐目要进行认真清查,防止走过场、流于形式,实现监督的最佳效果。要实行稽核人员包社和责任追究制,内部稽核人员实行包社,明确责任,对稽核人员所包信用社以及稽核不到位或玩忽职守,出现的问题要从严追究稽核人员的责任。同时,对于系统外稽核出的问题,而内部稽核查不出问题,要从重追究内部稽核人员的责任。为了强化稽核人员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对稽核人员应实行商业银行的管理模式,即:组建专职稽核队伍,上挂一级管理。同时要保障稽核人员的经费独立,稽核人员到被查单位吃住均由稽核单位安排,稽核人员不准接受被稽核单位的吃请和涉足其它娱乐场所,更不准接受被查单位的钱物,这要作为一项严肃的纪律来约束稽核人员。
㈣要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在追究案件直接责任人的同时,对与直接责任人相关的,有相互制衡监督义务的岗位人员,也要从严追究责任。要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对以下三类领导干部要追究连带的领带责任。一是对发生在本机构、本部门的经济违法违纪问题不防范、不严查、不深究,导致案件发生的。二是职务犯罪人员进行包庇、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擅自进行内部消化处理的。三是对案件以及犯罪人员职务任用负有失察责任的领导干部。通过集体审批的重大决策,若出现失误时,要追究每个审批人员连带的渎职责任,改变“法不责众,集体责任不追究个人”的错误做法。同时对于集体决策中,个别领导明知决策错误,为不得罪人,弃权或不表态的做法也要追究责任,因为,这是对信合事业不负责任和对决策失误的麻木不仁。
㈤要建立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在员工的录用上要切实改变只看个人能力,忽视个人思想品德的做法,对思想品德不过关的人员一律拒之门外。同时,在对员工的考核上,要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考核,改变只重政绩,轻廉政的习惯。要彻底打破部分农村信用社干部任用上“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状态,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要实行岗位竞聘制,凡是信用社副主任以上的岗位都要竞聘,即通过业务知识考试、演讲答辩、民主测评等过程,以上几个环节缺一不可。任用干部要坚持任人唯贤,要作全面的、历史的考察,不但要考察拟任干部的八小时之内,还要考察他们的八小时之外的交友圈、生活圈的活动,实行任用公示制度。同时,要严格实行领导对下属的廉政连带责任追究、用人失察追究,增强责任压力,迫使其选准人,选好人,防止思想品质差的人得到提拔重用。在对信用社高管人员的考核上,银监部门也要走出片面注重高管人员的工作成绩和能力,忽视个人品德的误区。在选人用人过程中,凡是存在请客送礼、拉关系等现象,要发现一起曝光一起,处理一起,使违规行为不敢为、不愿为,增大违规的成本。
当前,农村信用社在干部使用中,要结合农村信用社工作实际,对提拔副科级以上干部的年龄是否适当放宽在45周岁以下,因为农村信用社的人员结构不能与商业银行相比,商业银行系统大学生较多,加上近年来减员增效的压力,对年龄的要求较严。多年来,农村信用社就没有接纳大学生,目前农村信用社45周岁以下的同志,无论是理论水平还是实践经验都较为丰富,正处于人生的黄金时期,应该发挥他们的潜能,让他们参加岗位竞聘,拓宽选才用才的范围,这样,可以极大地激发他们干事创业的热情,使他们感觉到事业有干头,前途有奔头。同时也使一大部分同志有压力感、责任感,也使干部选拔的面更宽,有利于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也有利于优中选优,防止干部选拔过程失之于偏。
㈥要抓好制度的落实。制度再多再细,如果不执行、不落实,那就是一张空文。首先,针对目前农村信用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在加强制度的落实和创新上下功夫,实行风险防范责任层层落实,坚持权责一致、谁主管谁负责、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强化权利分解、管理交叉和责任制约;其次,加强内控机制的建立与实施,提升“轮岗制度”、“干部交流制度”和“强制休假制度”等执行力度;第三,加强对重点岗位和敏感环节人员的经商办企业行为、关联交易、参与“黄、赌、毒”、不正当交友等“八小时之外”行为的排查和监督,使各项管理制度和防控措施真正落实到每个经办人员、业务岗位,从源头上预防犯罪。
㈦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一是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发生案件和重大违规经营行为或风险的,要剖析、追查各个环节的责任,不仅要处理案件的直接责任人,而且要处理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其他人员,同时要追究案发单位(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坚持有案必查,查案必严的原则,提高震慑力,遏制案件多发势头;二是严格执法,坚决克服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状况。对经查证确属违纪的,要严格执行有关纪律条规,从严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查究违纪案件中,实施严肃处理,绝不能以“给碗饭吃”等为由心慈手软、避重就轻,对个别员工不能继续在信用社工作的要坚决予以除名或辞退,对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要在全系统形成对违法行为的放纵就是犯罪这样的理念,杜绝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㈧要加强对干部职工业务知识、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一是要抓好应知应会岗位知识的学习,县联社要有计划、有针对性的举办各种岗位培训班,加强干部职工业务知识的学习。二是鼓励干部职工自学,对通过自学取得大专以上文凭的同志,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三是要抓好干部职工法律知识的普及。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县联社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法律知识培训班,聘请公检法人员授课,以案释法,增强教育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