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骨哪个部位最好: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源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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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源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9〕1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源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南宁市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源工作方案

  为切实保护我市矿产资源,遏制非法盗采煤炭死亡事故多发势头,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重要矿产品运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国务院安委办安全生产“三项行动”调研督导组对我市提出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市政府有关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文件精神为目标,以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由政府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行动,齐抓共管,严厉打击盗采煤矿资源的违法行为。

  二、工作目标

  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封填无证煤井矿洞、切断非法煤炭购销流通渠道等方面入手,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的行为,遏制我市非法盗采煤炭资源死亡事故多发势头,实现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明显好转。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南宁市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周家斌  副市长

  副组长:黄润斌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谭玫瑰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黄南方  市安监局局长

  成 员:刘志烈  市财政局局长

  农 冰  市环保局局长

  魏永泉  市广播电视局局长

  揣小勇  南宁供电局局长

  李永干  市工商局局长

  廖洪涛  市公安局副局长

  尹士申  市监察局副局长

  宋日正  武鸣县县长

  黄国健  横县县长

  陈咸华  宾阳县县长

  尹建华  上林县县长

  李 兵  马山县县长

  李振林  隆安县县长

  刘为民  兴宁区区长

  黄建宁  江南区区长

  胡晶波  青秀区区长

  廖伟福  西乡塘区区长

  黄 宁  邕宁区区长

  孙志强  良庆区区长

  陈 友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黄学文  市安监局副局长

  梁裕华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由陈友兼任办公室主任,黄学文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县、城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本级行政区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国土、公安、安监、工商、环保、供电等有关部门成立专项工作组,明确职责、责任落实到人。

  四、整改重点内容

  (一)整治南宁市辖区各县、城区内重点区域的非法盗采煤炭及收购、运输、加工、销售、使用非法煤炭等违法行为。

  (二)重点强化对江南区、西乡塘区及兴宁区的二塘、三塘、四塘、五塘等煤炭资源蕴藏相对丰富区域的巡查监控,对非法盗采煤炭资源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非法煤井矿洞发现一个封填一个。

  (三)查处在盗采煤炭资源过程中破坏耕地、污染环境和造成地质灾害的违法行为。

  (四)对收购非法煤炭的企业进行处罚;对无证收购、运输、加工、销售、使用煤炭资源的经营场所予以取缔;对涉及触犯刑律、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查处为非法煤炭盗采点、经营加工场所提供违法供电、非法架设供电设施的行为。

  (六)对涉及组织、参与盗采煤炭资源以及在执法过程中实施通风报信、说情、幕后操作等干扰和阻碍执法的有关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七)对打击非法盗采煤炭专项行动中工作不力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实行问责。

  (八)建立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源的长效机制,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时间安排

  (一)摸底排查阶段(2009年6月31日-2009年7月5日)

  市属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范围内非法盗采煤炭资源、非法收购、运输、加工、销售、使用煤炭、非法盗采煤炭破坏耕地和诱发地质灾害等情况进行拉网式排查,并对排查出来的情况逐一进行登记逐级上报,由主要领导签字后于6月1日前报市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整治阶段(2009年7月6日-2009年8月31日)

  市属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非法盗采煤炭资源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非法煤井矿洞进行封填,对非法盗采煤炭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治理,对非法煤炭资源的收购、运输、加工、销售、使用进行集中整治,铲除一批非法煤炭盗采点,取缔一批无证煤炭加工经营场所,查处一批违法当事人。对我市盗采煤炭资源案件多发区和煤炭资源蕴藏丰富区域强化巡查、重点监控,坚决遏制非法盗采煤炭资源行为多发势头。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9月1日-2009年9月10日)

  市属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源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验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辖区非法盗采煤炭资源行为制止不利和查处不到位、发现和封填非法煤井矿洞不及时和发生煤炭盗采安全生产事故的城区和乡镇,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行政领导相关责任。

  六、职责分工

  (一)本次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源专项行动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指导、监督,本方案的落实由各县、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本辖区的国土、公安、安监、工商、环保、供电、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

  (二)市人民政府在全市范围内明确职责,严格落实责任人。专项整治工作实行检查验收目标考核管理,考核内容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三)市属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县、城区人民政府以及专项工作组成员务必充分认识我市当前矿产资源管理面临的严峻形势,落实责任,精心组织,采取强有力的非常措施对非法盗采煤炭资源的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实现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明显好转。

  (四)各县、城区人民政府是其辖区范围内控制和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1.在本辖区范围内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和严格组织实施本方案,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确实可行有效的专项工作方案和工作目标;

  2.对本辖区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落实责任制,定人定位,划分责任片区,加大动态巡查,严格建立和完善县(城区)、乡(镇)、村三位一体的监控网络;

  3.组织本级行政区域内国土、公安、安监、环保、工商等相关部门联合行动,集中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源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销售、使用煤炭等违法行为;

  4.监督、指导辖区范围内各街道办、乡镇、村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五)国土部门职责:

  1.对非法盗采煤炭资源、盗采煤炭资源导致耕地毁坏、造成地质灾害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各县、各城区国土分局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在查处非法盗采、运输煤炭等违法行为过程中负责没收非法盗采的煤炭,查封、拆除非法采掘设备(含挖掘、运输等设备和工具);

  3.协助配合县、城区人民政府对辖区范围内的重点区域开展动态巡查和集中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源的行为。

  (六)安监部门职责:

  1.依法监察有证矿山等工矿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2.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3.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4.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没收非法采煤设备(包括挖掘、运输等设备和工具);

  5.协助配合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源行为。

  (七)公安部门职责:

  1.对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当事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规作拘留等处理;

  2.对国土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矿、破坏耕地、引发地质灾害以及环保部门移送的污染环境的案件从快立案查处;

  3.在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源行动执法现场维护治安,保障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执行公务及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执法行动的有序开展;

  4.严厉打击涉及组织、参与非法盗采煤炭资源行为的黑恶势力;

  5.严格对爆破物品的管控,查堵、截断爆破物品的非法渠道;

  6.协助查堵非法矿产品的运输、营销等流通渠道;

  7.对外地来邕参与非法采矿的民工予以遣返。

  (八)工商部门职责:

  1.对经营和使用煤炭资源的单位、个人进行依法监督管理,打击非法煤炭的使用和流通领域;

  2.对煤炭加工和经营场所合法性进行严格把关,对加工、经营非法煤炭的场所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已办理营业执照的依法予以吊销。

  (九)环保部门职责:

  对非法盗采煤炭资源造成大气、水体、土壤受到噪声、放射性及电磁辐射、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十)供电部门职责:

  1.切断非法煤炭盗采区、非法煤炭加工、经营场所的供电,并拆除上述场所违法架设的供电设施;

  2.依法追究对非法煤炭盗采点、非法煤炭加工和经营点等场所违法供电人员的责任。

  (十一)纪检、监察部门职责:

  1.全程监督专项整治行动各责任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

  2.依法查处组织、参与非法盗采煤炭资源违法行为以及在执法中通风报信、说情、幕后操作、干扰阻碍执法、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

  3.追究政府各职能部门在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源违法行为中失职、渎职、制止不力、查处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恶劣的人员责任。

  (十二)财政部门职责:

  1.保障专项整治行动的经费落实;

  2.负责对罚没非法煤炭、采掘设备、选洗加工设备的处置。

  (十三)宣传部门职责:

  1.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取得成效,对违法当事人以及专项行动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人员予以曝光,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2.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矿产、耕地、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提高群众自觉保护国土资源和环境的意识。

  七、责任追究

  (一)公职人员组织、参与非法盗采煤炭资源违法行为以及在执法过程中通风报信、说情、幕后操作、充当保护伞干扰和阻碍执法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盗采煤炭资源的情况并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对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三)在县、城区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煤炭资源非法盗采点且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城区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所辖区域内动态巡查落实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盗采煤炭资源的违法行为,或者发现后不报告、不制止或制止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市属相关职能部门对非法盗采煤炭资源及盗采造成大面积破坏耕地、严重地质灾害、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应当查处不予查处,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市属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不按上级指示精神以及本方案规定组织开展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源专项行动,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1年内受到2次通报批评的,取消单位当年目标考核评先资格。

  (七)本方案涉及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依据有关单位的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工作要求

  (一)市属各级人民政府务必充分认识我市当前矿产资源管理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强有力的非常措施对非法盗采煤炭资源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实现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明显好转。

  (二)市属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针对非法盗采煤炭资源违法行为制定切实可行的长效监管机制,责任到人,明确工作目标,严格落实动态巡查、考核和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真正把专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市属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公安、安监、工商、环保、供电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对非法盗采煤炭资源等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四)要强化对人员责任追究力度,加大对非法盗采煤炭资源违法当事人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严肃追究开展非法盗采煤炭资源专项行动不力导致严重后果以及参与非法盗采煤炭资源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责任。

  (五)市属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制度;建立举报有奖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举报电话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对举报信息不采取措施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使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观念深入人心,在全市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并通过大力宣传专项行动有力震慑违法分子。

  (七)市属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做好此次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源专项行动工作和原始记录、台帐、总结等材料的汇总上报和归档工作。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年06月22日 实施日期:2009年06月22日 (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