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儿长大找白子画:“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口号早该当休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9 07:22:17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口号早该当休矣!

 

毛牧青/文

 

8月23日,河南省高院召开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强调判案要充分考虑社情民意,正确把握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案件的死刑适用,对那些虽因民间矛盾纠纷引发,或者虽然犯罪后有自首、立功情节,但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犯罪动机特别卑劣,故意报复行凶、杀及无辜,或者不认罪、悔罪的恶性案件,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仍然要判处死刑。其中强调了“对罪行极其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判死刑”。

眼睛没看错?这是出自一个省高院级别的司法机构之口啊!“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个几乎沉寂的耳熟能详口号的重新泛起,着实让经历了多次运动的我们这代人吃惊不小。

从法律精神角度看,法律是用来维护正义、社会正常秩序的,不是用来安抚民愤或震慑犯罪的。但在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种独特的文化,我暂且称之为“法律文化”。这种文化带有传统体制下固有的个人恩怨情感和道德伦理的人治味道,几乎取代法治成社会主流,官场热衷、民间浓厚,有时彼此互动各取所需。人们常说的“冤冤相报”、“株连九族”、“以命抵命”、“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等口语,皆是这种环境下的自觉溢出。尽管随着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这种特色法律文化也在起变,但它早已深入国人思维根深蒂固很难撼动,仍有强大的惯性势力。像“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口号的经久不衰,最能反映国人对死刑“报应”的普遍认同,也最能体现出民意对司法办案适用死刑的社会影响。

其实现实社会中诸多因素决定,并非所有的民愤或民意都是恰当的。就“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绝大多案件,除直接受害者的亲朋好友或局域性受到侵害的人群外,大多鼓噪“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舆情者,并非是直接受害者。他们的这种激愤,通常是通过道听途说的过多渲染、宣传舆论的蛊惑鼓动等影响而发出的一种情感激愤本能,或者是一种随应人云亦云的社会道德潮流的自我表白而已,里面含有多半的义愤,及夹杂着古老野蛮的“同态复仇”的不经意流出。这种“本能”和“表白”,对公允和正义往往是靠不住的。

这种偏激的“民愤”或“民意”,看似正义却含有道德审判和暴力审判的非理性成分,客观上对正常司法程序起着很不好的干扰作用。尤其是某些意识形态影响下的 “以革命的名义”、“代表人民”貌似正义的强奸民意,以及政治、人治的“高度重视”和“批示指示”实用主义掺杂其中,化为更是助长这种暴戾之风的猖獗。建国后诸多政治运动最能证实这种恶风的极大危害。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实质反映了这样一种怪异思维:犯罪人除了要对自身和社会危害承担刑责,还要对自己行为以外的东西即是否有“民愤”再担刑责。这种由此及彼的逻辑功能,一般在一个法制健全社会是难以想象的,而在我们这里却大行其道发扬光大。其原因我估计是出自社会各方需要:一方面,受害者亲属需要得到心理上的平衡,旁观的民众需要得到伦理上的满足;另一方面,官场和司法可以杀一儆百震慑社会,以及做出“与民同在”的社会安抚功能。

说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作为非法律词语,也是应该以犯罪人危害程度的事实为依据做前提,不是凭空激愤而发,更不是臆造或“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莫须有”。但在我国这句话至今很有市场,除了传统陋习社会根源外,也与我们曾占主导的“阶级斗争是个纲,纲举目张”的“基本路线”和某些畸形教育,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历史看,“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带有很浓厚的感情色彩,近几十年还带有浓郁的政治色彩。它沿袭了几千年根深蒂固很有社会基础,往往让人们挂在嘴边,有意无意干扰了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和公允判断。而一些人也往往凭借这句话,打着“民意”的幌子,顺便搭乘“从重从严从快”的实用,由随意的人治取代严肃的法治。尽管在“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口号下处置许多真正罪大恶极的杀人、强奸、投毒、放火等罪犯,但也制造了不少冤假错案,多因政治观点异议而错杀误杀不少非暴力的好人。从50年代初期的“镇反”、“三反五反”到“文革”,老一代人都看得很清楚。尤其是“文革”中“砸烂公检法”的内乱和文革刚结束时期,以“无产阶级专政”和“群众专政”的名义,随意给观点相左的人无限上纲上线扣帽子打棍子,动辄恣意草菅人命剥夺人的起码生存权,杀害了不少如遇罗克、林昭、李九莲、张志新等所谓“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现行反革命分子”。我们曾经的大多公判大会和死刑布告,在宣告犯罪事实后判死刑,都会有这么一句“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和“立即执行”的赘语,甚至采取线绳勒嘴或割断喉咙的非人性残忍方式,强行剥夺被处决人临死前的起码说话权利,甚至还发生向被处决者家属索取枪决的子弹费用的怪事(如枪杀北大才女林昭),以显示其“合法性”、“正义性”、“合理性”和“民意趋向性”。这些血的历史教训,难道今天我们还没汲取吗?

国情的传统陋习和畸形教育所致,有时民意甚至主流民意,也会呈现非理性的集体无意识趋向,比如文革中的民意最能说明问题。由于被蒙蔽和被洗脑产生的非人性破坏力量,让数亿人陷入都自以为在“捍卫XXX”的“民意”中,公民间或为上操纵或为愚蒙或人性恶大发作,于是抄家、游斗、通缉、劳改、武斗相互厮杀相互揭发相互斗争,难道不是一种强大的畸形“民意”?而这种“民意”,恰恰为强权挟人民名义所利用,以致法律遭强奸人性被泯灭,“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也往往是一剂非理性的激愤麻药和迷魂药而为强权利用,做了亲者痛仇者快的蠢事。

既然“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只是个口语化的句子,民间说说喊喊也就罢了,但这个口语化句子绝不能出现在司法文书中,更不能感情替代司法随意在司法重要会议上渲染。这是因为司法文书是一种严肃正式的文体具有法律效力,正式文体不宜用非正式的语句;而司法部门在大庭广众或重要会议面前随意强调“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只能起到煽动“民愤”的扩张喧嚣作用,并为其提供了法律部门的“合法”依据。总之,这句话证实至今我们的法治,仍没有挣脱人治和感情色彩。

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尽管有“乱世用重典”的运动式“严打”,出现一些不该杀的却杀了的极端行为外,总的说随着民主与法制的反思和刑法理论实践的拨乱反正,还是开始注意到依法治国的规范性和尊重“慎杀、少杀”原则的必要性,严格限制了死刑适用的对象、条件与范围,也基本不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超越法治界限的随意量刑,“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口号也几乎销声匿迹。

近二十多年由于众所周知的缘故,各类犯罪现象骤升,极大的危害了人民生财产的安全。依法惩治各类犯罪分子显得刻不容缓。尤其是近些年各类恶性重大刑事案件接连发生,不少公检法司机构又显得疲软,民间有气颇显浮躁也是事实。所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口号再度出山。表面看,这些案件的推翻重来是在“尊重民意”,背后显示的却是司法部门职能的缺失,这不是件乐观的事:既有对法律的失望打击不力的抱怨,也有激愤的浮躁和“仇官仇富”的偏颇。这从近来几起重要案例如“药家鑫案”、“李昌奎案”、及刚刚又翻出的“聂树彬案”的反复折腾可见一斑。

司法程序需要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以民意做断案的方向标,也不是看舆论的导向,去迎奉民意潮流和上级指令的屈膝和偷懒。难道这点常识一些专业人士都弄不明白?既然民意和舆论并非都正确,也就更不能为民意或舆论所左右正常的司法程序。“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民意可以参照,但绝不是依法量刑的基础,更不是依照执行的圭臬。倘若今天我们的司法界重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句非理性非法律的感情色彩口号,只能说明我们的司法、我们的理智、我们的社会秩序在倒退;倘若仍恪守“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人治社会老套路取代法治社会的正常司法程序,只能证明我们的一些政府和司法部门,根本不懂法根本不按法律程序量刑。这些令人匪夷所思的做法,简直是对现代法律的亵渎和蔑视。

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否能平息民愤是实现社会公正的一个尺度。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是法律而是一种情绪。它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部分国人在情感上对罪犯量刑的心愿,希望伦理、道德等因素能压过法律程序,这大约与古时“天理、人情、王法”合一的司法原则相契合的潜移默化有极大关系。法律是不讲“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了什么最按什么法律量刑。而现实里的民意,往往凭直感的社会伦理和效应,来取舍是否“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如前不久的药家鑫、李昌奎及校园屠童等杀人犯强奸犯的民愤,就远比贪污千万亿万的贪官污吏的民愤要大得多,就是这个道理。

不管你承认不承认,“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的几经折腾和尘埃落定,应该说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民间情绪有着密切的干扰关联。“药案”因夹杂过多“仇官仇富”挂靠而使案情趋于舆论上的不公平;“李案”因性质比“药案”更恶劣却判决轻而遭受攀比使质疑声更为激烈。所以两案“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呼声自成瓜熟蒂落水到渠成的判案影响的必然。舆论和民意的互动,最终使民意得到心理满足和精神快感。表面看,完美的司法改判是个很典型的尊重民意案例,但实质反倒暴露我们司法“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和“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的传统软肋。看似是庶民的胜利却终是法律朝三暮四的无为。当然,我不是说这两起案件的终审判决有错,而是让我看到:当每起牵动社会神经的焦点个例案件,往往会形成一种权力与权利、法律与伦理的交织,反而引发一些原本与案情毫无关系的“上挂下联”话外题。浮躁喧嚣、随波逐流的“道德审判”、“网络暴力”充斥网络,客观证实了特色下的权力、司法与民意的紧张关系。此刻,以一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顺应民意的示好对应策略,也就会起到消释两者暂时矛盾的“灭火器”和“消气包”效应。

这些观念、方法认定,民愤大小,体现着犯罪(如动机恶劣、手段残忍、危害重大)对人们既存价值观念的破坏程度,反映了人们对犯罪的否定性评价的严厉程度,内涵着人们要求惩罚罪犯以求恢复价值的心理平衡的愿望的强度。于是,能否能平息民愤,成为我们鉴别社会公正和炫耀权力政绩的唯一尺度,说来是个悲剧。

常年来,我们的司法制度完全缺乏自身独立性,几乎全看上司眼色和政治风向行事,成了政治和领导需要的附庸。如今又多了个“尊重民意”的动听功能。比如在“文革”时期,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貌似“大民主”的实用,是所谓“群众路线、群众专政、群众办案”在量刑上的畸形反映,应和了毛泽东式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全面专政的基本预设。公然否定了司法独立原则,把法律外因素合法地引进司法体系。这实际上与中国古代“天理、人情、王法”合一的司法原则是一脉相承的教训。
     1994年我刚调入某区个私协会工作不久,就遇到一引起青岛市民关注的案件:一个开饭店的女老板因脾气暴躁用开水烫伤手脚不利索的女服务员。随即女老板将其送到医院,但不久女服务员不治身亡。当时社会上存在歧视非公经济倾向和“仇富”畸形心理,女老板顿时陷入“人民战争”愤怒申讨的汪洋大海中,而我市的各家媒体却竭尽全力鼓噪一些不实之词大肆误导舆论。最终女老板成了“残酷虐待服务员致死,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杀人犯”。据了解,这位女老板为人还是不错的,又是区个私协的副会长,年年的市级行业先进,而且烫伤服务员后能及时抢救。女老板固然有罪,但罪不至死。可在舆论的推波助澜和“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民意呼声中,最终把她推向死亡。

同样,14年前河南郑州公安二七分局局长张金柱驾车撞死人案件,最终也是在“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强大社会压力下被判极刑。张金柱固然有罪但不致死,他的死从某种意义上探究,是死于“仇官”的喧嚣氛围。而当年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同样也使用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文书字样。这起案件在当时就遭到一些理智的法学家的质疑,认为“本案的民愤固然很大,但对民愤,司法机关也应有一个理性的态度,不能因为民愤大就超越法律的规定来判刑。”遗憾的是在一些疑点未经证实下,张金柱在一片喊杀声中人头落地,成全了一桩 “舆论杀人”的典型案件。

这件事至今我记忆犹新触动很大。在感叹之余不得不说:在一个法治和道德尚不健全的社会环境下,非理智的一概“仇富”“仇官”思维,与并非独立而看政治氛围和上司眼色行事的司法联姻,往往会做出逆人类文明发展及现代法治理念潮流而动的愚蠢之举。说的爽快些,就是一条人治加暴民之路。

这实际上对案情主要当事者,造成了一种极不公平且杀伤力极大的畸形格局。

中国几千年来的专横暴戾帝制,滋润了数千年的传统顺民。这种逆来顺受的民众,一般是在“还能过得下去”为最基本生存底线下的“顺”民。而庞大冗员的官僚贪得无厌和竭力盘夺的高压下,又迫使民众向“刁民”趋向发展。一旦强征暴戾外加天灾人祸让生存底线彻底崩盘,“顺民”“刁民”就会“被迫着发出最后的吼声”而瞬间变成“暴民”,正所谓“蓄之已久其发必速”。一旦这种“反抗”能量完全爆发,极会变成一种毫无人性毫无是非的巨大破坏力量而报复一切。这种力量,甚至会使对先前压迫者及其无辜家属同僚,一概视为灭绝对象而株之灭之而毫无怜悯之心。这从历代诸多农民造反的滥杀无辜恶果便可看到。失去理智和道德的“暴民思维”,通常会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社会基础。无论是“倒算”还是“反倒算”,都会拾起这面旗帜相互掠杀。倘若一些人或组织为了达到某种企图,也往往会煽起民间一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情绪对待自己的政敌。从这种意义上看,“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并不是个令人愉悦的口号和行为。尤其是在当今世界民主法治文明大趋势下,仍恪守这句口号甚至出自政府和公检法司部门之口,是在激励这个人治暴力口号的继续发扬光大呢,还是在用法治去消解这种传统痼疾?就太令人费解和惊愕了。

目前我国上下呈现着一种集体浮躁氛围,不但老百姓浮躁,当官的更浮躁。人们在急功近利驱动下崇尚“短、平、快”效应。倘若在这种喧嚣环境下,置法律道德于不顾大谈“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将是一场巨大的灾难。如今由高院级别的法律部门,竟然高调提出这个充满情绪的口号,更是匪夷所思恐惧无比了。

因此,在一个国人浮躁尤其是集体浮躁的社会,个人利益和权益遭受不公所爆发的情绪,往往容易让人性和理性失控,成为一种转嫁到他人身上宣泄的可怕力量。此刻若出现一个万民所指的反面典型,那在“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申讨中,他死定了。

而公权力或代表权力的公检法司,要么在人治淫威下,对一些案情采取功利实用主义大搞“从严从重从快”;要么在群情激昂压力下,动辄置严肃法律和良知道德于不顾,一昧屈从所谓的“民意呼声”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草率断案,那只有一种可能在沿袭:更多的冤假错案不断涌现。

这里说到“从严从重从快”,我不得不再提出质疑供商榷。

“从严从重从快”也绝不是个法律术语,而是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口号几十年来相辅相成如影随形,典型的是上面提及的“严打”,将这个口号实施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癫狂地步,快速处置了一批所谓“罪大恶极”者,借以“辉煌成果”来掩饰常年公检法司常年的不作为。客观讲,这在当时的确起到一定震慑作用。但多年后回头再回忆一下,这里面也不当处置了一些远不是“该死罪”的人。这是个血的教训。近年来又重提这个口号,只不过在前面加缀了“依法”两字,但实质仍没有脱离人治的羁绊约束。

既然是“依法”,那就应该按照法律相关条款和司法程序、触犯了那条进行定罪就是了,不存在什么“从严从重”附加条件;而处置犯罪嫌疑人尤其是死罪的罪犯,更应该缜密调查和取证定性,既不能轻信口供也不能采取“逼供信”屈打成招,免得一旦人头落地便无法挽回悲剧。而“从快”也有悖依法办案程序。强调“从严从重从快”的结果,必然是对法律权威的滥用、蔑视和歪曲,这从聂树彬等冤案中,不难看出我们法律的尴尬和先天的不足。

记得学者余秋雨先生前不久出版了他的《从北大到台大》一书。书中有段“闪答”很有意思。现将该对话部分摘录如下:

问:与西方文化相比,中华文化最缺少的是什么?

答:公共意识、法制意识、创新意识。

问:近三十年,中国大陆在精神文化上最大的成果是什么?

答:普及了“以人为本、生命第一”的观念。

问:最大的隐忧是什么?

答:在“民意”旗号下的民粹主义泛滥。

问:民粹主义的恶果是什么?

答:暴民得势,变成舆论,吞噬文明。

不管人们如何评价余秋雨,但对他这段对话我是赞成的。

我不是学法律的,只是凭自己的感受来谈这个问题,想到哪打到哪,写的有点罗嗦有点乱。但这是我的坦诚观点——尽管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关系生命的案件处理必须要慎之又慎,而激愤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口号,早该当休矣!

不妥之处请指正——拍砖骂娘也行!

         2011年8月25日中午草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