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六内部玄机b:“不得免征抵扣税额”大于当期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0 08:29:09
问:在免、抵、退计算中,不得免征抵扣税额=折算后的人民币出口金额×征退税率之差-免税购进料件金额×征退税率之差。上述计算出来的金额为进项转出的金额,但是如果某企业的当期进项税额小于该不得免征抵扣税额时如何处理?

  例:某进料加工企业本月出口离岸价折算后的人民币金额为100万元,免税进口料件50万元,国内购进料件1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退税率3%,征税率17%.

  不得免征抵扣税额=(100-50)×(17%-3%)=7(万元)。

  进项转出额7万元大于本月进项1.7万元,还要缴纳差额的5.3万元吗?

  答:1、《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实行“免、抵、退”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物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计入出口物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款,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因应抵扣的税额小于应纳税额,当期应补交增值税5.3万元。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