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搜索网站:建筑设计中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14:21:56

容积率


 

容积率(Plot Ratio/Volume Fraction):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容积率越低,居民的舒适度越高,反之则舒适度越低。
  所谓“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对于发展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绿地率也是如此。绿地率较高,容积率较低,建筑密度一般也就较低,发展商可用于回收资金的面积就越少,而住户就越舒服。这两个比率决定了这个项目是从人的居住需求角度,还是从纯粹赚钱的角度来设计一个社区。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地率应不低于30%。但由于受土地成本的限制,并不是所有项目都能做得到。
  一、容积率的内涵及其特性
  容积率是指在城市规划区的某一宗地内,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与宗地面积的比值,分为实际容积率和规划容积率两种。通常所说的容积率是指规划容积率,即宗地内规划允许总建筑面积与宗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的大小反映了土地利用强度及其利用效益的高低,也反映了地价水平的差异。因此,容积率是城市区划管理中所采用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从微观上影响地价最重要的因素。容积率具有如下特性:
  (一)容积率表达的是具体“宗地”内单位土地面积上允许的建筑容量。宗地是地籍管理的基本单元,是地球表面一块有确定边界、有确定权属的土地,其面积不包括公用的道路、公共绿地、大型市政及公共设施用地等。容积率只有在指“宗地”容积率的情况下,才能反映土地的具体利用强度,宗地间才具有可比性。
  (二)容积率(R)、建筑密度(C)与层数(H)之间有一定关系。建筑密度是指在具体“宗地”内建筑物基底面积与宗地面积之比。当宗地内各房屋的层数相同,且对单个房屋来说各层建筑面积相等时,三者之间的关系可表示为:R=C·H,此种情况下,建筑层数与容积率成正比例关系。
  (三)容积率可以更加准确地衡量地价水平。人们购买土地使用权的目的是为了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房屋。
  房屋的单方开发成本=房屋单方造价+楼面地价+税+费
  楼面地价=宗地总价/宗地内允许总建筑面积=土地单价/容积率
  因此,楼面地价比单位地价更能准确地反映地价的高低。
  (四)容积率存在客观上的最合理值。在一般情况下,提高容积率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但建筑容量的增大,会带来建筑环境的劣化,降低使用的舒适度。为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相协调,城市规划中的容积率存在客观上的最合理值。
  二、容积率对地价的影响规律
  影响地价的因素很多,虽然各因素影响地价的途径各不相同,但其作用机制可抽象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影响土地收益来影响地价,二是通过影响土地供求关系影响地价。收益机制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土地供给的经济剩余量,市场供求关系使地价相对经济剩余量产生波动,决定了土地供给的经济剩余量的分配,使地价的变化趋于复杂化。容积率对地价的影响规律,同时受收益机制和市场供求关系的作用,总体说来,区位条件愈优越,地价水平愈高,供求矛盾愈突出,土地规划控制愈严格,容积率对地价的影响程度愈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遵循“报酬递增递减规律”。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土地纯收益会随着土地投资的增加而出现由递增到递减的特点。作为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对地价影响的报酬递增递减规律表现在:在建筑密度一定时,容积率的增加,主要引起房屋层数的增多,随房屋层数的增多,开始时由于基础工程费及地基处理费的分摊,单方造价降低;当层数达到一定值时,就需要加固基础、增加电梯、加强抗震等,单方造价由下降转为上升,而单方售价则由于建筑容量的增大造成的建筑环境质量下降而呈递减趋势。当单方售价等于单方造价时,土地收益达到最大,土地价格也达到最高,此时的容积率为最经济容积率。若继续增大容积率会因单方售价低于单方造价而使土地投资收益开始下降,地价也随之开始下降。如(图一),MC为单方造价,MR为单方售价,某一容积率L时的地价是该容积率下的总收益(DCGF面积)减掉投资者资本、劳力的正常利润,剩余部分即为地价。当容积率等于M时,单方造价等于单方售价,土地开发的边际收益为0,总收益(DCNF面积)达到最大,地价达到最高,M为最佳容积率。超过这个容积率,地价开始向反方向变化,随容积率提高而下降。
  (二)容积率对地价的作用程度与城市规模成正相关关系。首先,城市规模大,土地集约化利用程度高,地价总体水平高,楼面地价占房屋单方开发成本比例高,通过降低楼面地价来降低房屋单方开发成本效果明显,而小城市土地集约化利用程度低,地价总体水平低,房屋开发单方成本主要受房屋单方造价影响,通过降低楼面地价降低房屋开发单方成本效果不明显,而且房屋层数达到一定数值后若继续增加层数会增加单方工程造价;另外,大城市有比较系统的城市规划资料,土地开发受规划控制比较严,而小城市规划控制一般不严格,容积率的确定往往具有随意性,许多地方没有容积率这个指标限制,或有,但控制不严,而且有的地方政府为树城市形象,往往鼓励建筑物向空中发展,愈高愈好,容积率在这些小城镇缺乏实际操作意义。所以,城市规模愈大,容积率对地价的影响愈明显,地价随容积率的变化幅度愈大。
  (三)容积率对同一城市不同区位地价的作用程度不同。城市中心区位条件优越,土地利用集约程度、土地利用效益、土地需求量、土地稀缺程度、规划控制程度均高于其它区域,特别是城市边缘区,投资者的激烈竞争使地价随容积率变化的幅度保持或接近土地收益机制作用下的地价随容积率的变化规律;而在其他地区则随着土地利用收益、土地需求量及其稀缺程度降低,容积率对地价的作用程度随之下降。因此,容积率对地价的影响程度在同一城市表现为从中心向外围逐渐减弱。
  (四)容积率对不同类型用地地价的作用程度不同。商业用地对区位条件反应最敏感,只能布局在少量区位条件优越的沿路区域,土地稀缺程度、供求矛盾比住宅、工业用地突出,容易形成卖方市场,众多用地者的竞争促使容积率增加产生的经济剩余主要以地价形式表现出来,归土地所有者所有;住宅用地对区位条件反应的敏感程度比商业用途弱,但比工业用地强;工业用地一般分布在城市外围,不但受区位条件影响最不敏感,而且受工艺流程的制约,在很多情况下没有容积率的限制。因此,在同一城市中,容积率对不同类型地价的影响程度由强到弱依次为商业、住宅、工业用地。


 

建筑容积率


 


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建筑面积(m2/ha)或以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附属建筑物也计算在内,但应注明不计算面积的附属建筑物除外。
  建筑容积率(简称容积率),系指建筑总楼板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与建蔽率为不同概念。例如:在1万平方米的建筑基地上,建有单楼层5千平方米,共两层楼的建筑,则容积率为100%,建蔽率为50%。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与占地面积不同)
  容积管制
  容积率是城市计划中的一个重要技术指标,它间接反映了单位土地上所承载的各种人为功能的使用量,即土地的开发强度。人口众多的地区往往建筑容积率较高。容积率越高表示土地的利用率也就越高,但是对周边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压力也越大,因此不可能无限制的提高容积率,所以世界大部分地区对于城市的建筑容积率均有管制。
  奖励容积
  世界很多国家都有容积率奖励制度。若地主能在其开发土地中为公众提供便利而让出部分利益,政府就会提高该土地的容积率上限,例如由原来的120%提高到130%,奖励的办法和幅度视法规而定。这也是政府和民间的良性互动。
  容积移转
  为了换取土地利用的最大价值,世界上部分地区允许容积率在土地间移转,称为容积移转。容积移转主要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原属一宗土地之可建筑容积,一部或全部移转至另一宗可建筑土地建筑使用;二是受限制发展地区(如古迹)的容积一部或全部移转至另一宗可建筑土地建筑使用。目前台湾都市地区已经实施容积移转制度,但数笔土地之间的容积移转须在同一计划区内方可为之。


 

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building density)是指建筑物的覆盖率,具体指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它可以反映出一定用地范围内的空地率和建筑密集程度 。
  建筑密度是反映建筑占用地面积比例的一个概念 建筑密度大,说明用地中房子盖得"满",反之则说明房子盖得"稀"
  建筑密度=建筑首层面积/规划用地面积
  比如一块地为1000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3000平方米,这块用地的建筑密度就是3000/10000=30%
  建筑密度不可能超过1,一般不会超过40-50,因为用地中还需要留出很多面积作为道路\绿化\广场\停车等等。


 

占地面积


 


占地面积是指建筑物所占有或使用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一般按底层建筑面积。通常用于计划地块的建筑密度,计算公式是:建筑密度=占地面积/土地面积。


 

建筑红线


 


建筑红线,也称“建筑控制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任何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
  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建造。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规定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通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1.在人行道地面上空:(1)2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大于0.4米;(2)2.50米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米,并不应大于3米;(3)3.50米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4)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米,并不大于3米。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上空:(1)2.50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米;(2)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


 

绿化率


 

绿化率
  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计算公式:
  绿地率=绿地面积/土地面积
  绿地率通常以下限控制。这里的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公共绿地内占地面积不大于百分之一的雕塑、水池、亭榭等绿化小品建筑可视为绿地。


 

绿地率


 

  绿地率(ratio of green space/greening rate)描述的是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地率所指的"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等。其中,公共绿地,又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他的一些块状、带状化公共绿地。
  我来补充大家的疑惑:
  什么是绿化率?什么是绿化覆盖率?开发商平时在售楼书上印制的有关绿化的指标究竟是绿化率还是绿化覆盖率?地下停车场上、化粪池等上面的绿化算不算绿化率?开发商做的屋顶绿化算不算绿化率……许多购房者对此并不了解,他们想弄清楚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究竟是怎么回事?
  有关专家对此解释说,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是两个不同概念的用语,绿地率与绿化覆盖率都是衡量居住区绿化状况的经济技术指标,但绿地率不等同于绿化覆盖率。绿地率是规划指标,描述的是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绿化覆盖率是绿化垂直投影面积之和与占地面积的百分比,比如一棵树的影子很大,但它的占地面积是很小的,两者的具体技术指标是不相同的。
  在计算绿地率时,对绿地的要求非常严格。绿地率所指的“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等。其中,公共绿地,又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
  团绿地及其他的一些块状、带状化公共绿地。而宅旁绿地等庭院绿化的用地面积,在设计计算时也要求距建筑外墙1.5米和道路边线1米以内的用地,不得计入绿化用地。此外,
  还有几种情况也不能计入绿地率的绿化面积,如地下车库、化粪池。这些设施的地表覆土一般达不到3米的深度,在上面种植大型乔木,成活率较低,所以计算绿地率时不能计入“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中;而屋顶绿化等装饰性绿化地,按目前国家的技术规范,也算正式绿地。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在最初项目规划要求的就是绿地率这一指标。因此,买房除了对地税、户型设计的挑选外,还要关注“三率”,即容积率、绿化率、房屋使用率。对于发展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绿化率也是如此,绿化率较高,建筑密度较低,发展商可用于回收资金的面积就越少,而住户就越舒服。这两个比例决定了这个项目是从人的居住需求角度,还是从纯粹赚钱的角度来设计一个。
  绿化覆盖率可以在小区绿得广。像地下车库这样大面积的底下设施,它的地表虽然种不了树,但可以种草呀;像距建筑外墙1.5米这样的范围,虽然不算正式绿地,但若能种一些草,总比地砖铺砌更吸引人吧?……在小区规划设计中,计算绿化覆盖率所指的绿地,简单地说,就是有块草皮便可以计入,所以绿化覆盖率有时能做到60%以上。在开发商销售楼盘的时候,有些开发商当然喜欢引用绿化覆盖率的概念。
  绿地率是绿化用地占总土地面积的比例,在通常的情况下,许多开发商都是在售楼书上印制出“绿化率”一词,其实这是不准确、不规范的用词,国家有关园林绿化用语根本就没有这个用语,准确的只有“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两种说法


 


 

跃层


 

  跃层:
  指住宅占有上下两层楼面,卧室、起居室、客厅、卫生间、厨房及其他辅助用房可以分层布置,上下层之间的交通不通过公共楼梯而采用户内独用小楼梯连接,有别墅式的感觉。
  跃层住宅是一套住宅占两个楼层,有内部楼梯联系上下层;一般在首层安排起居、厨房、餐厅、卫生间,最好有一间卧室,二层安排卧室、书房、卫生间等。


 


 

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城市规划特别是在详细规划中对建筑间距有很严格的要求。主要是根据日照(南北向建筑)、通风、采光、防止噪声和视线干扰、防火、防震、绿化、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综合考虑确定。
  住宅的布置,通常以满足日照要求作为确定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筑消防设计规范规定多层建筑之间的建筑左右间距最少为6米,多层与高层建筑之间为9米,高层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3米。这是强制性规定。
  韩国的建筑间距不同,由于土地属于个人私有,每个地块都要充分利用,所以多层建筑之间多为1米。


 


 

建筑覆盖率


 

又称“建筑密度”,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基底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除特别注明的外,计算时一般包括附属建设物


 

楼面地价
  按房屋单位建筑面积平均分摊的土地价格。
  楼面地价=土地价格÷规划建筑面积 =土地单价÷规划容积率
  规划建筑面积=土地面积×容积率
  容积率=规划建筑总面积÷土地面积


 

土地面积


 

  土地面积亦称宗地面积,是指一宗地权属界址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一宗地权属界线范围内的面积。因此,土地权属界址一旦确定,土地面积亦随之确定。若某宗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上的界址范围与实地一致而面积不一致,则一律以界址范围为准,更正土地面积数据。面积量算的原则是:图幅为基本控制,分幅进行量算,按面积比例平差,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具体程序是:分幅量算各乡总图斑面积,用图幅理论面积进行控制和平差;分乡量算各村总图斑面积,用乡平差后的总图斑面积进行控制和平差。分村量算碎部(地类)面积,用村平差后的总图斑面积进行控制和平差。当一幅图的各类土地面积全部按规定量算后,就按本图幅由碎部分逐级向上统计、汇总和校核。当某一乡的有关图幅的面积全部按规定量算后,分地类按行政单位逐级向上统计、汇总量算的结果。简单地说,就是分幅由总体到局部进行控制量算、平差,按行政单位由下而上逐级统计、汇总。土地面积可以根据权利人对宗地的使用情况,分为独用面积、共用面积、共用分摊面积。


 


 

建筑系数


 

  “建筑占地系数”的简称,指建筑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占地的面积与用地总面积之比,以百分率计。用以说明建筑物分布的疏密程度、卫生条件及土地利用率。合理的建筑系数应在节约用地的原则下,尽可能满足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防火、防爆等方面的空间要求,并保证足够的道路、绿化和户外活动场地。


 

建筑高度


 

  指建筑物室外地平面至外墙顶部的总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烟囱、避雷针、旗杆、风向器、天线等在屋顶上的突出构筑物不计入建设高度。楼梯间、电梯塔、装饰塔、眺望塔、屋顶窗、水箱等建筑物之屋顶上突出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合计小于屋顶面积的20%,且高度不超过四米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建筑为坡度大于30度的坡屋顶建筑时,按坡顶高度一半处到室外地平面计算建筑高度。
  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高度,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间、烟囱等构筑物)、中国传统大屋顶形式按檐口至地面高度计算建筑高度


 

建筑功能


 

  建筑功能是指建筑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一般50年考虑),应满足下列功能1、安全性2、适用性3、耐久性


 

建筑系数


 

  “建筑占地系数”的简称,指建筑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占地的面积与用地总面积之比,以百分率计。用以说明建筑物分布的疏密程度、卫生条件及土地利用率。合理的建筑系数应在节约用地的原则下,尽可能满足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防火、防爆等方面的空间要求,并保证足够的道路、绿化和户外活动场地。


 



 

消防规划

消防规划管理原则  城市消防规划管理,应以城市规划法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实施依法管理。

  城市消防规划应由城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实施。对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城市建设工程项目,从设计审查到竣工验收工作,必须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城市消防规划是城市规划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定时期内城市消防建设发展的目标和计划,是城市消防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城市消防建设的管理依据。

  进行城市消防建设,要结合城市建设的规模和性质,在城市功能布局上满足消防安全布局的需要,结合城市的各项市政建设,在可靠的工程技术基础上,安排各项市政消防设施的建设;根据城市的规模、性质和功能分区,安排消防站及其消防装备建设规划;结合市政建设,综合考虑城市防火、抗震和入防规划建设等。
编辑本段城市总体布局及其组成要素的消防安全要求  城市总体布局是城市的社会。经济、自然条件,以及工程技术与建筑艺术的综合反映,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工作内容,是一项为城市长远合理发展奠定基础的全局性工作,并且是用来指导城市建设的百年大计。城市总体布局在城市性质和规模大体确定的情况下,在城市用地选择的基础上,对城市各组成要素进行统一安排,合理布局。

  1.对城市总体布局的要求

  (1)在城市总体布局中,必须将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设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对布局不合理的旧城区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必须纳入近期改造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2)在城市规划中,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汽车加油站和煤气、天然气调压站的位置,使之符合防火规范要求,并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确保安全。合理选择城市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位置,严禁在输油、输送可燃气体的于管上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资。管道和阀门井盖应当有标志。

  (3)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布置在城市或港区的独立安全地段。装运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码头,与其他物品码头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装运船舶长度的两倍,距主航道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装运船舶长度的一倍。

  (4)城区内建的各种建筑,应建造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三级建筑,严格限制四级建筑。

  (5)城市中原有耐火等级低对目互毗连的建筑密集区或大面积棚户区,必须纳入城市近期改造规划,并采取防火分隔、提高耐火性能、开辟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等措施。

  (6)地下铁道。地下交通隧道、地下街,地下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与城市其他建设,应有机地结合起来,合理设置防火分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报警,灭火。排烟等设施。安全出口必须满足紧急疏散的需要,并应直接通到地面安全地点。

  (7)在城市设置集市贸易市场或营业摊点时,城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设置地点和范围,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消火栓的使用。

  2.对城市组成要素布局的要求

  (1)工业布局

  ①在布置上应满足运输、水源、动力、劳动力、环境和工程地质等条件,以及综合考虑风向。地形、周围环境等多方面的影响因素,同时根据工业生产火灾危险程度和卫生类别。货运量及用地规模等,合理地进行布局,以保障其消防安全。

  ②按照经济、消防安全、卫生的要求,应将石油化工。化学肥料、钢铁、水泥、石灰等污染较大的工业以及易燃易爆的企业远离城市布置。将协作密切。占地多、货运量大、火灾危险性大、有一定污染的工业企业,按其不同性质组成工业区,一般布置在城市的边缘,毗邻居住区。

  ③对易燃易爆和能散发可燃性气体、蒸汽或粉尘的工厂,要布置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且是人烟稀少的安全地带。

  ④工业区与居民区之间要设置一定的安全距离地带,可起到阻止火灾蔓延的分隔作用。

  ⑤布置工业区应注意靠近水源并能满足消防用水量的需要;应注意交通便捷,消防车沿途必须经过的公路建筑物及桥涵应能满足其通过的可能,且尽量避免公路与铁路交叉。

  (2)仓库布局

  ①应根据仓库的类型和用途、火灾危险性、城市的性质和规模,结合工业、对外交通、生活居住等的布局,综合考虑确定。

  ②火灾危险性大的仓库应布置在单独的地段,与周围建。构筑物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石油库宜布置在城市郊区的独立地段,并应布置在港口码头,船舶所,水电站。水利工程、船厂以及桥梁的下游,如果必须布置在上游时,则距离要增人。

  ③化学危险品库应布置在城市远郊的独立地段,但要注意与使用单位所在位置方向一致,避免运输时穿越城市。

  ④燃料及易燃材料仓库(煤炭、木材堆场)应满足防火要求,布置在独立地段,在气候干燥、风速较大的城市,还必须布置在大风季节城市主导风向的厂风向或侧风向。

  ⑤仓库应靠近水源,并能满足消防用水量的需要。

  (3)公共建筑布局

  ①公共建筑的消防布置应考虑分期建设、远近期结合、留有发展余地的要求。

  ②对于旧城区原有布置不均衡。消防条件差的公共建筑,应结合规划作适当调整,井考虑对原有设施充分利用和逐步改善消防条件的可能性。

  (4)居住区布局

  ①居住区消防规划的目的在于按照消防要求,结合城市规划,合理布置居住区和各项市政工程设施,满足居民购物、文化生活的需要,提供消防安全条件。

  ②在综合居住区及工业企业居住区,可布置市政管理机构或无污染。噪声小、占地少、运输量不大的中小型生产企业,但最好安排在居住区边缘的独立地段上。

  ③居住区住宅组之间要有适当的分隔,一般可采用绿地分隔、用公共建筑分隔、用道路分隔和利用自然地形分隔等。

  ④居住区的道路应分级布置,要能保证消防车驶进区内。单元级的道路路面宽不小于4~6米;居住区级道路,车行宽度为9米,尽头式道路长不宜大于200米,在尽端处应设回车场。在居住区内必须设置室外消火栓。

  ⑤液化石油气的储配站要设在城市边缘。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可设在居民区内,每个站的供应范围一般不超过1万户。供应站如未处于市政消火栓的保护半径时,应设消火栓。
编辑本段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管理  根据1990年1月1日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精神,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1.消防站

  消防站是城市的重要公共设施。消防站设置以适应迅速扑救火灾的需要。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目标。

  (1)消防站的位置和用地,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按照国家建委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和公安部颁发的《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已确定的消防站位置和用地,由城市规划部门进行控制,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占用。如其他工程建设确需占用,必须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并应按照规划另行确定适当地点。

  (2)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消防队尽快到达火场,即从接警起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最远一点为一般原则设立,每个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宜为4至7平方公里。

  (3)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企业、古建筑比较多的城市,应当建设特种消防站,以适应扑救特殊火灾的需要。

  (4)对于物资集中、运输量大、火灾危险性大的沿海、内河城市,应当建立水上消防站。

  (5)对于基本抗震烈度在6度及6度以上的城市。消防站建筑应当按该城市的基本抗震烈度提高一度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在发生地震灾害时,不会影响消防站正常工作。

  (6)设置消防站,可以合理地利用高层建筑或电视发射塔等高度大的建(构)筑物,建设消防瞭望台,并应配备相应的监视和通讯报警设备,便于及时,准确发现着火目标。

  2.消防给水

  城市消防给水工程是城市消防规划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迅速、有效地扑灭火灾的重要保证。

  (1)城市消防规划建设与供水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的具体条件,建设合用的或单独的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他、水井或加水柱。

  (2)消防供水应当充分利用江河、湖泊、水塘等天然水源,并应修建联通天然水源的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任何部门都不得破坏天然水源。

  (3)城市、城镇、居住区、工厂、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确定。

  (4)城市消防给水管道应敷设成环状,其管径、消火栓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市政消火栓规格必须统一,拆除或移动市政消火栓时,必须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5)对于城市原有消防给水管道陈;日或水压、水量不足的,供水部门应当结合供水管道进行扩建、改建和更新,以满足城市消防供水要求。

  (6)城市中大面积棚户区或建筑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无市政消火栓或消防给水不足或无消防车通道的,应由城市建设部门根据具体条件修建消防专用蓄水池,其容量以100一200立方米为宜。水他的保护半径为150米。

  (7)城市消火栓被损坏时,应由供水部门及时修复,确保消防队灭火时的供水需要。

  3.消防车通道

  (1)街区内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和改造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的宽度、间距和转弯半径等均应符合有关的规范要求,保证消防车辆畅通无阻。

  (2)对于有河流、铁路通过的城市,应当采取增设桥梁等措施,保证消防车道的畅通。

  (3)在规划城市桥梁、地下通道、涵洞时,应考虑消防车最大载重量和特种车辆的通过高度。

  (4)消防车通道建成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挖掘或占用。由于城建需要,必须临时挖掘或占用时,批准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4.消防通讯

  (1)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应当规划和逐步建成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火灾报警和消防通讯调度指挥的自动化系统。

  (2)小城市的电话局和大、中城市的电话分局至城市火警总调度台,应当设置不少于两对的火警专线。建制镇、独立工矿区的电话分局至消防队火警接警室的火警专线,不宜少于两对。

  (3)一级消防重点保卫单位至城市火警总调度台或责任区消防队,应当设有线或无线火灾报警设备。

  (4)城市火警总调度台与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环保等部门之间应当设有专线通讯联络。

  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规定,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管理,应由城市规划、供水、供电、电信和市政工程等部门贯彻实施。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5.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

  (1)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的基本建设和消防部队的装备,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之内的,由地方审批后,其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直接关联井由公安部门使用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维修费用,在城市维护费列支。

  (3)城市公用消防建设和维护资金的预算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委制订。

  (4) 城市企业、事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的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因工程建设等原因损坏或拆迁的市政消火栓,其修复费用全部由损坏、拆迁单位负担。
编辑本段改善旧城工业与居住区消防安全条件的措施  1.改善 旧 城工业消防安全条件

  (1) 旧城工业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

  ①许多旧 城大小工厂星罗棋布,混杂于城市生活居住区内,既不利于消防安全,又不便于生产协作,同时,妨碍城市建设,搞乱了城市的布局。

  ②日城多数工厂用地紧张,防火问距不足,生产发展受到限制。有的工厂厂址受用地的限制分设几处,不便于生产和消防管理。有的工)一由于用地狭小,缺少必要的仓库和堆场,挤占城市居住和绿化用地,甚至占用道路,造成交通阻塞,没有消防通道。

  ③有些工厂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大,严重威胁居民安全,工厂“三废”又污染环境,危害邻近居民健康,影响邻近工厂产品质量。

  ④有些工厂的厂房利用一般民房或临时建筑,不符合防火和生产要求,影响生产和安全,还有不少工厂位于人口稠密的街巷深处,建筑布置不符合防火要求。

  ⑤有的城市由于旧城工业拥挤,造成城区动力和水源供应紧张,既影响了城市生产和居民生活,也很难解决消防用水。

  (2)改善旧城工业消防安全条件的措施

  ①把那些消防条件较好,生产设备好,产品有发展前途,运输、动力、供水等市政设施条件齐备,消防布局比较合理的工业地段,组织成工业街,进一步完善消防设施。

  ②对于火灾危险性不大、生产性质相近、车间分散的工厂,可以适当合并。

  ③有些工厂生产规模大,设备条件好,产品价值高,但存在火灾危险性,对周围环境又有一定的污染危害,而迁出又有困难,可采取改革工艺或改变生产性质的措施。

  ④在生产过程中,火灾危险性大,对周围环境有严重污染,又不易治理,或易燃、易爆、火险隐患严重的工厂,应根据不同情况,有计划的坚决限期迁到远郊。

  2.改善旧城居住区消防安全条件

  (1)旧 居住区存在的主要消防安全问题

  ①建筑耐火等级差,火灾危险性很大。旧居住区的许多住房系简易房屋,列不上耐火等级,居住水平低,低矮。狭窄。阴暗、潮湿,房屋质量很差,有的由于年久失修,已成为危险房屋,同时由于人口增加,居住十分拥挤。一旦发生火灾,后果相当严重。

  ②建筑密度高,缺少必要的防火间距。旧居住区房屋布置十分稠密、混乱,据有的城市统计,有些;日居住区建筑密度高达 70 %以上,而人口密度在4000人 /公顷以上,缺少必要的防火安全需要的防人间距,居住区内没有必要的绿地和居民室外活动场地供消防利用,还缺乏起码的采光、通风和卫生条件。

  ③没有消防灭火设施,消防安全没有保障。旧居住区一般道路质量很低,道路狭窄,消防车无法通过。不少旧居住区根本没有消防道路,没有完善的消防给水设施。

  ④工厂和居住区犬牙交错,消防布局十分混乱。有些旧居住区工厂、仓库等用地和居住建筑穿插交错,不但火灾危险性大,同时也严重污染居住环境,危害居民身心健康。

  (2)改善旧居住区消防安全条件的措施

  ①维修;日住房,提高耐火等级。一般应根据住房的不同结构类型、损坏程度。日照通风条件等决定维修或翻建方式,使居住区建筑的耐火等级得到提高。

  ②改善居住环境,增加防火间距。应拆除旧居住区中搭建的杂乱棚屋或其他简陋的临时建筑,通过一定的分割和清理障碍,调整院落和户外空间,增加防火间距,同时也可改善居住区的环境卫生和日照、通风条件。

  ③整顿道路,满足消防要求。旧 居住区的道路往往简陋、狭窄、弯曲而不畅通,应有计划的进行疏通和铺设;同时在控制规划道路红线的前提下,通过裁弯取直、扩宽打通、封闭废弃、改变道路性质等方法来调整和改善道路系统,满足消防要求。

  ④结合调整、增设公共设施,解决消防用水。在旧居住区逐步建设完善的给水系统,保护或改造原有水井,调整增设公共消火栓、路灯、公厕、垃圾箱等,采取适当新建或利用旧房加以改建的办法,调整充实商业服务、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设施。

  ⑤调整用地布局,减少火灾危险程度。旧居住区的工厂、仓库等单位用地应作适当调整,可根据其火灾危险程度和污染程度、生产发展情况等,按城市或地区用地的调整规划,采取保留、合并、迁移等办法,统筹安排。
编辑本段城市对外交通运输消防安全的规划  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包括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多种方式。做好城市对外交通运输消防安全的规划布局对于保障城市和对外交通运输的消防安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铁路在城市中的消防安全规划布局

  (1)铁路线路的消防安全规划布局

  ①应满足铁路运营技术经济条件,但必须避免铁路分割或包围城市。

  ②处理好铁路与城市道路的关系,应尽可能使铁路线路不和城市主要干道相交,减少铁路线路与城市道路的交叉点。在方格形道路系统的大城市中,铁路线路宜与城市主干道平行;对于放射形道路系统的大城市,铁路线路应沿放射干道平行引人城市。

  ③铁路正线的布置要避开城市的主要发展方向。当城市的发展不得不跨越正线时,要在被分割的城市两侧设置相对独立完善的消防设施,尽量使消防车辆赶赴火场不穿越铁路。

  ④铁路线路不要在城市与河湖海岸间平行通过。

  ⑤穿行城市的铁路线,最好布置在有一定宽度的绿带中。

  ⑥当线路引人客运站时,应使主要方向的旅客列车不改变运行方向。当线路引入编组站时,主要货车车流方向应有顺直的路径。

  (2)铁路车站在城市中的消防安全规划布局

  ①客运站的布置。考虑旅客乘车方便、减少城市公共交通负担,旅客站一般要尽可能布置在市区、中、小城市的旅客站可布置在城市边缘;在大城市由于列车到发密集,每日乘车人次多,为了使旅客能就近乘车,避免客流过分集中,还应增设旅客站。特别是受地形限制或河流影响,形成分散而狭长的带状大城市,以及被河流分割的大城市,要考虑设置三个以上的旅客站。

  ②货运站的布置。综合性货运站是办理多种品类货物作业的车站。以到发为主的综合性货运站,宜伸入市区适当地段,特别零担货物,在市区便于货物集散。如以某几种大宗货物为主的货运站应靠近所服务的工业区和仓库区。主要不是为本城市服务的中转货物的装卸站,应设在市区以外,并靠近编组站和水陆联运码头。

  专业性货运站是办理单一品类货物作业的车站,如煤炭、木材、矿石。石油、矿物性建筑材料的货运站。专业性的货运站要靠近货流集散地点布置。危险品及有严重污染环境的货物装卸站,应设在市郊下风向和河流下游地带。

  货运站应均匀分布:根据有关部门对一些城市货运站的现状调查分析结果,货运站分布半径以不大于6公里比较适宜,在10公里左右或超过10公里,则不能满足城市需要。

  (3)工业站的消防安全规划布局

  ①工业站要设在有大量货流、出入便捷和对外运输顺直的地点,尽量避免车流在铁路路网上或企业内的折角和迂回运输。

  ②工业站不要设在铁路主要干线上,以减少出入企业车流和铁路干线车流的交叉干扰。对于大型企业或集中的工业区,根据需要可设置枢纽外环线,并将工业站设在主要车流必经之地或原料、燃料的入口处。对于分散的工业区,可分别设置工业站。

  ③设在枢纽内的工业站,与编组站间要有便捷的通路,并要为企业将来发展留有余地,避免由于企业扩展带来工业站的消防问题。

  ④工业站的布置,要与专用线的建设、工业区的建设结合起来,把消防安全、土地利用、防洪排洪、交通运输等方面统一规划。

  2.公路在城市中的消防安全规划布局

  (1)公路线路的消防安全规划布局

  ①要合理的解决公路线路的走向及其站场等运输设施的位置,避免分割、干扰城市。

  ②公路一般应与城市呈切线方式通过,离城市也要有一定距离,线路布置能满足消防安全要求。但一些旧城区,由于公路对外交通穿越城市、居住区,把居住区分割,不利于消防和交通安全,也影响居民生活安宁,必须认真注意解决。

  ③对于旧城区布置不合理的公路,应尽可能使过境公路改道,避开城市生活居住区,规划中还应尽可能使公路便捷,缩短公路里程。公路线路在城市的布置,主要有公路穿越或者绕过(切线或环线绕过)城市两种情况。

  ④为了充分发挥汽车运输的特点,规划建设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的断面组成应在中央设分隔带,使车辆分向安全行驶;与其他线路交叉时采用立体交叉,并控制出入口;有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专供高速(一般为80~120公里/小时)车辆行驶。高速公路线路的布置应远离城市,与城市的联系必须采用专用的支线,并采用有控制的互通式立体交叉。

  ⑤公路线路的布置,为了减少过境交通进入市区,应在对外公路交汇的地点或城市人口处设置一些公共服务设施,为暂时停留的过境车辆的司机与旅客创造一些便利条件,既方便车辆检修停放以及旅客休息、换乘,又可避免不必要的车辆和入流进入市区。

  (2)公路运输设施的消防安全规划布局

  ①客运站的布置。大城市的客运站位置可适当伸入市区,布置在市中心区边沿地段。并根据旅客进出方向和流量大小决定设置客运站的数量。中。小城市的客运站宜设在城市边沿或城市与过境公路相连接的支线上,不要紧靠过境公路布置。客运站周围应有足够的车辆停放场地,并应考虑有方便的车辆维修和保养条件。还要避免与学校、医院、住宅区相距过近。

  ②货运站的布置。货运站(场)的位置选择与货主的位置和货物的性质有关。对于供应城市人民的日常生活用品,则布置在市中心区边缘,与市内仓库有直接的联系;若货物的性质对居住区有影响或系中转货物为主,则应布置在仓库区、工业区货物较为集中的地区,又要尽可能与铁路车站、水运码头有便捷的联系。中、小城市由于客货运量较小,也可将客货合并,设混合站,但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安全。

  ③加油站的布置。城市公路对外交通的加油站,一般有两种布置形式。一种是布置在道路旁凹入的专门用地上,称为港湾式加油站。其特点是加油站的出入口均设置在一条道路上,对交通影响较小,加油较方便。另一种是设置在“Y”形交叉线)布置调车站场,并要最低限度地减少对城市的干扰。

  ④港区若有大型造船厂,应划定专门的水域和陆域,安排专门的码头。

  4.机场的消防安全规划布局

  (1)机场与城市的距离

  机场的消防安全规划布局,必须从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气象条件、噪声干扰、净空限制以及城市布局等诸方面因素,加以综合分析,恰当地解决好机场与城市的距离这一矛盾。

  (2)机场与城市的交通联系

  根据航空运输的快速特点,要求地面交通越快越好。一般应在机场位置确定的同时,安排好机场与城市之间直捷的、高速的、通畅的道路交通系统,安排好停车场等交通设施。

  (3)合理确定机场消防站的位置

  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规定,机场消防站要在最适当的能见度条件和地面条件下,保证对发生在机场活动地区任何部分的飞机火灾事故的驰救时间不大于三分钟,最好不大于两分钟。
编辑本段城市消防规划对园林绿地的利用  城市园林绿地有保护环境、调节气候等多种功能,还有防灾的功能。绿地在火灾发生时,是良好的防火分隔地带,能阻止火势的蔓延。园林绿地系统在消防规划中如能加以利用,不仅对于减少城市的火灾危害,防止火势蔓延引起大面积火灾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保护环境、调节气候、防震和战备防空、自然保护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均衡分布,联成完整的为消防利用的园林绿地系统

  (1)应将公共绿地在城市中均衡分布,并联成系统,做到点(公园、花园、小游园)、线(街道绿化、江畔滨湖绿带、林荫道)、面(分布面广的小块绿地)相结合,使各类绿地连接成为一个完整的系统,以发挥园林绿地为消防利用的最大效果。

  (2)多搞一些小游园,特别是分散在居住区内的小游园,比全市集中搞一、二个大公园效果更好。有火灾发生时,它是居住区内良好的防火分隔地带。有地震临震预报时,它便于居民就近疏散。

  2.因地制宜,与河、湖、山川自然环境相结合

  (1)北方城市要结合以防风砂、水土保持为主;南方城市要结合遮阳降温为主。

  (2)工业城市要结合卫生防护绿地为主;风景城市要结合广泛的绿地系统内容。规划布局要充分利用名胜古迹、河湖山川自然环境。

  (3)小城市一般便于与周围的自然环境连接,郊区的农田。山林、果园等可契入市内。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
  目前,关于商品房的质量质疑越来越多。作为国家强制标准的出台,为商品房质量、住宅标准的各方面提供了国家强制标准。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宅建筑规范

  Residential building code

  GB 50386—200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6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385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68—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11月30日

  前 言

  本规范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84号(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规范是主要依据现行相关标准,总结近年来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使用和维护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参照发达国家通行做法制定的第一部以功能和性能要求为基础的全文强制的标准。

  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地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并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外部环境、建筑、结构、室内环境、设备、防火与疏散、节能、使用与维护。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E-mail:buildingcode@vip.sina.com)。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 加 单 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公安部消防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袁振隆 王有为 童悦仲 林建平 涂英时 陈国义

  (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玮华 刘文利 孙成群 张 播 李引擎 李娥飞 沈 纹 林海燕 林常青 郎四维 洪泰杓 胡荣国 赵文凯 赵 锂 梁 锋 黄小坤 曾 捷 程志军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1.0.3 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到适用、经济、美观,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

  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的基本要求。当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5 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住宅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

  2.0.2 老年人住宅 house for the aged

  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3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0.4 套 dwelling space

  由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5 无障碍通路 barrier-free passage

  住宅外部的道路、绿地与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内的适合老年人、体弱者、残疾人、轮椅及童车等通行的交通设施。

  2.0.6 绿地 green space

  居住用地内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各种形式绿地的总称,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绿地及垂直绿化。

  2.0.7 公共绿地 public green space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

  2.0.8 绿地率 greening rate

  居住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2.0.9 入口平台 entrance platform

  在台阶或坡道与建筑人口之间的水平地面。

  2.0.10 无障碍住房 barrier-free residence

  在住宅建筑中,设有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住宅套房。

  2.0.11 轮椅坡道 ramp for wheelchair

  坡度、宽度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要求的坡道。

  2.0.12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0.13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2.0.14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

  2.0.15 作用 action

  引起结构或结构构件产生内力和变形效应的原因。

  2.0.16 非结构构件 non-structural element

  连接于建筑结构的建筑构件、机电部件及其系统。

  3 基本规定

  3.1 住宅基本要求

  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3.1.10 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3.1.11 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3.1.12 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

  3.2 许可原则

  3.2.1 住宅建设必须采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

  3.2.2 当住宅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经相关程序核准。

  3.2.3 未经技术鉴定和设计认可,不得拆改结构构件和进行加层改造。

  3.3 既有住宅

  3.3.1 既有住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后,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处理。

  3.3.2 既有住宅进行改造、改建时,应综合考虑节能、防火、抗震的要求。

  4 外部环境

  4.1 相邻关系

  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表4.1.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Ⅶ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

  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小时)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

  (当地真太阳时) 8~16 9~15

  计算起点 底 层 窗 台 面

  注:1 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m)

  路面宽度

  与住宅距离 <6m 6-9m >9m

  住宅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 2 3 5

  多层 2 3 3

  有出入口 2.5 5 -

  住宅山墙面向道路 高层 1.5 2 4

  多层 1.5 2 2

  注:1 当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2 其中“-”表示住宅不应向路面宽度大于9m的道路开设出入口。

  4.1.3 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

  4.2 公共服务设施

  4.2.1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类设施。

  4.2.2 配套公建的项目与规模,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

  4.3 道路交通

  4.3.1 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4.3.2 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

  2 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3 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4 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4.3.3 无障碍通路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1.3 坡道的坡度

  高度(m) 1.50 1.00 0.75

  坡度 ≤1:20 ≤1:16 ≤1:12

  2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处应设缘石坡道,其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坡度应小于1:20,坡宽应大于1.2m。

  3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4.3.4 居住用地内应配套设置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4.4 室外环境

  4.4.1 新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

  4.4.2 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应少于1m2/人。

  4.4.3 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无护栏水体的近岸2m范围内及园桥、汀步附近2m范围内,水深不应大于0.5m。

  4.4.4 受噪声影响的住宅周边应采取防噪措施。

  4.5 竖 向

  4.5.1 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2% 。

  4.5.2 住宅用地的防护工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面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2 土质护坡的坡比值不应大于0.5;

  3 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住宅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住宅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5 建 筑

  5.1 套内空间

  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5.1.2 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5.1.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

  5.1.4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5.1.5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O.11m。

  5.1.6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局部净高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1.7 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

  5.2 公共部分

  5.2.1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OOm。

  5.2.2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栏杆应防止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5.2.3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OOm。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楼梯井净宽大于O.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5.2.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5.2.5 七层以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5.3 无障碍要求

  5.3.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

  5 无障碍住房。

  5.3.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 坡道的坡度

  高度 (m) 1.50 1.00 0.75 0.60 0.35

  坡度 1:20 1:16 1:12 1:10 1:8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

  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0m的墙面宽度;

  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O.35m的护门板;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

  5.3.3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OOm。

  5.3.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5.4 地 下 室

  5.4.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5.4.2 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2 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

  3 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OOm。

  4 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通风。

  5.4.3 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OOm。

  5.4.4 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

  6 结 构

  6.1 一般规定

  6.1.1 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其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住宅结构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丙类。

  6.1.3 住宅结构设计应取得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或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抗震危险地段建造住宅建筑。

  6.1.4 住宅结构应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住宅结构和结构构件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6.1.5 住宅结构不应产生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

  6.1.6 邻近住宅的永久性边坡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受其影响的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6.2 材 料

  6.2.1 住宅结构材料应具有规定的物理、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并应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6.2.2 住宅结构材料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低于95%的保证率;抗震设防地区的住宅,其结构用钢材应符合抗震性能要求。

  6.2.3 住宅结构用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6.2.4 住宅结构用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钢结构用钢材,尚应具有碳含量、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6.2.5 住宅结构中承重砌体材料的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

  2 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

  3 砖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M5;非抗震设计时,对低于五层的住宅不应低于M2.5,对不低于五层的住宅不应低于M5;

  4 砌块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Mb7.5非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Mb5。

  6.2.6 木结构住宅中,承重木材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TC11(针叶树种)或TB11(阔叶树种),其设计指标应考虑含水率的不利影响;承重结构用胶的胶合强度不应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强度和横纹抗拉强度。

  6.3 地基基础

  6.3.1 住宅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综合考虑主体结构类型、地域特点、抗震设防烈度和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地基基础设计。

  6.3.2 住宅的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地基变形应保证住宅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6.3.3 基坑开挖及其支护应保证其自身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

  6.3.4 桩基础和经处理后的地基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6.4 上部结构

  6.4.1 住宅应避免因局部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载能力和稳定性。抗震设防地区的住宅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6.4.2 抗震没防地区的住宅,应进行结构、结构构件的抗震验算,并应根据结构材料、结构体系、房屋高度、抗震设防烈度、场地类别等因素,采取可靠的抗震措施。

  6.4.3 住宅结构中,刚度和承载力有突变的部位,应采取可靠的加强措施。9度抗震设防的住宅,不得采用错层结构、连体结构和带转换层的结构。

  6.4.4 住宅的砌体结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其整体性;在抗震设防地区尚应满足抗震性能要求。

  6.4.5 底部框架、上部砌体结构住宅中,结构转换层的托墙梁、楼板以及紧邻转换层的竖向结构构件应采取可靠的加强措施;在抗震设防地区,底部框架不应超过2层,并应设置剪力墙。

  6.4.6 住宅中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和配筋构造应满足受力性能和耐久性要求。

  6.4.7 住宅的普通钢结构、轻型钢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腐措施。

  6.4.8 住宅木结构构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潮、防腐、防虫措施。

  6.4.9 依附于住宅结构的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应采取与主体结构可靠的连接或锚固措施,并应满足安全性和适用性要求。

  7 室内环境

  7.1 噪声和隔声

  7.1. 1 住宅应在平面布置和建筑构造上采取防噪声措施。卧室、起居室在关窗状态下的白天允许噪声级为50dB(A声级),夜间允许噪声级为40dB(A声级)。

  7.1.2 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应采取构造措施提高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

  7.1.3 空气声计权隔声量,楼板不应小于40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不应小于55dB),分户墙不应小于40dB,外窗不应小于30dB,户门不应小于25dB。

  应采取构造措施提高楼板、分户墙、外窗、户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

  7.1.4 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7.1.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7.1.6 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

  7.2 日照、采光、照明和自然通风

  7.2.1 住宅应充分利用外部环境提供的日照条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7.2.2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设置外窗,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7.2.3 套内空间应能提供与其使用功能相适应的照度水平。套外的门厅、电梯前厅、走廊、楼梯的地面照度应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7.2.4 住宅应能自然通风,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

  7.3 防 潮

  7.3.1 住宅的屋面、外墙、外窗应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

  7.3.2 住宅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7.4 空气污染

  7.4.1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7.4.1的规定。

  表7.4.1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序号 项目 限值

  1 氡 ≤200 Bq/m3

  2 游离甲醛 ≤0.08 mg/m3

  3 苯 ≤0.09 mg/m3

  4 氨 ≤0.2 mg/m3

  5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0.5 mg/m3

  8 设 备

  8.1 一般规定

  8.1.1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2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采暖设施。

  8.1.3 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

  8.1.4 住宅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电信干线(管),不应布置在套内。公共功能的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在共用部位。

  8.1.5 住宅的水表、电能表、热量表和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

  8.2 给水排水

  8.2.1 生活给水系统和生活热水系统的水质、管道直饮水系统的水质和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均应符合使用要求。

  8.2.2 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8.2.3 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和管道的设置,应保证二次供水的使用要求。供水管道、阀门和配件应符合耐腐蚀和耐压的要求。

  8.2.4 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8.2.5 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住宅,配水点的水温不应低于45℃。

  8.2.6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不得使用一次冲水量大于6L的坐便器。

  8.2.7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2.8 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8.2.9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

  8.2.10 适合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的住宅,应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

  8.2.11 设有中水系统的住宅,必须采取确保使用、维修和防止误饮误用的安全措施。

  8.3 采暖、通风与空调

  8.3.1 集中采暖系统应采取分室(户)温度调节措施,并应设置分户(单元)计量装置或预留安装计量装置的位置。

  8.3.2 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住宅,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8.3.2的规定:

  表8.3.2 采暖计算温度

  空间类别 采暖计算温度

  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 18℃

  厨房 15℃

  设采暖的楼梯间和走廊 14℃

  8.3.3 集中采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

  8.3.4 采暖系统应没有冻结危险,并应有热膨胀补偿措施。

  8.3.5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外,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内不应采用直接电热采暖。

  8.3.6 厨房和无外窗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措施,且应预留安装排风机的位置和条件。

  8.3.7 当采用竖向通风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

  8.3.8 当选择水源热泵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必须确保水源热泵系统的回灌水不破坏和不污染所使用的水资源。

  8.4 燃 气

  8.4.1 住宅应使用符合城镇燃气质量标准的可燃气体。

  8.4.2 住宅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

  8.4.3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其人口压力必须控制在设备的允许压力波动范围内。

  8.4.4 套内的燃气设备应设置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

  8.4.5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严禁设置液化石油气用气设备、管道和气瓶。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8.4.6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设置人工煤气、天然气用气设备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8.4.7 住宅内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卧室、暖气沟、排烟道、垃圾道和电梯井内。

  8.4.8 住宅内设置的燃气设备和管道,应满足与电气设备和相邻管道的净距要求。

  8.4.9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排出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多台设备合用一个烟道时不得相互干扰。厨房燃具排气罩排出的油烟不得与热水器或采暖炉排烟合用一个烟道。

  8.5 电 气

  8.5.1 电气线路的选材、配线应与住宅的用电负荷相适应,并应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

  8.5.2 住宅供配电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接地故障等引起的火灾。

  8.5.3 当应急照明在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必须采取应急时自动点亮的措施。

  8.5.4 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总断路器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8.5.5 住宅套内的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配电。安装在1.8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5.6 住宅应根据防雷分类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8.5.7 住宅配电系统的接地方式应可靠,并应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8.5.8 防雷接地应与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等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接地装置应优先利用住宅建筑的自然接地体,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9 防火与疏散

  9.1 一般规定

  9.1.1 住宅建筑的周围环境应为灭火救援提供外部条件。

  9.1.2 住宅建筑中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9.1.3 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经营、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住宅建筑中。

  9.1.4 住宅建筑的耐火性能、疏散条件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

  9.1.5 住宅建筑设备的设置和管线敷设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

  9.1.6 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注:1 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2 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9.2 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9.2.1 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划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9.2.1的规定。

  表9.2.1 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名 称 耐火等级(h)

  构 件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墙 防火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承重外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

  非承重外墙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楼梯间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住户内承重墙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难燃性

  0.5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50

  柱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

  梁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难燃性

  0.50

  楼 板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50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难燃性

  0.25 难燃性

  0.25

  疏散楼梯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注:表中的外墙指除外保温层外的主题结构。

  9.2.2 四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3层,三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9层,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18层。

  9.3 防火间距

  9.3.1 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外墙的防火构造、灭火救援条件及设施的性质等因素确定。

  9.3.2 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9.3.2的要求。当建筑相邻外墙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或贴邻。

  表9.3.2 住宅建筑与住宅及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 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高层民用建筑 9层及9层以下住宅、非高层民用建筑

  高层建筑 裙 房 耐 火 等 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9层及9层以下住宅 耐火等级 一、二级 9 6 6 7 9

  三级 11 7 7 8 10

  四级 14 9 9 10 12

  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 13 9 9 11 14

  9.4 防火构造

  9.4.1 住宅建筑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m的窗槛墙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实体挑檐,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O.5m,长度不应小于开口宽度。

  9.4.2 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m。

  9.4.3 住宅建筑中竖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燃气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上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

  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等竖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构件。

  3 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性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 电缆井和管道井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时, 其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9.4.4 当住宅建筑中的楼梯、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楼梯、电梯在汽车库出入口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9.5 安全疏散

  9.5.1 住宅建筑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疏散距离等因素设置安全出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0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 10层及10层以上但不超过18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O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 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安装有门禁系统的住宅,应保证住宅直通室外的门在任何时候能从内部徒手开启。

  9.5.2 每层有2个及2个以上安全出口的住宅单元,套房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楼梯间的形式和疏散方式确定。

  9.5.3 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形式应根据建筑形式、建筑层数、建筑面积以及套房户门的耐火等级等因素确定。在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或将对外出口设置在距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9.5.4 住宅建筑楼梯间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9.6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9.6.1 8层及8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

  9.6.2 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7 消防电气

  9.7.1 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供电不应低于二级负荷要求。

  9.7.2 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7.3 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应设置应急照明。

  9.8 消防救援

  9.8.1 10层及1O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9.8.2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并满足消防车的取水要求。

  9.8.3 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应设置消防电梯。

  10 节 能

  10.1 一般规定

  10.1.1 住宅应通过合理选择建筑的体形、朝向和窗墙面积比,增强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使用能效比高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设备和系统,采取室温调控和热量计量措施来降低采暖、空气调节能耗。

  10.1.2 节能设计应采用规定性指标,或采用直接计算采暖、空气调节能耗的性能化方法。

  10.1.3 住宅围护结构的构造应防止围护结构内部保温材料受潮。

  10.1.4 住宅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控制措施。

  10.1.5 住宅内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取节电措施。

  10.1.6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10.2 规定性指标

  10.2.1 住宅节能设计的规定性指标主要包括:建筑物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外窗遮阳系数等。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的具体规定性指标应根据节能目标分别确定。

  10.2.2 当采用冷水机组和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作为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的冷源设备时,其性能系数、能效比不应低于表10.2.2-1和表10.2.2-2的规定值。

  表10.2.2-1 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类 型 额定制冷量 CC(kW) 性能系数 COP(W/W)

  风冷或蒸发冷却 活塞式/漩涡式 ≤ 50 2.40

  < 50 2.60

  螺杆式 ≤ 50 2.60

  < 50 2.80

  水冷式 活塞式/漩涡式 ≤ 528 3.80

  528 ~1163 4.00

  > 1163 4.20

  螺杆式 ≤ 528 4.10

  528 ~1163 4.30

  > 1163 4.60

  离心式 ≤ 528 4.40

  528 ~1163 4.70

  > 1163 5.10

  表10.2.2-2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比

  类 型 能效比 EER (W/W)

  风冷式 不接风管 2.60

  接风管 2.30

  水冷式 不接风管 3.00

  接风管 2.70

  10.3 性能化设计

  10.3.1 性能化设计应以采暖、空调能耗指标作为节能控制目标。

  10.3.2 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的控制目标限值应根据节能目标分别确定。

  10.3.3 性能化设计的控制目标和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寒、寒冷地区的住宅应以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为控制目标。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应包含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空气渗透耗热量和建筑物内部得热量三个部分,计算所得的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不应超过表10.3.3-1的规定。

  表10.3.3-1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W/m2)

  地名 耗热量

  指 标 地名 耗热量

  指 标 地名 耗热量

  指 标 地名 耗热量

  指 标 地名 耗热量指 标

  北京市 20.6 博克图 22.2 齐齐哈尔 21.9 新乡 20.1 西宁 20.9

  天津市 20.5 二连浩特 21.9 富锦 22.0 洛阳 20.0 玛多 21.5

  河北省 ------- 多伦 21.8 牡丹江 21.8 商丘 20.1 大柴旦 21.4

  石家庄 20.3 白云鄂博 21.6 呼玛 22.7 开封 20.1 共和 21.1

  张家口 21.1 辽宁省 ------- 佳木斯 21.9 四川省 ------- 格尔木 21.1

  秦皇岛 20.8 沈阳 21.2 安达 22.0 阿坝 20.8 玉树 20.8

  保定 20.5 丹东 20.9 伊春 22.4 甘孜 20.5 宁夏 -------

  邯郸 20.3 大连 20.6 克山 22.3 康定 20.3 银川 21.0

  唐山 20.8 阜新 21.3 江苏省 ------- 西藏 ------- 中宁 20.8

  承德 21.0 抚顺 21.4 徐州 20.0 拉萨 20.2 固原 20.9

  丰宁 21.2 朝阳 21.1 连云港 20.0 葛尔 21.2 石嘴山 21.0

  山西省 本溪 21.2 宿迁 20.0 日喀则 20.4 新疆 -------

  太原 20.8 锦州 21.0 淮阴 20.0 陕西省 ------- 乌鲁木齐 21.8

  大同 21.1 鞍山 21.1 盐城 20.0 西安 20.2 塔城 21.4

  长治 20.8 锦西 21.0 山东省 ------- 榆林 21.0 哈密 21.3

  阳泉 20.5 吉林省 ------- 济南 20.2 延安 20.7 伊宁 21.1

  临汾 20.4 长春 21.7 青岛 20.2 宝鸡 20.1 喀什 20.7

  晋城 20.4 吉林 21.8 烟台 20.2 甘肃省 ------- 富蕴 22.4

  运城 20.3 延吉 21.5 德州 20.5 兰州 20.8 克拉玛依 21.8

  内蒙古 ------- 通化 21.6 淄博 20.4 酒泉 21.0 吐鲁番 21.1

  呼和浩特 21.3 双辽 21.6 兖州 20.4 敦煌 21.0 库车 20.9

  锡林浩特 22.0 四平 21.5 潍坊 20.4 张掖 21.0 和田 20.7

  海拉尔 22.6 白城 21.8 河南省 ------- 山丹 21.1

  通辽 21.6 黑龙江 ------- 郑州 20.0 平凉 20.6

  赤峰 21.3 哈尔滨 21.9 安阳 20.3 天水 20.3

  满洲里 22.4 嫩江 22.5 濮阳 20.3 青海省 -------

  2 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应以建筑物采暖和空气调节年耗电量之和为控制目标。

  建筑物采暖和空气调节年耗电量应采用动态逐时模拟方法在确定的条件下计算。计算条件应包括:

  1)居室室内冬、夏季的计算温度;

  2)典型气象年室外气象参数;

  3)采暖和空气调节的换气次数;

  4)采暖、空气调节设备的能效比;

  5)室内得热强度。

  计算所得的采暖和空气调节年耗电量之和,不应超过表10.3.3-2按采暖度日数HDD18列出的采暖年耗电量和按空气调节度日数CDD26列出的空气调节年耗电量的限值之和。

  表10.3.3-2 建筑物采暖年耗电量和空气调节年耗电量的限值

  HDD18(℃?d) 采暖年耗电量Eh (kWh/m2) CDD26(℃?d) 空气调节年耗电量

  Ec (kWh/m2)

  800 10.1 25 13.7

  900 13.4 50 15.6

  1000 15.6 75 17.4

  1100 17.8 100 19.3

  1200 20.1 125 21.2

  1300 22.3 150 23.0

  1400 24.5 175 24.9

  1500 26.7 200 26.8

  1600 29.0 225 28.6

  1700 31.2 250 30.5

  1800 33.4 275 32.4

  1900 35.7 300 34.2

  2000 37.9

  2100 40.1

  2200 42.4

  2300 44.6

  2400 46.8

  2500 49.0

  3 夏热冬暖地区的住宅应以参照建筑的空气调节和采暖年耗电量为控制目标。

  参照建筑和所设计住宅的空气调节和采暖年耗电量应采用动态逐时模拟方法在确定的条件下计算。计算条件应包括:

  1)居室室内冬、夏季的计算温度;

  2)典型气象年室外气象参数;

  3)采暖和空气调节的换气次数;

  4)采暖、空气调节设备的能效比。

  参照建筑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参照建筑的建筑形状、大小和朝向均应与所设计住宅完全相同;

  2)参照建筑的开窗面积应与所设计住宅相同,但当所设计住宅的窗面积超过规定性指标时,参照建筑的窗面积应减小到符合规定性指标;

  3)参照建筑的外墙、屋顶和窗户的各项热工性能参数应符合规定性指标。

  11 使用与维护

  11.0.1 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

  1 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2 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11.0.2 住宅应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模式。建设单位应在住宅交付使用时,将完整的物业档案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内容包括:

  1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和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以及相关的其他竣工验收资料;

  2 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 工程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 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在服务合同终止时,应将物业档案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11.0.3 建设单位应在住宅交付用户使用时提供给用户《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做出说明,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住宅使用说明书》应附有《住宅品质状况表》,其中应注明是否已进行住宅性能认定,并应包括住宅的外部环境、建筑空间、建筑结构、室内环境、建筑设备、建筑防火和节能措施等基本信息和达标情况。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住宅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和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用户报修的单位,以及答复和处理的时限等。

  11.0.4 用户应正确使用住宅内电气、燃气、给水排水等设施,不得在楼面上堆放影响楼盖安全的重物,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动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或建筑外观,不得拆改水、暖、电、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

  11.0.5 对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外墙面、屋面等住宅的共用部位,用户不得自行拆改或占用。

  11.0.6 住宅和居住区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11.0.7 物业管理企业应对住宅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保养、维修和管理;对各种共用设备和设施,应进行日常维护、按计划检修,并及时更新,保证正常运行。

  11.0.8 必须保持消防设施完好和消防通道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