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基金安全吗:政治体制改革与群体性事件预防:研究综述及展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5 18:50:45
政治体制改革与群体性事件预防:研究综述及展望 
发布时间: 2011-7-3 20:15:41  作者:穆锐

内容提要:群体性事件日益成为政府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重要问题,学术界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也越来越多。本文对群体性事件预防的几种研究视角进行审视,重点分析和梳理了政治体制改革与群体性事件预防的相关研究成果,旨在探讨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体制性根源和治本之策。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  政治体制  预防  研究综述  展望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转型期的到来,由利益矛盾、利益分化、利益冲突等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日渐增多,且规模扩大,行为也日益激烈,已严重影响社会和政治的稳定。因此,群体性事件应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必须深入探讨群体性事件的体制性根源和治本之策。

 

一、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多维视角研究及其局限性

 

目前,学术界对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分析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视角:(1)经济体制改革和分配公正视角。陈运珍指出,要对群体性事件达到釜底抽薪的效果,就必须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出发,力挽贫富差距还在继续扩大的狂澜,消除发生群体性事件的经济基础。为此,应坚定不移地保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护弱势群体的根本利益,保持畅通的公力救济渠道。①赵克提出,要化解群体性事件,必须实行社会发展优先战略,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强化社会公平,包括强化社会底层民众的社会保障,注重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和基本福利保障,建立社会利益再分配机制,进行合理的社会收入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等。②向德平,陈琦认为,在控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上,要坚持社会公正原则,协调利益关系。要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必须建立公正、公平的社会竞争机制。在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努力使竞争环境趋于公平、公正,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风险。③(2)社会意识形态和法治教育。沈惠章在《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学思考》一文中提到,要从加强文化整合方面入手,以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一方面要加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主流文化建设,注重在全社会形成共同理想和精神支柱;另一方面要强化社会认同,形成新的文化规范和价值规范,使社会成员能够在对文化规范内化的基础上来调适自身的行为。④赵克同样也强调了文化方面的重要性,他认为要从两个方面重建社会信仰体系;通过教育体系实现儒家等传统文化信仰的复兴,结合以人为本精神和科学技术为内涵的现代工业文明的文化精神,逐步实现新时期中国社会信仰体系的建立;实现制度伦理化使人们形成行为习惯乃至内化为个人的自我价值取向,从而对人们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产生根本性的指导意义。⑤李永宠,陈晋胜认为,群体性事件是公民权利意识不当膨胀的社会现象,是现代法制民主的畸形物,是法治民主不成熟的一种表现,群体法治意识的不良性和模糊性,法律知识的浅薄性和缺乏性是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成为其导火索。⑥(3)建立安全预警和协商机制。向德平、陈琦则从社会控制方面出发,认为应发挥群体性事件的积极功能,抑制消极功能,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要建立社会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作出科学预测;要建立社会安全阀系统,即为防止意外社会事件发生而建立的某种可以确保社会安全的措施,必须构建通畅的社会沟通系统、培育社会缓冲机制和调适社会张力。⑦孙常程提出,在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策略上,要构建有效的利益表达和利益协调机制。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众之间应建立有效的对话、交流、协商、合作机制。同时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安定团结。⑧(4)消除腐败和改善干群关系角度。高佃正从群体性事件与民心的关系上进行探索,认为群体性事件是特定时期民心状况的表露与外化,为了防止群体性事件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必须做到:察民情。体察民情,及时准确掌握民情动态,这是理顺群众情绪,畅通民心的前提条件。听民意,尊重人民群众的权利。解民忧。想群众之所想,急民众之所急。泄民愤。坚决惩处腐败现象、官僚主义和黑恶势力等。⑨吕昕,郭洪升认为,在干群关系方面,要改善政府形象,密切干群关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执法者在行使公权力时,应以人民利益为重,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取信于民,也只有这样,人民才会充分理解,积极配合和支持执法者的工作,从而减少冲突的发生。⑩吴正海,张王定指出:在治理方略上,政府要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各级领导干部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从而缓和和化解矛盾,预防和消除群体性事件。{11}

 

如上所述,学者们从不同视角对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作了深入的研究,同时也为现实预防提供了一系列有意义的措施,但是我们认为要从根本上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必须从政治体制改革入手,通过对党政关系、立法权与行政权、司法权与行政权方面关系的调整,规范公共权力的运行,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从而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从政治体制审视我国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发生发展始终离不开政治体制的范畴。(1)体制内参与、制度化参与严重不足。李永宠、陈晋胜在分析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政治根源时指出,在当今中国,政治体制和公民政治人格不完善,政治体制仍不健全。在这种现实体制的反复刺激下,公民会习惯于体制外的政治参与,而现有体制在操作程序上的弊端,在公民心理产生了负面影响,使他们认为参与渠道的有效性不强,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12}岳华东认为:群体性事件产生的体制性因素是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为渠道不畅,不同社会群体表达自身利益的声音强弱不一;表达的机会不同,表达的有效性和充分性不一。因而,当某一阶层、某一群体的利益受到侵犯,得不到保护,又难以通过正当有效途径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群体性事件产生的诱因。{13}(2)权力监督体制不健全。吴秀荣认为,群体性事件与制度失范、监督无效的权力约束机制缺位状况有着密切的关系。表现为权力运行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14}付伟指出,公共权力缺乏监督,运行不规范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成因之一,而公共权力运行不当,便会转变成一种专横的力量,强暴公民的权利,成为影响和谐的根本原因,包括“一把手”的监督难、基层民主问题和民主监督体制问题等。{15}(3)对上负责,对下不负责的领导体制。陈晋胜、张涛在辩证地分析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中认为,党政机关(包括各个层级的行政机关)、部分企事业单位中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与群众之间的矛盾等是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甚至是直接原因,而同时大量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原因揭示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在其中起主导作用,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基层政权组织的信任度下降以及控制能力的弱化是群体性事件发生不容忽视的原因,从实际情况来看,对基层组织发泄不满,维护、争取某项权利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两种根本原因。现实中,大多数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群众诉求是正当、合理、事出有因的,可以说是由于某些领导干部的工作不到位酿成的。{16}刘宏锋认为,改革的异化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政治性根源。在市场经济的利益博弈中,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一些行使公共权力的部门通过执掌公共资源分配权,将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引发公权力与民众之间的矛盾和纠纷。{17}(4)立法的不完善,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谢青霞、吕东风指出: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导致产权、利益关系不明确,从而导致利益分配失衡,使农民、工人等弱势群体利益受到损害,这是群体性事件最主要最根本的原因。不依法行政,导致群众对基层政府的不信任也是引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内在因素。司法救济渠道不畅通,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政府所采取的措施中,司法机关的作用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18}陈运珍也认为:公正有效的司法体系是预防群体性事件的最后屏障,而司法部门的立场偏差,是人们对其正义性怀疑的主要原因;审判的灵活度太大,其带来的副作用是法律显失公平的重要特征;法院判决执行不严,或判决后的拖延,是对法律严肃性的反动。{19}

 

三、政治体制改革:预防群体性事件的治本之策

 

预防群体性事件,已成为政府建设和谐社会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我们可以从不同的途径考虑去应对群体性事件。但是要从根本上消除、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必须从我国的政治体制入手,改变其中不合理的制度和体制。(1)增强体制吸纳能力,扩大制度化参与。陈明珍,张正利认为,要从构建群体性事件的预防机制入手,建立预防预警机制,从而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这些机制包括: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从源头上防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情报信息报送机制,及时把握民情、社情,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之中;建立健全人民群众信访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的民主诉求能及时、有效地传递。{20}张馨艺提出,在有效减少并解决转型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对策上,一方面要重视建设社会各阶层利益表达机制,防止激烈的社会对抗,要确保政府与民众联系的渠道畅通,还应充分利用人大、政协代表听取并反映人民群众意见的制度,以改进政府的工作。另一方面要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程度,广泛征求和听取意见,反复论证,避免因决策不周引发矛盾和冲突。{21}赵守东指出:要从体制性症结去解决群体性事件,从制度上化解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潜在因素。首先要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扩大公民政治参与途径,包括完善公共决策机制,确立公共财政体制,完善人民群众在干部任用体制中的参与机制和公民利益诉求机制。{22}(2)健全权力监督体制。王芬,郑曙村认为,针对当前我国存在比较严重的公共权力失范的问题,应严格规范公共权力的运行,规范干部行为,克服官僚主义作风和腐败行为。在规范公共权力运行的基础上,着力建立健全权利的制约和监督机制,把公共权力的运行置于严密、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中,加快推进民主化进程,完善权力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扩大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以促进干部依法行政,防范公共权力越轨而对公民和社会造成损害。{23}付伟也提到,在群体性事件的事前预防上,必须注重规范公共权力的运行。其中要加大民主监督力度,要保证公众对权力监督的有效性,做到实现政务活动的公开化,以利于群众监督,健全群众举报制度,保障公民检举权、控告权、知情权等;要完善基层选举制度,增强民众的政治影响力,影响政府负责人的选举和施政行为。{24}(3)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领导体制。高敏,李玲提出,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对策上,要稳妥有序地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坚决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政府权威,成熟的民主政治有确保社会稳定的多重功能,因此,要坚定民主政治发展的方向。{25}吴明君则认为,要坚决克服官僚主义,改进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及时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同时,各级职能部门也应注意改进工作作风,要在实践中注意用民主的方法、法制的方法、经济的方法、教育的方法、示范的方法,做好群体性事件中重点人群的工作,照顾不同群体利益。{26}(4)加快立法、司法体制改革,维护社会公正。罗瑞林指出,要从根本上改变有关部门在群体性事件面前消极被动的局面,必须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针对群体性事件提供制度化的解决方案。另外,我国也应当顺应潮流,充分借鉴外国关于群体性事件的规制经验,完善相关立法,为制度性地规制群体性事件提供法律保障。{27}徐小江提出,预防治理群体性事件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畅通合法渠道,把矛盾纳入法制化轨道,是从制度上化解群体性事件的重要保障。{28}孙常程指出,政府行为应注重社会公平正义,有效协调社会矛盾,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29}叶芳,代春波在《检察机关在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角色定位与处置策略》一文中,认为检察机关处理群体性事件时,应加强对失职、渎职行为的监督,拓宽民意表达渠道,使检察机关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减压阀之一;严惩职务犯罪,树立检察机关威信;强化诉讼监督,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30}

 

四、从体制改革入手防控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展望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在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上,可以从经济体制、社会意识、防控机制等方面进行研究,但是要从根本上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必须从体制性症结入手,改善、调整当前我国政治体制中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环节。以下几个方面则需要进行更深入的探究:第一,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在逻辑有待于进一步论证。目前我国的群体性事件频发,不是因为群众的诉求过多,而是作为干部的责任心不足,导致漠视群众利益的现象和社会不公平现象增多。许多问题都与当前的政治体制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而随着群体性事件发生数量的增加,一些学者已经认识到体制性因素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内在动因,而在群体性事件的防治上也提出要从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来治理。但在政治体制框架下研究的广度和深度还远远不足,需要进一步进行研究,以强化政治体制改革在防治群体性事件中的重要性。第二,政治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有待进一步探讨。通过政治体制改革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学者们从各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对策,包括权力监督、完善立法司法、民主政治等。毋庸置疑,这些方面与群体性事件的防治有着一定的内在关联,同时也在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群体性事件作为人民内部矛盾,其性质决定了我们在解决矛盾时,要抓主要矛盾,首先要解决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最为紧密和直接的环节。所以,在政治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方面,应该在总结、分析典型性群体性事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着力于人民群众最关注、与经济社会发展最不相适应的方面,不断改进和完善我国的政治体制。第三,体制改革与群体性事件的实证分析有待进一步加强。在群体性事件的防治上,尽管从体制改革的角度出发学者们提出了许多方法和思路,包括加强权力监督、扩大公民制度化参与、加快司法独立等措施,但是在实践方面我们却还没有广泛、有效地运用到群体性事件的防治上,而且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的多样性和特点的多样化也使得防治的难度加大。所以,如何将体制改革相关理论措施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因时制宜,如何对已有的个案进行科学合理的实证分析,从而在不断实践和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更好地化解群体性事件,也是当下亟需解决的问题。

 

注释:

①{19}陈运珍.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的预防研究[J].法制与经济,2009,(6)

②⑤赵克.群体性事件的根源分析及其化解[J].学习与实践,2008,(4)

③⑦向德平,陈琦.社会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研究[J].社会科学研究,2003,(4)

④沈惠章.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学思考[J].政法学刊,2006,(8)

⑥{12}李永宠,陈晋胜.关于群体性事件的理性思考[J].晋阳学刊,2004,(1)

⑧{29}孙常程.浅谈群体性事件[J].山东行政学院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

⑨高佃正.群体性事件与民心[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6)

⑩吕昕,郭洪升.论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及对策[J].世纪桥,2009,(10)

{11}吴正海,张王定.我国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研究[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7,(11)

{13}岳华东.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成因[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7,(5)

{14}吴秀荣.试论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及治理方略[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9,(8)

{15}{24}付伟.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控制研究[D].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9

{16}陈晋胜,张涛.群体性事件性质、原因的辩证分析[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3,(6)

{17}刘宏锋.关于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理性思考[J].调查与思考,2009,(6)

{18}谢青霞,吕东风.群体性事件原因及对策的法律思考[J].东华理工学院学报,2006,(12)

{20}陈明珍,张正利.群体性事件的预防机制研究[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6,(4)

{21}张馨艺.群体性突发事件产生的原因及对策[J].政治法律,2004,(4)

{22}赵守东.群体性事件的体制性症结及解决思路[J].理论探讨2007,(2)

{23}王芬,郑曙村.群体性突发事件预防机制建构探讨[J].2009,(4)

{25}高敏,李玲.从政治学角度浅析群体性事件[J].学术研究

{26}吴明君.关于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探究[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2005,(5)

{27}罗瑞林.关于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思考[J].政法学刊,2006,(8)

{28}徐小江.析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原因和人员构成[J].公安大学学报,2002,(5)

{30}叶芳,代春波.检察机关在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角色定位与处置策略[J].法制与社会,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