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正跳远世界纪录视频:主题班会:法律与我们息息相关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14:52:49

主题班会:法律与我们息息相关

活动目的:通过这次班会活动,使学生了解各种法律法规,知道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同时教育学生懂得什么是犯罪,什么是违法,养成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增强青少年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意识,培养他们运用法律的能力。

课前准备:1、学生搜集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及案例。

    2、教师准备有关案例及相关资料。

一、侵害生命健康权

案例:投票选“小偷”

一天,某市服装技校的一女生寝室丢了东西,学校查了半天也没查出谁是小偷。于是校长、老师和几个班长一合计,决定采取投票选举的办法,把小偷给选出来。该校校长说:“我们就来一个无记名投票选举,看看到底谁是大家公认的小偷?”选举结果显示,共有6位同学榜上有名,根据选举结果,“票数最多的处罚最重,票数少的处罚最轻。”

思考:⑴你如何看待该校的这种做法?(侮辱人格,伤自尊)

⑵被评为“小偷”的同学可能会怎么想,会怎么做?为什么?(会觉得委屈,觉得有失颜面,痛恨学校校长、老师。可能会出现辍学、报复、自杀等过激行为。之所以会这么做,是要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你身边有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家长的暴力、雇佣童工等)

案例:2005年12月13日,中学生小吴在王某承包的鱼塘边玩鞭炮被王某发现,王某责骂小吴不该将鞭炮扔进鱼塘,小吴不承认并与王某顶嘴。王某一气之下便打了小吴三巴掌,造成小吴左耳鼓膜穿孔。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赔偿小吴8500元。

想一想:1、王某侵犯了小吴的什么权利?

2、王某受到法律的制裁说明了什么?

生:1、生命健康权,因为小吴的身体已经受到了侵害。

2、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严历制裁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师:我国法律不仅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而且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给予了特殊保护,因为青少年年龄小,自我保护能力差,生命健康特别容易受到侵害。

(屏幕显示):大家说一说:自己身边或社会上有哪些侵犯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生:(相互讨论)交通事故、校园暴力、家庭暴力、被坏人拐骗……

师:现实生活中也存在招收童工,遗弃、虐待女孩等侵犯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现象。

师:青少年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以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给予了特殊保护。

二、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

广州白云机场有一个乞丐在行乞时,又一个乘客鄙夷地将施舍的钱物用力地人在乞丐的脸上,该乞丐不满这种施舍态度,认为有伤他的自尊,他说:宁可饿死、冻死也不需要这种施舍,根据这件事,许多网友发表了评论。

请你以“乞丐有尊严吗?”参与讨论。

议一议:乞丐有尊严吗?

教师小结:你可以不去施舍,但你绝不能因为施舍了别人钱物就有权利去侮辱别人的尊严。哪怕他只是一个乞丐,哪怕他在伸出乞讨的双手时已经轻贱了自己的人格与尊严,但是你,作为一个旁人,均无权因此而雪上加霜,去侵犯他仅剩下的一点人格尊严。

学生1:人应自立,自己养活自己,人格尊严不可辱。

学生2:人格尊严比生命还重要,启示我们做一个有骨气,有尊严的人。

三、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姓名,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呈现材料——寿生渐渐的长大,转眼来到了省城读中学,为了能培养他成材,父母亲倾注了所有的心血。寿生也很懂事,在校非常关心集体,热心助人,成绩优异,在一次省奥数竞赛中还获得了一等奖。可最近他却不想去上学,并且向父亲提出改名换姓。因为他父亲姓秦,所以同学嘲笑他,叫“禽兽生”,但是遭到父亲的拒绝,说他忘恩负义。

想一想:你认为寿生可以更改自己的姓名吗?他爸爸有权阻止吗?说说理由。

(设计意图:此教学环节目的是引导学生了解什么是公民的姓名权< 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姓名,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知道法律对年满18周岁的公民和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的具体规定;明确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同时学会用辨证的全面的观点看待取姓名的现象。)

教师讲述: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四、肖像权

案例:一元钱唤醒个人意识 姚明官司有望成为经典案例

一个身高2.26米的23岁上海青年,状告一家在上世纪二十年代上海滩就已打出“请饮可口可乐”的百年老字号。有人说,这是不自量力,也有人称赞这是少年英雄为维护自身权益的牛犊豪情,可在姚明眼里,事情很简单“我只是在尽我一个公民的责任,我要维护一个公民的权益。”

篮球小巨人姚明登陆NBA,一举成名,其商业价值跟着水涨船高。最近,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推出了一批新产品,新产品的包装罐上印有3名中国男篮现役球员的形象,他们分别是姚明、巴特尔和郭士强,其中姚明居中,处于显眼位置。
  与百事可乐签约的姚明随即作出强硬反应。5月15日,姚明通过“姚之队”发表了措词强硬的《姚明声明》,称:“我从未同意将我的形象用于可口可乐产品的推广,我要求可口可乐公司立即将印有我姓名和肖像的相关产品及其宣传品收回,同时我就此事保留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该《声明》矛头直指可口可乐。

6月14日,新华社发出《中篮公司对姚明官司表态》的未署名文章,文章中引用了中国篮协所属中篮体育开发公司中心总经理翟继荣代表该公司发表的书面声明,翟继荣认为“505号文件代表国家利益,代表全体运动员和全国人民的利益,姚明xxx人状告可口可乐一案不会胜诉”。值得令人注意的是,翟继荣首次提出可口可乐产品上用的是姚明、巴特尔和郭士强三名现役国家队队员的“集体形象权”,而非之前所说的“集体肖像权”(“集体肖像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不存在)。

对很多人而言,姚明官司给人的启迪意义在于,它唤起的是一种对个人利益的认识觉醒。“为什么可口可乐产品上所用的三个人当中,只有姚明一个人站起来说‘不’?换个角度考虑,去美国之前的姚明敢不敢这样做?我想,这个答案大家心里都很清楚。”章明基的这番话显然能够意味着什么。运动员该怎么在国家利益的框架下实现自己的个人利益,姚明正在用一个全新的官司来解答一个陈旧的问题。

五、财产属于谁

出租车司机李某应旅客王某的要求将其送往火车站。王某下车时不小心将钱包丢在了出租车上。李某发现后,打开一看,内有5000元现金。此时,他正好从收音机里得知某大学的学生因患白血病而向社会求助。李某就产生了将这笔意外之财捐给患病的学生的想法,于是就将这拾到的5000元现金寄给了这位大学生用以治病。

教师:看到这儿,你会怎样评价这位出租车司机的行为?

学生1:这个司机善良、有爱心,值得学习。

学生2:但是不应该未征得失主的同意自行处理其财物。

教师:看来大家是能辩证地看待这位出租车司机的行为。丢钱的王某肯定是心急如焚,相信他会找到司机李某。那么如果你是失主,当你找到李某听到他将5000元捐给了白血病患者的消息后,你会做出什么反映?

学生1:我不同意他的做法,不能将我的财产给他人。

学生2:假如我很有钱,我也没有意见,毕竟是做了一件好事,但要让我知道。

让我们看看王某的做法:王某上了火车后发现钱包不见了,经回忆,钱包可能丢在了出租车上,于是他根据票上的车号找到了李某,要求返还钱包中的5000元现金。李某说钱已经捐给了患白血病的大学生,自己并没有得到利益,并拿出汇款存根为凭证,因而拒绝返还钱款.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李某返还5000元现金。

教师:你支持王某的行为吗?为什么?

学生1:支持。 学生2:不支持。

好,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最后做出了怎样的处理?

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经调解后,李某自愿返还王某3000元,王某愿意放弃剩余的2000元。

教师:对于这个结果,有的同学可能会想拾金不昧为什么还要赔偿,这是否有悖情理,法院做出如此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六、青少年对财产只有使用权,只有在征得父母的同意后才可以行使对财产的处分权

张某花3600元买了一架数码相机。三个月后,张某发现相机不见了,经再三追问,儿子说他将相机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同学。张某找到那位同学及其家长,表示愿以1000元将相机赎回,但那位同学的家长认为:张明是14岁的中学生,不是小孩,说话是算数的,买卖已成交并写有字据,双方出于自愿,哪有反悔之理,不同意退回。请问张某该怎么办?

教师:你如何看待中学生张明的卖出行为?(学生讨论回答)

(课件展示)归纳总结: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根据这些规定,一般情况下,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上述材料看,一个只有14岁的孩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只能进行简单的与其智力、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出卖家里的高档照相机的行为已经超出了14岁的孩子的行为能力。因此,其与买方之间的买卖行为应是无效的。

我们在生活中决不能做案例中张明所做的事,虽然我们是家庭中的一员,但是由于年龄、智力等因素的影响,我们目前对家里的财产只有使用权,只有在征得父母的同意后才可以行使对财产的处分权。

 七、看看财产合法不

多媒体显示:1、张强从事劳动获得的工资;2、陈某卖了一批黄色光盘获得的收入;

3、李某赌博赢了300元钱;4、刘某写文章发表后获得稿费;5、小明捡到一块手表。

教师:上面的财产哪些属于公民所有,哪些不该属于主人公所有?

学生1:从事劳动获得的工资属于公民个人所有;

学生2:赌博所得不属于个人所有;

学生3:捡到他人物品不属于个人所有……

教师:大家说得很好。这些财产是不是归个人所有,就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下面我们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八、法律保护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展示案例:宁某在某市有一套住房,产权归其所有。2001年初,宁某去省城儿子家暂住,将自己的房子租给王某,租期3年。2004年3月房屋租期届满,宁某返回故里,要求王某腾房。王某以找不到其他住房为由,拒绝腾房。宁某只得同意王某再租1年,他们夫妇到女儿家暂住,1年后王某还不肯腾房。

设问:①王某拒不腾房,侵犯了宁某的什么权利?②宁某该怎么办?

(2)案例继续:宁某无奈,只好一纸诉状将王某告到法院,要求王某返还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是侵犯公民合法财产及其所有权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王某返还侵占的原告之房屋,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

设问:本案审理中依据何种法律、采用什么方式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小结:民法是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及其所有权的重要武器。国家审判机关依据民事法律,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往往采用责令侵权人将毁坏的财物恢复原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等方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多媒体显示:1、民法通则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这个规定强调合法性。

2、民法通则79条第1款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该条第2款规定:拾得的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3、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公民的工资收入超过1600元的部分,稿费、中将所得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财产留给谁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的个人财产。遗产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三、必须是合法的财产。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而且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有继承权。

案例:出嫁的女儿能有继承权吗?立遗嘱的时间效力问题?

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至于是既遂还是未遂,在所不问。但过失杀害被继承人的,并不导致继承人继承权的丧失。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杀害其他被继承人的动机不是为了争夺遗产,则不能确认犯罪人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而不论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十、智力成果受法律保护

材料分析:中国商标在海外被抢注

目前中国内地已有15%的企业商标在海外申请注册时遭抢注,最近内地企业的商标在港澳台地区也开始频遭抢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际注册处工作人员提醒企业,强化商标先行意识、适当构筑防御性注册以及加强国际市场的监测可以有效规避遭抢注的风险。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超过80个商标在印度尼西亚被抢注,近100个商标在日本被抢注,近200个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今年6月份,拉芳、舒蕾、雕牌等13个知名日化商标在香港遭抢注;3月份,泉州8个知名鞋业商标被台湾商人抢注;2月份,泉州有17个知名商标在澳门遭抢注,其中大部分为服装品牌商标。

比如,五粮液集团正是因为错过“异议期限”,只好耗时长达15个月,花费数万元,终于夺回被一韩国人抢注的品牌价值达269亿元的“五粮液”商标权利。

五粮液集团办公室相关负责人陈勇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如果不夺回自己的商标,我们又将面临着被诉侵权或退出已有市场的命运。”他还表示,“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应该成为品牌先行的必要手段,准备拓展国际市场的企业更需对这些炒家们的恶意行为提前防范。”

目前内地已有多家企业开始“反抢注”行动,除了五粮液成功在韩国夺回商标外,在香港遭抢注的“满婷”品牌拥有者九鑫集团已经请了律师并定好基本方案,日前向香港商标总局递交了异议申请。

而柒牌服饰集团办公室主任叶林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此次抢注事件使我们意识到在商标保护上的缺陷,我们在国际上的商标注册已经付诸行动。”

智力成果的含义:所谓智力成果主要是指依靠人类脑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表现为科学技术成就、发明创造以及文学艺术作品等

案例分析:如果一个小偷偷了一辆汽车(有形财产),他最多只能卖掉这辆汽车获得赃款,而不大可能在复制一辆汽车去卖,如果小偷从一个软件公司偷出一个软件,他完全可能很快复制出成千上万盘同样的软件去卖,足以使那个软件公司破产。

设问:复制一辆汽车很难,复制软件却很容易,这是为什么?

教师:为了激励人们创造无形的财产,各个国家先后通过立法保护智力成果所有人的权利,智力成果权需要依法保护。

智力成果权也称知识产权,通常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秘密等。

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是否由其父母享有?

答:由其自己享有。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不受侵犯。

十一、“上帝”有什么权利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种类:

1、以假冒伪劣产品欺骗消费者

2、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3、漠视消费者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

4、在服务领域,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日益严重

歌曲《天亮了》背景:1999年秋天,在风景如画的贵州麻岭风景区,阳光明媚,游人如织。然而,却发生了一起与这里的景色极不和谐的悲剧。由一架卷扬机改制的缆车未经安全部门的许可被私自投入运营,原本只能容纳9人,最终却挤进了27人。严重超载仅仅是滑向深渊的第一步。驾驶者是一名刚来两天,仅仅学会起步和刹车的年轻人。由于严重超载,缆车一开动便迅速下滑,司机猛踩刹车板,钢绳崩断。随着一声巨响,缆车在数秒内从相当于20层楼的高处跌入山谷。在转瞬即至的生死关头,一对年轻的夫妇用他们的双手将自己两岁半的儿子高高举起。结果,大部分游客遇难,两位年轻的父母也都失去了生命,而这个小孩,却奇迹般地活了下来……著名歌手韩红根据这个故事创作了一首歌──《天亮了》。

中看不中吃的水果

从南方贩运来的香蕉,大都七八成熟。小贩们廉价批购后,在还没有成熟的香蕉表面涂上一层含有二氧化硫的催熟剂,再用三四十度的炉火熏烤后藏置,一两天时间香蕉全变成了个大、色黄、惹人喜爱的“上品”了。结果1.5元1公斤进的货,催熟后要卖到4元左右1公斤。

再说西瓜吧。七八成熟的西瓜,摘下后用针管向瓜内注射红色自来水,切开瓜瓤鲜红,还增加了重量。

草莓用催熟剂或其它激素类药品使用后,生长期变短,颜色新鲜了,果味却变淡了。

西红柿半熟后放在麦草里捂一段时间,颜色红,该有的甜味却没有了。这些水果真是中看不中吃呀

消费者遭遇欺诈行为可以依照我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二):

1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 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 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 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 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 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 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发票是维护消费者权利的凭证

某部机务连排长小吴在驻地一商场购买了一个有“三包”承诺的MP3,没想到仅用了三天便出现了故障。当小吴来到商场要求退货时,因他没有发票,服务员拒绝退货,小吴只好自认倒霉。据调查,在部队,因购物时没有索要发票而无法维护自己正当消费权益的并非个别现象。大多数官兵认为,发票只是报账的凭证,自己买东西又不能报销,要了发票也没有用。也有一些商家为了逃税,尽量不给消费者开发票,或者在消费者提出要发票时就加价,致使一些官兵不愿索要发票。据该部驻地国税局有关负责同志介绍,购物发票是我国消费者维护自身消费权益的有效凭证,也是国家对商家依法征税的依据。我国个人消费者购物所开发票,按有关法规的规定,购买20元以下的商品是否开发票,根据消费者自愿,20元以上的,商家必须给消费者开发票,如果商家拒绝开发票,消费者可以到税务部门举报投诉。因此,官兵在购物时,应主动向商家索要发票,这样做既有利于维护自己的权利,也有利于保护国家的税收。

十二、公民要依法规范自身的行为

故事:《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无极恶搞)将“倾城”变为了脱衣模特,“光明”变成了城管小队长,“鬼狼”则是特派警探,“昆仑”是重要嫌疑人,而“无欢”则被改变成一个歪曲了世界观、人性扭曲的阴谋策划者。该片通过这些画面的剪辑,重新合成为一段《法制XX》的法制节目,并告诫人们“要对小朋友进行正确的思想教育”。

问题:公民行使自己的监督权时,是不是随意?

①公民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如实反映情况,必要时出示证据和各种证明材料。②投诉和举报时,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也不能采用贴大字报、聚众闹事等方法。

采用书信向报刊投稿和采用电话等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反映等做法是正确的。因为这些做法都符合公民行使建议、监督权的渠道,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正确行使。

采用贴大字报、采取聚众闹事等方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投诉和举报时,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也不能采用贴大字报、聚众闹事等方法。

 

教师总结:法律像眼睛时刻伴我行,安全像耳朵把我来提醒,让我们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法律常识承记心窝同学们,老师首先祝贺你们班会开得如此成功,通过这次班会,同学们进一步认识了法律法规的意义,愿同学们从小树立法律意识,让法永远与你相随,让幸福快乐永远与你相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