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州新闻:河北省计划生育政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9 05:58:41
从1972年来的河北省计划生育政策,你可以对照一下你父母在生育子女时是否符合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
1、1972年8月15日以前及1972年8月15日到1979年7月6日期间。以河北省革委会冀革(1972)91号文件为依据。该文件规定:提倡每对夫妇生两个孩子。1972年8月15日至1979年7月6日期间生育两个女孩的,不考虑间隔。1979年7月6日之前生育两个子女的即为符合生育政策。
2、1979年7月7日至1981年4月30日期间。以河北省革委会冀革(1979)122号文件为依据。该文件规定:“鼓励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再婚夫妇两方或一方已有两个孩子者,不再安排生育。现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孩子致残的不照顾再生。对要求生两胎的,生育间隔时间一般在四年以上。”此阶段要求每对夫妇最好生一个、最多生两个孩子,但已有间隔4年的限制。
3、1981年5月1日至1982年4月30日期间。以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1981)60号文件为依据。该文件规定:“普遍要求少生、优生。要求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坚决要求生育二胎者,可有计划地予以照顾。(1)第一个子女有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的;(2)原发性不孕,结婚五年后抱养一个子女,又怀孕要求生育的;(3)夫妇双方户口均在劳力缺乏的沿海渔区的渔民;(4)居住在人口显著稀少的偏僻深山的孤独户;(5)边远地区人口显著稀少的社、队的少数民族;(6)再婚夫妇双方原只有一个孩子的。被照顾生育二胎的,两胎间隔一般应在四年以上。”这一阶段的政策是要求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条件的可照顾生育两个子女,但要间隔四年以上。此时平原地区一个女孩的不照顾生育。
4、1982年5月1日至1986年2月27日期间。这一阶段以冀发(1982)39号、冀育(1982)65号、冀发(1984)30号、冀育(1984)29号文件为依据。归纳起来,这一阶段的生育政策也是要求每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特殊情况的经过批准可以照顾生育一个子女,但要间隔四年以上。特殊情况包括:“(1)第一个子女有非遗传性残疾的;(2) 原发性不孕,结婚五年后抱养一个子女,又怀孕要求生育的;(3) 再婚夫妇重组家庭时只有一个孩子的,或再婚夫妇一方如有两个孩子的丧偶者,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的;(4)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5)夫妇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6)深山区生产生活确有实际困难的农民;(7)两代单传的;(8)兄弟中只有一个孩子,其他均无生育条件的;(9)夫妇一方为二等残废军人或相当二等残废的其它非遗传性残废者;(10)夫妇双方均系少数民族的”等情况。这一阶段平原地区一个女孩的也不照顾生育。
5、1986年2月28日至1989年3月19日期间。这一阶段是在前一阶段的基础上,照顾二胎生育的条件又增加了两条,一是“山区、坝上农村,夫妇双方或女方是农牧民且只有一个孩子的”,二是“井下作业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其它与前一阶段的政策相同。
6、1989年3月20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以各个时期的《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