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豆广场舞今生的缘:淘汰“超标电动车”,“标”在哪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6:06:38
   淘汰“超标电动车”,“标”在哪里?  爱书斋 收录于2011-05-31  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应简单限期淘汰 

  近日,国家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四部委联合下文,要求整改当下电动自行车产业,限期淘汰在用“超标”车。(5月29日中新网)


  据国家电动自行车质检中心副主任黄晓东介绍,2009年,电动车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数约3600余人,相比2004年增加了约6倍,目前,电动自行车使用机动车道、闯红灯等现象严重。其实,随着电动车数量增加,电动车事故难免会相应增加,但是每年发生的电动车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其中很大部分实际上是由于机动车非正常行驶导致与电动车相撞,事故的责任方多在机动车而非电动车;电动车有时使用机动车道的现象固然存在,与此同时机动车使用非机动车道的现象也有,而且电动车有时使用机动车道,很大程度上与当前部分城市街道机动车道越修越宽,而非机动车道越修越窄,部分道路甚至根本就没有设置非机动车道有关。至于电动车闯红灯现象,则属于城市道路秩序管理问题,需要交管部门强化对于交通秩序的管理,而与是否该对电动车进行限制无关。

  据报道,按照有关方面整改要求,时速达30km/h以上的电动自行车将被划为电动摩托车范围,而不少城市已经或正在淘汰摩托车。其实,电动自行车时速过快固然不安全,但是时速标准制订得过低,也不利于发挥电动自行车便捷的特点,不利于民众节约在上下班与办事途中的时间。何况当前部分市民使用所谓“超标”电动车,首先是因为厂家与商家进行生产与销售,然后可以在交管部门领取到拍照,现在突然要求限期淘汰在用“超标”车,等于是将使用“超标”电动车的“过错”全部强加到使用者头上,而且难免会给消费者造成不小的经济与利益损失,这显然是有失公平公正的。

  另一方面,如果对使用电动车设置过于苛刻的标准与要求,包括将电动车时速标准制定得过低,难免会造成部分市民弃用绿色、环保的电动车,而改用更容易造成污染与拥堵的机动车,这样就不但会增加部分家庭的经济支出与负担,而且会进一步加重城市污染与道路拥堵程度。更为重要的是,电动自行车目前已经成为除自行车之外的最大民生交通工具,如果对使用电动车设置过于苛刻的标准,显然将会给成千上万中低收入家庭出行带来不便,对出行领域的民生造成损害。所以,有关方面应从促进环境保护、减轻道路拥堵、便利民众出行以及减少民众利益因为政策变化遭受的损失出发,摒弃简单的“限期淘汰”做法,通过拓宽非机动车道、加强交通秩序管理等方式变堵为疏,同时对所谓“超标”电动车设置淘汰的缓冲时间,实现“超标”电动车退市软着陆,以尽量减少消费者与生产企业的经济损失。

  据报道,截至去年,国内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超过1.2亿辆,所以电动车政策属于与民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事项,有关方面制定与调整电动车政策显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通过开展问卷调查,举行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吸取公众的合理建议,再在此基础上制定与调整电动车政策。如此才能让电动车政策制订得更为公平、合理,避免不合理调整政策损害民生与民众利益,相关政策制订与调整之后也才能得到民众更大程度上的支持,环境保护与交通拥堵治理工作才能得到促进,民生与民众利益才能得到更为切实的维护。

(责任编辑:李焱)


是电动车超标,还是国标滞后?    近日,国家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四部委联合下文,要求整改当下电动自行车产业,限期淘汰在用“超标”车,大量车企及行业协会表示压力巨大。(5月29日中新网)

    限制电动车生产、行驶的声音,近年来一直没有间断过,两年前拟出台的电动车新国标,在社会的一片反对声中终于没有出台。目前又要淘汰“超标”车,不仅车企及行业协会会感到压力巨大,可能又会引起民众的反感。矛盾或就在于如何看待这个“标”字上。

    目前执行的是1999年颁布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功率不大于240瓦。可是现在许多电动自行车明显超过了这些标准。我们不妨换个角度来看待这一现象,既然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欢迎“超标”,是不是你这个标准本身就不符合社会的发展?

    为什么电动自行车时速不能大于20公里,整车重量不能大于40公斤?如果说速度快了、重量重了容易发生车祸,那么摩托车和汽车比电动自行车速度快多了,重量也重多了,为什么就不限制?这只能说明,这些问题根本就不是问题。

    所谓国家标准,必须以人为本,必须是为人服务的,这些标准决不是用来为难民众的,限制民众的。如果出台的标准意义不是前者,而是后者,那么需要改变的不是民众的行为,而是标准本身。死认标准,无视广泛民意是非常错误的。

    电动自行车在我们国家是新生事物,具有十分广泛的存在基础,其消费对象主要是收入较低的人群。这些人大量需要电动车,自有社会的合理性。这些人的权益,必须受到重视和保护。无视社会广泛需求进行打压,对于社会稳定是有害的。

    相比摩托车、汽车而言,电动自行车无疑环保得多,也经济得多,方便实用,这正是绝大多数人选择购买电动自行车的原因。其对社会持续发展的好处,明显要强于其他动力车。因此,对于这样的行业应该积极扶持,而不是大力打压。

    正因为电动自行车在我们国家是新生事物,所以社会管理也要有新办法。如果社会管理不能适应这些变化,肯定也会带来新问题。社会发生了变化,而管理还是墨守成规,想通过抑制社会变化来取得平衡,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的。

(责任编辑:李焱)


普及电动汽车并非遥远的梦    东日本大地震后,三菱汽车公司向受灾最严重的岩手、宫城、福岛三县无偿提供100辆电动汽车i-M IV E,供当地政府救灾使用。很多人感到不可思议,有人抱怨说,本来灾区就供电中断或电力不足,提供电动汽车不充电无法使用,这不是添乱吗?但事实胜于雄辩,电动汽车在灾区的出色表现消除了人们的疑虑。

    东日本大地震受灾面积很大,道路设施遭受严重的破坏,由于物流出现困难,除了日常用品难以满足供应之外,汽油短缺一时成为严重的问题,很多汽车因为没有汽油只能趴窝,大量救灾物资无法及时送到灾民手中。然而,与道路设施的修复相比,恢复电力供应速度要快得多,电动汽车可以尽快派上用场,在灾区没有恢复供电时,也可以到灾区的周边地区充电,然后开到灾区,运送救援物资。总之,在其它汽车因汽油不足,使用受限的情况下,电动汽车在救灾活动中满负荷运转,让灾民对电动汽车刮目相看。

    更引人注目的是,电动汽车和混合动力车搭载的蓄电池的强悍功能。前不久,丰田公司总裁丰田章男收到灾区一封来信,大致内容是,由于买了丰田制造的混合动力车E ST IM A,可以用汽车搭载的蓄电池为手机充电,还能烧水,写信者为此非常感谢制造此款汽车的丰田公司。小型面包车EST IM A是一种混合动力车,车上搭载有蓄电池,汽车行走时摩擦生电,蓄电池把电储存起来,除了供汽车行驶外,车上有两个100伏交流电源插口,可以用作车载电源,能为笔记本电脑和手机充电。在地震导致供电中断时,ESTIM A车载电源发挥了重要作用。

    受大地震影响,今夏用电高峰时期,日本将面临巨大电力缺口,为此政府要求企业和家庭节电15%。在市场上,商用和家庭用蓄电池逐渐走俏。山田电机公司销售的家用蓄电池,容量为2.5千瓦,价格达到189万日元,而日产公司电动汽车L E A F搭载的蓄电池容量为24千瓦,是家用电池的近10倍。庆应大学教授清水浩指出,24千瓦够一般的日本家庭用上两天。

    电动汽车还有其它优点。家用汽车充电一般都在夜里和节假日,蓄电池充满电之后,白天可供家庭用电,这样在用电高峰时可减少家庭用电,对保持电力平衡起到重要作用。电动汽车还可把太阳能发电和风力发电储存起来,供家庭使用,在未来的智能电网中可以扮演重要的角色。

    当然,电动汽车普及起来也有自己的劣势,主要是价格。目前,日本市场上销售两款电动汽车,日产的LE A F报价376万日元,三菱的i-M IV E每辆398万日元,而相同质量的普通汽车仅为150万日元左右,因而一般消费者不愿选择电动汽车。日本政府为了促进电动汽车的销售,采取补贴政策,购买LEA F者补助78万日元,购买i-M IV E者补助100万日元,日产公司到今年4月末销售6400辆,三菱汽车公司在国内销售4000辆,在挪威销售100辆。还有一个问题是充电后行走距离太短,大约为200公里,在堵车的情况下只能行走100公里。充电速度还不够快,新华社分社附近一家加油站配有快速充电器,每次汽车充电需要等上30分钟。

    不过,这些问题将随着科研的进步逐步得到解决。据日本媒体近日报道,庆应大学开发的电动汽车SIM -LEI一次充电已经可以行走330公里,接近普通汽车一次加油行驶的距离。电动汽车在日本全社会普及开来,并非遥远的梦。  

(责任编辑:胡可璐)


 管好电动车需走出两大误区 

  继2009年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暂缓执行后,近日,国家公安部等四部委联合下文指出,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生产、销售问题严重,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突出,要求整改当下电动自行车产业,限期淘汰在用“超标”车。(5月28日中新网)

  此要求一经披露,不仅电动车生产企业表示压力巨大,正在使用“超标车”的用户,恐怕也要担心。因为“限期淘汰”在执行中会走到哪一步还不好说。这一次会不会因为一纸禁令,让自己的钱白花了?

  电动车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伴随着争议,不太健康地发展着。说其不太健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监管跟着“既成事实”走,始终没有一个富有前瞻性,促进产业发展与追求监管效果协调发展的思路。电动自行车的出现,完全是因为巨大的市场需求。但是在社会管理层面,刚刚出现时并不被管理者所认可,从不给上牌的“软禁”,到禁摩令之类的“硬禁”,再到后来多数城市有条件地上牌,开放上牌之后又发现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目前又要从生产环节进行整改……不难看出,每一次都是管理者在“既成事实”面前的被动应对。

  二是在生产环节和使用环境之间,始终“各管一段”,没有拿出系统化的解决之道。既然“大量‘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突出”,为什么只想到从生产环节提升标准,不想想是否该把电动车作为交通参与者的一个大类,从路权保障的角度,研究一下“电动车专用道”的可行性呢?从丰富出行方式,改善出行条件,缓解交通拥堵等各个角度来说,这样的设想其实并不算奢侈。  

  如何既让电动车产业发展壮大,又方便百姓出行,首当其冲要在思路上走出上述两大误区,在前瞻性、系统化上寻求突破。在操作上,笔者认为不妨将“分类管理”作为切入点。具体思路是:考虑到用户的不同需求,可将当下电动车按照“准自行车”和“准摩托车”两个大类进行管理——目前的电动车,应该趋向于两极:一类是只能在非机动车路上行驶、多向自行车靠近的超轻型;一类是可以行驶在机动车道上、更多向摩托车靠近的超重型,限制那些混行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上的“不轻不重”车型。超轻型,技术标准上应该以车重、限速、不能随意拆换改变速度的设备为主;超重型,应该以制动性、抗冲击性等安全指标为主,并考虑让其享受机动车路权。

(责任编辑:李焱)


淘汰“超标车”是否太心急     近日,国家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四部委联合下文,要求整改当下电动自行车产业,限期淘汰在用“超标”车,大量车企及行业协会表示压力巨大。(5月29日中新网)

     2009年底,关于电动车新国标的聚讼纷纭声犹在耳;最终,在2400余家电动车企业、1.2亿电动车消费者以及社会公共舆论的持续关注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宣布暂缓实施新国标。在此之后,虽然去年也曾传出过“电动车新国标修订工作近期启动,新国标有望在年内出台”的消息,但新国标至今始终未能正式出台。所以,当四部委突然宣布限期淘汰“超标车”,车企自是感到“变幻莫测难以应对”,公众亦有突兀非常之感。

    最大的疑惑就是:电动车新国标尚处在博弈过程中“难产”,限期淘汰“超标车”到底指的是超过哪个“标准”的电动车要淘汰呢?根据报道,四部委文件的要求是“各省按现有法规及GB17761标准制定整改规范”。其中,现有法规只是一个模糊说法,GB17761标准才是具体的规范,而所谓GB17761标准,指的正是1999年出台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该标准中关于电动车“车速不大于20km/h,整车重量不大于40kg”的规定,在10年后的新国标中得到原文照搬式的“无缝对接”,并最终引起公共舆论强烈质疑。新国标因分歧太大而暂缓实施,彼时巨大的社会质疑已经证明旧有标准的不合理。

    现在的问题是,在新国标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四部委要求用旧有标准来进行规范,并且使用“限期淘汰”这样强硬的手段来整改“超标”电动车,是不是有些太过心急?依此标准评判,在用电动车应被“限期淘汰”的比例即使没有百分之百,大概也有百分之八九十,对于超过1.2亿的电动车用户来说,这是否有点民生意识缺失?

    更重要的是,新国标因为程序不公质疑,曾被指责为“强势利益集团利用制定标准的手段设置技术壁垒和准入壁垒”。如今,四部委不能等到新国标正式出台之后,就限期淘汰“超标”电动车,恐怕也难免遭遇到类似质疑。

(责任编辑:胡可璐)


 

CE编后语

 

    电动自行车在我们国家是新生事物,所以社会管理也要有新办法。如果社会管理不能适应这些变化,肯定也会带来新问题。社会发生了变化,而管理还是墨守成规,想通过抑制社会变化来取得平衡,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的。 

(责任编辑:胡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