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九十岁生日祝福语:征地补偿款的有关规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00:16:42

关于土地补偿费分配有关政策规定

一、征收耕地补偿费的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2009年10月16日,河南省政府下发《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该《通知》对征地补偿方式进行了调整,即将年产值倍数法补偿调整为补偿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征地补偿安置费和社会保障费组成,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二、征收耕地补偿费的分配

(一)、2006年3月31日,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依法合理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通知》(厅文[2006]14号)规定: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比例一般不得低于80℅。特殊情况,要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户的意愿,按照民主决策的程序,科学合理的确定分配比例。农业、民政等部门要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补偿分配办法,尽快制定具体标准。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对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农户,安置

补助费发放给被征地农户或者征得被征地农户统一后用于支

付其保险费用。

(二)、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通知中,也明确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农业、民政等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从《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看,没有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的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具有监督的职权和职责。从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乃至市、县国土资源管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三定

方案”中,也没有赋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这方面的监督职责。

(三)、河南省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和使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三、具体计算方法

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费×40℅×80℅。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