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床幔: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妮股份、张杰等4名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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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9号
当事人: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妮股份),住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锦园南路99号,法定代表人张杰。
张杰,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时任安妮股份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
林旭曦,女,1966年7月17日出生,时任安妮股份副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
张慧,女,1958年1月24日出生,时任安妮股份董事、副总经理、营销总监,住址:北京市崇文区东花市北里。
杨秦涛,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时任安妮股份财务总监,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安妮股份虚假陈述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安妮股份2008年虚增营业收入69,007,661.97元,虚增营业成本52,916,336.60元,虚增利润16,091,325.37元。
在中国证监会调查过程中,相关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被立案调查后,安妮股份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财务核算等方面进行了整改。安妮股份在2010年4月28日发布公告,在2009年年度报告中对2008年虚增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进行了追溯调整。
以上违法事实和改正情况,有相关2008年年度报告、2009年年度报告,相关临时公告,相关会计记录,董事会决议,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安妮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安妮股份时任董事长张杰和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林旭曦,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安妮股份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营销总监张慧,时任财务总监杨秦涛。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及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安妮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张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林旭曦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张慧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五、对杨秦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